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出口成脏道德败坏调皮捣蛋的孩子有出息人长大后是怎样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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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文《教养的缺失作文》十篇 300字|500字|600字|800字|1000字
作文一:《知识人缺失的教养》1900字知识人缺失的教养
也许要到多年后,人们才会明白网络之于汉语和中国社会的意义。就我粗浅的观察,它消解了某种不平等,而促进了上网冲浪者的人格觉醒。在权力资本、货币资本、知识符号资本面前已经习惯了矮人一头的人们,在网络上才发现,原来这些精英权贵们的德性世界多苍白可怜,虽然看起来唯彼作威唯彼作福,但真要说起话来,连普通人的“教养”都没有。
对汉语作家们来说,这是一个亟须要正视并救治的事实,否则汉语写作无论外表如何光鲜,仍缺乏足够的人格魅力,缺乏因应时世的思想创造。如果人们不能直面这一问题,汉语作家们仍会“丢人现眼”。
你看看,现时,有些名流学者作家们,在网上三句两句话,就暴露了自己的内心世界。他们的履历上充满了吓人的符号资本,他们也标榜内心有“柔软的一块”,有足够的知识储备、资源和才华。但不仅他们的话语表达是国骂,他们的文章也充满口水、街头市井气&#8943;&#8943;他们的内心世界不是净洗过的清明理性和当世之爱,而是俗不可耐的自以为是&#8943;&#8943;
我们知道,汉语有时也仍会创造着丰富的俗语、骂语、肮脏想象,但那属于“潜流”,属于“兽性”般本能的杀伐和死亡冲动,属于成长过程中陪伴过我们的“非理性世界”,属于无序和病态,属于我们生存的背景修饰&#8943;&#8943;但人生社会的过程在于文明以止,在于日新明德至善,即不断完善的“教养”。我们当然不可能“斗私批修”,但人生社会的公共空间却有着私德不可逾越的底线。清楚这些底线是一个成年公民的常识,如果一个成年人不修其德,还自以为是地将其私德暴露无遗,一些知识人不知羞地要对手钻到自己的胯下,言行较之侮辱韩信的淮阴地痞无赖们更下作。其效果除了污染环境外,就是自取其辱。
这是一个悲哀的现象,我们大多不省自私肮脏,反而秀骂人才华。更悲哀的是,这种无教养的人格现眼具有传染性,在一些年轻朋友那里也很有市场。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读过一两本经典文献的年轻人抱着书本向前冲杀,做圣做王地审判他人,要把别人的脑袋按在他看过的书本上&#8943;&#8943;那样的戾气之大之脏,令人无语。这些一代又一代曾有读书理想的种子们并没有生出美丽的花实,反而人生多是空白,甚至于人于己都成为一祸害。
考察当代知识人的话语表达和年龄状况,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结论,那些看来缺教养的知识人多是文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一两代人,那正是中国内外争斗不已的年代。那个时代,家庭、爱情、父子&#8943;&#8943;等全部由政权接管,家教是谈不上了,生活于其中的人只能接受“火热的革命斗争”的考验,跟人性的杀伐死亡本能一拍即合,结果他们一生的心智结构、生活习性,都以杀伐为本,以毁灭为能。当然,他们并不知道牺牲、献身、毁家纾难的本义,他们只会争取自己的利益,兑现现时的名声。
他们是没有“教养”的。即使后来他们如饥似渴地读书,知识、思想、精神等等在他们那里仍只是斗争的手段,是谋名利的工具,是想象天下大事大局在自己手掌中行兵布阵的利器。他们的人格有严重缺陷,对人生社会有着认知障碍和交流障碍,因此,即使暂时有追随者也终是孤家寡人。人们怀念“民国的人”,就是因为民国人物无论学养还是教养都堪称道。那些老辈读书人,即使在生气时,也不知道如何“骂人”,他们的文章人格多是“至诚”“和熙”“温暖”的。我还见过何家栋、李慎之等老辈知识人,问起他们关于骂战文字,他们总是摇摇头,说起自己,“哎,我想骂也不会骂人&#8943;&#8943;”
