龙贵贵所经营的公司经营专员是做什么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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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公司 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一(https://loan.cngold.org/)10月19日讯,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由于不同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同、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导致不同主体对经济活动的认识和判断也有差异。在刑法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多罪名成立的要件,也是相同或近似客观事实认定、区分不同罪名最重要的依据。比如,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等。这些罪名中,前后两个罪名在客观事实方面非常相似,甚至有些客观事实完全相同,但由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差异,使二者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入罪的标准以及刑法设置的刑罚有着显著差异。上述各罪的最高法定刑,贷款诈骗罪是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是7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是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10年有期徒刑;贪污罪是死刑,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是15年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是10年有期徒刑。同时,不同经济主体也可能会存在串通,在共同目的支配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侵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对于有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参与程度,也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核实不同主体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公正量刑的基础。案例简介某储运公司为大连某提供担保,检察院起诉指控该储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贷款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后变更起诉为合同诈骗罪。在一审期间,笔者为该储运公司的物流监管部经理孙某进行辩护。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14年1月,时任大连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刘某甲,为了从银行以玉米质押的方式骗取贷款,在该公司自有玉米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授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了该公司在大连某码头存储8.5万吨玉米的《入库单》《货物仓位图》等证明文件;授意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董某提供该公司虚假的《》《购货合同》等所必须的财务资料及证明文件,向银行隐瞒了该公司严重亏损的真实情况。日,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质押物为18万吨玉米的2014年最高额质字第00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声明质押玉米分别位于大连某码头公司8.5万吨、辽宁省某监管库6万吨等。同日,大连某公司、银行、某储运公司共同签订了《监管协议》,约定:由该储运公司对质押物玉米进行全程监管,储运公司有义务仅凭银行出具的《放货通知书》将指定的质物向指定的当事人进行释放。《放货通知书》上非银行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和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时任储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时任储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甲,明知18万吨质押玉米中位于大连某码头公司的8.5万吨玉米系该公司虚构的,仍授意同样知情的该公司物流监管部经理被告人孙某向银行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随后,日至9日,银行为大连某公司民币4亿元。扣除银行直接收取的银行保证金1.5亿元,其余贷款与银行承兑敞口金额共计2.5亿元,均被大连某公司非法占有,并用于偿还公司的各项债务。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陆续将用于质押的玉米全部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大连某公司的其他等债务。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孙某明知刘某甲抽逃贷款质押物,仍然予以放行,并未及时向银行报告该情况。经鉴定机构审计,大连某公司2013年达到121.4%,已经成为空壳企业,该公司自日贷款发生时至根本就没有履行还贷义务的能力。律师分析在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法庭调查后,笔者为该储运公司物流监管部经理孙某提出了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主要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主观上知道刘某甲有诈骗贷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一,孙某辩解称不知道大连某公司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孙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一般体现在公司相关、等财务资料中,孙某在签订、履行监管协议过程中并没有接触到大连某公司能够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财务资料,无法准确判断出大连某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孙某能够接触到的大连某公司的财务资料也是虚假材料,从这些材料中孙某有理由相信大连某公司有良好的资产和经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其二,孙某不知道大连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所使用的材料是虚假的。大连某公司贷款,需要提供该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质押粮食入库单等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反映出大连某公司符合贷款的条件,具备使用、偿还贷款的能力。孙某作为大连某公司以外的人员,大连某公司没有理由和必要让孙某知道这些资料是虚假的,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孙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资料是虚假的。其三,孙某不知道本案所涉贷款的真实贷款和用途。本案贷款的真实去向与用途,孙某毫不知情。在签订、履行监管协议的过程中,孙某没有理由怀疑大连某公司将贷款用于了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其四,即便大连某公司提供的质物有虚假或者有处理质物的情况,也不足以证明孙某能够据此判断出大连某公司贷款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五,该储运公司对大连某公司贷款的履行进行过必要的核实及确认,刘某甲、王某、王某甲对此均有证明,孙某有理由相信大连某公司有使用、偿还贷款的能力。在本案贷款、借款和监管这三方关系中,由于不同的行为人所处的地位不同,行为人的目的与对事实的主观判断也必然会有差别。指控孙某构成贷款诈骗罪,不仅要证明刘某甲等人有贷款诈骗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还要证明孙某知道刘某甲等人有贷款诈骗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能仅凭刘某甲等人有贷款诈骗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就直接推断孙某必然对此知情。而判断孙某的主观认识,必须要以本案中孙某知道的事实和孙某的行为作为依据。从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大连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从大连某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反映出该公司符合贷款的条件和有使用、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质物有虚假或者处理质物尚不能证明孙某能够据此判断大连某公司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储运公司向大连某公司贷款的履行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等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有共同贷款诈骗的犯罪故意。