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咖啡机 生产许可证证-炒培咖啡可可类的。申请需要哪些资料或规定,厂房大小,设备需求,等等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
食品类别名称
已有细则的食品
类别编号(页码)
0401(73—89)
0601(120—156)
0801(165—169)
0901(170—177)
1001(178—18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801(292—299)
1901(300—307)
0303(316—321)
2401(354—359)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2701(383—391)
附件1:0101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磨粉机;5.&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小麦粉标准》;&&&&&&GB《粮食卫生标准》;
8《高筋小麦粉》;8《低筋小麦粉》;
LS/T《面包用小麦粉》;&LS/T《面条用小麦粉》;
LS/T《饺子用小麦粉》;&LS/T《馒头用小麦粉》;
LS/T《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LS/T《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LS/T《蛋糕用小麦粉》;&LS/T《糕点用小麦粉》;
LS/T《自发小麦粉》;
LS/T《小麦胚(胚片、胚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小麦应符合国家小麦标准(GB1351-1999)的规定。入磨小麦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企业生产小麦粉所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用陈化粮(小麦)加工供人食用的小麦粉。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高温电炉(马福炉);(二)粉筛;(三)干燥箱;(四)分析天平(0.1mg);(五)天平(0.1g);(六)粉质仪(适用于专用小麦粉)。
七、检验项目
小麦粉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
磁性金属物
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苯甲酰)
汞(以Hg计)
黄曲霉毒素B1
无机砷(以As计)
注:标签标注除符合GB的要求以外,还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
磁性金属物
汞(以Hg计)
黄曲霉毒素B1
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苯甲酰)
无机砷(以As计)
注:标签标注除符合GB&的要求以外,还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企业同时生产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应抽取专用小麦粉。同时需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小麦粉产品不得少于50袋。
抽样数量:5kg,混样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2:0102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稻谷→&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稻谷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黄粒米超标。
2.水分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大米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4.砻谷机;5.碾米机;6.&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54-86《大米标准》;GB《粮食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规定。不得用陈化粮(稻谷)加工供人食用的大米。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1mg);(四)天平(0.01g)
七、检验项目
大米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
最大限度杂质&总量
碎米&小碎米
色泽、气味、口味
汞(以Hg计)
黄曲霉毒素B1
无机砷(以As计)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大米产品不得少于50袋。
抽样数量:为,混样后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3:0103
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普通挂面
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2.花色挂面
原辅料预处理→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调粉→熟化→搓条→拉吊→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的控制;干燥工序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牵引机速度等参数的控制;晾晒、包装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干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出现挂面酥断现象。
3.外来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挂面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挂面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有有效的防蝇、防尘措施,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铺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普通挂面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调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熟化装置;
3.&压延机;
4.&干燥设施(烘房或晒场等);
5.&切断机;
6.&计量设备;
7.&包装设施(工作台或包装机)。
花色挂面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原辅料处理设备。
手工面可以不要求压延机,拉吊工序必须手工完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LS/T&《挂面》;LS/T&《花色挂面》;
LS/T&《手工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挂面的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挂面配有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验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挂面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尺子(1mm)、测厚规(0.01mm);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挂面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挂面质量检验项目表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自然断条率
弯曲折断率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过氧化苯甲酰
按GB2760中小麦粉规定判定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企业生产量最大的挂面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还生产花色挂面,应另外随机抽取一种花色挂面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随机抽样20包。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附件4: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谷物加工品
2.&谷物碾磨加工品
                         
3.&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2.&磁性金属物超标;3.&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粮食卫生标准》;&&LS/T&《高粱米》;
GB/T&《黍米》;&&&&&&&GB/T&《稷米》;
GB/T&《小米》;&&&&&&&GB/T&《糙米》;
GB&&《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
NY/T&832-2004《黑米》;&&&GB&《麦片类卫生标准》;
GB/T&《莜麦粉》;&&&&&GB/T&《玉米粉》;
GB&&《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mg);(四)天平(0.1&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感官(气味、口味)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二氧化硫残留量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视产品色泽而定
面粉类制成品
备注:&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
1.&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kg的产品:取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净含量小于5&kg的产品: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
附件5:020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制取原油
⑴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①以花生仁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榄油为例(冷榨):
&&&&&&&&&&&&&&&&&&低温冷压榨→&倾析&&&&&&&&&&&&&离心分离
&&&&&&&&&&&&&&&&&&&&&&&&&&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初榨橄榄油
&&&&&&&&&&&&&离心倾析&&&&&&&&&离心分离
⑵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吹净→磨酱→&对浆搅油&→&振荡分油&→&芝麻油
2.&油脂精炼
化学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水化)→脱酸(碱炼)→脱色→脱臭→成品油
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油脂的深加工工艺(包括油脂的氢化,酯交换,分提等)
⑴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①干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②溶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橄榄油:选取原料、低温冷压榨。
