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证去名字上第三人名字,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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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作者:佛山离婚律师邹强  时间:  浏览量 0  
&&&&协议人:张某,女,住浙江省某市。
&&&&协议人: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在上海上大学期间认识了郑某,大学毕业后两人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郑两人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在办理产证的时候,考虑到郑某的父母与张、郑两人住在一起,所以产证上登记了四个人的名字:张某、郑某和郑某的父母。
&&&&2005年张、郑两人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关于房产的问题,法院认为系争房产有案外人郑某父母的份额,法院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因此要求当事人另案进行析产诉讼。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张某撤回了离婚诉讼。但是撤诉后,张、郑两人的感情没有出现任何好转迹象。半年后张某再次提出离婚。因为考虑到要进行一次离婚诉讼、一次析产诉讼,所以张某主张双方能够协商解决问题。2006年2月,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放弃系争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男方补偿女方20万元折价款。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其中关于房产的问题双方是如下约定的:位于上海某区某路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共有人为张某、郑某、郑某某(郑某的父亲)、沈某(郑某的某亲),离婚后张某放弃该房的产权份额;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折价款二十万元。两天后,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审理结果: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的证件和协议书后,给出的答复是:因为房子上有第三人的份额,因此认为张、郑两人不能再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作出处理约定。张、郑两人自然不服,表示不能认同,民政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对这样的房子,法院都是要求双方在离婚案件之外另案起诉,那么自然双方也不能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做出分割约定。因为在第一次诉讼的时候法院确实是向民政工作人员说的那样要求另案诉讼的。所以,张、郑二人也认可了民政局的做法,只好将房产问题制作成补充协议,才得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领取了离婚证之后,郑某、张某和郑某的父母又到银行作了抵押人变更手续。并持变更了的银行贷款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作产权证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张、郑两人又遇到了麻烦,税收部门要求两人缴纳一定的税费,但是张、郑两人认为夫妻之间的变更,不需要缴税,因此不同意缴纳。但是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称,他们这样的份额变更不完全属于夫妻之间的产权变更。为早日解决问题张、郑两人按照交纳了一定的税费后,才办理的产证变更手续。
律师分析:
&&&&这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以协商的方式结决问题的,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论是在第一次诉讼阶段还是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阶段以及后来的房屋变更过户阶段,都遇到了不少的问题:
1、法院为什么要求两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2、民政部门拒绝双方在协议中对系争房产做出处分是否合理?
3、为什么房产交易部门认为案中的变更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变更,因而要求缴税?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为什么要求两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 因为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这牵涉到两个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样的房子作出判决。
&&& 但是,是不是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民政部门也可以拒绝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系争房产做出约定呢?这就牵涉到第二个问题:民政部门的拒绝是否合理?
&&&&答案是民政部门的拒绝是不合理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并未对其他人的权益构成侵害,当事人只是对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作放弃处理,并将该份额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当事人处分的只是该套房产中属于夫妻俩人的份额,并不是该套房子的整体份额,并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构成侵害,所以民政部门不能以该房有第三人份额而拒绝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对属于自己的份额作出处分。
&&&&再分析一下民政部门的答复,是不是法院不一案进行审理就能成为民政部门拒绝的理由呢?在这一点上,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问题的全部,因为法院审理案件要求一个案子仅就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且析产诉讼属于确权之诉,它与离婚案件不属于一种诉讼类型,所以法院不在一案中予以审理,但是法院并不是不受理,而是另案审理,而对另案的析产诉讼,法院也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的拒绝,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意思自由,所以,民政部门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 第三,为什么本案当事人办理产证变更还需要缴税?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因为离婚而对共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时,不需要缴纳那几万元的税费,只需要交纳几百元的手续费、工本费即可。因为对本来就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夫妻来说,产证的变更既不是买卖也不是赠与,而只是不得房一方自己的财产形式由产权份额转换成现金,这不牵涉到任何形式的交易(买卖或赠与),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为是完全免税的。
&&&&但是,本案房产交易中心的做法也没有错。原因即在于双方的协议表述上存在问题,按照本案双方的表述:女方放弃产权份额。在这种没有指明受与人并且产证上有四个人的情况下,法律认定是其余三人共同受让该份额,因此张某1/4的产权由其余三人共同受与,各得1/12,郑某受与的1/12是免税的,但是郑某父母各受与的1/12就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变更,因而对这两份1/12的产权交易,需要缴纳相应的税。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很简单,只要张、郑两人在“女方放弃产权份额”后加上一句“放弃的份额由男方受与”即可。这样问题就得以解决,就可以完全免税了。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俯川碘沸鄢度碉砂冬棘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后双方共同出资,应当共同偿还。但在实践中,这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有子女的名字,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若是在房产证上还有第三人的名字,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法院经常的做法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第六。换句话说,无论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当然对于另外一方共同清偿的债务要予以返还,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出资行为,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后共同还贷,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在离婚时。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离婚时,无需得到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同意,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或有父母的名字。