由此,笔者进一步得出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对大连某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知情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一审判决孙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而如果孙某被判处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在不能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下,最低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在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下,最低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即便是认定为从犯,也不可能减轻到3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辩护对孙某主观认识和目的的准确分析判断,为对孙某准确定罪及公正量刑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作者系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关注(http://m.cngold.org/loan/),贷款最新动态随时看。《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二陷阱、裸照抵押、……近年来,“”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长清区检察院近期审查批捕的3起有关“校园贷”案件,作案手段相似,均通过提供创业资金或兼职为由,给学生中介抽取提成,承诺不需要归还贷款等,骗取学生在相关网络平台申请贷款。2016年3月,在长清大学城一高校就读的小宁和小豪,打算找一份兼职,在应聘过程中,对方以“兼职需要”要求如实填写学信网账号、密码、、手机卡等资料。两人信以为真,不承想,犯罪分子利用二人信息在“”平台上借款两万余元,并占为己有。同年4月,李某某、夏某、崔某某伙同他人,分工冒充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联系在校大学生,谎称该公司能为大学生提供,骗取大学生的信任,让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手机卡等资料,在“名校贷”和“”等网络借款公司借款,并对部分被害人承诺借款不需要他们归还,由其公司解决处理。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夏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清区检察院提醒辖区各高校,新学期伊始,应早做预防宣传教育,做好摸底排查,及时掌握情况,引导学生合理消费。同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密监管,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学生做好帮扶,对有兼职需求的学生提供多渠道的兼职机会。《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三高利贷陷阱、裸照抵押、暴力……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长清区检察院近期审查批捕的3起有关“校园贷”案件,作案手段相似,均通过提供创业资金或招聘兼职为由,给学生中介抽取提成,承诺不需要归还贷款等,骗取学生在相关网络平台申请贷款。2016年3月,在长清大学城一高校就读的小宁和小豪,打算找一份兼职,在应聘过程中,对方以“兼职需要”要求如实填写学信网账号、密码、银行卡、手机卡等资料。两人信以为真,不承想,犯罪分子利用二人信息在“名校贷”平台上借款两万余元,并占为己有。同年4月,李某某、夏某、崔某某伙同他人,分工冒充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联系在校大学生,谎称该公司能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骗取大学生的信任,让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手机卡等资料,在“名校贷”和“优分期”等网络借款公司借款,并对部分被害人承诺借款不需要他们归还,由其公司解决处理。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夏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清区检察院提醒辖区各高校,新学期伊始,应早做预防宣传教育,做好摸底排查,及时掌握情况,引导学生合理消费。同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密监管,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学生做好帮扶,对有兼职需求的学生提供多渠道的兼职机会。《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四承诺每日可以给1%-3%高额,但公司并没有实体运作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最终还有近百万的资金无法返还。珠海一P2P公司负责人日前均被法院判刑。记者获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了该公司两名负责人五年有期徒刑。虚假P2P公司诈骗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吕某租赁香洲区漾湖明居小区作为办公地点,以虚拟新加坡永利集团(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为名对外进行虚假项目,谎称可给予每日1%-3%高额,或介绍新会员可获得10%奖励分红,骗取他人通过网站向公司进行投资。其间,被告人曾某翔、郑某麟等人明知吕某以虚假项目骗取他人,仍积极参与管理永利公司的融资项目,并从中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曾某翔担任永利公司的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处理第一级公司会员,被告人郑某麟则以虚假的新加坡人林某的身份配合吕某对外宣传是永利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应对全国公司会员。2014年7月至12月,曾某翔、郑某麟先后参与诈骗多名被害人。如2014年7月,田某和冯某开始向某公司投资,共转入人民币213090元,永利公司向田某返还共计人民币157015元,此外还向冯某的银行账户返还共计人民币85000元。日,田某等被害人在吉大南油酒店要求曾某翔、郑某麟返还,曾某翔向田某返还人民币20000元。记者了解到,除去已经退还的,该公司共骗取多人达到近100万元。集资诈骗罪获刑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翔、郑某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曾某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刘某甲被诈骗的人民币241500元、张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99420元、刘某乙被诈骗的人民币4100元、刘某丙被诈骗的人民币227700元、戎某被诈骗的人民币250000元,由曾某翔、郑某麟与其他同案犯退赔。对此,曾某翔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吕某利用虚拟的网上投资公司诈骗他人,二人无共谋。曾某翔发现吕某无实际经营实业是其加入公司很久以后的事情,而且,自己并非永利集团管理者,仅受吕某雇佣。曾某翔上诉表示,应当改判自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酌减罚金。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表示,从永利公司的运作模式、分红规则可以看出,承诺会员的利息为除周末外每天1%至3%,如此高额的回报即便是有实际投资亦难以兑现,何况并无投资,可见吕某是以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投资,其主观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曾某二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完全可以由吕某的运作模式判断出吕集资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投资实业,而其二人为了获取工资、提成参与对外宣传永利公司项目并吸收公众资金转给吕某,即便吕某事前未明确告知二人是为了骗取集资款、二人未实际占有、使用集资款,仍可以认定其二人与吕某形成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犯意,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受雇参与本案对其行为定性并无影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相关阅读P2P上半年成交额百强榜:十余家平台交易额破百亿《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五1万额度的竟被套走480万,千万小心!一张仅有1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竟然被套现刷走480万余元,这起全国最大额套现案一审有果。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该犯罪团伙5名成员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责令他们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银行。空手套白狼帮人套现收取75%提成据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孙某(另案处理)等人是“行家”,熟知存在的漏洞,懂得如何利用漏洞套现。在这个“产业链”里,孙某等人是上家,帮人用时收取高达75%的提成,赚取巨额的所谓“手续费”,可以说是“空手套白狼”。被告人傅某,福建籍男子,在这个“利益链”中充当掮客,起中介作用。去年9月,傅某在明知孙某等人利用管理漏洞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介绍费,以为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套现业务小广告。