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手机号购买商品吗在没有归宿权时对商品拆解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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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表决权之争落定
  本报记者 林荣华
  上周五,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视为管理人拥有资产管理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管理人不能实际支配资产管理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应当披露表决权的实际支配方。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认定标准,对投资者利用资管产品等通道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提出了更高的信披要求。
  明确资管产品权益归属认定标准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和5%以上的大额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日趋活跃。以沪市为例,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均不足40单,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接近60单。而大额权益变动的增加更为显著,2013年仅230余单,2014年增加至370余单,2015年跃升至560余单,2016年、2017年继续保持在高位,均超过500单,“收购”成为资本市场日益普遍和常见的证券交易行为。为强化交易所对于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及时回应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范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同时适应“沪港通”交易机制的需要,《指引》出台正当其时。
  与此同时,目前A股市场中资管产品大额持股的情形越来越多。据对去年上市公司三十大股东的统计,目前计划、资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资管产品涉及1039只,持股市值约5050亿元。其中信托计划涉及622只股票,持股市值2200亿元;资管计划涉及509只股票,持股市值2500亿元;员工持股计划涉及122只股票,持股市值约470亿元。不仅如此,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10%的数量分别达到19只和17只。
  针对前期市场实践中屡次出现投资者利用各类通道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指引》按照《收购办法》对“权益”的界定逻辑,明确资管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归属判断标准,即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一方被视为权益归属方。通常情况下,由于管理人对资管产品负有管理义务,能够支配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原则上视为管理人拥有资管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所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根据约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实际支配表决权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表决权的实际支配方。
  资管产品表决权之争有望落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外。深交所总经理曾在上月指出,A股市场上的资管产品,特别是杠杆收购中的资管产品,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后,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处理非常棘手。比如宝万之争,资管产品收购后,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归属问题争议很大,军此前建议通过修订《公司法》来明晰。
  某研究员认为,《指引》出台速度快于预期,业内关于资管产品表决权之争有望在《指引》正式出台后落定。在宝万之争中,万科曾对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于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提出质疑。从《指引》规范的最新内容看,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视为管理人拥有资产管理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如果根据约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实际支配表决权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表决权的实际支配方。从这个角度看,投资者通过资管产品取得相应的表决权是可以实现的。
  某资管研究员表示,《指引》同时要求投资者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披露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及委托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等。此外,在因争夺控制权披露权益变动提示中,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者除公募产品以外的资管产品时,投资者应当层层穿透披露权益结构,直至最终出资人,及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投资决策、权益归属等事项的约定也在穿透披露要求内。这对投资者利用资管产品等通道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提出了更高的信披要求,操作成本提高。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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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一块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在购入后盖了商品房,商品房卖给了众多购房者,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究竟归谁?如果以后遭遇征地、拆迁等问题,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会被如何处置?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据此,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其地上房屋的全体业主所有。
2、如果以后遭遇征地、拆迁等问题,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将与房屋本身一起,按各房屋分摊到的土地面积及剩余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一并补偿。
采纳率:50%
目前购买商品房如果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切手续属于正规的,那么你所购得的商品房就应该可以办理房产证,比如现在重庆的房产证就是两证合一(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说明了你具有你那套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当然对于这块土地你也只有相应的使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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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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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1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本提单持有人。(2)正本提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人交付货物的权利。(3)承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3。。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究竟无无单放货的性质如何?无单放放货又将发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试图从无单放货的性质质、责任归属以及例外等几个个方面,对无单放货这一焦点点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性质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人。