棕榈(仁)油:分提工艺。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酸值(酸价)超标;2.&过氧化值超标;3.&溶剂残留量超标;
4.&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需要破碎时);(3)软化设备(需要软化时);(4)轧胚设备(需要轧胚时);(5)蒸炒设备(需要蒸炒时);(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时);(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采用水代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
4.油脂精炼设备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5.&油脂分提工艺设备
(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
6.&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
(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T《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GB《大豆油》;&&&&&&&&&&GB《花生油》;
GB《菜籽油》;&&&&&&&&&&GB《棉籽油》;
GB《葵花籽油》;&&&&&&&GB《油茶籽油》;
GB《玉米油》;&&&&&&&&&GB《米糠油》;
GB/T《亚麻籽油》;&&&&&&SB/T《食用调和油》;
GB/T《芝麻油》;&&&GB/T&《食用棕榈油》;
GB/T&《棕榈仁油》;NY/T&230-2006《椰子油》;
LY/T《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气味、滋味
水分及挥发物
不溶性杂质(杂质)
酸值(酸价)
橄榄油测定酸度
加热试验(280℃)
溶剂残留量
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黄曲霉毒素B1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
棕榈(仁)油
抗氧化剂(BHA、BHT)
注: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芝麻油单独抽样,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的品种,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对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附件6:0202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动、植物油→精炼预处理→除氧脱水→氢化→过滤→后脱色→脱臭
&&&&&&&&&&&&&&&&&&&&&&&&&&&&&&氢气、催化剂
2.&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原料油脂、辅料→熔解混和→乳化→巴氏杀菌→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2)&&原料油脂、辅料、油溶性辅料
&&&&&&&&&&&&&&&&&&&&&&&&&&&&&&&&&&&&&&&&&&&调和→乳化→
水溶性辅料→巴氏杀菌
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3.&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预混合→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
&→包装→熟成
(2)&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3)&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食用氢化油&①选取原料;②氢化过程;&③后脱色、脱臭
2.&人造奶油&&①乳化程度;②巴氏杀菌;③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④熟成条件的控制
3.&起酥油&&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②熟成条件的控制
4.&代可可脂&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②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2.&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3.&酸价、过氧化值超标;4.&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间和成品库。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食用氢化油: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2.&人造奶油: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3.&起酥油:&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4.&代可可脂:&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GB《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
LS/T《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LS/T《起酥油》;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七、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水分及挥发物
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
抗氧化剂(BHA、BHT)
防腐剂(山梨酸)
注: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LS/T《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
附件7:0203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原料预处理:&原料→修整→粗切→洗涤→绞碎
2.&熔炼制取工艺流程:&加料→熔炼→盐析→排油→澄清或压滤、离心去杂→盐析→净油
3.&油脂精炼工艺流程:净油→加温→脱胶→脱酸→静置→洗涤→干燥→脱色→脱臭→压滤→精油速冷→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脱酸,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酸值(酸价)超标;&2.&过氧化值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原料库、成品库应有冷藏设施,其他要求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熔炼制取设备(需要熔炼时)
(1)绞碎设备;(2)熔炼设备(熔炼锅、夹层锅、真空夹层锅);(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油脂精炼设备(需要精炼时)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食用猪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电炉(可调温式)。
七、检验项目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动物油脂质量检验项目表
猪油有此项目要求
抗氧化剂(BHA、BHT)
注: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产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kg,分2个包装,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件8:0301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
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调配贮存设备;6.&灭菌设备;7.&灌装、包装设备。
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酱油卫生标准》;GB《酿造酱油》;
SB《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氨基酸态氮
总酸(以乳酸计)
适用于烹调酱油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1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适用于餐桌酱油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3-氯-1,2-丙二醇
注:1.※有能力时可列入,但不判定。2.产品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两种酱油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9:0302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食醋卫生标准》;GB《酿造食醋》;
SB《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总酸(以乙酸计)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1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10:0304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T《谷氨酸钠(99%味精)》;QB/T《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食盐应符合《》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旋光仪;(二)&分光光度计;(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六)&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谷氨酸钠(含量)
氯化物(食用盐)
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
√特鲜(强力)味精
√特鲜(强力)味精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注: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注明谷氨酸钠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含量,特鲜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含量。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抽样时按特鲜味精、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种检验样品,并优先抽取食盐含量高的特鲜味精或味精。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抽样数量:不少于5。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
附件11:0305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中未含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过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鸡精调味料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施(选料、切碎、蒸煮设施等);