这种小广告,就是我们平时看到的“”等类型的小广告。被告人梅某是傅某的“下线”。去年9月17日,被告人梅某为获取介绍费,将急需用钱的苍南籍男子虞某介绍给傅某等人。第二天,虞某、傅某在深圳机场碰面。傅某告知虞某将抽取套现额的75%作为手续费,虞某急着弄到钱无奈同意。之后,两人乘坐飞机前往杭州,被告人陈某、邬某接应。利用时间差操作16次套现480万余元当月19日,虞某、傅某、孙某等人商定分成后,虞某将其名下的为1万元的苍南交给孙某。当晚,孙某等人在杭州市一酒店内,他们先存入30万元到虞某的农,提高该卡的消费额度,然后迅速利用有预授权消费功能的“邯广物流配货中心”pos机,通过恶意预授权消费、撤销预授权、消费、转账、撤销操作等步骤,利用银联与银行部门的时间差系统漏洞,套取苍南农商银行在银联的资金。孙某等人大致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往信用卡里存入30万元,提高。在甲Pos机发起一笔30.01万元的大额预授权交易。再在甲Pos机发起100元的小额预授权交易,并完成交易。这样一来,剩下的30万元就解冻了。在乙Pos机消费转走30万元。在甲Pos机撤销100元预授权的交易,致使30.01万元预授权交易恢复使用;接着在甲Pos机发起一笔30.01万元预授权完成交易,从而盗取银行资金。最后,撤销在乙Pos机的那笔消费,卡内余额又增加为30万元。孙某等人利用这个漏洞,反复操作了16次,共套走银行资金480余万元。当他们套取第17笔29.999万元的资金时,因被银行发现交易异常而被冻结追回。但前面的480余万元早已转账。构成诈骗罪5人均被判刑,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事后,虞某分得105万元,其余被孙某、傅某等人瓜分,其中傅某分到25万余元,梅某分得3万元,而孙某拿到300多万元。去年9月22日,虞某随同银行工作人员到苍南县公安局金乡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虞某、傅某、陈某、邬某、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信用卡系统预授权交易结算规则的漏洞,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他们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傅某、陈某、邬某、梅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不同,法院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虞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5万元;傅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6万元;邬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6万元;梅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虞某、傅某等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72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漏洞在哪里银联银行信息未能同步到达此案中的“银联与银行部门的时间差系统漏洞”是怎么产生的?办案人员分析,套现者在晚上某个时间段取钱,是因为各银行和银联之间的对接过程有一个时间差。比如,本案中刷卡的POS机是甲银行的,信用卡是乙银行的。每天凌晨,正是银联和银行的清算时间,各银行和银联的信息无法同步到达。银行卡在POS机上被刷卡后,银联无法很快反馈到银行。对于信用卡预授权交易风险,去年12月,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曾发布信用卡预授权交易风险通知,提示银行加强内部安全保障:通过后台监测系统加强对信用卡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尤其要高度警惕大额溢缴款存入后反复发生大额预授权、小额预授权完成交易和预授权撤销、冲正交易的行为;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格限制开通预授权的商户范围,发现他行或公司特约商户有欺诈行为的,要及时向银联公司报送商户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和银联的沟通,推动完善交易规则,修正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系统和制度设计。关于版权:分享P2P相关的要闻,干货。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或来源媒体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联系方式: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公司平台,了解第一手平台资讯,享受最新最全的贷款,投资服务《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六一张仅有1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竟然被套现刷走480万余元,这起全国最大额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案一审有果。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该犯罪团伙5名成员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责令他们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银行。空手套白狼帮人套现收取75%提成据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孙某(另案处理)等人是“行家”,熟知信用卡管理存在的漏洞,懂得如何利用漏洞套现。在这个“产业链”里,孙某等人是上家,帮人用现时收取高达75%的提成,赚取巨额的所谓“手续费”,可以说是“空手套白狼”。被告人傅某,福建籍男子,在这个“利益链”中充当掮客,起中介作用。去年9月,傅某在明知孙某等人利用银行信用卡管理漏洞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介绍费,以款为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套现业务小广告。这种小广告,就是我们平时看到的“提高信用卡额度”等类型的小广告。被告人梅某是傅某的“下线”。去年9月17日,被告人梅某为获取介绍费,将急需用钱的苍南籍男子虞某介绍给傅某等人。第二天,虞某、傅某在深圳机场碰面。傅某告知虞某将抽取套现额的75%作为手续费,虞某急着弄到钱无奈同意。之后,两人乘坐飞机前往杭州,被告人陈某、邬某接应。利用时间差操作16次套现480万余元当月19日,虞某、傅某、孙某等人商定分成后,虞某将其名下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苍南农商银行信用卡交给孙某。当晚,孙某等人在杭州市一酒店内,他们先存入30万元到虞某的农商银行信用卡,提高该卡的消费额度,然后迅速利用有预授权消费功能的“邯广物流配货中心”pos机,通过恶意预授权消费、撤销预授权、消费、网银转账、撤销操作等步骤,利用银联与银行部门的时间差系统漏洞,套取苍南农商银行在银联的清算资金。孙某等人大致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往信用卡里存入30万元,提高信用卡额度。在甲Pos机发起一笔30.01万元的大额预授权交易。再在甲Pos机发起100元的小额预授权交易,并完成交易。这样一来,剩下的30万元就解冻了。在乙Pos机消费转走30万元。在甲Pos机撤销100元预授权的交易,致使30.01万元预授权交易恢复使用;接着在甲Pos机发起一笔30.01万元预授权完成交易,从而盗取银行资金。最后,撤销在乙Pos机的那笔消费,卡内余额又增加为30万元。孙某等人利用这个漏洞,反复操作了16次,共套走银行资金480余万元。当他们套取第17笔29.999万元的资金时,因被银行发现交易异常而被冻结追回。但前面的480余万元早已转账。信用卡主人退回105万,被判12年并处罚金15万事后,虞某分得105万元,其余被孙某、傅某等人瓜分,其中傅某分到25万余元,梅某分得3万元,而孙某拿到300多万元。去年9月22日,虞某随同苍南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到苍南县公安局金乡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虞某、傅某、陈某、邬某、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信用卡系统预授权交易结算规则的漏洞,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他们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傅某、陈某、邬某、梅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不同,法院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虞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5万元;傅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6万元;邬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6万元;梅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虞某、傅某等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72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漏洞在哪里银联银行信息未能同步到达此案中的“银联与银行部门的时间差系统漏洞”是怎么产生的?办案人员分析,套现者在晚上某个时间段取钱,是因为各银行和银联之间的对接过程有一个时间差。比如,本案中刷卡的POS机是甲银行的,信用卡是乙银行的。每天凌晨,正是银联和银行的清算时间,各银行和银联的信息无法同步到达。银行卡在POS机上被刷卡后,银联无法很快反馈到银行。