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定金协议怎么写协议以丢,有证人,有村委会证明,起诉买房人,宅基地房那要回来吗

热点丨本村村民户籍迁出后,村里的房子会被收回吗?法官给您答案。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有众多政策法律约束。什么样的农村房屋买卖有效?买卖后如何过户?卖出宅基地的农民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有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王晓艳法官来给大家说说,农村房屋买卖你应该知道的几个问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1995年,老王和村民老夏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上约定,老王花5000块钱买下老夏在村里的一处房屋。后来老王在院子里建了7间厢房。现在老王已经是本村村民了,但是为了防止和老夏因为房屋发生纠纷,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要说老王提出的诉讼是否合理,首先要弄清以下几点:
谁有资格买农村的宅基地房?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如果是非本村村民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都不能购买。
本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吗?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如果担心卖房人以后反悔的话,可以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将宅基地使用证上面的名称使用权人变更成买房人。
老王买完农村房屋后,怎么过户?
案例中老王1995年买房,当时他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但是后来他成为了本村村民,那么他就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办过户了。实践中一般是在宅基地使用证上进行变更,然后由相关部门盖章。
老夏还能再申请本村宅基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老夏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宅基地本身就有一种社会福利性在里面,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房,如果说你卖了,那可能是你觉得不需要这个住房了,再申请的话就不批准了。
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一户一宅”,如果继承了父母的宅基地房,一户两宅合法吗?可以确权吗?
这是可以的。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中的继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比如说遗产继承。
子女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他的,如果说他继承的房子坍塌了,那这个房子就是灭失了(法律上灭失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了,因为房子和地是不能分离的。如果是村民通过审批建造的自己的房子坍塌了,他再重新建造就可以了,而继承取得的房子坍塌了,这个房子就灭失了。
本村村民户籍迁出后,村里的房子会被收回吗?
这个不会。只要当时取得房屋的时候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并不会因为户籍的变动就收回房屋。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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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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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购买农村宅基地,但这个宅基地是卖房人的父亲分家,房不够分,就以卖房人哥哥名义在80年代向村里新批的地,但没因钱就说把这房给卖房人,把老宅给卖房人哥哥,新宅基地由卖房人出资盖房,村里人都
02年购买农村宅基地,但这个宅基地是卖房人的父亲分家,房不够分,就以卖房人哥哥名义在80年代向村里新批的地,但没因钱就说把这房给卖房人,把老宅给卖房人哥哥,新宅基地由卖房人出资盖房,村里人都知道他盖房,因为是同村的,就以为这房是他的,(当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它证件也没有,到现在也是没有)就直接和他签的合同,有村里的证明人,现在这房子还挂着卖房人哥哥的户口,买房人是农户,但是在村里已经有一处宅子了,不知道会不会因为一户一宅而失去一个房子,还有我想问,卖房人能把房要回去吗,卖房人哥哥能要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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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处老房子在多年前已经卖了,我记得当时有村委会成员和买房了人签了卖房协议宅基地归谁所有?
您好,请问一下我家有一处老房子在多年前已经卖了,我记得当时有村委会成员和了人签了卖房协议,现在我们村要搬迁,归谁所有?谢谢
公众采纳地区:海南-海口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0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属于现使用人 08:25 08:31华律网用户但是,村委会宅基地所有人并没有更改,还是我家的,那么宅基地归谁所有呢?谢谢。
无锡推荐律师宅基地、口粮田、房产“三大确权”问题,及土地划分相关知识
目前确权登记有三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墓地陵园部分尚未颁布。
以下目录:
第一部分:确权简单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1、申请条件
2、12类不予确权
3、问答环节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
1、为什么农村需要办房产证
2、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
3、申请房产证所需材料
4、问答环节
补遗:1982年之前老宅不限面积?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1、先了解农村土地组成
2、简介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目的、大体流程
3、问答环节
四、农村家族墓地陵园(待补,尚未颁布)
1、墓地现行法规。
第二部分:申报流程
一、详解宅基地说明以及申报流程
二、详解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申报流程(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以某省为例)
四、详解农村家族墓地陵园申报流程(待补,尚未颁布)
===============================
第一部分:确权简单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1、申请条件:
&#160;&#160;&#160;&#160;&#160;&#160;&#160;以河南为例。根据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12类不予确权:
&#160;&#160;&#160;&#160;&#160;&#160;&#160;以地方村规为例。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3、问答环节:
1.问:大学毕业后在省会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已有10多年,能回老家要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吗?