㈠ 关于无单放货的性性质有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侵权的竞合。一方面,承运人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务。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对于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ennning大法官在Sze HHai Tong Bankk V.Rambler CCycle Co.[19559]一案中指出:“航运公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如果他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权之责。” 4
㈡ 无单放放货是否属违法行为?有人认认为,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责任任,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定;《海商法》第95条对于于“租约并入条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双方如在卸卸货港不一定凭正本提单交付付的约定;如果将无正本提单单交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对该该违法行为进行的担保应为无无效,但这类担保在司法实践践中却得到普遍认可,我国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许一定情况下副本提单加担保保提货的文件5。
本文认为为无单放货确属违法行为。首首先,《海商法》第71条明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凭单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际贸易惯例,第71条并未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此,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租租约中约定可不凭正本提单交交货,也会因违反第四章的强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根根本不适用于第95条“租约约并入条款”的情况。其次,,1983年下发的允许以副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国务院院文件不仅在法律上难以找到到依据(仅是起协调作用的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舶及与此有关的专业部门发挥挥协调作用,对国外当事人不不能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许许多消极作用(该文件的确为为解决疏港问题起到了一定作作用,但也使无单提货现象日日趋严重,常常出现承运人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后,又又出现了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求承运人交货,使承运人无所所适从,常常发生纠纷,导致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6。
至于无单放货属违法行为而无无单放货保函却有效的“悖论论”,在于无单放货保函并不不是担保无单放货本身,而是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的实现;;无单放货保函担保的主债不不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间的合同或侵权之债,而是承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债权关关系。认为无单放货保函产生生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无单放货行为,因而保函无效效的观点,混淆了上述两种债债的关系,混淆了债的效力((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之债权权)与债的发生的原因(无单单放货)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就是说,无单放货保函担保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该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77,而不是无单放货这一本身身违法的行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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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豪华洋房
18:26:37 |
&&& 我们住的商品房单元楼顶前段时间被顶楼的业主装上了防盗门准备占用,隔壁单元顶楼住户也砌墙将楼顶做成自己的小花园了(以前几个单元楼顶是通的)现在想到楼顶晒下衣服之类的都不行了,我在想,基于安全考虑,消防通道不畅或堵塞,一旦发生诸如爆炸、火灾等突发灾害,其他业主们包括我将由此失去顶部的避难逃生道路,危急关头势必酿成灾难。我也知道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屋顶平台是房屋建筑最上层的外围构件,起着为该单元遮风避雨的作用。房屋未出售前,屋顶归属开发商;出售后,其物权也自然转交给了该单元所有业主。顶楼业主在没有获得其他业主普遍许可下,无权独立使用屋顶使用权。&&&& 我现在想跟大家讨论的是,我买的房没有物业管理,自然是无法找到物业管理处,而开发商收了钱也找不到影子,私自占有并使用顶楼的情况在安岳这类情况比较严重,不信大家站到自己楼顶看下,到处都有加建的、养花的、喂鸡养鸭的、这些都将对楼体产生一定的危害,对楼体产生危害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现在这种情况照理说应该由城市规划建设局进行监管,比如楼顶加建应获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并报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那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一天到晚都做什么了呢?如果说是市民的无知,那么这些基本知识是不是该对市民进行普及和宣传?&&&& 请问大家我现在出现这类情况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该找谁投诉?县建设局?市长热线?还是新闻媒体?& 申明:此帖不是灌水帖,请灌水人员转战去干旱的庄稼地,谢谢[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 1:09:16编辑过]
17豪华洋房
沙发还是我自己来坐
就是,就是,这个本来就该管管的,,这样子要不得的。。
22温馨庄园
小地方法没多严吧,我们楼顶漏雨还没有管呢
我多想把被子拿到楼顶上去晒,可是一道铁门无情的拦住了我。
我多想把被子拿到楼顶上去晒,可是一道铁门无情的拦住了我。
16风情洋房
我们单位自己建的新房子,我单位的老总住顶楼,屋顶漏水到她家,翻修一次还是漏。我建议她把屋顶加一个阳光顶盖,可以坚决漏水问题,再摆上乒乓球台整个乒乓球室,不锁屋顶门,我们大家都可以上去打乒乓球。她觉得我的建议不错,于是跟物管谈,物管不必再翻修屋顶了,她自己出钱加阳光篷,大家公用屋顶,我们单位的物管都不同意。于是再翻修了一次屋顶。我认为结症在开发商那儿。出去看房子,开发商都是说屋顶免费送给你,一般顶层价格比楼下高许多。暗中开发商已经把屋顶给买了。其实屋顶是大家的屋顶,是消防规范规定必须敞开的一个逃生通道。这矛盾就产生了。[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 9:29:01编辑过]
16风情洋房