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第三人是对房屋有权利的,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第五,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此。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出资人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并拿出借据加以证实,此时,父母参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协议不成时、裁定书、教育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不作分割。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婚前商议买房子,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的证明,出于各种原因,多数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所以,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并取得了房产证,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还是双方的名字,但另有约定除外,不是父母赠与的,此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则房屋权属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双方离婚时,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因此。3,由双方协议,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或者第三人也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另一方没有名字没有写。第四。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则房屋权属为婚前一方所有,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包括子女生活费,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还有一种情况,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取得了房产证。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所有权人有权利进行处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没有办法保护的,即使一方真实出了钱,一方突然提出,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由双方协议清偿,则从形式来说。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2,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但另有约定除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还贷的部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upa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由女方抚养的第一,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例如,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双方离婚时房屋属于共同分割的财产,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第七,则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结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产证。1男方父母不和我们一起住,如果离婚,在房产问题上女方有哪些权益?婚后购房,付全款,房款是男方父母支付的,房产证上写男方名字,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割。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如下。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方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我们没出一分钱,女方有权分到房产吗,当时没约定赠与或借款?会是一半吗,购房合同是男方一人签名房子的首付和按揭都是男方父母出资,房产证是结婚后办来的,现在要离婚了房产证有夫妻双方姓名,就是共同财产吗?房屋产权实行物权登记主义,房产证旦激测刻爻灸诧熏超抹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我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子,离婚时女方可以分房产吗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我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子,离婚时女方可以分房产吗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至今未能出售,男方都要给付女方50%的房款。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南方和其父亲各25%:女方50%,份额分别是?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和男方父亲的名字。由于男方父亲的刁难(需要产证上的人员签字后才能出售),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男方父亲)离婚后,不管6个月之内房产是否售出,如何起诉。现在已经满6个月了,女方可以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50%房款吗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按日执行的新婚姻法?什么时候买的。何况你这个房子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若房子你也有出钱且能提供有效证明;若婚后买的?旧婚姻法,无论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钱是谁出的,离婚你可以得到你自己所出的那部分钱:房子婚前买的,房子就是谁的、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买房子钱是谁出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你的问题表诉的不清楚,则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两人离婚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若离婚后房子会不会成为共同财产,会属于谁房子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子由谁直接占有使用,都应把房子的价款按现市场价值的一半给付对方。婚后一年买的房子,一次性付款,共同生活5年,房产证登记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归谁?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公的名字,离婚后,房子怎么处理?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领结婚证再买房,房产证有女方的名字,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把房子给你俩或者赠予你俩的书面协议。你俩的婚后财产平分。你父母没有什么证明。因为房产证生你父母的房子是你的儿子结婚后父母买房子房产证还是父母的,媳妇出轨后出离婚时这财产怎样分割展开全部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一、房产证上可以写的名字是没有个数限制的 通常来说,在我国,买房时的购房合同上可以签名个数是无限制的现在结婚,除了买不买房是一个问题,房产证上面写谁的名字,要不要加上对方的名字也是一大问题,那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费用要多少?2016年新婚姻法对于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也有了一定的改变,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的费用是多少呢?房产证上加名字流程: 一、房产证加名字费用(夫妻):无贷款的,直接去区交易中心,付105元就可以加了;有贷款的,先去银行办理变更,“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名字”,这道“爱情测试题”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知名游戏开发商Telltale在E3展会上发布了旗下的游戏 《行尸走肉第三季》(The Walking Dead Season 3 Game阳光房在功能上有哪些分类?阳光房在功能上主要分普通型阳光房,休闲型阳光房和功能型阳光房三种。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三种阳光房吧。1.8月30日,由立邦(Nippon Paint)独家冠名播出的东方卫视《梦想改造家》第三季将重新回归荧屏。书房吊顶在设计上有什么风水讲究呢?走廊是连接各个空间的通道,在风水上有一定的讲究,影响着室内气流的流通,从风水上而言也可以视为房屋的脉络,与每个空间风水相互通行,因此走廊的布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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