答:不行,根据以上省里规定,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当然,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问:农民在省体郑州经商10多年,已经在郑州买房,户口也迁到了郑州,在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确权发证吗?
答:可以。根据省2015年新意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3.问:村里街道开发,临街盖了新房,一户多宅怎么?
答:根据村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8220;一户一宅&#8221;。一个户籍户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同时对两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4.问: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答:根据村规定,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8220;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8221;。
5.问: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答:根据村规定,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8220;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8221;。
6.问: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答: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或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户籍不在本村,申请登记时会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会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8220;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8221;。
7.问: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答: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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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
1、为什么农村需要办房产证?
以前,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是自有住房,不是商品房,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归村子集体所有,所以建房时不经国家批准,有村里给划分,村里虽然可以收回宅基地,国家也不会给办理房产证,也就是现在社会上称呼的小产权房。这就导致了很多人有房没有证,进城落户后,农村的房产无法处理,没法变卖,没法办证。现在,为了解决农村进城,房产无法处理的弊端,新规定是只要是房子不塌,符合规定,村里无权收回宅基地,即便你户口迁走了房子还归你,等于有了卖房子的基础,就可以办房产证进行买卖。如果塌了,你户口迁走了,才会被收回宅基地。所以,如果房子被非本村户口的人买了,不能重盖,房子坍塌以后就要没收宅基地,等于是一次性的,除非把户口迁回来。如果是同村的人买了,不会随意没收宅基地了,可以重建,自由使用宅基地,随便住,但不能有其它宅基了,一户只能一宅。
2、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交材料提出申请;(2)受理,提交所需材料后,工作人员受理;(3)公告;(4)审核;(5)收费;(6)记载于登记簿;(7)发证。
3、申请房产证所需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4、问答环节:
1问:集体土地上的哪些房屋不能进行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1、房屋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3、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4、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5、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6、属于临时建筑或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的;7、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问:夫妻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共有或单独所有的,如何办理?
答: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根据双方书面约定登记为共有或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共有可以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3问:申请房屋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包括哪些人员?如何证明?
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成员,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的;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证明应该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4问:甲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办理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答: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该遵循&#8220;房地一致&#8221;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为同一民事主体。
5问: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房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能否登记?
答:对于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时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房屋建成后登记前,因各种原因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建造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造行为属合法建造的,依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822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8221;。登记机构可本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其房屋进行登记,但应将权利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产权来源等情况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载。
6问: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答: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房屋已进行初始登记的,继承人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但符合房屋登记初始条件的,初始登记与继承合并办理。
7问: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赠与、买卖的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答:按照&#8220;先地后房&#8221;的原则,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协议书、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同意的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8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将权利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产权来源等情况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载。
9问: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登记?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8220;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8216;小产权房&#8217;。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8221;因此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登记。
10问:在集体土地承包地或租赁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当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在承包的农用地和租赁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进行登记。
11问:宅基地上房屋的建成年代如何确定?
答:建成年代由权利人进行申报,相关单据、凭证等证明材料能证明房屋建成年代的应当提供,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核实确认,并经公示和公告无异议。
12问:&#8220;一户多宅&#8221;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
答: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严格执行&#8220;一户一宅&#8221;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只对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登记,其它房屋只进行统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3问:调查摸底阶段的公示与房屋登记公告有什么区别,受理登记前已进行公示的还必须要公告吗?