关键是现在的矛盾谁来理顺?曾经一个网友买的顶楼,她家在装修屋顶,阳光篷已经搭好了,在运土种花,楼下的住户到城建局去告她,城建局给她发了拆除通知书,她没有拆,然后告诉其它住户,屋顶她装修好,不锁门,屋顶大家都可以使用,最后才平息矛盾。你们去告,相关部门就会管,不告就没有人管。
17豪华洋房
以下是引用
在 0:37:38的发言:我单位的老总住顶楼,想把屋顶加一个阳光顶盖,自己出钱买,摆上乒乓球台整个乒乓球室,单位的物管都不同意。我认为结症在开发商那儿。出去看房子,开发商都是说屋顶免费送给你,一般顶层价格比楼下高许多。暗中开发商已经把屋顶给买了。其实屋顶是大家的屋顶。[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 1:02:08编辑过]
16风情洋房
这个应该让政府出面,打击开发商这种行为。政府用电视、报纸、传单让所有人都知道:屋顶是大家的,开发商想骗人都不可能。
17豪华洋房
以下是引用
在 0:45:40的发言:关键是现在的矛盾谁来理顺?曾经一个网友买的顶楼,她家在装修屋顶,阳光篷已经搭好了,在运土种花,楼下的住户到城建局去告她,城建局给她发了拆除通知书,她没有拆,然后告诉其它住户,屋顶她装修好,不锁门,屋顶大家都可以使用,最后才平息矛盾。你们去告,相关部门就会管,不告就没有人管。&&& 大家都使用都没有怨言肯定是好,但是另一方面每栋楼在设计的时候都有标准,
17豪华洋房
以下是引用
在 23:58:42的发言:我多想把被子拿到楼顶上去晒,可是一道铁门无情的拦住了我。现在是去晒被子,如果说是遇大火,必要时必须往楼顶逃生呢(我说的是万一哈)那道铁门将是你生死之间的障碍
17豪华洋房
以下是引用
在 21:38:55的发言:多事这位老哥多半就是住顶楼的吧要不就是& 事不关己,你高高挂起[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 1:03:43编辑过]
16风情洋房
未注明的上人屋顶(有楼梯而不是爬梯)设计的使用荷载(就是除屋面之外可以增加)为200公斤/平方米,与家里的一样。不上人屋顶为50公斤/平方米
17豪华洋房
以下是引用
在 0:58:12的发言:这个应该让政府出面,打击开发商这种行为。政府用电视、报纸、传单让所有人都知道:屋顶是大家的,开发商想骗人都不可能。确实应该哈,安岳房产越来越多,关于房产的纠纷也会相应越来越多,政府部门真的应该多宣传,多普及,真正做到预防为主,而不是开发商房子还没建好,自己先跑去预留两套,这样还能说开发商的不是吗
17豪华洋房
17豪华洋房
12风情套房
准备把老家那个单元全部买下,这个单元就两套,楼上楼下各一套,可惜三楼是个半层的阁楼,想种点花都不行。
12风情套房
我住顶楼,以前的房子设计和施工质量都比较落后,出太阳热,下雨漏。虽然顶楼没产权,但现在的情况是:如果楼下的住户愿意出楼顶维护费用,那就公用,如楼下的住户不愿意出维护费用,那就不要来楼顶惹事。至于改建的问题,那是专业人员的事。如楼顶因改建出现问题,首先吃亏的还是顶楼住户。至于火灾住楼顶上跑,那纯属扯闲谈,有直升机来救你吗?还是维护好现有的逃生通道!
&您好,回帖前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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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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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质量争议与风险转移
货物出现的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是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其品质发生变化:如海上运输、仓储条件、包装、潮气、自然原因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其他人为风险。因此,分析和判断一个货物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风险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CIF和FOB买卖下,运输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船的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风险归风险,如果货物本身根本就承受不了这正常运输,这就不只是风险了。“风险指可能发生的损失,是一种意外,而非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故无可避免的正常的损耗,不构成风险。”①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卖方必须保证交付时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也有明确规定。
案例1:装运一批黄豆,专家证明只要水分超出14%,在该航次(时间长短、天气、温度等)半途黄豆无法避免发热、出汗与损坏。检验证明,卖方的黄豆确实超过了14%的含水量,带来不可避免的质变与损害,这风险不能让买方来承担,保险公司也不必赔偿。
二、货物质量争议的检验
案例2:年月日,德国公司与昆明公司签订脱水葱买卖合同。年月日,货物抵达德国仓库。德国公司委托德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农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所含的杀虫剂甲胺磷明显过量,不符合德国食品法规,无法在德国市场使用。德国公司遂起诉昆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昆明公司以其提供的《检验证书》等文件,试图证明其货物符合约定。买方抗辩,根据《出口脱水蔬菜检验规程》(—),出口脱水蔬菜检验一般规程中并不包含对甲胺磷的检验,且《检验证书》中对农残及甲胺磷只字未提。且双方在合同、《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以及《一致性声明》中明确约定,货物必须符合德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货物品质合格与否,应当以德国和欧盟的相关食品法律衡量,《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第条明确约定,货物在接收时必须对其是否正确与合适进行检验,原告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进行检验。可见,货物的检验权依约归属于原告,原告有权按照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德国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法院最后支持了德方的诉讼请求。②
(一)检验的权利主体及检验时间
由哪一方来检验,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做约定时,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查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三天内,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检验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何谓“合理时间”,见下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不同检验机构检验结论的有效性
检验包括出口国产地起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进口国卸货后检验,及出口国装货地检验,进口国目的地复检等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哪种检验方式。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检,很多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必须经过商检程序的商品,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独立检验公司,对该类商品进行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商品检验证书是双方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可见,检验的主体很多,买卖双方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由法定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从证据效力来看,首先是双方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效力比买卖双方个人进行检验的结论效力要高,但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检验结论及通知对于其解约权和索赔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论述见下文。
(三)如何对检验结论进行攻击?
