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因公牺牲 抚恤金标准怃恤金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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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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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省公务员局,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二七年五月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作者: [陕西-咸阳]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律所: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5035积分 | 帮助2326人 | 29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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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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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办理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抚恤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方式:7
办事程序:一次性抚恤金增发对象及标准: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办理条件:病故军人家属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 2、填写青海省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审批表; 3、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部队证明。
办理时限:无期限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的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办理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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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位员工去世,公司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三个月工资及怃恤金等,请问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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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我公司有位员工去世,公司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三个月工资及怃恤金等,请问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向家属发放三个月的工资要根据是属于工资性质还是抚恤金性质来判定,若是该员工生前的工资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相关词典:病故或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工资_凤凰资讯
病故或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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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对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放护理费,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机构。
原标题:病故或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记者蔡君彦通讯员郑诚本报讯 省民政厅昨日传来消息,省民政厅、省高法、省公安厅等9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人民警察的抚恤保障水平。该《办法》由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其中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对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放护理费,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机构。此外,对各级政法机关、民政部门在申报烈士、确认因公牺牲、伤残抚恤和优待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和办理程序,该《办法》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各类抚恤金的发放原则,规定了抚恤证书的发放顺序,界定了各类抚恤金的领取人员范围和领取条件,避免因政策不清,引发矛盾。对人民警察失踪后遗属如何享受抚恤待遇,抚恤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我省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就有关事宜做了补充规定,同时要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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