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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勇哲、韩卫东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相关法条: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哲,男,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捕前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无业。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日刑满被释放。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文峰,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卫东,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河南省夏邑县,无业。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日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执行),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郝树滨,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人,捕前住河北省武安市,个体户。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孙金辉,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捕前住山东省诸城市,无业。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尤云红,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无业。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于金龙,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捕前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自由职业。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哲、韩卫东、郝树滨、孙金辉、尤云红、于金龙犯盗窃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勇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夏天,被告人郝树滨、韩卫东在网上获知有人能盗取银行卡内的钱,经通过QQ向被告人孙金辉请教,被告知先购买一台”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然后帮孙金辉群发诈骗短信,从而诱骗被害人进入短信提供的钓鱼网站链接。2014年9月份,被告人郝树滨、韩卫东筹集17000元购买了一套伪基站,按照孙金辉的短信内容冒充在河北境内发诈骗短信,但是因技术原因,受骗人较少,孙金辉又告知在网络上购买软件能发5位数的诈骗短信,郝树滨通过向网友请教,将其伪基站最终调试成功能冒充10086发布短信。2014年9月份以来,郝树滨伙同韩卫东先后窜至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的多个市、县利用伪基站发布10086诈骗短信。郝树滨、韩卫东、尤云红利用骗取的被害人信息通过被告人孙金辉或被告人李勇哲(QQ昵称为”MMZD332”)等人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一、日,被告人郝树斌伙同被告人韩卫东驾车到和顺县境内利用”短信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按照诈骗短信提示,先后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密码、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日,郝树滨、韩卫东、尤云红等人在骗取陈某的个人信息之后,韩卫东在左权雇佣一名”小姐”(身份不详)在太谷县108国道移动营业厅骗补陈某的手机卡,截取转账验证码,由李勇哲(QQ昵称为”MMZD332”)等人盗取被害人陈某银行卡内99695元。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和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陈某报案称其工商银行卡内99695元被盗。(2)手机短信照片。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您当前移动积分已满足兑换人民币215.20元条件,手机登录www.10086jf-abc.com激活领取。中国移动!”(3)中国移动受理单及身份证扫描件。日下午16时23分五洲营业厅受理了自称为陈某的女士的办理补卡业务。(4)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的户名陈某,卡号为62×××08的账户信息。该卡于日通过个人电脑查询余额5次,交易地点两次为广东省,一次为成都市,两次通过银联支付查询。(5)卡号为62×××08,户名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日存入61000元,余额为元,10月24日陈某卡取324.91元,10月23日至24日消费99695.05元。(6)卡号为62×××70,户名为陈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该银行账户为被告人冒用被害人陈某身份信息办理)。该卡于日在河北省邯郸县支行诸和路营业所开户,至日,通过超级网银及转存的方式入账90000元,截至日,在扣除手续费后先后通过现支、转支的方式全部支取。(7)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郝树滨等人个人账户信息及资金来往明细。日,从户名为陈某,账号为62×××70,转至户名为王永刚,账号为62×××77金额为50016元,并于26、27日在邯郸市分行诸河支行等被支取。2、证人李某1证言。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一个女的进了我们营业厅,对我说:”补个卡”,我就问她要身份证,我看见她的身份证是和顺户口,我还问了我们老板,我们老板说晋中地区的都能办理补卡业务,之后我就问那个女的需要补办的手机号码,她告我说是159××××9512,我就按程序给她办理了补卡业务,在业务办完的时候需要本人签字确认,她告诉我她没上过学,让我帮她代签,之后我帮她签完字补了电话卡,她就走了。她拿着的那张身份证上的姓名为陈某,女,身份证号为。3、被害人陈某陈述。日,我收到一个10086的短信,随后我就在手机上打开这个网址,网站提示我下载一个软件,随后我下载了这个软件,并点击了这个软件,之后我输入了我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我又点击了立即激活。后来我在手机上找这个软件,但是没找到,我也没当回事情。10月20日,我手机收到一个短信”你尾号7808的卡10月20日08:52已成功终止工银信使余额变动提醒服务,终止渠道:自动终端”,当时我也没注意这条短信。昨天下午之后我在榆次,但是我的手机一直没有信号。今天上午我去中和街移动营业厅新办理了一张手机卡。我担心我的卡号为62×××08工商银行卡内的钱出问题,就赶紧去银行查看结果发现我的99695元不见了。我才知道我被诈骗了。当时银行卡余额为元现金,到日到和顺县工商银行查询这张银行卡就剩余324.91元,我就将324.91元取出。从日至日期间发生的20多次交易都是被人盗取,因此我被诈骗的金额是99695.1元。在2014年10月份期间我没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办理过任何银行卡,当时身份证也是我保管,没给过任何人。以前我用本人身份证于2009年在阳泉市平定县办理过1张农行卡,于2014年12月在和顺县城办理过1张农业银行卡。日下午4点多,我手机号为159××××9512的手机没有信号,日上午,我去和顺中和街移动营业厅补办手机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说手机卡于日下午4点多在山西太谷县城补办过,我才知道有人冒用我的个人信息补办了我的手机卡。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勇哲对上述书证中户名为陈某卡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称上述书证与被告人李勇哲无关联。其他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二、日,被告人郝树斌伙同被告人韩卫东驾车到阳泉市境内利用”短信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日,郝树滨、韩卫东、尤云红等人在骗取闫某的个人信息之后,被告人尤云红在阳泉市平定县一移动营业厅骗补了闫某的手机卡,韩卫东提供验证码,由李勇哲(QQ昵称为”MMZD332”)等人盗取被害人闫某银行卡内33262元。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到闫某报案称,有人冒用其身份证明补办了其手机卡,盗窃了其银行卡内现金33262元。(2)手机短信照片。短信内容为”您当前移动积分满足兑换人民币225.00元条件,手机登录www.10086jf-abc.com激活领取。”(3)中国建行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单。户名为闫某,卡号为62×××12的银行卡,于日消费五次,消费金额共计33262元。(4)移动业务受理单及身份证扫描件。2、证人葛某证言。该系阳泉市移动公司平定分公司张庄营业厅营业员。日16时50分许,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来我营业厅办理过补卡业务。这名男子讲普通话、身高约1米75、中胖型体型、短发、圆脸、肤色较白,其他特征没注意,上身穿一件浅色户外休闲服,裤子、鞋没有注意。他说自己的手机丢了,要补办的移动卡号为188××××5628,我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他提供了姓名为闰敏、号码为**********7067532的身份证,经核对后该身份证的号码、姓名都和系统里的信息相符,就给该男子补办了手机卡。3、被害人闫某陈述及报案材料。日16时50分许,我在单位上班,突然我的手机卡没有信号,无服务了。当时我以为是移动信息不稳定,暂时没信号,可是过了半小时,我手机还是没信号,我感觉不对劲,便用另一部号码为136××××9191的手机登录网上银行,发现我用188××××5628手机号码绑定的一张卡号为62×××12,户名为我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发生了交易,交易次数为五次,共计交易33262元,但是这些交易并非我本人操作,遂报案。