答:调查摸底情况的公示,主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公示,以确定不存在异议和纠纷。而房屋登记公告系法定程序,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8220;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8221;。因此,已经进行调查摸底情况公示的房屋,仍然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14问:房屋所有权登记中,申请人姓名在现实中的用字、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姓名登记;结婚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由公安机提供证明。
15问:在房屋登记时,缺失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缺失身份证的,可以户籍证明代替;缺失结婚证的可提供并户的户口本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6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
答:房屋登记遵循&#8220;自愿申请&#8221;的原则,由权利人申请登记。如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代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补遗:1982年之前老宅不限面积?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河南地区)省指导明确意见:&#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8221;
疑惑:这意思,是不是老古宅,或只要是1982年之前已经占上、超过标准的大院子,只要不扩建,至今还可以照样使用?如果能通过确权,岂不是,可以转卖?只要户口迁过去,岂不是可以占上大宅地?有估计也被破坏干净了,除非老古宅。
&#160;&#160;&#160;&#160;&#160;
&#160;&#160;&#160;&#160;&#160;&#160;&#160;我国1987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9332;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9333;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9334;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9332;、&#9333;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9332;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9333;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933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9335;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你的问题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里的做法是否合适,主要看你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不以家中男村民的多少为标准。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委会应当为你报批宅基地的申请。
------------------------------------------------------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160;&#160;&#160;&#160;&#160;&#160;1、先了解农村土地组成
  土地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定义:)
&#160;&#160;&#160;&#160;&#160;&#160;&#160;根据土地管理法,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定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60;&#160;&#160;&#160;&#160;&#160;能种的田地分:责任田和自留地。
&#160;&#160;&#160;&#160;&#160;&#160;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责任田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这个集体是以村、组、队的形式存在;这个集体归国家管,国家需要征用需要征得集体的同意。
&#160;&#160;&#160;&#160;&#160;&#160;自留地:是中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长期使用的土地,产品归个人所有,不交任何税费。自留地与责任地最大的区别是,自留地可以做宅基地,而责任地不能。
&#160;&#160;&#160;&#160;&#160;&#160;根据效率原则,责任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剩余社区面积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称作自留地。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田要交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粮食定购任务,税费改革后不再交纳农业税等费用,国家还每年发放补贴。自留地在一些地方是在大队集体土地区域自有开荒的土地,或在集体纠纷中分配的土地,归个人自由种植,在过去缴税期间,自留地也是不交任何税费的。
&#160;&#160;&#160;&#160;&#160;&#160;&#160;根据《土地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60;&#160;&#160;(评:哎,我家好几分自留地,如果和宅基划一起,岂不是也有个大院子了,希望国家&#8230;&#8230;不,是我们大队,未来如果把自留地和宅基地划一起就完美了,即便盖房地方规定的很小,起码用自留地可以门口种菜。)
2、简介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目的、大体流程。