没有教养者有很多表现,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内少光明、多阴暗,无反思反省之心。他们因此在社会上横冲直撞。他们也会驻足、驯从,但那是出于恐惧,那恐惧不足以使其反思。
我曾在社交网络场合跟一盛名的神学研究专家有缘见面,这个兄长跟我谈话,两三句话过后,就是“情报”二字不离嘴:你的情报很准,你的情报很丰富&#8943;&#8943;以至于周
围的朋友都听不下去。但这一关键词无意揭示了这位大学者的思想资源或知识结构,他不顾交流者的“主体间性”,而一任自己的话语横行,正说明他的“教养”不够。类似的现象还有很多。我也曾多年反省自己的“教养”中的匮乏和污染,经常为此自责内疚。曾经有一些学者提出“喝狼奶”一说,这一观察在相当程度上是准确的。只是能够反思反省自己“喝狼奶”的知识人太少了。
在这方面,王朔的反省倒是可以圈点。王到过美国后,“才知道《花花公子》这样的美国杂志,其实反映的是非常严肃的人的需要和欲望。”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不是大耳贴子抽得你怎么怎么样的那种,或者一下子掉粪坑里的那种。”王朔反观自己,“相比之下,我显得粗鄙。”王朔后来的言行是否改过不论,他的这种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作者为北京学者)
作文二:《中国人,缺失的教养》1100字3 中国人,缺失的教养
今天,我无意中看见一本书<教养》, 其中的内涵,让我受益无穷. 我认为教养是一个人一生需要培养的。它是跨越文化和国界的文明, 因为东西方的文化的差异,特别是中国人,在这一方面,我们与西方的文明不同,不同的教养要求拉开了我们与世界的距离.我们的同胞在开放的世界中,因为我们国民教育在这方面的缺失, 我们的许多中国人的行为习惯在世界各地的表现,而引起许多国家的嘲笑和隐性歧视.. 一方面他们喜欢你的钞票,带动着他们的经济发展, 同时某些国人的暴发户的形象和不文明的行为引发了国际形象的折损...
有人说, 能去国外的人有钱, 有权利,基本属于精英阶层,许多人也受过高等教育, 但是很多中国人受过教育,但没有教养……有教养比拿到文凭更重要。”“教养比取得文凭更重要”,“有钱买不到庄重,金钱不代表文明。
有报道说,这些中国人不文明行为包括六大类: 第一,不修边幅,行为不检。夏天光着臂膀招摇过市,穿上T恤的时候,又打领带,卷起裤管,翘起二郎腿。在酒店大堂蹲在地上。在自助餐厅,吃饱之后,还兜着走,拿走餐厅的食物,弄得一些酒店餐厅拒绝接待中国游客。喧哗吵闹也是中国旅行团的特色,在酒店大堂高声呼唤和交谈,在餐厅里面,把中国敬酒的习俗搬出国门,大声轮番敬酒,猜拳行令,把餐厅内其它客人都吓走。在不打折的商店不守规矩高声讲价,弄得其它游客敬而远之。
第二,不讲卫生,随地吐痰,随街小便,乱抛垃圾,随地吐泡泡糖胶,触犯外国卫生条例。
第三,不懂礼仪,不听导游人员指示,在不准拍摄的地方拍摄,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还在禁烟区内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依法规让座给残疾人士。
第四,不遵守公共秩序。在机场禁区办手续和进行安检的时候,践踏黄线。在飞机上,抢夺行李箱空位;不听空中小姐指示,处理手提行李的摆放位置;和空中小姐争吵,弄至整班飞机延误,甚至被驱逐离开飞机。顺手牵羊,偷走飞机厕所的牙膏?液剃须水纸巾,偷走酒店的毛巾、烟灰缸。
第五,在风景地点乱刻乱涂或损毁文物,写上“某某到此一游”字句。站立在公园的长凳或者桌面上拍照,弄毁公物。公费出国的游客,不游览名胜,公然提出到赌场和红灯区。
第六,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驾驶汽车的游客,把汽车停乱泊,甚至碾压弄坏草坪。肆意采摘公园的枫叶、鲜花。
报道说,上面六种行为,除了第一类之外,可能都触犯当地的法例、公园管理规定和公共交通工具条例。法国和加拿大一些国家,报纸传媒曾经强烈批评这些中国游客的行为。欧洲某些酒店和公园,甚至用中文在大堂或者当眼的地方,写明“不准吐痰”等字样..