我事后打10086咨询得知,我的手机卡是日16时左右,在阳泉市平定县张庄移动营业厅被补办的。三、日至21日,被告人郝树滨、韩卫东、尤云红在骗取王某1的个人信息之后,被告人郝树斌通过何某办理了被害人王某1的邮政储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三张同名卡。被告人郝树滨在浙江杭州一移动营业厅骗补了王某1的手机卡,由郝树滨提供验证码,被告人李勇哲(QQ昵称为”MMZD332”)等人盗取被害人王某1银行卡内共计561450元,其中由被告人于金龙盗取13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2时许,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到王某1报案称其建设银行户内的存款于日至日被人转走60余万元现金。(2)①户名为王某1,账号为62×××7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日,该账户中有余额945246元,至日账户余额为O,除在账单中标注的王某1转账支取22万元、网银转账8565元,支付宝消费952元,转账支取陈兵钢材款12990元,转账支取元为自己消费,其余元均为被告人盗刷。②王某1和聚宝账号出入资金情况。王某162×××77建设银行卡通过中移电子转到和聚宝561450元。王某1和聚宝账户转入62×××86中国银行卡共计552485元;转入62×××72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8965元。(3)中国银行沙河太行街支行提供的王某1于日开办中国银行卡62×××86(对应账号为10×××37)的相关手续单据。证明何某于日在河北沙河市中国银行冒用王某1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以及自日开户至日,有大量的转账和取现情况。(4)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提供的户名为王某1,账号为62×××86支出去向明细查询。该账户转给户名为林萍的账号为62×××52的金额为元,转给户名为朱如帆的金额为91401.6元,转给彭小红的金额为46440元,转给赵雅敏的金额为40546.6元,转给户名为王某1的邮政卡、农行卡的金额为93652.32元,转给赵玲玲的金额为21030元,转给程平的金额为20103元,共计转出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沙河市支行提供的王某1于日开办邮政银行卡62×××48的相关手续单据以及该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该账户系被告人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日通过超级网银从河北省分行转来17950元,当日通过安阳市ATM取走。日通过超级网银从河北省分行先后转来22300元,后通过银联前置,其中2000元在安阳市被取走,20000元在鹤壁市被取走。(6)中国农业银行邢台新兴办理处提供的王某1于日开办农业银行卡62×××72的相关手续以及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该卡系何某于在河北邢台市中国农业银行冒用王某1身份信息办理的。该卡日两次通过超级网银共转入10972元,同日在邯郸分行西郊支行现支;11月14日四次通过超级网银共转入38216.5元,14日在邢台沙河金百家支行支出9000元,15日在河南鹤壁市支取20000元,16日在邯郸市峰峰支行支取9000元;11月16日通过超级网银转入11200元,当日在邯郸分行武安市支行支取11000元;11月17日通过超级网银转入20102元,同日在山东支取。11月18日通过超级网银转入20316元,同日支取。11月18日两次通过超级网银共转入24862元,当日消费、支取。(7)招商银行提供的户名为林萍,账号为62×××52的交易流水。日至日通过对私提回贷的方式转入113520元。(8)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户名赵玲玲,卡号为62×××55的银行交易流水。日他行汇入21030元,于当日在河北唐山支取。日汇入10000元,当日分两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取出共计9900元。(9)中国农业银行凤城支行提供的户名彭小红,卡号为62×××71的银行交易流水。日通过超级网银转入3900元,并于当日在贵州现支3800元。(10)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提供的取现详细情况。证实户名为王某1的62×××86银行卡日22时37分在深圳市用个人电脑预付费卡账户验证。日2时1分至2时17分在鹤壁市建设银行分行取款7次共计2万元,于日2时37分至2时42分在邯郸市武安取款6次共计2万元,于日2时13分到15分在聊城市农行分行取现4次共2万元。户名为朱如帆的62×××09银行卡于日21时58分至59分在哈尔滨市哈市道里区上海街82、84号取款3次共计14000元,于日19时55分至20时20分分三次在哈尔滨市新阳分理处、建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银行取款8次共计15600元,于日2时8分至2时11分在哈尔滨市中大支行新阳路217号取款6次共计2万元,于日1时54分在哈尔滨市中大支行新阳路217号取款1次5000元,因资金不足未成功。于日9时26分至28分在牡丹江市建行取款4次共计2万元。于日1时36分在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取款1次100元。户名为赵雅敏的62×××29银行卡于日16时39分、40分和11月8日5时41分、42分在牡丹江市太平路220号取款6次共计15100元。于日15时43分在牡丹江市北安支行营业室取款1次3000元,因资金不足未成功。于日3时24分至33分在牡丹江市景福街支行二及农村信用联合社取款11次。户名为彭小红的62×××71银行卡于日21时59分至22时00分在哈尔滨市建行取款3次共计3800元。(11)王某1和聚宝账号登录IP情况。证明通过该IP的登录情况,发现大量的哈尔滨的登录地点,与被告人李勇哲的活动范围一致,另外还可以看到有秦皇岛、保定、廊坊、台州等地登录。11月14日在杭州登录的情况与郝树滨在杭州的活动情况一致。据郝树滨的供述,其在杭州将插有王某1新办理的手机插入联网的电脑中,MMZD332在幕后操作。2、证人何某的证言。我是郝树滨公司以前的员工,郝树滨安排我到银行补办过银行卡。2014年11月初,郝树滨把我叫到办公室,给了我一张身份证和这张身份证对应的驾驶证,并告诉我拿着这张身份证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还说因为这张身份证没磁了,所以要带上对应的驾驶证。他告诉我说身份证是他朋友的,还说我拿这个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就相当于我完成了一个客户,可以有提成,我就答应了。之后郝树滨开车拉上我到了邢台市的一家中国银行,让我下车去办理银行卡,我办好后将银行卡交给郝树滨,过了一会他说那张中国银行卡不能用,让我再办理一张邮政银行卡,我又办理了邮政银行卡。他还是说不能用,让我再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我说我不去了,他说不会让我白去的。之后我们去了一家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他拿上银行卡下车,在车外不知道是打电话还说发短信,过来一会上车说还不能用。让我去把那张中国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改一下,我就去改了。他给我的身份证的主人是女的,八几年的,南方人,好像姓王。郝树滨在月底结算工资的时候多给我开了500元的工资。我问郝树滨为什么要改预留手机号码,郝树滨告我是不能开通快捷支付。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发现我的手机没有服务了,没有信号,到了17号上午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发现我银行账户内的现金被人转走了60万元左右。我是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账号是62×××77,账户名王某1。我账户内有54万元左右是被转到中国移动和聚宝账户内了,通过网银在线消费了3.9万元,通过易宝支付了4850元,往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里转了5000元。中国移动和聚宝的账户是44×××93,网银在线和易宝支付消费的没有账号。日下午,有人冒充我的身份信息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营业厅补办了我的手机号码为152××××6688的手机卡,导致我的手机信号没有。日,有人冒充我的身份信息在河北省沙河市中国银行太行街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86的银行卡,在中国邮政银行沙河市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48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邢台支行新光分理处办理了卡号为62×××72的银行卡。我曾经在国庆过后收到过10086的兑换积分的短信,因为时间久远,我想不起来当时是否泄露过自己的银行卡信息。4、辨认笔录。(1)郝树滨对为其补办王某1银行卡的何某的辨认。(2)韩卫东对为其补办王某1银行卡的何某的辨认。5、视听资料。受害人王某1三张银行卡被办理的监控视频录像。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勇哲对户名为林萍的账号为62×××52的交易流水以及王某1和聚宝账号登录IP情况提出异议;被告人郝树滨、韩卫东对上述书证中交易流水的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人李勇哲的辩护人对王某1和聚宝账号登录IP情况提出异议,称以此证实被告人李勇哲的犯罪行为,属于主观判断;被告人尤云红的辩护人称上述证据证实的金额达不到起诉书认定的金额,且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不了尤云红参与了该起犯罪。四、日,李勇哲等人(QQ昵称为”MMZD332”)向被告人郝树斌、韩卫东提供了被害人李某2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被告人郝树斌、韩卫东到邯郸市肥乡县骗补了被害人李某2名下的一张邮政银行卡,骗补了手机卡,李勇哲等人(QQ昵称为”MMZD332”)将被害人李某2卡内5万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日20时,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李某2报案称其银行卡卡内现金被盗刷50000元。