即使是双方约定的检验为最终检验,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如检验标准不是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程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检测报告显示的样品来源不明确,不能确定样品为被告所提供,检测报告存在内容矛盾之处等等。还有,仅仅对邮寄样品检测,而未对大货(即目的港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拆箱检验,不能说明全部货物有质量问题等等。
(四)如何规避检验的风险
规避检验的风险,最好双方对检验作出明确的约定,约定中不仅应当明确检验权的归属,还要约定检验的时间,检验的标准(如国内标准或国外标准),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等等。
此外,还要订立科学周密的品质条款。一是订好品质条款要根据进口或出口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界定其品质的商品,采用凭规格、型号、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可以用样品表示品质,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可靠,且已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一定信誉的商品,可以凭其牌号或其商标买卖;某些性能复杂、难以简单地用几项指标来说明其品质全貌的商品,如机械、仪表、仪器等,则可以凭说明书和图样来具体表示该商品的品质,并说明其构造、用料、性能以及使用保养、维修方法。二是运用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相应地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是凭规格、等级、型号或标准成交,规格、等级、型号参数等应力求作定量表达,避免使用定性和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先进水平”、“优良性能”、“最新型号”等。标准应具体说明援引的是哪一类哪一个标准,并注明其代号和版本年代。如果是凭样品成交,最好在合同中声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因为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为避免日后买方就此向卖方发难,必须在合同中有言在先。此外,做好对样品的封存也很重要。
三、买方的解约权
(一)行使解约权的条件
作为明示的质量条款,如果卖方违反,对买方的救济是要看条款算是“条件条款”(condition)还是“保证条件”(warranty),但绝大部分这种条款是“中间条款”,事实的后果决定法律后果。所以买方希望去提升对某方面货物质量的重视,希望有违反他可拒绝接受(即可中断合约),买方必须在措辞中清楚说明。如,不含杂质,不含水分,是“本合约的首要”(the&&of&this&contract),或者,“一有杂质或水分,买方有权中断合约并索赔损失”。
相反,多数明示条款针对货物质量的违反只是“保证条款”,买方必须接受货物,有损失也只能向卖方事后索赔。如果买方无权拒绝接受货物但是却去拒绝,便是买方违约,这经常在国际货物买卖把事件扩大,经常导致货物被弃,仓储费用大增,相当价值的货物被拍卖或全损等等。
(二)行使解约权的时机
在国际货物买卖,特别是CIF/CFR的单证买卖,买方行使解约权,拒绝接受只能是在货物抵达卸港,买方首次有机会检查货物之后。绝大部分FOB买卖也允许买方在卸港进行货物检查,并在货物不符合描述和质量不符合合约时,可拒绝接受。
(三)买方丧失解约权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买方会丧失解约权:
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买方已检查了货物,也应当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再去签收,买方会因此失去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买方无法归还货物,如已经把货物抵押给了银行,或者是去扣押或留置货物等。
情形之三,没有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e)内拒绝接受货物。何谓“合理时间”,无法说死到底是多长多久,要看每次不同的案情而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经常涉及转售,则拒绝接受必须先来自分买方,买方才会去向卖方发出通知拒绝接受货物,这样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对于隐蔽缺陷,看合约的写法,索赔损失仍会不受影响,但是买方不能长期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去退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四)卖方如何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的风险
方法之一,约定“装港检查证书为终”条款。
方法之二,“禁止买方拒绝条款”&(non-rejection&clause),即只准买方索赔损失。
方法之三,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这样订明即使原来会是违反默示甚至明示条件条款,也只应以合约写法为准,只能调整货物价格,买方不能拒绝接受。
四、货物质量问题买方怎样索赔
(一)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买方在该期限内,在交货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以行使索赔权;卖方根据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足,决定是否赔付。超过索赔期限,买方即失去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索赔期限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见上述“合理时间”。只有在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
案例3:中国A公司(买方)与外国B公司(卖方)达成协议,以C&F上海价格向B公司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合同第10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第11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得于货到目的口岸的3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1999年3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第11条约定30天的检验和索赔期指的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短缺、货物是否损坏,而合同第10条约定的12个月品质保证期则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这两条规定各有侧重点,因此,不能认为由于买方未在合同第11条规定的时间进行索赔,就可以解脱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承担保证货物内在品质的责任。对于有品质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能在品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出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仍应予以受理。
建议在以后的实务操作中,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货物的外在和内在标准,列明不同的索赔期限。
(二)索赔范围
案例4:A公司销售给台湾B贸易公司一票货物,台湾B公司转售给欧洲一个C公司。&欧洲C公司收到货物两个月后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超出货款总额2倍的赔偿,请问,C公司主张货值两倍的赔偿,是否合理?法律会支持吗?