2.&混合均质设备;
3.&浓缩、干燥(造粒)设施;
4.&包装设备;
5.&冷藏设施。
使用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为原料的企业,&原辅料加工设施和冷藏设施可不作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SB/T《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鸡精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料鸡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的规定,并符合有关的检疫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味精),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微生物培养箱;
(七)生物显微镜;
(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鸡精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鸡精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呈味核苷酸二钠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着色剂(日落黄、柠檬黄等)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其他致病性球菌)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12:0306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类产品包括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主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酱。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蒸料→制曲(或酶法)→发酵→后处理→&包装&→成品
调味酱→配料处理→熟制、搅拌→灭菌→&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前处理、制曲、发酵、配料处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后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施。3.&发酵酿造设施。4.&包装设施。
其它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配料加工设施;2.熟制设施;3.灭菌设施;4.&包装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酱卫生标准》、SB/T《甜面酱》、SB/T《黄豆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类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质量检验项目表
氨基酸态氮
适用于黄酱、甜面酱
总酸(以乳酸计)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1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适用于甜面酱
注:&黄酱、甜面酱氨基酸态氮检验项目按GB&《酱卫生标准》判定,其他酱类产品按企标判定。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酱类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13: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调配设施;4.&杀菌设施(按需要);5.&包装设施;6.&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油辣椒》;&&QB/T3《花生酱》;
SB/T《芝麻酱》;&&SB/T《蚝油》;
SB/T《鱼露》;&&&&SB/T《鸡精调味料》;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4.&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微生物培养箱;3.&生物显微镜;4.&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水分(干燥失重)
汤料、调味料
汤料、调味料
氨基酸态氮
汤料、调味料
汤料、调味料
酸不溶性灰分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食品添加剂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水分(干燥失重)
食用盐(氯化物)
除花生酱、芝麻酱
限花生酱、芝麻酱
限花生酱、芝麻酱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黄曲霉毒素B1
限花生酱、油辣椒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干燥失重(水分)
食用盐(氯化物)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氨基酸态氮
食用盐(氯化物)
总酸(酸度)
酒精度(酒度)
挥发性盐基氮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
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水分及挥发物
酸值(酸价)
抗氧化剂(BHA、BHT)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定总砷、铅限量;
2.&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附件14:040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产品种类名称
腌腊肉制品
GB《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腌猪肉》
酱卤肉制品
GB《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肉松》
熏烧烤肉制品
GB《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挥发性盐基氮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中国腊肠类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中国火腿类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30、&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其他产品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苯并(a)芘
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熏煮香肠类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
2.&熏煮火腿类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苯并(a)芘
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
(五)发酵肉制品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2.&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附件15:0501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高温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高温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酸乳:凝固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
搅拌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冷却→灌装→冷藏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内包装的清洁→杀菌→混料→包装
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3.&其他乳制品
下列产品生产工艺可根据产品实际生产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工艺步骤。
炼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杀菌→真空浓缩→冷却结晶→装罐→成品储存
工艺1: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发酵→成熟→搅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涤→压炼→包装
工艺2: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二次分离→闪蒸(真空干燥)→包装
工艺1:原料乳→净乳→冷藏→标准化→杀菌→冷却→凝乳→凝块切割→搅拌→排出乳清→成型压榨→成熟→包装
工艺2:乳的预处理→混料→均质→杀菌→冷却→凝乳恒温培养→均质→冷却→灌装、封口→冷却贮存&&&加入凝乳酶
再制干酪:原料及辅料选择→前处理→加热融化和杀菌→灌装→&&&&&&冷却→储藏→成品&
固态成型产品:配料→混合→烘烤或杀菌→成型→包装
奶皮:原料乳验收→过滤→熬制→挑皮→晾晒→切割→烤制→包装
奶豆腐:原料乳验收→脱脂→过滤→加热杀菌→发酵凝乳→熬制→成型→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巴氏杀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
2.&高温杀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
3.&灭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
4.&酸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
5.&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配料的称量、搅拌、混合、包装、生产环境。
6.&牛初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
7.&炼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
8.&奶油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
9.&干酪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包装。
10.&固态成型产品: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变质;
(2)生产过程中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3)产品贮藏温度不适宜导致变质。
2.&灭菌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乳品质不良,造成产品不良风味和口感;
(2)超高温灭菌或无菌灌装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坏包;
(3)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4)灭菌温度和时间不适宜,导致产品稠厚感,并且色泽异常。
3.&酸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质地不均,有蛋白凝块或颗粒、不粘稠,凝固不良;
(2)产品缺乏发酵乳的芳香味,酸度过高或过低;
(3)乳清分离,上部分是乳清、下部分是凝胶体;
(4)发酵时间长;
(5)微生物污染,有非乳酸菌生长或胀包。