(2)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银行卡62×××04交易明细。证实日该卡通过中移消费了3次共计5万元。(3)①招商银行提供的账号为62×××52、户名为林萍的银行卡交易流水。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中和顺县新和路支行提供的账号62×××44、户名为李某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③招商银行提供的账号为62×××52、户名为林萍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明细。④日取款监控截图。证实日,李某262×××44的账户向林萍账户转入19910元,交易机构名称肥乡县支行,摘要汇款。林萍的银行卡于10月9日、10日在哈尔滨多次取现。李某2邮政银行卡多次将钱转入林萍的招商银行卡。根据银行监控录像,该钱由李勇哲在哈尔滨取走,另外该卡的剩余钱在安阳取现。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因为节假日银行对公账户停止服务,日11点左右,我在安阳市开发区工商银行海河大道支行开了一张卡号为62×××04的储蓄卡。国庆节期间,公司客户就把钱打到我这张卡上。截止日,我这张卡上共有现金632945元。10月8日下午4点20分左右,我手机139××××7489收到发来的短信,称158××××9570正在使用快捷支付,支付验证码分钟内有效。如非本人授权操作均为诈骗,请勿将验证码告知他人[中国移动和包]。短信还有:尊敬的客户:158××××9570,使用您的快捷支付银行卡(尾号2104),成功支付10000元。如非本人授权操作,请拨打10086。我接连收到这样的短信有十几条,不同的是验证码和钱数不一样。钱数有两个20000的、一个10000的。我收到短信后,从网上银行查看了一下,卡内被转走了50000元现金。我怕银行的钱继续被转走,就把这张卡上的钱转到另外一张卡上了,然后拨打110报了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勇哲对招商银行提供的账号为62×××52、户名为林萍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提出异议。各辩护人及其余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针对上述第一起至第四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原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勇哲的供述。日第一次供述称,2014年3月份,我开始从韩国进口化妆品在哈尔滨、牡丹江等地经销。我所用的银行卡是62×××74的工行卡,62×××15的建设银行卡。2014年11月中旬我在哈尔滨市哈平路丰田4S店以10万多购买了一辆银灰色丰田花冠1.6L型轿车,车牌号是黑A×××××。我的买车款的来源是我做化妆品生意的时候我向我朋友孙哲的母亲借了5万元,我姨给了我两万五千元,我姨夫给了我一万元,后来我做生意挣了8万多,我就用这钱买了车。我的经济来源有三部分,一部分是我做生意挣的,另一部分是我父母从韩国给我汇钱,我母亲每月1700元的养老金,第三部分是我姨金玉顺给我钱。我现在有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6手机,是2014年秋天在哈尔滨的”大世界”以5150元购买的,另一部是直板诺基亚手机,是我朋友送我的,具体谁给的记不清了。剩余六次供述称,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在网上办信用卡,用我的QQ76×××66加入了一个代办信用卡的QQ群(信用俱乐部),在这个群里面认识了一个辽宁沈阳的网名叫飞扬的网友,我们互加好友后,我问他能否帮我办理信用卡,他说能办理黑卡,之后他就跟我聊,让我帮他取钱,具体就是他给我把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过来,然后我把他给我的手机卡安装到手机上,银行卡的背面写有该卡的密码,他就会给这几个手机卡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去取钱、及给他指定的账户汇钱,我还拿着这几个手机卡往出打电话,结果都是呼叫受限,只能接电话,不能打电话。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那个网友通过快递给我邮寄过来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两张手机卡,银行储蓄卡被他刮得看不出卡号及是什么银行卡,手机也不能往外面打电话,之后那名网友通过那两个手机卡号联系我,几天之后他让我去取钱,然后我就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桥的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帮他取钱,取了2万元,取出来之后他告诉我一个工商银行卡号,卡号记不住了,户主是个女的,户名叫*淑*,我把钱汇给他,我自己留了4000元,之后的一周,他让我去取钱,我当时在牡丹江市的家中,然后我就用他之前给我的那张银行卡在牡丹江步行街的一台ATM机上取了元,取完钱后他给我发来另一个工商银行卡号,户名**刚,我自己留了2000元,剩下的钱给他汇过去了。第三次他让我给他取钱,我去了牡丹江市东安区邮政银行的ATM取了2万元,户名没注意,我到附近农行的ATM上给他存了1.6万元,我留了40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那名网友在QQ上联系我,问我有没有银行卡,之后他给我邮寄了三张银行卡(农行、招商银行、还有一张不确定)和三张身份证(全是女人的身份证,有上海的,河南的)及两张手机卡,还有一个招商银行卡的U盾。我收到东西的当天晚上就用三张银行卡中的两张取了3.5万元,之后他打电话让我给他存钱,我没有给他存。之后他又让我去取钱,当时我和于金龙在一起,我拿着一张卡在哈尔滨市公路大桥附近银行的ATM取了2万元,于金龙取了6、7千元,具体在哪取得不清楚,取完钱之后那个网友催着我们把钱给他汇过去,但我没有给他存。他问我要钱,我对他讲在同一个地方取钱和给你打钱不安全,我找个合适的地方一并打过去。当天晚上,飞扬向招商银行卡和不确定的那个银行卡每张打了二万元,就在我准备去取钱时发现这两张卡里的四万元钱被转走了,这时,飞扬有点不相信我了。之后为了取得他的信任,我和他电话沟通了一晚上,就对他讲你给我汇2000元,我给你转1000元。第二天飞扬陆续汇过来2万,于金龙陆续在这个招商银行卡取了1万元,我用这个招商银行转账给他指定的账号1万元。第二天他又开始往那三张银行卡上面打钱。他问我有没有多余的银行卡,我说没有了,于是我和于金龙商量将随身携带的林萍的招商银行卡给了飞扬。这张卡取了八、九万,于金龙取了10多万,总共取了20万左右。取完钱后我答应飞扬换个城市给他汇钱,但是我也没给他汇钱,飞扬给我打电话,我关机了并将手机扔掉。他在QQ上跟我联系,我没有理会他,之后他就把我从那个群踢出来了,我和下线联系的那个MMZD332QQ号码也登录不上去了。我心里害怕出事,就不和他联系了。在和飞扬的合作中,我总共取了25万元左右,我给飞扬汇过去3.5万元,给于金龙分了1万多,剩下的20万我在哈尔滨市哈平路丰田4S店买了一辆丰田花冠轿车,花了11万,剩余的钱做生意赔了。我使用的QQ号为76×××66,网名唐蒂斯。之前那个网友第一次给我的银行卡、手机卡在取过第三次前后折断扔了,后来给我的三张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卡我和于金龙一起销毁了。我曾经根据下线提供的料在后台操作过洗钱的事情,我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这个支付宝账号是被害人手机号,密码是asdf0000,支付密码是asdfllll,用受害人的银行卡转账,并向下线索要验证码,但是支付宝提示有风险,未成功支付。我们这个行业内的料就是银行卡及个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姓名、银行卡号、取款密码、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当受害人登录山寨的钓鱼网站之后,受害人不仅泄露了个人信息,手机也中了木马病毒,这个木马病毒能拦截受害人的短信,但拦截的概率不是特别高,飞扬掌握了受害人信息之后,通过网络平台将该钱支付出去,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再将该钱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银行卡,我负责取钱,给飞扬汇钱。下线就是用伪基站发短信的人,他们开车到全国各地,发送飞扬编制好的短信和网站链接,飞扬有很多下线,MMZD332发展起来的下线主要由我负责联系沟通当有了料之后,飞扬决定洗这笔钱的时候,会告诉我大概的时间,我告诉下线,下线在QQ上向MMZD332发送验证码,我将验证码告诉飞扬,大多时候,飞扬也直接登录这个QQ和下线联系验证码的事情。具体诈骗短信的内容就是”尊敬的用户你好,您当前的移动积分已经满足兑换人民币215元的条件,手机登录WWW.10086JF-abc.com激活领取。中国移动”,有时候短信内容会有所更改,主要是兑换金额稍微修改,另外网站名称也会更改,肯定包括1等关键字眼。2014年9月份,飞扬给了我MMZD332这个QQ让我和一个伪基站发信息的人联系用。2014年11月份左右在哈尔滨取得钱,每次和于金龙都住酒店,住过道里区汉庭酒店,其他的记不清了。我告诉过于金龙飞扬是洗钱的,飞扬专门从事将别人银行卡钱弄出来转到别的银行卡,我和于金龙负责将钱取出来。在我们取完钱之后,我分给于金龙一万多的好处费。(2)被告人于金龙的供述。2014年11月中旬,李勇哲说要到哈尔滨考察保健品公司,我开着我的一辆银色日产启程轿车拉着他到哈尔滨,到了他并没有考察保健品生意,当晚他带着我在汉庭快捷酒店住下,在第二天晚上22点左右的时候,李勇哲对我说他着急用钱,给我两张银行卡,里面有2万多元,让我能取多少取多少,取了之后给我400元,之后我带着他给我的银行卡到哈尔滨的农业银行和哈尔滨银行ATM机取出2万元左右,他给了我400元,当晚李勇哲自己出去了一趟。第三天晚上,李勇哲给了我一张农行卡让我帮他取钱,我取了3万元,他给了我400元,隔天晚上他又给了我那张农行卡让我取3万元,给了我400元,之后的时间记不清了,帮李勇哲取了十多次钱,每次取钱就是在晚上,取钱的金额不限定,反正每次都把卡里的钱取完,一共帮李勇哲取了十三、四万元,李勇哲一共分给我一万多元钱,这些钱我给了我老婆5500元,交了2000元的取暖费,还了3000的外债。李勇哲一共给了我四张银行卡帮他取钱,分别是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具体卡号记不清楚,密码都是3457,这四张银行卡每次我取多少钱李勇哲都清楚。我取完钱之后就把银行卡给了李勇哲,我自己没有拿着,具体李勇哲怎么处理我不清楚。每次我把钱取出来交给李勇哲,李勇哲就会带着现金到外面存到自己的卡上,他不让我跟着他去,有一次我和他一起去存钱,我看见李勇哲在招商银行存钱了。当时我知道李勇哲是在网上骗别人的钱。我知道李勇哲和一个河北人合作弄银行卡里面的钱,具体怎么合作我不太清楚,但肯定是非法的。我和李勇哲在一起的时候,李勇哲没有电话联系过和他一起合作弄银行卡钱的人,都是网上联系的。李勇哲将取得钱存在他户头的招商银行卡和哈尔滨银行卡里面,后来他买丰田花冠轿车的时候,就刷的招行的卡。