对于信用卡预授权交易风险,去年12月,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曾发布信用卡预授权交易风险通知,提示银行加强内部安全保障:通过后台监测系统加强对信用卡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尤其要高度警惕大额溢缴款存入后反复发生大额预授权、小额预授权完成交易和预授权撤销、冲正交易的行为;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格限制开通预授权的商户范围,发现他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特约商户有欺诈行为的,要及时向银联公司报送商户黑名单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和银联的沟通,推动完善交易规则,修正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系统和制度设计。来源:综合自:经济日报(ID:jjrbwx)、都市快报、温州都市报(www.niuding99.com)是由云南普汇服务有限公司创建运营,其平台为满足线上撮合交易而服务,平台本着透明、稳定、高效为服务理念。基于和分别提出的用款申请和需求,对借款人自身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判,将其信贷需求匹配给合适的投资人,协助二者完成行为。借款人在牛鼎网发布贷款请求,满足融资需求;投资人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牛鼎网出借给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获得良好的资金回报率。长按识别二维码,一键加关注,或搜索公众号:牛鼎网(www.niuding99.com)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快速注册,成为牛鼎网的用户!《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七互联网在被监管前饱为诟病的,就是从衍生来的暴力催收。1月16日,有媒体曝出联想控股旗下P2P多次出现暴力催收事件,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至少15份法院判决显示,人员对欠债不还者实施了辱骂、殴打、恐吓、要挟,其中不少催收人员还是刑满释放人员。翼回复澎湃新闻称,翼龙贷总部设有专门的催收部门,当地的合作商也会参与工作,如果确切,会采取贷后管理的方法,包括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我们已经和公检法相关部门合作,第一保证公司的催收符合法律要求,第二就是用法律程序对待。”然而真实的催收并不像上文所述的这么文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光是以“翼龙贷非法拘禁”为关键词搜索,就出现了15条涉嫌暴力催收的案件。而针对此前有媒体质疑翼龙贷联想控股“抛弃”,回复澎湃新闻称,目前联想控股持股33.3%,近期即将变更到40%以上。脱上衣、用花盆砸根据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判决的《张某、田某、郑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中显示,2016年5月份,被害人孙某因盖房资金周转不开,在旬邑县贷款6万元,约定24个月按月还款,8月份开始孙某未能还款,翼老板、被告人张某找不见孙某,翼龙贷公司员工、另一被告人田某便在微信中冒充女人与孙某聊天。日,田某在微信中得知孙某在旬邑县翠屏山爬山,便将此信息告知张某,29日下午18时许,张某带领田某与翼龙贷公司与昂,另一被告人郑某驾驶越野车在旬邑县翠屏山二八纪念馆门口等到下山路过的孙某,张某、田某当场殴打了孙某,并将孙某带上车,田某、郑某坐在孙某两侧,张某驾车回到东桥农贸市场“翼龙贷”公司说还款之事。在翼龙贷公司一楼,孙某坐在连椅上,张某再次问到何时还钱时,孙某未能给张某满意答复,张某、田某再次殴打了孙某,田某拿钉锤在孙某大腿面敲打。当晚20时多,张某与田某、郑某带孙某驾驶越野车沿土桥坡前往彬县龙高镇,在途中,张某联系了朋友张某宁,在龙马村路边,张某等人接上张某宁、徐某,张某驾车来到彬县龙高镇金池沟底平台处,张某、田某、张某宁、徐某四人在沟底平台处对孙某进行殴打,之后张某让孙某将衣服脱掉蹲在地上,孙某害怕再次被打,当场将上身脱光,下身仅穿一条秋衣裤蹲在地上,张某、田某等五人坐回了车里,大约半小时后,张某等人才让孙某穿衣上车。接着张某等5人带孙某在龙高镇街道一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张某、田某、郑某三人带孙某返回旬邑,车行驶中田某再次对孙某实施殴打,致使孙某头皮流血。29日23时许张某等人返回旬邑,先将孙某带到西宋路“俊翔商务有限公司”二楼,田某再次殴打孙某,并用花盆砸孙某但没有砸上。之后,张某等三人又将孙某带到“翼龙贷”公司,田某睡在一楼沙发上,张某、郑某与孙某在二楼过夜。30日早晨6时多,孙某电话联系妹妹孙某红给其解决还钱之事,30日11时许,孙某红来到翼龙贷公司,见孙某有伤,其随后报警。经医生诊断:孙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右颞部头皮裂伤;右颞顶部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10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打人者要求被害人掏“出动费”根据一份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崔某、张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晋11刑终298号》,2015年12月份,被害人孙某达由张某丙担保向翼龙贷山西交城12万元,但一直未归还。2016年6月,翼龙贷交城分公司负责人许瑞敏(在逃)为索要该欠款,伙同另外三人在交城县西街小区将孙某达强行控制并带至交城翼龙贷分公司,后四人对孙某达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孙某达鼻梁受伤,有亲眼见到的人称其“鼻子上贴着创可贴,门牙掉了一个”。此后,将孙某达并张某丙一起,带到交城金兰宾馆进行控制并索要欠款。除了殴打,还索要了“出动费”。卷宗显示,第二天许瑞敏从交城将被害人张某丙带到翼龙贷榆次公司,并强行要求孙某达、张某丙支付6000元的出动费,两人实付4500元。经历几番转移地点之后,两人被交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解救。经鉴定,孙某达外伤后致左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日,孙某达领取翼龙贷公司赔偿款5万元,同时孙某达对张某甲、张某乙、崔某、冀某、许瑞敏及其他涉案人员作出谅解。此次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崔某、张某甲、张某乙、冀某听从许瑞敏的安排,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孙某达、张某丙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判了一年三个月到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多数被告人“有案底”这些催收人员的学历水平一般较低,多为小学到中专、高中文化,年纪从70后到90后不等,均有对被害者“辱骂、殴打、恐吓、要挟”的情节,甚至有人将打火机扔向被害者,也有将被害者打到上肢外伤后致左肩关节脱位,或者用啤酒瓶砸到额骨骨折,也有人因为被拘禁而吓到跳6楼逃跑致使粉碎性骨折。这些催收者部分是出自外包第三方公司,但即便这些人不是翼龙贷自己的员工,也能反映其催收流程管理混乱。仔细看这些判决书,澎湃新闻发现,涉案被告不少都曾经入狱或者被拘留过。在上文所述陕西的案件中,两人有“前科“——田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旬邑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并决定对郑某行政拘留15日。在上文所述山西的案件中,被告人崔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崔某的供述,证明他在榆次翼龙贷公司工作。一份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贾震、孟勃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豫02刑终317号》显示,三名被处非法拘禁罪的翼龙贷公司职工,竟然其中两名都曾经“有案底”,后来刑满释放进入了该公司:其中职工贾震,高中文化,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职工孟勃,小学文化,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丁某、宣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浙04刑终350号》显示,三名被告中一人曾因犯赌博罪于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人因殴打他人于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这份卷宗未显示被告是不是翼龙贷员工,但显示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带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路翼龙贷公司,“拳打脚踢、拍巴掌”,并使用电击棍进行恐吓。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迫重新出具借条及筹钱还债。联想控股持股将增至40%以上翼龙贷运营公司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成立于2007年,据其官网,目前已在全国数百个城市设立运营中心,覆盖超过1000个区县,主要运营目标是为、小微企业主提供服务。该平台也是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员单位、北京市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2014年11月,翼龙贷获得联想控股,2015年5月,正式成为联想控股成员企业。对于此前集中发生的暴力催收事件,翼龙贷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翼龙贷总部有专门的催收部门管理,会依照程序进行电话沟通、上门沟通,无效则诉至于法律。当地的合作商也会参与贷后管理工作,到期前进行提示,了解还款情况,有无可能逾期,提供支持和服务,如果确切逾期,会采取贷后管理的方法,“如果是自然条件等原因逾期我们会提供具体帮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会有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同时,我们已经和公检法相关部门合作,第一保证公司的催收符合法律要求,第二就是用法律程序对待老赖。”“暴力催收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抵制的的,我们一直在加强对盟商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我们也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正当权益,”翼龙贷相关人士表示。虽然翼龙贷如此表态,但卷宗中的暴力催收行为确有存在。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媒体质疑翼龙贷被股东联想控股“抛弃”,2015年宣称的联想控股增资计划早已落空。对此,回复澎湃新闻称,目前联想控股持股33.3%,近期即将变更到40%以上。《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八