4.&乳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湿法生产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乳粉水分含量高;(2)乳粉溶解度较差;(3)乳粉有脂肪氧化味。
干法生产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乳粉混合不均匀;(2)乳粉的溶解度下降;(3)杂质度高。
5.&牛初乳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活性物质含量不够;(2)有异常味;(3)微生物污染。
6.&炼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变稠;(2)脂肪上浮;(3)乳糖结晶;(4)霉菌污染(5)胀听;(6)褐变。&
7.&奶油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过多;(2)有异常味;(3)有色斑;(4)有孔间隙;(5)杂菌污染。
8.&干酪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过多;(2)有异常味;(3)发霉;(4)杂菌污染。
9.&固态成型产品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蛋白质、脂肪含量不足;(2)有异常味;(3)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辅助车间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
生产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地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车间内应区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裸露的乳粉原料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内的空气应采用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进行杀菌。
贮存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和酸乳的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生产牛初乳粉及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的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调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空气净化系统;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巴氏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2)高温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3)灭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通过保持灭菌方式生产的产品,也称二次灭菌乳,其必备的生产设备为: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保持灭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4)酸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1)湿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设备;净乳设备;制冷设备;配料设备(不包括全脂乳粉);浓缩设备;杀菌设备;喷雾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特殊配方乳粉的企业:浓缩设备(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要求单机蒸发能力1200kg/h以上;立式喷雾干燥设备要求单塔水分蒸发能力250kg/h以上;高压均质机要求加工能力2500kg/h以上。
(2)干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料的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包装物的杀菌设备;带有自动计量、校正系统的封闭式全自动包装机。
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艺生产。
牛初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制冷设备;离心脱脂设备;浓缩设备;杀菌设备;低温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3.&其他乳制品
(1)炼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2)奶油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工艺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工艺2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
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3)干酪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工艺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杀菌设备;搅拌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工艺2对法生产所需设备:配料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凝乳结束后的均质设备。
生产再制干酪不需要储奶罐;净乳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应必备包装(灌装)设备。
(4)固态乳制品
1.&配料设备;
2.&成形设备;
3.&包装设备。
生产奶皮、奶豆腐还需要熬奶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巴氏杀菌乳
高温杀菌乳
GB9《巴氏杀菌乳》
GB《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卫生标准》
其他乳制品
GB《奶油》
GB《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
GB《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炼乳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乳制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牛乳应当符合GB/T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当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牛初乳应当符合RHB601《生鲜牛初乳收购标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干热灭菌器;(四)湿热灭菌器;(五)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六)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显微镜;(九)蛋白质测定装置(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十)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
生产液体乳的企业还应有:杂质度过滤机。
生产乳粉的企业还应有:杂质度过滤机、不溶度指数搅拌器。
七、检验项目
乳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乳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应根据企业标准或产品标签明示的含量进行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同时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非脂乳固体
黄曲霉毒素M1
注:依据标准GB5408.1、GB19645、GB7718、企业标准等。
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非脂乳固体
不适用于灭菌调味乳
黄曲霉毒素M1
注:依据标准GB5408.2、GB19645、GB7718、企业标准等。
酸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非脂乳固体
不适用于风味酸乳
黄曲霉毒素M1
注:依据标准GB2746、GB19302、GB7718、企业标准等。
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只适用添加蔗糖的产品
复原乳酸度
不适用调味乳粉
不溶度指数
维生素、微量元素及其他营养强化剂
只适用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产品
只适用特殊配方乳粉
黄曲霉毒素M1
注:依据标准GB5410、GB19644、GB13432、GB7718、企业标准及附表一等。
牛初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免疫球蛋白(IgG)
复原乳酸度
黄曲霉毒素M1
霉菌和酵母
注:依据行业规范RHB602、标准GB7718、企业标准等。
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不适用无水奶油及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
滴滴涕(DDT)
不适用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
注:依据标准GB5415、GB19646、GB7718、企业标准等。
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乳糖结晶颗粒
全脂加糖炼乳
黄曲霉毒素M1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仅适用于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
注:依据标准GB5417、GB13102、GB7718、企业标准等。
干酪质量检验项目表
黄曲霉毒素M1
不适用霉菌发酵产品
注:依据标准GB5420、GB7718、企业标准等。
固态成型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不适用奶皮产品
不适用奶豆腐产品
适用于添加蔗糖的产品
黄曲霉毒素M1
注:依据标准GB19644、企业标准及附表二等。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液体乳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
(二)乳粉类。
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抽样时应按调味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应加抽一个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牛初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三)其他乳制品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炼乳、奶油、干酪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固态成型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由于酸奶、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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