这张招行银行卡是他前女友的银行卡,户主叫林萍。我用这张招商银行卡取了10多万元。(3)被告人郝树滨的供述。大概是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韩卫东通过QQ联系到一个网名叫”黑猫2015”的人,目的是通过发送诈骗短信来骗钱,然后他就将他的想法在我公司的仓库内和我说了下,说让我借点钱买短信群发器,准备发短信骗钱,我也同意了,之后我就开始四处借钱,最后向我大舅哥借了一万元,并将现金给了韩卫东,然后他就去买短信群发器,具体他是怎么买下的我不清楚,过了两三天之后就买下了,买下机器之后就开始操作怎么发送短信,之后韩卫东就联系黑猫,让黑猫编辑需要发送的短信,编辑好之后就将信息保存到电脑上,然后通过连接短信接收器,开始在周边发送,就是在邯郸地区,包括武安、涉县、峰峰、永年等地方,基本上邯郸市周边的县城全跑遍了,跑完这些地区之后那个借我的购买机器的钱给了我了。之后我们就开始到别的地方发了,包括山西的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阳泉、平定县等地,在这些地方我们也挣了点钱,然后我们还在河南省安阳、鹤壁、新乡、郑州等地发短信,最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黑猫2015”是山东人,我们在山东潍坊见面的那次,我听他的朋友叫他”小金”。补办手机卡我知道的有三个人,一个是何某,我就给了何某2000元作为好处费;还有一个是尤云红,具体老韩给了他多少好处费我不知道;还有一个是沙河的一个女的,这个女的我没有见过,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是有一次我给老韩打电话,他告诉我的。假身份证是”黑猫2015”找人办好的,然后寄给老韩。”黑猫2015”的角色是总体操作我们去进行诈骗,包括网站建设、病毒植入、洗钱、查个人身份证信息、做假身份证、编辑短信;韩卫东的角色就是和黑猫2015联系,传达指令、群发信息、办理手机卡和假身份证以及钱的事情;我的角色就是开车、群发诈骗信息、查被害人银行卡金额情况、取款;尤云红的角色是查银行卡的余额,取款、核实身份信息。王永岗的银行卡是以王永岗的名义在邯郸市铁西北路靠近工商银行的地方找了一家中国银行,2014年9月,让尤冬云在这里开了一个户。另外一个是在丛台路上尤冬云开的。王永岗的身份证是2014年春天的时候我在滏漳路一个工商银行取款时捡的。”黑猫2015”和”MMZD332”都是我们的上线,凡是1万元以下的诈骗,几乎都是和黑猫合作,1万元以上的款项就要和MMZD332合作。我们骗成功的有20多人,总共诈骗了40多万元,王某1的15万多、李某2的5万、陈某的10多万、高圆圆的2万左右、还有一个盂县的人的2万多,剩下的就是一些零散的钱,基本上都是5000元以上才弄,差不多也有10万元左右。日上午我和韩卫东开车在榆次市区发了10086诈骗短信后,我们就进后台查询,结果查到一个叫王某1的建设银行的结算通卡上有十五万多元的钱,于是我就通过QQ发信息告诉在后台的网名为”MMZD332”的人,最后”MMZD332”就将王某1卡里的钱转走了,到了下午”MMZD332力就把七万多元钱给我们转到”王永岗”的中国银行卡里。2014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我和韩卫东开车在河南省安阳市市区发了10086诈骗短信后,在后台的黑猫就给我发过来信息说发现大鱼了:拦截到一个叫李某2的工商银行的卡上有六十八万多元的钱,后黑猫就将李某2卡里的钱转走了五万元。最后黑猫就把三万多元钱给我们转到”王永岗”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们从山西回来后到石家庄周边的县开始发诈骗信息,发了之后知道高圆圆账户里面有钱,大概是2万多元钱,之后韩卫东领着一个女的补办的高圆圆手机卡,补办完之后好像是MMZD332操作出的钱,这次好像是没有到我们手里钱,那个人说急着还房贷,等下次骗下钱了再多给我们点。盂县的这个人是我们在盂县发了信息后,然后知道了盂县这个人卡里面有2万元左右的钱,之后就由MMZD332操作的,最后我们在过了山西省娘子关不远的一个地方,好像有一个农村信用社,老韩就在那个信用社里面取了钱,差不多有16000元左右的情况。我和MMZD332在一个群里聊天时认识,后来我和他商量给他发送诈骗信息,我和他通过电话,他是东北口音,手机号码是哈尔滨和沈阳的。老海叫候俊海,是我的员工,我曾经使用老海的银行卡往MMZD332指定的林萍账户上打过钱。我日晚上到了杭州,我指使老海的女儿冒充王某1补办了一张王某1的手机卡,然后把手机卡放在一个三星智能手机上MMMZD332让我找台能联网的电脑,我把手机和电脑连接。MMZD332就能通过网络指挥我的手机。老海女儿的名字我不知道,事后我给了她1000元好处费。他不知道我补办手机卡的原因。何尚娜补办的手机卡的预留手机号是我购买的手机卡,该三张银行卡开通了快捷支付,我将三张卡的信息都告诉MMZD332,MMZD332在后台操作就把钱取走了。(4)被告人韩卫东的供述。2014年8月末,我们买下的短信群发设备,9月初开始实施的诈骗。我们先是在邯郸市实施诈骗,后来我们去了邯郸永年县、肥乡县、成安县、魏县、大名县的县城;邯郸武安县,在武安县城及武安县的各个矿区等地;山西省的长治市平顺县、潞城市、长治市区、晋城市区、高平县、泽州县、晋中市的榆次市区、盂县、太原市区;邢台沙河县城、邢台市区;河南安阳市、汤阴县、鹤壁市;正常情况我们一天能发4万多条诈骗信息。从购买短信发送器开始至今,我们总共发了约150万条诈骗短信。黑猫是我上线的简称,他的QQ全称是黑猫2015,我们都叫他黑猫,也叫他小金,他的QQ号码是20×××90。我和黑猫合作成功的,多数是在1万元以内,因为黑猫没有渠道去获取受害人的家庭住址,从而不能通过办理假身份证,办受害人手机卡。我们多数也会同时和MMZD332合作,按照MMZD332提供的短信内容发。MMZD332和黑猫的短信内容基本一致。短信内容的链接网站的域名稍微不一样。日,MMZD332知道户名为李某2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内有30多万,但是一直无法转成功,后经了解,该建设银行卡只能转向该户名的同名卡转。于是MMZD332安排我和郝树滨、办理一张同名卡。10月8日上午,我和郝树滨先在邯郸市办了一张MMZD332给我提供的一个叫李某2的安阳人的假身份证,我们就又到邯郸市肥乡县购买了一张移动手机卡、在一个邮政银行办理了户名为李某2的储蓄卡。该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为我在肥乡县购买的手机卡号,后我们到武安接上冀红学到河南省安阳市,我们到安阳之后已经很晚了,这时MMZD332分几次往我办理的邮政银行卡转了5万元。我将3万元转到MMZD332指定的账户。我们获利2万。郝树滨之前就和冀红学商量让冀红学在安阳取钱。冀红学同意了,冀红学取了钱之后。郝树滨给了冀红学1000元。10月15日左右在阳泉一带发送诈骗短信,经过观察后台信息,我们对初步上当的那些信息的银行卡进行查询,查询出一个人的银行卡有1.5万元。17日晚上我们回到邯郸后,我们将该信息向MMZD332回复,MMZD332通过公安或者银行的关系就能获取该银行卡的户主详细地址。根据该情况,我和郝树滨着手办理该人的假身份证。我记得是个盂县人,日,我和郝树滨、尤云红一起从邯郸沿着涉县、左权低速路过和顺、昔阳到达平定附近,我安排尤云红拿那张盂县人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对应的手机卡,那个假身份证的头像是尤云红,郝树滨具体和尤云红怎么商量我不清楚。之后我就在QQ上向MMZD332说办好卡了,于是我步行往前走,和MMZD332联系验证码的事情,我们在平定县城天海大酒店附近汇合后,我们先上高速,但因堵车,我们又走低速朝石家庄方向走去。我们走到河北省井陉县的时候,MMZD332告诉我先转到农行卡5000元钱,于是我在井陉县一个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了4900元。我们到了石家庄的时候,MMZD332又给我们这张农业银行卡打过来11000多元,我又在石家庄中山西路一个农业银行取款11100元,总共我们获利16000元。这个钱由郝树滨花了。10月14日晚,我们在平定住宿的时候,通过后台看到有个陈某的工商银行卡有不到4万块钱。我和郝树滨很高兴,郝树滨就和MMZD332联系尽快搞到其真实信息,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在山西一带发送诈骗信息直到10月17日晚,17日晚我们回到邯郸后,21号我又来到左权,找了个小姐,和她套了近乎之后,她答应我去照相馆拍个照片作为留念,我将照片上传至我的QQ空间,并告诉了在邯郸的郝树滨,郝树滨立即就将照片提取并根据MMZD332提供的家庭住址制作了陈某的假身份证,10月22日下午6点左右,郝树滨开一辆车牌号码为冀D×××××的黑色大众车来到左权和我会合。经过沟通,那个小姐同意以500元的价格帮我补办一张陈某的手机卡,10月23日早晨,我们退房后,我们一行3人先从左权到和顺,又沿着省道到榆次,最后下午2点多到了太谷县,下午4点多时,我们在太谷东边的环城路一个移动营业厅将车停好,那个小姐进入移动营业厅办了陈某的手机卡后,我开车,郝树滨告诉MMZD332手机验证码。我们先到榆社修了车,沿着左权襄垣,到了襄垣之后,MMZD332往农行(户主为王永刚)打了7000元钱,我到网吧将该农行卡的7000元钱转到另一张中国银行卡(户主为王永刚)里面。我们到了高平之后,我将中国银行的7000元钱取出来。之后我们就又沿长治高速公路经过涉县回到了邯郸。我因有事情,就回到了河南。剩余的钱我就不清楚了。10月16日晚,我们在太原发布完诈骗短信后,在榆次一个、洗浴中心(佳御快捷酒店)住宿,当晚,我们查询出一张建设银行卡的卡内有10多万元。但是手机号码归属地为浙江。郝树滨就和MMZD332联系进一步查询身份信息的情况,持有人的详细信息,这个浙江人叫王某1,浙江杭州人。11月11日,郝树滨给了我三张银行卡,分别为邮政、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三张卡,我问他是怎么办出来的,郝树滨告诉我是通过何某用王某1的身份证办的,当时我就生气了,因为小何以前是郝树滨的员工,他们两个关系也很好,我认为不应该让小何参与到我们的诈骗中来,郝树滨说没有合适的人选了。我就对郝树滨说知道了。于是他就去了浙江办理王某1的手机卡了。11月14日,我租冀红学的一辆车、和尤云红相跟一起去河南省鹤壁市中国银行取了4万,农业银行卡取了4万。本来那个邮政卡也要取4万,但是当我们取了3300元的时候,银行卡被吞,我们没有把那剩余的7000元钱取出。这三次取钱都是小尤取的。11月15日晚上,我和尤云红租了一辆陌生车去峰峰用农业银行卡取了2万。又到武安用中国银行的卡取了2万。共计15.3万。我获利102600元,我先给郝树滨打了5500元。帮郝树滨给他的白银公司的员工支开工资8000多一点,给了尤云红1000元。给了冀红学1000元的出租车费。另外还支付了陌生出租车200元。郝树滨回来之后,郝树滨将那两张卡拿走,分别取了2万,共计4万。17号,我和郝树滨、冀红学在临清又用那两张卡取了4万。这两次是冀红学去取款机取得钱,两次共8万由郝树滨拿着。我们一共从王某1的建行卡上转走23.3万元。我分得我还给了他我之前取的3万。剩余的几千块钱我花了。自从这次之后,我们就再也联系不上MMZD332了。我和郝树滨负责开车到外面发送诈骗信息,尤云红负责电脑查询被骗人的银行卡金额,他还帮我办过被骗人的手机卡,帮我们取钱。(5)被告人尤云红的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正在郝树滨的公司上班,郝树斌找到我跟说:”你去趟石家庄,找个移动营业厅补办一张手机卡。”