号:(2017)粤13刑初43号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 告 人:辩 护 人:陈科军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简慧星本人的委,由我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案的辩护人,并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协助法庭查明本案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公诉机关指控的简慧星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公众存款罪,辩护人不持异议。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总投资总金额为.75元,但该金额不能作为指控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依据,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说明首先必须明确犯罪主体,结合本案看,就是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主体究竟是平台还是借款人。其次,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主观故意和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吸存金额,即不能简单的以投资人在E速贷平台投资总金额直接倒推出被告人的吸存金额,而应该总金额的基本构成,进而确定哪些是被告人非法吸存的金额,哪些不是。最高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最高检座谈纪要”)第6条“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存,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并导致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的风险。
(二)E速贷平台及其运营公司是,即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工作的主体。根据《》(以下称“办法”)第二条“网络借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看,E速贷平台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的业务亦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即常说的P2P业务。P2P的本质特征就是,在平台的撮合下,让平台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点对点(即借款人与出借人能够一一对应,“N对N”)的民间借贷,其根本要求就是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网上对接,即必须依附于真实的(本文中的“底层资产”是指真实的借款人或实体资产,而非虚假的借款人),出借方的资金均能一一对应底层资产,出借资金的路线不出现偏移,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资金风险。
(三)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投资款的基本版块构成根据现有证据,基本可以查明本案中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投资款的基本构成版块如下:1.
部分的借款,即平台实际控制人简慧星、自己或借用他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所融资金用于自己或平台公司自行开支的借款。(1)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简慧星及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借款标有:晏双粮借款:元;陈涛借款:3000万元;邱国东借款:元,以上合计:元。(2)股东以自己在公司的股权或作为底层资产在E速贷平台上发标融资的借款(具体金额司法鉴定意见未能表现出来)。(3)简慧星于日至日期间的发标借款:分别为优质标92,095,468.00元;10,000.00元;财富标元;娱乐标:元,以上合计元,排除娱乐标和财富标(用股质押的发标),合计元。2. 本案中的娱乐标。娱乐标就是平台自己发标,供投资人进行平台体验,但不实际发生资金往来的体验标。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司法鉴定意见中鉴定出有数亿元的金额,但没证据证明娱乐标涉及实际的资金往来。3. 华辉信达3009万元众筹款项。4. 平台中介撮合,由借款方提供底层资产进行借款融资,经过平台审核认为合格后再在平台上发标,投资人自愿投资出借资金,平台依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正常借款标。具体到本案,这一部分实际又可分为两个部分:(1)侦查机关认为的异常标,主要包括唐润华、谢西沅、何素文、公仁龙、叶秋香、梁晓文、简广沛、简广斌、陈东、古锦华、宋海燕等的借款标(实际包括:陈涛、邱国东、晏双粮、李玲波、曹中元、徐治全、黄文舜、柯伟雄、曾赛、陈志强、林德武、李静花、汪发仁、陈代洪、龙贵贵、周振超、刘丽等一共三十人,但陈涛、邱国东、晏双粮辩护人将其列到了自融部分,其他人由于司法鉴定意见中没有,辩护人未能统计出相应的金额,辩护人能查明的见附表一)。这部分借款主要特征是:金额大,借款人逾期,逾期后存在循环发标的客观事实。经过统计,能查明的十二个人(除梁伟文外)首期借款总金额15500万元。之后由于逾期,再通过循环发标的总金额为46175万元。而梁伟文总发标金额为8640万元。以上合计为70315万元。 (2)正常借款标:即借款人提供底层过平台正常发标,向投资人借款,然后按约定还本付息及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正常借款标。正常标的金额应该可以如公式来计算:正常标金额=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投资总金额为.75元-自融部分借款-娱乐标总金额-华辉信达的众筹款-侦查机关认为的异常标。 (四)各基本构成版块的法律性质。
关于自融部分的借款。(1)简慧星及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晏双粮、陈涛、邱国东三个人的借款标。
关于晏双粮的借款,根据简慧星(日
16:1517:40,卷3
P76)供述“我以晏双粮的名义从股东手上买了400万股公司股份,再用晏双粮手持公司股份发布财富标,借到钱后归公司和自己使用,晏双粮不知情,他只是按我的要求开了一张招行卡(927)归我时使用”,及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晏双粮的第一次发标,是在其底层资产400万股价值以内的发标融资,也就是说是有真实的底层资产的,而非。
②关于陈涛的借款,同样根据前述笔录“大概2015年4月底,由于叶秋香无法还本息8千万元,我利用公司的资金垫付了,当时考虑到不方便再用叶秋香的名义发标,就以陈涛的名义发标”。这一事实也与其他事实能够印证,这亦说明,在叶秋香无法还款的时候,平台依据《借款及居间协议》的约定,进行了垫付,即实际上进行了,从而使平台公司依法取得了,然后再以陈涛名义以该取得的债权作为底层资产进行发标,亦是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
以上几笔借款,除具有前述各自的特征外,还有共同的特征就是:根据平台系统的功能,每一个投资人,均会自动生成“借款协议”发送至投资人确认,即在实际操作中,均能做到线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点对点的一一对应,这就说明在这几笔借款中,E速贷平台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符合《办法》所规定的平台功能。唯一的问题在于“自融问题”,违反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间接为自身融资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互联网金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规定的“不得自融自保”的规定。但辩护人想提醒合议庭的是,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办法》的生效时间是日,“方案”的发布时间是日,这两个规定对E速贷平台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这里审查的重点应该就是发标的时候是否具有相对应的真实底层资产,即是不是假标。
所以辩护人认为,前述几笔借款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邱国东的借款。现有证据显示,均属财富标,均系用所借,即全部有相对应的底层资产,并非假标。 ④关于简慧星个人名义借款部分。财富标、娱乐标的金额应该依法予以剔除。财富标是以的借款,是具有相对应底层资产的,不是虚假标。而娱乐标未实际发生资金往来,故应依法剔除。
(2)在平台的发标借款(基本都是以股权质押方式发出的财富标),同理,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无对应的底层资产,或有证据证明底层资产存在虚假,所以我们认为这些借款同样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如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存,那非法吸存主体应,而非平台或简慧星。但在本案中并未追究股东非法吸存的刑事责任,意味股东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存罪,那平台和简慧星又何罪之有呢?