&#160;&#160;&#160;&#160;&#160;&#160;&#160;确权定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160;&#160;&#160;&#160;&#160;&#160;&#160;确权目的:(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村与村之间,村与商业区域之间,土地的划分的位置,大小,形状,具体的承包人,实际的种植人,是否荒废等情况,政府高层都不清楚。(2)由于地方管理缺位,村里决议执行混乱,造成增添人口不能够及时分配,去世人口的土地不能及时收回,加上村里非法占用造成人均口粮田缩小,种种原因导致了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大队之间,村民、大队和政府之间的各种问题,国家搞不清楚地该分谁,不该分给谁,搞不清楚,那块地已经给承包给开发商了,那些还能归村里种植等问题,所以国家需要通过改革搞清楚,然后给该有地的人办法证书。(3)由于以前,农民没有自己土地的产权证书,有证书的在这次新政之后也就失效了,因此,需要重新搞清楚一户多少地,然后给免费颁发证书。
&#160;&#160;&#160;&#160;&#160;&#160;&#160;确权环节: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根据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60;&#160;&#160;&#160;(评:以上这些是我自己总结的,到现在搞不清楚,到底这个承包地确权有什么长远战略目的,政府的文件,我这老百姓根本看不懂。你政府应该把公文做两份,一分公文,入档,给老百姓留底,另一份是大白话,得给我这种文化水平低的老农民说清楚,你国家什么战略规划,你让我确权在你这个战略规划里是哪一步,起到什么作用,我确权之后未来什么走向,你不能什么都不讲,你不能是为了卖国,让我做,做完之后呢,我儿子孙子都没地了,那行吗?也别靠专家搞节目在那谈,一帮学院派,讲的是都他们对高层理解的那一套,是以他们关心的经济出发,跟我这个农民需求完全是两个世界,认知,文化水平,所关心的问题,都不是一个套路,能行吗?当大领导,一定要清楚一个问题,你让老百姓干,就要再来一份大白话的公文,你高层的不讲,中间的那帮人他们就讲不清,也不讲,因为他们懒,懒的原因,一是怕说错,职位保不住,得罪高层,二是怕说多了影响下面人办事。那最后,到基层就更搞不清楚高层的战略规划了,直接就拉着农民去干了,那不就事与愿违了吗?直接拉着去确权了,不再重新分地了,新生儿还是没地,新迁的还是没地,有的去世了还是不收回,公平吗?没地的喝西北风去?如果你高层能用大白话给百姓讲清楚,百姓他就可以为自己的权益争一争,避免基层办事总想&#8220;省事&#8221;这种弊端,也别看基层这么一&#8220;省事&#8221;,一下子就少给几千万农民口粮田,那百姓不是吃亏了吗,你高层再好的政策还是打折扣了,还是很多人怨恨你,腐败、无能,最后怀疑体制。公文少不了,可没有大白话另一份公文,百姓看不懂,那就是废纸一样。一篇文章大家看不懂,有什么价值呢?全等于高层宣泄&#8220;个人情绪&#8221;,老百姓看着更恶心。现在问题是,高层央府一个集团,省市县政府一个集团,这算是国有机构,然后,下面是乡,乡算是县的指派点,县和大队级的交汇机构,但乡干部素质水平最差,乡辖的大队组织,更是没有权利,发挥不了任何集体组织作用,一团乱麻,大队里都有几个村的,也都不团结,没人为大队争权利,大队也不给百姓争权益,就是任高层改革,让干就瞎干。村里的事,根本就屡不顺,增减人口给地收地,执行不畅,土地划分也不容易,好比我家,一口人的地能分好几块,村的四面八方,每个地方都有一块,不知道的以为划一起多好,哪有那么简单,哪块地种什么出什么庄稼,庄稼能不能高产都是有讲究的,分不好矛盾就出来了,还有,地它不是四四方方的,肯定分不均,别人分好地四四方方,你就分不囫囵了,你心里也不高兴,所以这个大队支书也是不好当,一个大队几个村怎么划还是问题。最后还有乡长横叉一杠,非要建街道,立新宅区,原先我们一口人2亩8分地,后来,变一口人1亩8了,这都挺乱的。最后还有各种自留地,光我们家就有五六块,还有打麦子的大场子,合起来一亩多自留地,有我妈年轻时候开荒的,有的欺负我们,我门在村委告状,给我们分的,各种自留地,以前种地觉得挺开心,无忧无虑,现在想想也挺乱的,各种地,这坐标,地的形状,几分几亩,都不好记,以前都是每块地四角栽四个石头,做地界,不好弄。)
3、问答环节。
 &#160;&#160;1.问:上世纪50年代初期,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160;&#160;&#160;&#160;&#160;&#160;答: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我省指导明确意见:&#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8221;
(评:额&#8230;,建国时分给农民,上世纪60年代又收归集体所有,好是好,户户之间的避免因为土地分配不均的纠纷,就是有点背叛当初分地&#8220;承诺&#8221;的意思,再者,大队集体所有后,管理太混乱了,增减人口时候啥的,都没有执行好。&#8230;&#8230;什么?建国时候分的大院子,也就是当时实际占用的,只要不扩建,还可以按大小登记?难怪很多农村院子很大,哭,不公平啊。估计大户院子也没多少,&#8220;斗地主&#8221;、&#8220;打土豪&#8221;时期估计都给收干净了。)
2.问:自留地是否需要确权?
不需要,自留地的矛盾都是侵权引起,自留地早已与分配时就已经完成确权行为,村里应有原始分地记录,如发生矛盾,调取自留地分配原始记录,都有尺寸位置的详细说明,对方是否侵权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确权。如发生在兄弟姊妹内部的侵权行为,在没有内部划分清楚的情况下,或者申请村里相关部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是站在公正处理的角度,情况都可以推理清楚。自留地确权一般是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政府和法院都不会受理单个村民自留地确权(法律没有规定单个村民确权条例,因为在分自留地时已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大家庭成员合计田亩确权好了,并且都登记造册,所以原则上不再受理细部划分的确权申请,如果受理了是因为办事员不懂政策法规,所以也不会有结果,遥遥无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决(前提是案宗处理人员是否公正)。
3.问:承包地确权能够签夫妻双方的名义?
答:完全可以。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男女平等的权益,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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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家族墓地陵园(待补,尚未颁布)
1、墓地的法理依据?