当时他就给了我一张身份证,告诉了我一个手机号,身份证是我的头像,但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都不是我的,我只记得地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余的都不记得了。我就问他:”这怎么头像是我的,其余身份不是我的?”他说:”这就是那天给你照的那张像(我想了起来前几天郝树斌跟我在一起聊天用手机照了我一张相),身份证的人跟你年龄差不多,去补办手机卡又没有什么风险,也不会让你白补的。”之后他给了我一百元钱,我拿上身份证拿上钱,在邯郸市彩虹桥附近坐了一辆黑出租就去了石家庄,在石家庄高速口下的车又打了辆出租车到了一个移动营业厅,进去我就跟营业厅工作人员说:”我的手机卡丢了,要补办一张手机卡。”我告诉他我记的那个158手机号,并把我带的那张身份证给了他。后来,营业厅工作人员又问手机卡密码、手机卡开通的业务,手机卡套餐,这些我都不知道,之后营业厅工作人员给机主打了电话,我就赶紧跑了,身份证也留在了营业厅。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郝树斌开着东风面包车拉着我出去,到了邯郸市里面的一个农行附近,郝树斌给了我一张卡,告了我密码,让我去帮他取两万元钱,之后我就在自动取款机去取了钱,上车把两万元就给他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郝树斌跟我说:”跟我去一趟河南安阳办点事”,我说:”行。”之后我们在邯郸市打了个出租车就去了河南安阳,到了安阳之后郝树斌先开了一个宾馆,晚上11点多钟,我们相跟出来,他给了我一张农业银行卡说:”把卡里的两万元钱取出来。”我就去一个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取了两万元,他在离银行两百米远的地方等我,然后我出来就把钱给他了。之后我们就在银行附近公园休息,等过了晚上十二点钟,郝树斌跟我说:”过了十二点还能取两万。”他就又给了我银行卡,我在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取了两万元,出来把钱给他,之后我们相跟回了宾馆,第二天早上我和郝树斌坐上大巴回到邯郸,到了邯郸之后我和他要钱,郝树斌就给了我五百元钱生活费。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老韩”叫我一起去取钱,”老韩”开着车拉着我到了河南原阳,”老韩”给了我三张银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卡、一张建行卡),我们分别到了原阳市的三家银行自动取款机,我去取的钱,每张卡取了两万元。等过晚上十二点,我们又去取了一次钱,每张卡又取了两万元。之后我们就回邯郸了,”老韩”把十二万元现金都拿走了。2014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老纪开着小轿车,拉着老韩、老海和我,一起到了河南,老韩给了我三张银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卡、一张建行卡),我们先去了一家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我去取的钱,先用建行卡取了12500元之后取不了钱了,之后我用邮政卡又换了但一台自动取款机取钱,结果卡被”吃掉”了,我看了一下这台是缴费机我就走了;后来我们又去了附近的农行自动提款机,我去取的钱,用农行卡取了两万元用建行、卡取了7500元.过了晚上十二点,我们又找到了附近的一家建行,用建行卡、农行卡在建行的自动取款机每张卡取了两万元,这次共取了八万元,把取出的现金都给”老韩”了,之后我们就回邯郸了。距上次到河南原阳取钱过了四五天,郝树滨给了我两部苹果6、一部苹果5S、一部三星NOTE4、一部三星NOTE3共五部手机跟我说:”你拿这五部手机去卖了,钱你就留着自己用,出去避避风头,过一段时间再回来。”之后我就拿着手机去了郑州,在郑州我联系了一个手机贩子把手机处理了,一共卖了13000元,钱我都花销了,12月1日回到的邯郸。12月10日左右,郝树斌和老韩开车带着设备去了河南濮阳,我在仓库看后台,晚上的时候查了一百多人的信息,基本上都没有钱。12月16日郝树斌和老韩开车带着设备到了邯郸市区,我看后台查询了七、八个人的信息,后来就被抓了。郝树滨给我的五部手机之后我处理了13000元,还有他给我买了两套衣服,共1300多元,还给我买了一部799元的TCL手机,生活费前前后后他给了1000多元。2、书证。(1)照片。QQ号94×××69(昵称”MMZD332”)的登录情况。(2)QQ号94×××69从日至日的登录IP地址及登录时间信息。通过登录IP地址,该QQ号码频繁在哈尔滨、牡丹江、韩国、秦皇岛等地登录。(3)哈尔滨银行账号为62×××69,户名为李勇哲的交易流水。日存入1万元,日存入2万元;日该账户存入4万元,11月16日该账户存入现金2.4万元,11月17日存入现金6.5万,11月20日存入现金4万元。(4)写有涉案银行卡的棕色笔记本及照片。该为被告人李勇哲持有的抄录有林萍招行账号的笔记本。(5)郝树滨与MMZD332的聊天记录截图。聊天记录中谈到合作盗刷王某1的银行卡里的钱,且拦截绑定手机号152××××6688的信息。郝树滨提供的银行卡号为户名王永岗,账号62×××77。(6)李勇哲手机短信情况。证明李勇哲哈尔滨的银行卡在案发后有大量的资金进入,以及网络操作银行卡的大量银行卡通知单。(7)于金龙取款监控录像截图。时间分别为日、19日、20日。(8)左权县逸隆商务宾馆旅客登记表。郝树滨、韩卫东于日入住该宾馆215房间。(9)尾号为0647和尾号为9177工商银行卡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王永岗的涉案卡10月16日与郝树滨工商银行卡取现地点一致,根据监控视频为郝树滨操作。涉案卡10月20日取现,根据监控为韩卫东操作。(10)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户名为王永刚,账号为10×××19的银行交易流水。日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7000元,当日该款项通过跨省ATM机支取。该卡为犯罪嫌疑人郝树滨用于盗刷受害人钱后转移资金的账户。3、证人纪某证言。李勇哲是我的男朋友,他的父母和弟弟都在韩国打工,只有他一个人在哈尔滨生活,我认识他到现在整天无所事事,每天就是玩电脑,没有干过什么生意。他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我见过他卖过化妆品,他的亲属会给他部分生活费。他平时花钱不是很大方,但他经常去歌厅娱乐,2014年11月份的时候,他买了一辆丰田花冠轿车,我比较意外,他从来没说过买车的事情,我看他没那么多钱。我和李勇哲交往之后他在日的时候给我买了一部苹果SS手机,价格是3500元。当时他用他的身份证给我办了一张手机卡,号码是139××××5200。之后他说要去哈尔滨,他坐着于金龙的一辆车牌号是黑C×××××银色轿车走了。李勇哲平时非常喜欢玩电脑,他的计算机水平比较高,他告诉我他曾经做过日中国汉字听写大赛哈尔滨赛区选拔赛所用的软件。我只知道他一个QQ号,号码是76×××66,网名叫唐蒂斯。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2点多,当时我和李勇哲在牡丹江新天地小区租的房子住,李勇哲玩电脑,他把我叫起来给了我两张银行卡,告诉了我银行卡密码,到什么地方取款,之后我按照他的安排到牡丹江市东七条路建设银行ATM、东二条路邮政储蓄银行把他给我的两张银行卡上的钱都取了出来,一共取了三万多,我取完后把钱和卡都给了李勇哲。两张银行卡具体是什么银行的记不清了。4、辨认笔录及ATM取款画面截屏。纪某对于金龙、李勇哲的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勇哲仅认可第一次供述,并称第三次供述是我在三天两夜没有睡觉的情况下作的,不是真实的。第二份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人更改在哈尔滨的笔录,实际上是在和顺县公安局作的;对IP登录地址有异议,2014年11月期间,显示登录地址是河北、浙江和广东,我没在那些地方登录过;对聊天记录有异议,聊天记录不明确;对纪某的证言有异议,苹果5S手机是我的手机给她用的,不是给她买的。其辩护人对李勇哲的供述提出异议称,对在三天两夜情况下取得的笔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IP登录地址有异议,被告人当时在黑龙江,在其他地方被登录,恰不能证明被告人在这段时间登录过;对聊天记录有异议,聊天记录只是MMZD332和郝树滨聊天,但是不能证明就是李勇哲;对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出异议,银行卡虽有大量交易,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勇哲所为和参与;对纪某的证言有异议,称该证言与本案无关联。五、日,被告人郝树斌、韩卫东到河南省新乡市群发诈骗短信,被害人王某2按提示输入相应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金辉将被害人卡内285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王某2报案称:其在日上午9时许被人用诈骗短信骗走现金285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被盗刷的是尾号为6334的银行卡,后被害人将该卡挂失了之后补办了62×××9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实际该两张卡为同一张卡,该卡于日在河南分行快捷支付285元,账户余额25.5元。其余操作均为被害人自己操作。2、被害人王某2陈述。日上午9点多,我在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时,中国移动公司的10086给发一条短信说可以用手机积分兑换现金,你可以通过以下链接就可以兑换,我就点了手机上的那个链接的网址,现在那个网址我忘了是什么了,只记得和移动公司的网址很像,当时我的手机上就出现了一个很像移动公司的页面,上面让我输入姓名、银行卡号,我就把我的姓名王某2,邮政银行卡号:62×××34以及银行密码输了进去就提交了,随后就刷新不了页面了,我就感觉被骗了,我就立即出去到邮政银行进行挂失,当时卡里面的钱就少了285元,余额剩了25.5元,12月15日我又补了一张卡号是62×××94邮政储蓄卡,就把上一张剩下的余额转到这一张卡内了。六、日,被告人郝树滨伙同韩卫东到河南省濮阳市发布诈骗短信后,12月9日,被害人许某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金辉将被害人许某银行卡内966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基卫派出所于日接到许某报案称:其于日在家中操作手机中的10086发布的链接被诈骗966元整。(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许受贞,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现住中原油田凌云小区15号楼4单元3号。(3)尾号为2569银行卡账单明细及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卡62×××69于日在京东商城、快捷支付各消费人民币483元,共计人民币966元。