2. 关于娱乐标问题。如其定义,娱乐标不实际发生资金往来,实际上是就网络平台设置的一套供客户体验和熟悉的,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娱乐标在系统上显示出来的账面上的资金往来不应作为非法吸存金额的认定依据。从《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部内容看,辩护人都无法得知69亿资金数额是否包含娱乐标的金额,如果没有包括,这里就不必多说,如果有包括,辩护人认为就应当剔除。
3. 关于华辉信达的公司的3009万元众筹款问题。(1)本案所涉及的关于华辉信达的行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以下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的活动。股权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2)有实际对应的底层资产股权即华辉信达的股权;(3)资金均已流入合同约定的众筹企业。所以这一版块不符合非法吸存的法律规定。如果认定这一版块构成非法吸存,华辉信达亦应作为非法吸存主体,否则就是放纵犯罪。 4. 平台依中介职能撮合的正常借款标。(1)关于十二个异常标的问题。①这十二个标初始发标时,均是真实标,且部分还存在财产担保,这个阶段根本就不存在非法吸存的问题。②关于借款人逾期后的循环发标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简慧星等人的陈述,当借款人逾期之后,平台均会通过系统或手动手段进行垫付,且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有投资人因为借款人逾期而无法提现的,也就说明客观上平台公司已经对逾期借款进行了全额的垫付。按照《借款及居间协议》的约定,事实上平台公司在垫付之后已经完全取得了该原始债权,然后平台公司将这些原始债权继续发标,本质上是平台公司取得债权后的权利处分行为,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所有债权均客观存在。(2)关于除前述所有标以外的其他正常标。辩护人认为,平台公司均严格恪守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职责,进行完全正常的撮合行为,借贷双方均实现点对点的直接借贷,从主客观上来看,均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①从平台的线下合同看,有部分线下合同是以简慧星、邱国东、方溪、黄凯、王贤审等人名义出借,并且担保权设定在这几个人名下。事实上,对于一个标的,会有众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即中借款方与出借方的“N对N”的情形,而这种时候担保物可能只有一个,实际操作中担保物权设定在数人名下不具有可操作性,于是除投资人与借款人在线上签订合同外,为设定担保物权及回收债权的便利性,以便更有效的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于是在线下以上述人员名义重复签订借款合同及,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借款标对应两套借款合同的情况(具体看《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内容)。这是P2P企业的通行做法,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权益。而这两套的借款合同,其中一套属于线上合同,一套属于线下合同,这两套的合同金额是完全对应的。但单从线下合同来看,客观上就存在平台公司利用前述几个自然人吸收资金的客观行为,但因为线下合同并未否定线上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而签订了两套合同,两套合同核心条款相同且并存。故实际上前述人员及平台公司并未有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②关于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标后,从第一笔投资到账到满标的时间里,出现资金归集至平台公司指定人名下然后再统一放款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借款人将本息还款直接还到平台公司或其指定人名下的事实。从表面看来,这一过程中平台或其指定人员确实存在吸收资金的客观事实。但是从平台提供的《借款及居间协议》来看,实际已明确约定投资人有委托平台向借款人放款及借款人委托平台还款的权利与义务,这就说明,平台或指定人员在每笔借款中表现出的资金归集的问题,实际是受托行为,而借款人及投资人的委托授权是依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完全的委收委付行为。综上分析E速贷平台全部构成版块,辩护人认为,平台运营公司除了简慧星自己发标的金额元(不包含娱乐标和财富标)还不能完全排除非法吸存的可能外,其他所有的借款标,从平台而言均为正常的撮合行为,所存在部分瑕疵在当时而言,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 关于本案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E速贷平台至日止,给平台投资人造成损失亿元。辩护人认为,要正确认定作为本案被告人量刑依据的损失金额,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要正确理解损失的定义。
结合本案,损失就应该是平台公司或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穷尽全部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出借本金。
(二)要正确区分由于本案发生而形成的损失和由于平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本案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等两个不同的损失概念。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投资人尚未收回的资金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元”(该数据应该来自于《司法鉴定意见》),我们暂且不论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但可以说明,至止,假设借款人的未偿还款项全部不良,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元,这也不是这个案件给投资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其一,还没有穷尽全部法律程序;其二,这个数据还应剔除已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利息,因为非法吸存罪是不能计算利息的(具体后面阐述)。同时,这还是由于这个案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与平台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过错给平台造成的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求合议庭在定罪量刑中,应该严格加以区分。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平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过错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
(三)要明确前述损失各自成因及其责任主体。
如前所述本案损失应分为两个版块即全案中投资人的损失及由于平台公司或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辩护人认为:
1. “本案错误发生”是最终造成借款人元未按时还款的主要原因,从而直接导致投资人元未能直接收回。理由为:(1)辩护人查了案卷宗中所有报案人案材料,其形成时间均在日之后,也就是在案发之后;(2)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在平台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存在投资人不能按时收回本息的事实,根据绝大部分投资人的报案材料称,就是由于本案的错误立案才导致投资人无法回投资款本息;(3)检察机关作出的对十几人的不起诉决定,就足以证明本案的发生本身就是一个错误;(4)既然侦查机关认定E速贷平台所从事的业务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那么所有借款均为赃款,侦查机关有义务也有责任进行追赃。所以造成本案损失,责任不在平台运营方。
2. 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平台运营公司或相关人员的过错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四)应合理排除该损失中的不合理部分。
前述投资人元的损失,有几个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剔除:1.
