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贷款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分摊在每期贷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中算是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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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你知道分期消费费用是怎么算的吗?
作者:士小文
  分期消费如今已经不是一个陌生话题,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借呗),各种校园分期等,确实给手头流动资金不够的小伙伴提供了很多方便,可以预支未来收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前生活的质量。
  但分期消费的利率费用也往往被质疑是高利贷,那么,究竟其利率费用如何计算,处于什么样的水平,是不是高利贷呢?
  目前分期服务的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
  每月收取固定手续费
  如京东白条分期消费,每月固定收取0.5%的服务费。以899元分6期购买空气净化器为例,其每期还款154.33元,每月还款成分包括固定不变的手续费4.5元及平均本金149.83元。
  当然,徒手算利率有点困难,可以用excel的rate函数计算,以分期数为6、定期支付额154.33元、现值899元计算可得,其月利率约为0.85%。
  按总额差异化收取手续费
  如用蚂蚁花呗分期购买,分期期数不同,每期手续费不同,同样以899元分6期购买空气净化器计算,每期手续费6.74元,共40.45元(即服务费率为4.5%),平均每期还款156.57元。
  如上述计算方式,其月利率约为1.27%。  差异化手续费率如下表所示:
  等额本息
  把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中。还款人每月偿还固定金额,但固定金额中成分有所变化,本金比重逐期递增、利息比重逐期递减。
  举例来说,以iPhone6S(16G)12期分期购买为例,某校园分期平台售价4488元,还款方式为415.74?12期(包括服务费)。
  同样,计算可得其月利率约为1.67%。
  上述方式提供给大家参考,平时分期消费过程中,可以多关注下平台分期费用的计算及收取。
  等额本息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方式,如房贷市场,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等额本息方式,对于还款人来说,操作较为简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息并不随本金数额逐渐归还为减少,还款总利息相较而言较高,尤其与下面等额本金的方式相比。
  等额本金
  每期等额偿还本金,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将支付较多的利息,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
  如蚂蚁借呗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以借款8000元,日利率万分之二,分12期还款计算。(其利率采取差异化定价,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还款计划如下所示:(每月偿还本金平均为666.66元)
  从各类平台我们能看到,分期消费或是消费类现金贷款,其利率水平具有差异化,包括由于不同信用状况、不同产品或是不同期限、数额等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很多平台也会经常推出优惠活动,提供免息等服务,这个时候,该薅的羊毛就要薅。
  除此之外,消费分期或是贷款最好不要违约,违约金通常情况较高,为了避免信用污点、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还是按时还款比较好。
(责任编辑:赵然 H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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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领域审判中的问题六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管理费或咨询费、调查费等费用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中,有不少的出借人为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而创设了诸如“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居间费”、“介绍费”、“佣金”、“保管费”、“咨询费”、“调查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约定收取类似费用的情况大量存在于典当借款、小额贷款等借款行为中。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往往会抗辩收取这些费用没有依据,属无效的约定。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收取这样的费用是否必然无效?
我们先提供几个案例予以参考:
原告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在《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融资顾问服务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罚息、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及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和《个人借款合同》分别约定融资顾问服务费和借款利息,实际是《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在《个人借款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两者形成一个整体,约束于借款。融资顾问服务费,实质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利息的补充约定,应依法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融资顾问服务费为借款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罚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见:)
李某因扩大投资,急需资金,经人介绍以利息每月3%,并收取5%的管理费从个人手中借款70万元。后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偿还,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额服务费约定无效,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见:)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虽然关于上述性质的费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大多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认定这些性质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利息,因此,超过利率标准的部分即不予支持。
对此,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对应否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担保物管理费有争议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担保物管理义务并产生了相应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在证据证明的范围内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担保物管理费;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人民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担保物管理费不予支持。
为签订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咨询费、调查费或类似性质费用,实质为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前述费用与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采取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诉方式进行约定以收取超过标准的利息,将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对于提供了担保物管理等服务的,也应予以明确。
上海民间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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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金融之家4月24日讯,最近关于&现金贷&掀起了一场整治风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4月14日,国家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下称《补充说明》),指出&现金贷&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要求对&现金贷&平台开展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各地根据排查情况确定&现金贷&机构名单,摸清风险底数,防止风险的集中爆发和蔓延。
目前北上广深等地已开始对辖区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4月1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向其所有会员单位下发《现金贷产品统计表》,要求会员单位于4月20日17点之前提交反馈统计数据;4月18日,北京银监局、金融局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已确定70余家北京地区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4月19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对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单位填写《&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并于4月24日前上报协会;4月2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互金平台下发&关于定期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每月30日之前按月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
针对这次全国范围内的&现金贷&整治,笔者重点对以下几个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2、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3、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目前市场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为广泛,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P2P网贷平台等。
但有人认为,根据《通知》此次整治的机构主要聚焦于网贷平台、网络小贷平台及其他无相关资质的平台,而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两大类机构排除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外。其实结合银监会的排查名单,以及上海、广州两地互金行业自律组织向会员下发整治文件,北京地区&现金贷&排查方案可以了解到此次&现金贷&整治针对的排查对象除了网贷机构、无资质的的平台外,还包括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持牌机构。由此可见,目前&现金贷&整治以行为监管为导向确定整治对象,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均纳入了排查范围。当然,目前各地的排查情况规定各不相同,机构需根据各地的监管要求做出配合。
二、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借贷的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法定标准,即可视为构成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29条和31条,法院保护年化利率在24%内的贷款利息;对于24%-36%的部分,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已支付该部分利息要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上述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也就是说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机构贷款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利率调整标准。而对于逾期费用约定过高的,很多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以年利率24%作为调整标准。
实际上,有些平台为了规避&高利贷&的行为监管,安排借款人与不同主体签订协议,将利息和各类服务费分开计算。利息约定在36%以内,但平台收取的如管理费、审核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合计远高于36%。平台收取的逾期管理费、催收费合计也高于24%,这些费用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是否要参照《民间借贷规定》?
《通知》中认为&现金贷&平台利率畸高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而且提到&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而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否视同&利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部分费用性质及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4月14日广东省互金协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针对校园网贷业务,机构需设置借款人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穿透监管思路,此次风险排查后不排除将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贷款费用纳入监管,并规定费用上限的可能,但究竟上限是多少,还需紧密关注后续整顿情况及相关政策出台。
三、平台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涉及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来放贷,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在高利贷的催收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暴力冲突或不当的催收行为,如山东聊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刺死辱母者&案件。暴力催收可能引发刑事犯罪,比如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而暴力催收也属于本次&现金贷&整治的突出问题之一,平台或委托的催收机构应当对催收手段予以规范。
总结:此次风险排查与整治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现金贷&健康发展,预计各地区将陆续开展对&现金贷&平台的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工作,摸清风险底数。从目前的排查文件来看,虽然监管部门没有对平台收取服务费规定上限,但涉及&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在该阶段应当及时开展自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或叫停相关业务,缩小风险范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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