看到这些文字,我的内心充满着悲哀的感觉,我不知道一个东方大国的国民素质,要经过多少年的教育,我们能屹立在世界之林中, 能赢得世界的尊重,, 我们需要的不是围观, 愤青和自嘲, 我们需要反省, 需要从孩子的教育中开始进行基本的教养培育, 这是一个民族复兴的起点....
作文三:《聚焦孩子的“教养缺失症”》3600字日前,哈尔滨一所重点中学附属的家长学校,进行了一项关于12~18岁学生礼貌教养问题的综合调查:在67%的家庭里,孩子很少或从不对父母及其他亲友使用礼貌用语、通常用“喂”来呼唤父母、对于父母的帮助孩子从不说“谢谢”;53%的孩子会在同学面前用“市骂”或“国骂”来表示亲热;42.7%的孩子翻唱过形形色色的粗口歌,买过印有粗口脏话的T恤或饰品。与此相对应的是,有69%的父母从未就礼貌和教养问题严肃地跟孩子谈过话。      这样的调查结果让人吃惊又不解:为何千年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如今却很难在后辈人的身上得以延续?孩子们为何不以“缺乏教养”为耻?父母又为何对这一方面的管教这么无力?如果父母想改变孩子这一不良习惯,应从何入手呢?      孩子认为讲粗口是成熟的表现,其实恰恰相反,在心智成熟的人看来,讲粗口才是心理幼稚的表征    (耿健,男,41岁,公务员)   年初,我和同事在麦当劳碰见了正与同学聚会的儿子,于是便把他叫过来见见同事。这小子显得很忸怩,半天才没头没脑地说:“嘿,你好!”我马上纠正他:“应该叫章叔叔好、梅阿姨好!你小的时候,章叔叔还抱过你呢。” 爱逗趣的老章顺势蹲下身做了个抱他的姿势,儿子羞得慌忙躲开了。回到家,他就朝我发脾气,说我在同学面前败坏了他的形象。我十分不解,见长辈打招呼和败坏形象有何干系?儿子说:“你不懂,叫叔叔、阿姨那是上幼儿班才干的事。” 我听得目瞪口呆,儿子却见怪不怪,底气十足地说:“我的同学都喊父母什么‘老徐头’、‘老陈妈’啊,听上去特像酱油的名字。这样,才能体现出朋友般的亲切感嘛。”   儿子透露说,初一的男生们为了显示自己“成熟”,都争先恐后的讲粗口,谁讲得溜、讲得频繁,谁就像一个“老大”。有的同学讲十句话甚至能带出九句脏话。好朋友见面,讲粗口越多就越表明关系铁,经常在公众场所互相对骂、打闹。如果“圈里”有人使用礼貌用语,他们反而会沉下脸说:“你小子消遣我呐?”   儿子也知道满嘴脏字不应是学生所为,但他又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因为他需要朋友,需要被同龄人接纳。虽然他在家很懂礼貌,但在同学面前就得“装一装”了。可因为他粗口讲得少,还是经常被人取笑和排斥。我问他:“有没有勇气用自己的努力去改变朋友圈的风气?”这个1.70米的大男孩儿很不自信地说:“我有这样的能力吗?”   我引导他说,讲粗口是上世纪80年代的“时髦货”,从90年代以来,能自我约束、有礼貌、有教养的人才算是酷!20年前,“粗口女王”麦当娜影响了一代青少年,然而她现在却成了著名的慈善大使,住在英国古堡里,还虚心地向邻居们学习各种礼仪,要重新做个“文明人”,何况你我呢?对于真正心智成熟的人来说,讲粗口并不是成熟的标志,反而是极其幼稚的表现。他们不但不会被不良风气同化,而且会用自己的品行感染和引导圈中的朋友。最后,儿子终于笑着感谢我帮他解开了心中郁积已久的心结,他向我保证,他一定会坚持自我,不再“人云亦云”了。   抵制粗口文化盛行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孩子们是非不分、“教养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子秋,男,39岁,大学老师)   就拿网络文化来说,十几岁的孩子很容易误认为网上流行的东西都是时髦的。于是,他们不加筛选地全都借鉴过来作为谈资,帮自己聚集人气。网上的粗口歌、粗口笑话、粗口Flash以及粗口卡通漫画,在校园里都非常流行。   粗口文化看似一种幽默调侃的玩笑、一种“无伤大雅”的情绪宣泄,其实,它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小觑。