墓地的合法地位问题是一个法与传统道德、公序良俗交织的特定产物。若算合法否?《殡葬管理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8212;&#8212;&#8220;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8221;。&#8220;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8221;。从这个层面上讲,它的合法性地位难以确立。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传统道德习俗、风俗、公序良俗又往往得到尊重与支持。这就看这些传统道德习俗、风俗、公序良俗损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如损害了就得不到法理的支持。
2、未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家族墓地,是什么改革方向呢?能不能保留墓地传统呢?对本国国民和海外华人是否一样?确权问题又是怎么计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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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申报流程
一、详解宅基地说明以及申报流程(具体请了解当地):
&#160;&#160;&#160;&#160;&#160;&#160;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160;&#160;&#160;&#160;&#160;&#160;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的保护。
&#160;&#160;&#160;&#160;&#160;&#160;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160;&#160;&#160;&#160;&#160;&#160;&#160;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160;&#160;&#160;&#160;&#160;&#160;&#160;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60;&#160;&#160;&#160;&#160;&#160;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60;&#160;&#160;&#160;&#160;&#160;(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160;&#160;&#160;&#160;&#160;&#160;(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160;&#160;&#160;&#160;&#160;&#160;&#160;(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8220;一户一之宅&#8221;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60;&#160;&#160;&#160;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160;&#160;&#160;&#160;(1)、申报
&#160;&#160;&#160;&#160;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160;&#160;&#160;&#160;&#160;&#160;&#160;(2)、权属调查
&#160;&#160;&#160;&#160;&#160;&#160;&#160;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160;&#160;&#160;&#160;&#160;&#160;&#160;(3)、审核与公告
&#160;&#160;&#160;&#160;&#160;&#160;&#160;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160;&#160;&#160;&#160;&#160;&#160;&#160;(4)、审批
&#160;&#160;&#160;&#160;&#160;&#160;&#160;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160;&#160;&#160;&#160;&#160;&#160;(5)、登记注册
&#160;&#160;&#160;&#160;&#160;&#160;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160;&#160;&#160;&#160;&#160;&#160;4.关于2016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问题的九问九答。
1问:宅基地申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先走申请流程)?
答:(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问:确权所需地籍调查费、工本费是否需要农民掏钱?
答: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3问:耕地上已建成住宅如何处理?
答:(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4问:超占面积的如何处理?
答:(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问: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
答:(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发证。(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补报批发证。(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
6问: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
答: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问: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8问:权属调查中遇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需查清其情况是继承还是其它原因,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办理两证。举例:如果户主已有一处房屋,且还有一处是继承的房屋,房屋在无改建变动的情况下,除继承可以为其确权发证,其它情况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9问:一户多宅,已经拥有两个宅基地证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1)调查其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且证、地相符者只换发其中一处(本人选择)宅基地使用证。如符合继承、赠与条件,且子女已分独立户口且未分配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可将另一宗宅基地变更登记给子女。(2)调查后发现宅基地来源不合法,且证、地不符者,不予确权登记,并注销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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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请参考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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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以某省为例):
&#160;&#160;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8220;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8221;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XXX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X办发[2013]17号)文件;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8220;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8221;
  2014年XXX省委1号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更大范围内推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8220;四个中心&#8221;,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8221;,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7、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8220;四相符&#8221;和&#8220;五到户&#8221;,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9、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据此,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今年4月份全面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需要解释的是,所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确权登记任务或完成60%以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8220;二调&#8221;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8220;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8221;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8220;四荒&#8221;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X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4、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5、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8220;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8221;。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6、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8220;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8221;和&#8220;实际测量面积&#8221;(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8220;承包地块情况&#8221;分别设计了&#8220;承包地合同面积&#8221;和&#8220;实测面积&#8221;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8220;承包地块情况&#8221;的&#8220;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8221;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7、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9、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0、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1、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2、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X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8220;四荒&#8221;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8、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X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8220;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8221;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30、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1、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2、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33、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34、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5、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36、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7、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8220;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8221;。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8220;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8221;。
  根据XX省委省政府X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8220;五保户&#8221;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8220;五保户&#8221;的承包地应尊重&#8220;五保户&#8221;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8220;五保户&#8221;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8220;与户主关系&#8221;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业厅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和退田还湖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退田还湖的,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明文规定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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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墓地详细确权流程(未颁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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