(4)短信及手机登录网站照片。日收到10086的短信,短信内容为:”你当前积分已经满足兑换现金的条件,请登录wap.huafei10086.com进行兑换”。日、12月12日收到建设银行95533的短信两条,两次支付金额都为483元。(5)兑换积分的网页图片两张。2、被害人许某陈述。日,我在家里没事翻手机中的短信想清理下,我发现我手机中有条日16点5分,来自10086的短信。我打开短信,短信中告知我可以使用手机卡的积分兑换现金,并提供上网链接,我点击短信提供的链接,手机就打开个网页,从外观看是中国移动的网站,我就没有怀疑,网站弹出个对话框提示我输入姓名、银行卡号码、密码、手机号码,我根据对话框的要求将我的信息输入,确定后网站提示我说现金会在24小时内打入我的银行卡。过了一会我手机接到银行发给我的短信,短信中说我在京东商城和快钱支付各消费人民币483元,这两笔成功消费共计玖佰陆拾陆(966)元整,我感觉情况不对就把银行卡挂失了。我被骗的银行卡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69。我没有告诉别人验证码,在这种情况下我的钱还是被人骗走了。七、日,被告人韩卫东、郝树滨到河北省邯郸市发诈骗信息。在获取被害人王某3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金辉将被害人银行卡内300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0时许,邯郸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接到王某3报案称其在日6时30分左右,农行卡被骗300元。因受害人王某3的银行卡注销,无法提供该卡的交易明细。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日6时30分许,我在邯郸市中医院女生宿舍住,我起床后手机开机发现农行凌晨3时30分许发过来的三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我农行卡里被刷了300元钱。我9时30分许就到光明南大街和平路口的农行查看我农行卡的流水,我发现我的农行卡在日凌晨3点38分、39分、40分分别被刷了三次,每次都是100元,一共是300元。我就查看我最近的网购记录,没发现我在网上买东西。我想就是感觉挺奇怪的,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没想到要报警。直到日13时许山西晋中市和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杨警官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农行卡里被刷了300元钱,是不是收到10086发的积分兑换话费的短信,我才知道我被骗了,因为我之前确实收到过10086发过来的短信进行积分兑换业务,我根据短信提供的网站填写我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我就报警了。八、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韩卫东、郝树滨将被害人王某4农业银行卡内500元现金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日下午我的182××××1356手机收到银行系统好像是95599发来的一条短信,大致内容是”你的尾号为3815的账号通过网易宝付,交易金额为500元整”。由于我卡号为62×××15、户名王某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直在身上带着,但是也没有做过网上交易,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我拨打了农业银行客服电话,客服告诉我确实有五百元钱被消费了。此时我意识到我的银行卡被盗刷了,我通过客服电话把银行卡挂失了。挂失后我手机上又收到一些关于银行卡支付需要我回复确认的信息,我没有理会这些信息。经向王某4核对,其收到过10086诈骗短信,后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九、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孙金辉伙同郝树滨、韩卫东将被害人罗某工商银行内398元现金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中国工商银行和顺云龙支行提供的户名罗某、账号为17×××13的账户交易明细。日网上消费人民币398元。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4年大概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手机上收到一条10086手机短信,短信上显示是手机兑换话费,上面显示着一条链接,网址我记不清楚了,我进入这个链接后,上面让我填写我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我填写后,过了一分钟左右,手机上又来了一条让我填写验证码的短信,我用对方提供的验证码回复了验证码,又过了5分钟,手机上来了一条银行卡信息,说是银行卡被划走了385元,当时我就感觉被骗了。我被转账的工商银行账号是62×××88,户名是罗某。十、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郝树滨、韩卫东将被害人杜某建行银行卡内7400元现金盗刷,经被害人杜某与刷卡单位沟通协调,5090元被退回。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6时许,和顺县公安局接到杜某报案称:其尾号为7388的建设银行卡于11月4日和5日分两次被盗刷7400元现金。(2)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户名杜某,卡号62×××88,于日银联在线支付2次,分别为4620元、2780元;在建设银行和顺支行ATM机上取款3300元。(3)中国建设银行短信流水查询。建设银行服务代码95533向手机号159××××3453发送日至11月5日的余额变动通知,交易金额分别4620元、3300元、2780元,均发送成功。被害人未收到。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日我曾经收到10086的短信,内容为兑换积分,我曾经登录过那个短信提供的网站是移动网站的样子,我不清楚是否泄露给银行密码。日10时18分,我的尾号为7388的建设银行卡被网上银联在线支付转走4620元钱,并没有收到手机短信支付提醒信息,到今天14时49分,我先后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是**********7祥鹏客运发来的短信,内容为我的的尾号为7388的建设银行卡,分别为我本人杜某和一个陌生人罗玉洪订购了两张11月5日20时30分武汉到昆明的机票,航班号为:8L9892,票价共计2780元,随后收到了建设银行储蓄卡账户11月5日14时49分消费支出人民币2780元。收到短信后我赶紧将我建设银行中剩余的3300元钱取出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为159××××3453。我的尾号为7388的建设银行卡被盗刷后,我先后给航空公司打电话,经和航空公司联系协调,第一次刷的4620元,航空公司退了我2310元人民币,第二次刷的2780元,我因为和航空公司沟通的及时,全部被退回。我的损失共计2310元。通过和航空公司联系第一次订飞机票的人联系方式为156××××6527,第二次订飞机票的人的联系方式为130××××7425,两个号都是山东潍坊号码。十一、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郝树滨、韩卫东将被害人王某5邮政银行卡的2277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8时,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接到王某5报案称发现自己的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8000元被盗。(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卡号62×××62,日被盗刷3616.86元;卡号62×××94的银行卡为补办62×××64的银行卡,日被盗刷2277元。(3)证明。王某5于日在河北省邯郸市邮政储蓄银行人民路支行开户,开户账号为62×××64。2、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日上午9时左右我看到我自己的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钱还在,下午17时左右我正在中华北大街52号单位上班时我用电脑查看我的网银时,发现自己的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8000元被盗了。我的两张银行卡的卡号一个是62×××62,另一个银行卡的卡号是62×××64,户名为本人。经向王某5核对,其收到过10086诈骗短信,后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十二、日,被告人郝树滨伙同韩卫东在河南新乡发诈骗短信,被害人李某3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金辉将被害人卡内5007.76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于日接到李某3的报案称,发现自己卡内的5000元被取走。(2)银行卡明细。户名李某3,卡号62×××70于日消费6次共计5007.76元。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日我号码为137××××6313的手机收到一条虚假的中国移动10086中奖短信,内容是我手机上网的积分可以兑换话费,短信还有一个登录网址,我就用手机登录网址,网页显示的是中国移动的界面,我又登录到送话费的界面,上面要求我填写手机号码、银行卡号,还要求我输入银行密码,当时我没想太多就将银行卡密码输了进去。然后界面显示”正在转账”的字样,界面卡住不动了。一个小时后我收到银行的短信,显示我银行卡内的钱转账了,我通过客服知道我的钱被分好几次转走了,我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我的银行卡号是62×××70,工商银行。十三、日,被告人孙金辉通过网名为”夫妻群发基站”群发诈骗短信,被害人薛某按照短信提示输入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金辉将被害人薛某银行卡内4171.9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接到薛某报案称发现银行卡被人划走了4172元。(2)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账户名薛某,账号为30×××52于日消费九次,共计金额4171.9元。