当一切都能拿来调侃、拿来“开涮”,连长辈们的信仰和价值观都能编入歌词大肆嘲笑时;当所有的色情暴力内容都能拿来朗朗上口、亲切自如地演唱时,那些幽默调侃背后的不负责任、道德失范、怪异思潮就会在无形中给孩子的行为烙下深深的印迹。   在我国,对网络歌手、网络漫画家、网络恶搞红人的规范力度都不如西方国家完善。在很多欧美国家,一旦发现网络歌手有教唆青少年“从恶如流”的嫌疑,就会对其进行严厉的谴责和制裁,所有向青少年开放的网站也会进行集体封杀。这表明,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大众的心理底线都是不能逾越的。除了网络文化,书刊、电视媒体等各方面都应把好关并不断完善,不遗余力地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教育环境。   只有变得粗俗无教养才能“宣泄压力”?我们有很多种方案来破除这种借口    (金可云,女,40岁,舞蹈教练)   讲粗话、唱粗口歌,对老年人粗暴无礼,与父母一言不和就摔门发脾气,同学之间互相“问候”对方的祖宗十八代……这些教养缺失的行为却被孩子的父母轻易地就原谅了。他们的理由是:自己心情不顺时,也忍不住要骂几句“减减压、解解气”,孩子这么做也是为了排解一下学习的压力,没什么大不了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父母越是帮孩子找借口,越是姑息纵容孩子的无礼行为,将来孩子就越难以管束。   正确的方法是:父母应该尽早地教会孩子宣泄压力的方法,这对沉浸于升学压力中的孩子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父母可以教孩子打棒球、玩蹦床、练习瑜伽或跆拳道,还可以教他们用正确的呼吸方式恢复头脑的清醒,让他们改变原有的浮躁低沉的情绪。此外,父母千万不要认为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是浪费时间,恰恰相反,像集体舞竞赛、百人学打太极拳、千人吹萧练书法比赛、围着篝火学跳恰恰等集体活动,都有助于孩子释放心中的压力与情感,减轻因焦虑等原因动辄开口打人或骂人的冲动。   长时间单调闭塞的学习生活会让孩子急于为负面情绪寻找一个发泄口。如果我们运用畅快的体育运动和欢快的集体活动这些正解的疏导方法作为孩子排解心中浊气的出口,那么我们就为孩子的人生建设了一项功在未来的“清污工程”!   要想制止孩子粗俗无礼的行为,就要做到以“礼”服人,从苗头抓起    (童蔚青,女,37岁,学生处负责人)   据一项社会调查统计,大部分孩子最初说脏话是从身边的长辈们那里学来的。很多长辈把脏话当成口头禅,说脏话时脸不红、心不跳,而一旦孩子冒出这些脏话,他们却暴跳如雷、大加责罚。这很难使孩子口服心也服。如果长辈们想让孩子杜绝粗言秽语,就要首先净化家庭内部的语言环境,订立一套规章制度,无论是长辈还是孩子,惩罚措施都要一视同仁。比如,罚倒垃圾、洗全家人的臭袜子、不能看喜欢的电视节目等等。在父母成为孩子的“教养监督官”的同时,也让孩子来监督父母的礼仪。这样,才能共同建立和维护好健康有礼的家庭氛围。   此外,任何不雅的行为都要从苗头抓起。孩子一旦养成不讲粗话就浑身不自在的习惯,想纠正就比较困难了。   那些为制止孩子说脏话而磨破了嘴皮的父母,请想一想,当年孩子第一次开口讲脏话、第一次开口骂人、第一次对保姆呼来喝去的时候,你是不是曾被逗得哈哈大笑过?而这种行为却让孩子误以为大人对此欣赏,于是就会更起劲地重复和模仿,逐渐养成骂人的习惯。也有一部分家长,一听到孩子脏话讲得那么溜就勃然大怒,不容分说地暴打孩子一顿。这很容易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你不让说?我偏说!气死你!父母越是被激怒,孩子越容易认为粗口里面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可以用来攻击他人。   要想让孩子改掉“出口成脏”的习惯,“热处理”往往不及“冷处理”的效果好。所谓“冷处理”,就是在孩子第一次讲脏话或第一次故意对老人没礼貌的时候,全家人有意识地疏远他、不理睬他一会儿。