索赔的范围与诉讼策略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两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会对诉讼请求产生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既包括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被剥夺的任何收益即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其目标不仅是要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而且使受害方得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结果。但是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采取了一定的限制,包括可预见性原则、损害减轻原则、混合过错原则等。
(三)索赔的司法技术问题
案例5:A公司是一家韩国贸易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购买餐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货物仅约定了规格,关于货物质量检验、索赔时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问题都没有约定。B公司交付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在美国先后出现了扎伤顾客的事故。A公司的美国客户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对美国客户赔偿后,向B公司追偿。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双方虽然有过凭样品交货的协商,但没有将该交货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封存样品,所以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双方争议很大。A公司在货物交付前后也没有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在向美国客户赔偿的过程中也没有搜集、保存好相关的赔偿依据,而只有一些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明A公司已经因货物质量问题向美国客户做出了赔偿。因此,A公司向B公司成功索赔的难度非常大。③
国际贸易质量纠纷,从买家的角度出发,除了程序上需要具备大量书面合同、往来证据以及公证认证外,还主要需要考察三要素:第一,证明货物的同一性问题;第二,需要有客观的检测标准或鉴定标准;第三,能够证明损失的客观依据。
(四)卖方如何避免质量索赔的争议
案例6:2004年以来,国内A公司与美国大型家电集团B一直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OEM)。2008年,A公司开始在北美市场扩张自主品牌贸易,且势头良好,对B集团的北美地区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同年11月,B集团北美子公司以A公司交付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贸易合同履行中存在迟运等为由,向A公司主张共计约200万美元的索赔,并将索赔金额直接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中扣除。经审核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下几点:1、货物迟延出运情况下,买方可主张货款金额5%。/天的违约金;2、对于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全部索赔事由,买方可随时发出索偿主张,如出口商在30日内不满足买方的索偿请求,买方即可直接扣减对出口商的应付货款。B公司正是依据上述约定,向A公司提起反索赔和抵扣货款的要求。
由于我国出口企业普遍不重视贸易合同,尤其是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因此国外买方以质量问题、多种反索赔主张进行巨额扣款的情况频频发生。那么,卖方如何尽量避免质量索赔的争议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关于质量保证期。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不应存在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拒收、拒付或反索赔情形,而应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但是质量保证期是一把双刃剑,约定的不好,反而对卖方不利,对于卖方来讲,质量保证期越短越好,但是买方不一定会接受。
2、设定质量异议期。买方不在异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同样,对于卖方来讲,质量异议期越短越好。但是对于买方来讲,却是越长越好。
3、设定赔偿责任限制。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商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建议在出口商和买方之间,事前通过约定违约金(固定金额、定比例约定或以计算方式约定)的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买方将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加在出口商身上之情形。
4、禁止直接扣款。禁止买方在主张出口商责任时,直接从应付出口商的同笔或后笔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而应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得因此而影响货款的全额按时支付。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货物的品质问题,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我方为买方时,应尽量将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清楚,否则按“商销性”原则处理会遇到很多麻烦,涉及到通用品质的确认等复杂问题。
二是当我方为卖方时,应注意买方对商品品质的要求。有时合同中虽未写明,但如双方洽商中我方已了解到对方一些特定的目的或要求,这时我方应量力而行,将自己商品的品质特点具体地介绍给对方,凡我方不能达到对方要求的,应明确表明我方的态度,以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承担货物不符合同的责任。
三是学会利用各国法律中关于商品品质的“默示条件”或“默示担保”及国际公约中“商销性”的规定,掌握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对方出售的货物有明显缺陷,而合同中又未对品质作出明确规定时,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当自己为卖方,对方提出索赔或指控我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既要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同时也应运用“商销性”原则予以反驳。
&&&&综上,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只有综合考虑上述诸问题,提前做出预防,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4页
②金荣奎,宋洪丽,德国公司诉昆明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③邬辉林&国际贸易纠纷中质量索赔纠纷中应当提前注意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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