经侦查人员询问及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银行卡62×××71与30×××52为同一张卡。2、被害人薛某的陈述。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辽宁科技大学龙源公寓对面的中国银行的ATM机上在我的62×××71银行卡上存了100元钱,卡中原有4109元人民币,准备开学交学费,然后我就将银行卡放在了我的衣服里,10月7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在寝室登录了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我发现我的银行卡被人划走了4172元。日收到过10086的一条短信,信息内容是我中奖了,并且短信上附有一个链接。我当时就通过手机链接到了那个网站,填写了我的个人信息,并且将我中国银行的账号填写在了那个网站,填写了我的个人信息,并且将我中国银行的账号填写在了那个网站上。而后我的手机上多了一个软件图标,我多次卸载那个软件,都没有删掉那个软件。我因为手机上多了那个软件,接收不到信息,我就把我的手机格式化了,手机里的软件和信息都没有了,那条10086的信息也没有了。十四、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陶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内现金7277.5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l、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1时,三号桥派出所接到陶某报案称其农行信用卡被盗刷了7500元。(2)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4231的银行卡于日消费六次共计7277.5元。(3)孙金辉聊天记录截图。与”入戏太深”的聊天记录中有陶某的信息。2、被害人陶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我的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62×××31,今天接到010-的电话问我是不是在美团网上消费4975元的东西,是不是本人消费的,我就跟他说没有,他就叫我打电话到农行去查一下这件事,然后我打电话到农行后的确有这件事。我信用卡被盗刷农行没有短信提醒扣钱。我自己刷卡都有短信的。我被盗用了7500元左右。经向陶某核对,其收到过10086诈骗短信,后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十五、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网名为”招收机票手”以刷机票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农业银行卡内2280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9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建设大街派出所接到刘某报案称其在秦皇小区7-2-4家里网上银行被划走2280元。(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卡号62×××16,于日消费2280元。(3)”黑猫2015”的聊天记录。与”断点”的聊天记录中谈到以刷机票的方式盗取钱财,且有刘某的信息。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日上午9点45分左右,我收到一条农行发来的短信,短信上说我完成一笔消费记录,划走了2280元钱,我就立刻到秦皇岛小区西门口都市庄园饭店附近的那个农行,经过向该行工作人员的咨询,他们也无法查出这笔钱划到什么地方,在什么地方被划走的,于是他们将我的情况报给了农行省总行强求协助调查,并留下我的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后,我就回到我的工作单位悦楼宾馆上班,到了当天下午18点左右,我发现我的手机已经于当天上午10点02分收到一条海航的短信,上面显示”尾号为1216的卡已经为一个名叫李鹏飞、刘某的旅客支付郑州一昆明10月10日13:00的8L9956航班,票价总计2280元”,我被划走钱的银行卡尾号为1216,加上金额相符,我就判断被别人划走的钱买了机票,我联系了海航,海航告诉我订票的银行卡号为62×××16,这是我的银行卡号,并说出了我的身份证号,姓名,跟我的真实情况一致,并告诉我的订票的电话130××××7425,我儿子直接就联系了这个手机号,对方接起来就挂了,我又和海航联系了一下,客服人员告诉我,让我尽快报警,并将警方的回执单照片发到他们的邮箱,等日上午9点之后,他们经理上班给我处理这件事。经向刘某核对,其收到过10086诈骗短信,后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十六、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1的农业银行卡内51000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8时30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接到杨某1报案称其51000元人民币怀疑被盗刷。(2)杨粱生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日易联支付金额500元、上海酷卡网银支付40000元、上海酷卡网银支付10000元、快捷支付99.25元(本人支付)、易联支付金额500元。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日18时15分左右,我从工厂回到出租屋刚吃完饭准备休息。18时30分我连续收到三条银行短信,通知我的银行卡被支付及转账50500元人民币,我当时意识到我的银行卡可能被人克隆,我就打电话给银行报停,但发现我的手机欠费,我就用这张银行卡给手机充值100元人民币。18时38分我收到了我充值的银行短信通知,18时44分,我又收到了一条银行短信通知说我的银行卡在易联支付了500元人民币。后来就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了,应该是银行将我的卡停了。晚上21时左右我打110报警。我是农业银行储蓄卡,银行卡号是62×××16。我收到短信的内容,第一条是:你账户年12月1日18时27分易联支付金额500元。第二条:18时30分网银转出40000元。第三条:18时30分网银转出10000元。第四条是我用微信充值的短信,是网银转出99.25元。第五条:18时41分易联支付金额500元。我总共被人转出51000元人民币。银行卡流水账上显示转出40000元及10000元是在上海酷卡,其他无详细地址。经向杨某1核对,其收到过10086诈骗短信,后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十七、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2的中国银行卡内的4482.04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11时50分,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钢城派出所接到杨某2报案其中行银行卡被人划走4482元人民币。(2)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账号31×××64,账户名杨某2,于日分四次消费分别为988元、506.01元、1976元、1012.03元,共计4482.04元。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日22时许,我在家没事就翻看手机短信,看见一条短信是25日15时10086发来的。具体内容是:尊敬的移动用户您好,你的手机积分已达到了兑换现金的185.20的条件,请你登录WWW.Yd10086net领取。我就信以为真,就按WWW.Yd10086net这个网址开始登录,等我输完我的中行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并没有积分兑换现金的事情,不一会我收到一条短信说我的银行卡被划走4482元钱,这时我才知道我被骗了,我就赶紧到银行将剩余的1000元钱取出,之后我把银行卡密码更改了。我的中行银行卡账号是60×××40,卡里的钱是分四次划走的,第一次是划走1012元人民币,第二次被划走1976元人民币,第三次被划走506元人民币,第四次被划走988元人民币。十八、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唐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3783.78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户名唐某2,卡号62×××57,日通过POS交易5次共消费1831.8元,第六次和第七次是通过网上银行百度、去哪把钱转走1797元,最后一次通过POS交易消费了154.98元,共计3783.78元。2、被害人唐某2的陈述。日9时39分我手机收到了中国移动”10086”短信,短信内容:尊敬的用户你好,你的手机积分已达到新近兑换211.56元,请登录WWW.JCV10086.COM安装完后领取,中国移动。我就用手机登入了信息上的网站,进去网站后叫我填写我的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身份证号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我就把这些都填写了。然后安装,安装后我没有去启动了,直到15时46分左右我手机接到”95188”号码的来电,她自称是淘宝总公司的,她问我是否在淘宝上买东西,我说没有,她说我的手机收不到验证码,让我打”95188”号码报案,然后再把手机刷新下,还叫我把银行卡里的钱先取出来,我听到就把电话挂了,直接去了银行,到了银行一查发现我的银行卡已经没钱了。我的银行卡是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57,户主是我本人。我一共被诈骗了3783.78元人民币,对方是分八次转走我的钱,前5次是通过POS交易消费了1831.8元,第六次和第七次是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走1797元,最后一次通过POS交易消费了154.98元。十九、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邹某的农业银行卡内2176.4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彭山路派出所于日11时20分接到邹某报案称:其发现自己在乐山市市中区农业银行柏杨支行办理的两张农业银行卡被人通过网上消费的方式盗刷,卡号为62×××11的农行卡被盗刷6946元,另一张卡号为95×××15的农行卡被盗刷2000元。(2)中国农业银行和顺支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查询。