庭审查明损失中包含利息,故应当剔除利息。既然公诉机关认为简慧星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在投资人损失中就不应该包含利息。
根据简慧星的供述,平台一共累计支付投资人利息3-4亿(日10:4115:19笔录 ,具体为卷三第54-55页)。非常遗憾的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中未有这方面的结论性意见。辩护人认为,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排除《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陈述的22889个投资人在之前E速贷平台的投资及已收取利息事实的话,按照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该3-4个亿的已付利息就应该从现有损失中剔除。因为已支付的利息也应依法追缴,以弥补本金的亏损。
3. E速贷平台的投资人,在平台所发净值标应依法剔除。所谓净值标,就是在自己投资后,再以自己的债权作质押,然后按债权80%金额在平台的发标,让平台其他投资人投资其债权,最终的结果是让投资人提前。这已通过平台发标收回的债权就不应当再作为投资人的损失计算。但这一关键事实未能查明。
(五)现有资产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损失。
庭审查明,侦查机关成立了一个清收组,但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清收情况的任何书面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事实,如果清收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于本案而言,就不存在损失了,如果有缺口,我们也要看到缺口有多大,这样更有利于厘清被告人的罪责,最终实现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三、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
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P2P企业涉嫌非法吸存罪,绝大数未认定单位犯罪,其中最大障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但如前所述,本案中广东汇融除了涉嫌本案犯罪的行为外,均为合法业务,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相对于整个平台的经营额,比例极小,所以该公司成立后并非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更不是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同时依据“最高检座谈纪要”第二十一条“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1)简慧星的非法吸存行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慧星代表公司决定的,是单位意志的表现;
(2)所得利益全部用于了公司。所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第二, 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认为,简慧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
一、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在本案中,被告人简慧星的与广东汇融公司的资产高度混同,根本无法分清哪些是,哪些是个人资产。实际上起诉书中该两笔被挪用的资金应该就来源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5800万元的梳理后结果。但请合议庭注意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简慧星在中的获利就达元,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简慧星将该笔资金为个人所使用,而是全部用于了公司。这样一笔六千万的巨额资金足以覆盖起诉所指控的元的挪用。
二、 退一步讲,即使简慧星在公司的钱不足以覆盖其在公司借支的钱,那么,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简慧星挪用的就是公司的钱。因为本案中另一重大特征就是汇融公司的自有资金与投资人的投资款高度混同,又由于钱为种类物,故已无法厘清那些是公司的自有资金,哪些是投资人的投资款。而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必须是公司的资金。如果起诉书中指控的资金是本案中最终认定的非法吸存的资金,那就存在一个犯罪事实两次定罪处罚的问题。在公诉机关无法证明本案涉及的挪用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指控简慧星挪用资金罪显然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两个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慧星犯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
第三,。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简慧星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擅自罪。理由为: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看,认定简慧星构成擅自发行罪的基础事实就是“通过E速贷交易股份交易系统累计向郑某郴、孙某等259人次转让汇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向证监会核准,转让后,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累计起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自发行股票、公司定罪处罚。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认为构成本罪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 最后股东必须是进行了实际交易的股东,而非僵尸股东;2. 最后股东的人数必须超过200人。所以起诉书所指控的259人/次的交易次数不能作为认定构罪的基本要件。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截止日情况表》来看,显示最后为206人,根据朱飞等人的询问笔录陈述,有张梦娣、朱华山、程功等17人均为朱飞委托的马甲,该17人所持的股权均已退还给简慧星,案发时不持有任何股份。所以最后的206人应该依法剔除该17人,那么只剩下189人持有股份。这还仅仅是一家的情况,还不包括其他可能存在的僵尸股(即没有实际参与交易的人)。就这一数据来看,就足以证明,简慧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简慧星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吸存的数额认定应该为元,且借款均发生在2015年前,本息已经还清。以此看来,其吸存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为“0”,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当然,本案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事实上也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简慧星也多次向投资人表示愿意清偿由于本案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否其由于其过错造成),而且现有资产如果能够得到合理处理,完全可以覆盖所有债权,由本案造成的损失均可以完全清偿。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其实不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处理问题,而是投资者权益的保障问题,即使最终判决简慧星重刑,而不能解决处理好投资者权益问题,这个案件根本症结就没有解除,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侦查机关初衷没有错,是基于担心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立案侦查,其最初目的,也想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但他们始终没想到,正是由于他们的错误立案、错误打击而引发了更大的社会不稳定。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个案件由于简慧星而发生,虽然如此,但绝大多数的投资者,依然相信简慧星,为他求情,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难道不被我们在场的每一个人感动吗?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简慧星出来,才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安抚投资者。所以我们建议: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让简慧星出来处理债权债务,安抚投资人焦躁情绪,最终把最关键的投资者权益问题解决和处理好,从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然后再来进行公正的刑事处理。这样既可以用刑事压力逼着简慧星努力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又可以最有效的消除社会稳定因素,这对于法院来说,可能免为其难,但我想这是我们全部被告人、辩护人、投资人甚至是全社会所期待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案结事了,最后在刑事处理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减轻处理。至于其他两个罪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请求合议庭依法宣告简慧星无罪。谢谢!