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土石方开工工程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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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重庆土石方工程交农民工保证金吗,交多少,是由施工单位缴纳或是劳务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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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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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戴?与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向?、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112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唐海峰;晏慧耘;杨礼超;钟爱玲;
原始文档:无&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12民初?号
原告: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住:???2幢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40627d。法定代表人:冯兵,职务不详。被告: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某系卢??的女儿。原告戴?与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向?、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年??月23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重庆鑫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年??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三次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重庆鑫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年??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四次审理。原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兵,被告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434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渝北区天堡寨项目承接土石方工程。????年??月至10月间,需要使用挖机、推土机便与原告口头约定租赁原告的挖机、推土机,推土机月租金21000元,挖机按照使用时间计算租金。随后,原告将挖机、推土机按照约定交给被告使用,租赁终止后,双方对账,涉案工地管理人员谭自生、卢??在《外租设备退场结算单》上对租金、租赁时间等签字确认。????年??月至10月23日,被告另使用原告一台推土机,但租金未开具票据,金额为37100元,被告承认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被告……(本文书还有34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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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与被告重庆鑫奥?????有限公司、向?、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32号原告,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五环大厦A座16-9。法定代表人甘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发明,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明勇,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台办处久长路女人街59号。法定代表人周维荣,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甘国栋的委托代理人刘发明、唐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维荣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将西南科技职业学院平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及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第4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到甲方账户,因甲方和业主原因导致乙方在9月30日后7日内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的在3日内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2倍履约保证金赔偿乙方损失。第十八条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五十万元到甲账户,余下100万元待甲方所有手续齐全并进场施工后一次性汇至甲方账户……。此后,原告依约先交纳了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被告却始终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无法让原告进场施工,从而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仅退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余20万元保证金和违约损失一直不退不赔。2013年9月,原告为此曾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被告与原告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日之前退还20万元本金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部分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承担该损失,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赔偿违约金50万元,且原主合同仍然有效,原告有权继续按照原主合同起诉。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撤回了诉讼,但遭受了18420元诉讼费损失,而被告应赔偿但至今未赔偿,又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18420元,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法人,该公司成立于日;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三级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的私营企业,该公司成立于日。2012年9月,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就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梓潼村安岳大道北段的西南科技职业学院平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同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及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第4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到甲方账户,因甲方和业主原因导致乙方在9月30日后7日内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的在3日内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2倍履约保证金赔偿乙方损失。第十八条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五十万元到甲账户,余下100万元待甲方所有手续齐全并进场施工后一次性汇至甲方账户……。此后,原告依约于日向被告交纳了5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出具收据交原告收执,收据载明:今收到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交来西科院一期二期土石方平场工程履约金50万元正(以收据实际为准),收款单位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此后,因被告没能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未进场施工。为此,经双方协商,被告退还了30万元本金,其余20万元本金及违约损失未退赔。2013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本金及承担违约损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于日在庭外经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日之前退还20万元本金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部分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承担该损失,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赔偿违约金50万元,且原主合同仍然有效,原告仍有权起诉被告。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被告于日前后退还了原告剩余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18420元未按约定给付。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赔偿诉讼费损失184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8984元和律师代理费8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被告工商登记查询情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回单、履约保证金收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与原告代理人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等证据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焦点有三:其一、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50万元违约金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二、原告的诉讼费损失18420元由被告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其三、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85000元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第一个焦点,合议庭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有相应资质的三级企业法人,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依法成立,故本院认定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履行的合同义务包含按期交纳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原告于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入50万元履约保证金,而后双方于2012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双方对先行履行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均无异议,此行为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的履约行为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无过错,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八条附则1、第十七条第4项约定,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对该工程手续予以完善并保证能让原告按期进场施工,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工程手续并让原告按期进场施工,故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本院由此认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此违约行为系不履行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结合本案,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第4项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按2倍履约保证金赔偿原告损失,即应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而实际情况是经双方协商,被告仅退还了30万元本金,其余20万元本金及违约损失未退赔。2013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本金及承担违约损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于日在庭外经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日之前退还20万元本金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部分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承担该损失,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赔偿违约金50万元,且原主合同仍然有效,原告仍有权起诉被告。对于日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合议庭认为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性意见,是被告发生违约后,双方对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原被告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日前后退还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18420元未给付原告。所以,根据《补充协议》,被告未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应当视为被告违约;此违约行为系不适当履行违约行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本案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且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故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中本案当事人“被告若不承担诉讼费损失,被告应赔偿违约金50万元”的约定,属于约定违约金。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承担50万元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合议庭认为,因《补充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日之前退还20万元本金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损失部分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承担该损失,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赔偿违约金50万元,且原主合同仍然有效,原告仍有权起诉被告。据此,本院认定诉讼费损失18420元是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在补充协议签定后,仅退还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诉讼费18420元未赔偿给原告;故原告有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诉讼费损失18420元,原告此项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本案诉讼费8984元及律师代理费85000元,原告虽然提交了代理合同,但因该证据系庭后提交法庭,超过举证期限,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5000元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本案诉讼费8984元有本院立案机构随案移送的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89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向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损失1842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84元,由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荣跃代理审判员  杨丽玲人民陪审员  许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抱歉,您要访问的信息不存在或被删除_建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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