卡号为95×××15,网银在线消费2次共计589.8元,快捷支付2次共计992元,消费2次共计594.6元,共计2176.4元。卡号为62×××11被盗刷24次,共计6946元。2、被害人邹某的陈述。日上午大概九点钟的样子,021-的号码给我打来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银联说我的一张卡号是62×××11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在网上消费了,对方问我是不是本人消费,我说不是,对方说已经拦截两笔接近1000左右的消费。对方让我拨打农行的客服95599赶紧挂失,我就拨打了95599把银行卡挂失了。我在上午10点钟去银行柜台查询我的银行卡情况,发现卡上还有36700元左右,而我的银行卡上本来有43709.68元,少了6946元。我自己并没有用这张卡消费过,我又通过银行的对账单查询出我的银行卡在网上产生了多笔消费记录,我又顺便查询了我的另一张卡号是95×××15农业银行银行卡,卡上的余额还剩80元,我在12月8日查询的时候卡上大约还有2000元左右,并且在这段时间自己并没有取款或是消费。卡号为62×××11被盗刷了6946元,在日有22次通过消费的方式被刷了5656元,有1次通过网易宝付被刷了497.5元,有1次通过网银在快被刷了483元,1次通过F2P的方式被刷了298元。另一张卡号为95×××15被刷了将近2000元。二十、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的建行卡内2864.69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张某报案称其建行卡被盗刷2863.69元。(2)张某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查询。卡号62×××01,客户名称张某,于日、20日分十一次消费共计2864.69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日左右,我使用的手机接到10086积分换话费的信息,当时没在意,当月19日22时30分许,我在家没意思,就用手机登录了积分换话费这条信息提示的网址,按照网址的提示输入了我的姓名、身份证号、我的工商银行卡号及密码、当时提示的验证码,输入完后确认之后就有一个陌生的电话号往我这部电话里打电话,第一次他打过来没等我接就挂了,第二次这个陌生的电话号又打过来我接通了对方不说话就把电话挂了,我往这个电话打,提示我是空号。我感觉不对劲,推断是电信诈骗,就赶紧往工商银行的客服95588打电话把我的银行卡挂失了,第二天也就是10月20日我路过兴隆大天地内的超市买东西准备刷我的建行卡,发现我的卡内只剩3角9分钱了,我到沈辽路益格名邸的建行打流水,发现我的建行卡一共被盗刷2863.89元,分十一笔消费的,额度从15.90元至483元不等,交易日期都是日至20日,我觉得犯罪分子是日零点前后盗刷才形成这种情况的,我21日就到我居住地派出所报案了,当时接待我的民警就给我在本上登记了,今年3月13日我接到山西省一个县的公安局给我打电话说骗我钱的犯罪分子抓到了,并让我打被骗的那几笔钱的流水,4月3日我到建行把我被骗的钱的流水打出来了。我被骗的建行卡的银行卡号为62×××01,被骗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8281。二十一、日,被告人孙金辉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黄某卡内4974元盗刷。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单。户名:黄某,卡号95×××12于日被盗刷共计4964.26元。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日12时许,我妻子的手机183××××8220收到一条10086的信息,短信内容为移动公司做活动,可以将积分兑换成现金200元,我看到后就按照上面的要求将我卡号为95×××12农业银行银行卡、身份证号及绑定的手机号135××××1421等信息发送到对方的手机号码,到了第二天下午我到银行取钱,发现我的银行卡内的钱被人盗刷了。我一共被盗刷了4974元。针对上述第十二起至第二十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原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孙金辉电脑所备份的被害人信息。其中有被害人张某、薛某、杨某2、王某3、王某5、刘某、王某2、许某、王某4、罗某,包括用户名、开户行、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个人信息泄漏时间、所在地。还有涉案卡李某**********。(2)”黑猫2015”的聊天记录。与”断点”的聊天记录中谈到以刷机票的方式盗取钱财,且有刘某的信息;与QQ号为16×××17的聊天记录中谈到李孟龙、许某、李某3、张亚飞的信息;与、”阿甘问题”的聊天记录中有唐某2的信息;与的聊天记录中有张某的信息,盗刷方式为网易宝;与的聊天记录中有王某2、岳建敏的信息;与”夫妻群发基站”进行联系,其为孙金辉发送诈骗短信;与一网打尽的聊天记录中有杨某1的信息。(3)”黑猫警长出山”的聊天记录。与的聊天记录中有罗某的信息;与”是金子总会发光的”聊天中有刘某的信息;与”天空”的聊天记录中有王某3的信息。盗刷的方式有充点卡。(4)聊天记录截图。与入戏太深的聊天记录中有陶某的信息。(5)中国银行提供杜斌、刘伟、李鑫卡号分别为62×××38、62×××38、62×××96的银行交易流水。(6)孙金辉银行卡62×××14、银行卡62×××14、银行卡62×××04、银行卡62×××06、银行卡62×××15的明细查询。证明孙金辉所持有的涉案卡资金进账情况,根据孙金辉的供述,该获利后,先后将赃款转入以上账户或者其同案犯将在那个款打入其指定的以上账户实行分赃。2、被告人孙金辉的供述。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加的QQ群里面发了一个广告,广告内容是:”代做各种钓鱼网站”,之后有一个网名叫”天空”的人和我说话,他问我做钓鱼网站如何挣钱,我告诉他想挣钱必须有短信群发器,通过短信群发器群发钓鱼网站的链接,一旦有人上当登录,我们就能看到他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密码,再通过拦截短信来支取银行卡内的金额。当时那个网名叫”天空”的人说他马上就会买一套短信群发器来和我合作。7月份的时候,网名叫”天空”的人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西外环和我见了面,见面后我们又商量一下购买短信群发器的事情。9月份的时候,”天空”通过QQ告诉我他已经购买了短信群发器,可以开始跟我合作了。当天我制作好了钓鱼网站,我把网址发给了”天空”,他们就开始在河北省发送钓鱼短信了,第一次发了两三个小时,没有一个人访问我的虚假网站,”天空”重新调试了他的短信群发器,我们就又开始群发钓鱼信息,从9月份到现在,”天空”先后在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群发过钓鱼信息。通过”天空”的短信群发器群发的钓鱼信息里面,大概有三四百个人上当填写了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密码,其中能拦截到短信的客户大概有一百五六十个,只要能成功拦截短信,我就开始在网上查询银行卡的余额,如果卡内有钱,我就通过购买游戏点卡、买游戏币、购物网站购买话费等方式”洗钱”。跟”天空”合作我挣了10万元左右,我和”天空”是对半分,我拿的钱比他多一点,他会挣七八万左右。我和”天空”合作诈骗别人的信息都在我的电脑里面备份。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天空”开始合作的同时,辽宁省的一名网名”夫妻群发基站”的人,刚一开始他想通过我找到骗他钱的人,我也没有那种技术帮他的忙,慢慢认识之后我就推荐让他购买一台短信群发器帮我群发钓鱼网站赚钱,当月他就购买了一套短信群发器。我以同样的方式向”夫妻群发基站”发送网址,他帮我在鞍山市、沈阳市。辽宁周边城市群发钓鱼网站,他一共算起来帮我发过六七次钓鱼信息。他群发的信息质量不高,实际收到的人不多,访问网站的人也不多,后来他维修了一次设备就又开始帮我发信息,通过”夫妻群发基站”的短信群发器群发的钓鱼信息里面,大概有三四百个人上当填写了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密码,其中能拦截到短信的客户大概有五六十个,我和”夫妻群发基站”合作一共洗出来七八万元,我和他平分了。我们合作诈骗别人的信息都在我的电脑里面备份。我一共用过三张银行卡收”洗出来”的钱。一张是户名为姜漪的农业银行卡,一张是户名是杜彬的中国银行卡,还有一张是我自己是建设银行卡。我诈骗一共得到三十万左右。我在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手机号码后,我主要通过三种渠道洗钱:第一是通过网上快捷支付洗钱。我主要是通过美团网、国美电器、京东商城、百度钱包、百度糯米、”荷包”、淘宝网、去哪儿网等网站快捷支付,之后把钱洗白。第二我通过在网上购物从网上买回东西后,我再把网上购买的实物出售,我主要通过网上出售。第三我把被害人的钱供我平时消费了,我通过美团网站购买、预订酒店、饭店供我自己消费。我真正合作的下线只有河北的郝树滨和东北的”夫妻群发基站”。我们洗钱的方式主要有充话费、买游戏币、网上消费、购买实物、订购飞机票、火车票。我和郝树滨他们合作一共骗了4万多,我和夫妻群发基站合作一共骗了3万多,我还在网上通过”收点卡”的方式骗网友4万多。3、辨认笔录。日,郝树滨在见证人唐某1的见证下,指出9号(孙金辉)照片上的就是和他共同诈骗的上线”黑猫”。另查明,被告人郝树滨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孙金辉抓捕。原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1、物证及照片。韩卫东、郝树滨等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短信群发器。2、书证。(1)户籍证明信、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庭审查明的一致。(2)到案经过。被告人李勇哲系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孙金辉、郝树滨、韩卫东、尤云红、于金龙均系被抓获到案。(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日,从郝树滨处扣押了短信群发器一套、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硬盘4个;日,从孙金辉处扣押了电脑硬盘一套、手机NokiA、honor各一部、一张卡号为62×××38中国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06、62×××51的邮政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62的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为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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