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陈科军律师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九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储案,徐州银泽有限公司王山石以高息为诱饵,与社会公众签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据扬子晚报报道,2010年到2012年间,王山石以银泽抵押贷款公司为依托,以开发房地产、经营红酒需要 资金为由,通过广告牌、条幅、工作人员宣传等方式,超出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以高息为诱饵,与社会公众签订合同,累计吸收梁某、李某、任某等近200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为了获取被集资者的信任,王山石开始苦心打造自己“富豪”的形象。他在邳州老城区和新城区各投资了一处门面房,进行了豪华装修,又重金聘请宣传公司进行包装。在对外形象方面,王山石刻意营造了自己“”,除了豪车、周身名牌,平时也是动辄出入高档场所。为了达到“一夜成名”的目的,王山石还成立影视公司,多次前往北京,不惜重金结识了演艺圈的多名导演和演员。王山石再次祭出了自己的“包装术”,平时生活奢靡、花费阔绰。据扬子晚报报道,他曾不惜重金,先后请了国际著名歌手维塔斯、著名影星黄圣依、刘桦、王思懿等人出演一部“从农村走出来的原生态民歌手通过选秀节目一夜成名”的剧本影片,他还将该部电影定位为国内首部音乐喜剧电影,认为上映定会获得成功,引领影视界新类型片风潮。然而,这部寄托了王山石“一夜成名”的电影更像是无底洞。王山石渴望成名的心态还体现在拍摄中,他不仅全方位参与影片制作,甚至在电影中客串角色,在电影里留下了一个操着浓重邳州口音的形象。2012年电影上映后,影片票房仅为数百万元。拍电影亏损严重,很快影响到房产项目。王山石再也无法支付当初集资款的本金利息,项目工程也很快成了“烂尾楼”。此时,他累积吸收200多人的集资款达到了3000多万元,面对众多讨债人,王山石选择逃到了外地。看到血汗钱要不回来,当初储户们相继来到公安机关报案。日,王山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邳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日,王山石在北京三里屯某酒吧内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同年1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带回审查。公安机关很快将徐州银泽公司 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扣押了王山石所有的红酒、宝马轿车等财物。邳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山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酌定从重处罚,鉴于王山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认为,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山石仍然具有可的资金来源和收入,并存在经营活动,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这期间被告人王山石 吸收公众存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指控被告人王山石犯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故集资诈骗罪名不能成立。最终,邳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山石有期 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被侦查机关查封在案的财物。《公司骗贷 担保公司责任人该当何罪》 精选十上海一“App版许霆案”引争议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v飞,遇到了“App版的许霆案”。6月,他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v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与2006年曾引起全国关注的许霆案有些相似。公开报道显示,时年23岁的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中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后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对于叶v飞的经历,有人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叶v飞并无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况且他已经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者则认为,叶v飞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综合全案,认定他犯罪并非没有理由。“”350余次“多出”1125万元6月,叶v飞下载了一款名叫“壹钱包”的App,随后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账号,并申请激活、绑定花漾卡。这款App是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付公司”)的产品,花漾卡也是由平安付公司与平安银行共同推出的。“壹钱包”的注册用户可以申请花漾卡,通过银行渠道给花漾卡充值之后,卡上的资金可以用来转账、消费、提现。“(账号)一直都是他在用。”叶v飞的妻子告诉中国青?中青在线记者,叶v飞曾开过健身会所、经营过单身公寓,前后,他们的生意歇了一段时间。事情发生于6月4日。这天晚上,叶v飞通过支付终端将银行卡的钱转入“壹钱包”花漾卡,他很快就发现:自己银行卡的钱被退了回来,花漾卡却显示资金转入成功、可用余额也相应增加。这是花漾卡资金转入渠道的系统故障。平安付公司事后出具的报案材料显示,该故障从6月2日持续到6月12日,其间,多名用户将花漾卡里“多出”的金额提现转走。叶v飞也是其中之一。直到故障解除,叶v飞8天里重复了350余次“充值”操作,花漾卡里共增加了1125.63万元。其中的241万余元被他用于购买轿车、以及归还个人债务,884万余元在“壹钱包”内购买了。曾提出分期还款方案平安付公司提交的通话文字记录显示,6月12日,也就是故障排除的当晚,该公司联系叶v飞,告诉他交易异常情况。叶v飞的妻子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当银行找来,她才知道有这件事,“我跟丈夫说,这个钱(我们)不能用”。第二天下午4点,平安付公司再次打来电话。通话记录载明,叶v飞称,他没意识到账户的钱会多出这么多,“以为是自己的钱,就一直花”。在电话中,叶v飞表示愿意还款。他对平安付公司说,“壹钱包”内的余额及其产品可由该公司先扣除,其余的200多万元已用掉了,无法全额还款,但可以次日下午5点再联系他,届时会给出还款方案。平安付公司6月14日如约打来电话。通话内容显示,叶v飞再次表示不知为何当时拿到那么多钱,现在他最多可以一次性还20万元,其余的希望能分期偿还。他称,自己是商人,每月可以轻轻松松赚10万元。分期还款的方案最终未被平安付公司接受。在叶v飞提出该方案的第二天,上海警方接到报案称,陆续有人利用平安集团旗下产品的系统漏洞盗刷花漾卡资金,造成平安银行损失1200余万元。7月下旬,叶v飞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一审获刑11年,目前已上诉11月,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叶v飞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今年6月、9月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此前,平安付公司已追回了叶v飞“壹钱包”内购买的884万余元、理财产品利息3.65万余元、账户余额2.28万余元,合计890万余元。在叶v飞的妻子还款29.6万元之后,该公司仍损失205.94万余元。对于检方的指控,叶v飞的辩护律师、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绍平认为,叶v飞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他无任何窃取、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该案的发生,是叶v飞主动将钱存入账户,而后平安付公司自己往被告人的账户上加钱,又把(银行卡的)钱款返还给叶v飞,请问,被告人何来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证明这不是平安付公司主动给付被告人的钱款?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平安付公司给的意外之财。”吴绍平称,客观上,叶v飞也未对钱财进行秘密窃取,其所有操作都是按照“壹钱包”App的流程进行的,既没更改规则,也没植入恶意软件,“‘壹钱包’App(发生的操作)代表的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凭一句‘系统漏洞’就不代表了,那么,又凭什么证明其他的操作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按此逻辑,使用者的资金还有没有安全保障?”这些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今年9月3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v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平安付公司205.94余万元。现行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吴绍平告诉记者,叶v飞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与11年前的许霆案一样,叶v飞案以民事纠纷定性还是刑事案件定性,再次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奉贤区人民法院认定是刑事案件的理由是,叶v飞明知银行卡支付系统出现故障,仍反复操作300余次,秘密窃取被害单位巨额资金并使用。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叶v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认定,叶v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吴绍平看来,这只是常规的民事纠纷,如果平安付公司认为叶v飞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叶v飞只是不当得利,并未盗取他人钱财,平安付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叶v飞返还款项。事实上,叶v飞此前也对平安付公司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94166.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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