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买车损险吗事故各负一半责任怎么陪

小车跟电瓶车发生事故,两方一方一半责任,小车没买车损险,小车维修费谁负责?_百度知道
小车跟电瓶车发生事故,两方一方一半责任,小车没买车损险,小车维修费谁负责?
小车跟电瓶车发生事故,两方一方一半责任,小车没买车损险,小车维修费谁负责?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电瓶车一半,你一半,自己掏钱,保险公司不赔
这个自己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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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买车损险,然后和一辆车撞了,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要,我修车的话
我没买车损险,然后和一辆车撞了,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要,我修车的话对方保险公司是全款还是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自己家没有车损险,那么你自己车辆的损失你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的,对方有次要责任,你的车损如果对方有交强险,那么对方的交强险先赔偿2000,高于2000的由对方的商业三者险按照次责比例进行赔偿,你车辆损失的剩余部分由你自己承担。
采纳率:96%
来自团队:
看定损了,对方按责任比例赔你
看责任怎么划分的5/5
你主责 也就是占全部修车费的主责任(三者+标的)对方占得少弄不好你自己的往里添钱了,发几个图片我可以给你预估一下
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您可以拨打所需保险公司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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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北京 北京];&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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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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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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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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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赔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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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我车子没买车损险对方有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对方车子报价5100我方报价3000对方车子我
请问下我车子没买车损险对方有车损险同等责任对方车子报价5100我方报价3000对方车子我自己要赔钱吗
提问者:wl1238***时间: 12:46:27地点:1个回答
你好,你是否购买交强险?
答:这种情况是有同等赔付责任的,交强险范围内的不有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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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是这样的,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涉嫌双重的免赔约定。首先在免赔条款中有约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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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_网易新闻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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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于2012年购买一大型货车用于运输业务,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6月的一天,甲驾驶该车在运输途中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甲车辆损失19万元,双方就车辆损失如何赔偿调解无果,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法院判决后生效后因乙损失严重无力赔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按责任比例给付了保险金19万元的30%即5.7万元。甲认为赔偿不合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开庭过程中,A保险公司仍然主张只能赔偿车辆损失的30%,另外70%应由乙赔偿,理由是按保险条款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赔偿70%,同等责任的赔偿50%,次要责任的赔偿30%。
问:A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人不受合同的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也不得向第三人设定义务,仅在特定情况下涉及第三人,如《合同法》第73、74、75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保险合同中的车损险条款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人就车辆损失予以赔偿的协议,本案中保险条款对此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约定被保险车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车辆损失主张权利的对象有选择权:一是按责任比例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二是根据保险合同全部向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但不放弃对第三人行使赔偿的权利,给保险合同行使代位追偿权留下空间。
这是因为:1、“根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合同之所以这样约定,完全是遵循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甲、A保险公司是车损险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约定了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所以甲的车辆因乙的行为造成损害,甲有权向A保险公司理赔;3、至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 “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矛盾,其内容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后,有权根据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按比例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甲19万元后,可向乙追偿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徐立鑫律师认为:
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合理。甲虽然与保险公司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本人认为该条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应属无效条款。被告无权依据该条款拒赔70%的车辆损失。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石军文律师认为:时间大概是三、四年前,相当于本案A保险公司和甲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昆明市。相当于本案乙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成都市。住所地在昆明市的这家保险公司以与A保险公司相同的理由拒赔车辆损失的该车辆不承担责任的部分。央视二套在3.15期间,对此进行了报道,并提出了质疑。A保险公司与甲“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的这个约定属条款无效。这虽然与《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有些不符,但是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已形成共识,该条款无效。因此,A保险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本案需要商榷的是,甲以A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诉”原则。如果人民法院依“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甲对A保险公司的起诉,那么代理甲起诉乙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诉讼代理合同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邹吉宏
作者:邹吉宏
本文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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