一般而言,受到全家人的冷遇之后,即使表面上再无所谓的孩子,也会感受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不被认可的,便会逐渐学会反思与收敛。在“冷处理”之后,父母应找孩子心平气和地谈一次话,指出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然后要求他鼓足勇气去道歉。孩子付出“道歉”的代价之后,再想“出口成脏”之前,就会在心里仔细掂量要不要“紧急刹车”了。这时,道德与修养产生的约束力量自然就体现出来了。   出奇招,抵消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   (周洁芸,女,43岁,律师)   孩子为何张嘴就是粗言秽语?很多父母会怪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比如,导游车上,导游离了荤段子就没法讲解;酒宴桌上,大人们多灌了两杯酒,就肆无忌惮地勾肩搭背,开粗俗不堪的玩笑;带孩子去买菜,摊贩与顾客因为一点儿小事就破口对骂……面对这些糟糕的情况,一部分父母选择了听之任之,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我却试着采用各种的方法,帮助女儿屏蔽了很多外界的不良影响。比如,我带女儿出去旅行时,每到一地,我都先与地陪进行沟通,希望讲解时顾忌到带孩子出游的团友;如果沟通无效,我就会让孩子戴着耳塞听音乐或给她讲故事转移注意力。赴宴或去菜市场,孩子不可避免地会听到脏话,这时我就会马上把她拉离现场,并低声而严肃地告诉她,这些是不文明的用语,父母不喜欢她学舌。   现在,遇到有应酬的时候,我都先仔细斟酌出席者是什么样的人,会给孩子怎样的影响。非要带孩子出席的,我会事先给孩子打“预防针”,别学父母不允许的东西,学会判别好坏,不做“无礼”的事情。
作文四:《浅谈教养的缺失和培养》3500字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第1页/共5页
南京林业大学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论文题目:浅谈教养的缺失与培养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任教老师:虞卓
班级:1213021
学号:121302116 姓名:谈蕙僖
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第2页/共5页
浅谈教养的缺失与培养
姓名:谈蕙僖 学号:121302116 联系方式:13407570612
【摘要】:教养自古以来便是经久不衰的话题,了解当今大学生和社会中教养的现状更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教养缺失对自身及民族形象的伤害,并做到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培养。
【关键词】:教养,缺失,培养,社会文明,个人修养
【正文】:什么是教养,我想这个名词在大家的心目中都有属于自己的定义,还不至于到无视教养到无知的地步。但是谁又能准确的说出教养的定义,教养对于我们来说也是太过宽泛与漫无边际的词语,我们必须给它一个明确的界定。辞典上解释说:教养是指一般文化和品德的修养。
“教养”,中国古时《三字经》就有提到了,指的是人从小就应该养成的一种规矩,处事及待人接物时的一种敬重的态度,有人特别指出,人如果没有教养,便是家长老师的失职。“教养”,在西方文化中写作“MANNER”,指的是礼貌,规矩,态度,风度,生活方式,习惯,,,,等等。英国王后曾说:“MANNER”实际上是英国皇室存在的一个象征。由此可见,教养的地位不容小觑。“教养”在我们当今的文化中,更多被归类到“礼仪”“素质”“道德”一类。教养是文明规范,是文明社会的道德基石。得体的教养,有助于人们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幸福的生活,有助于人们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表现良好的公共形象。教养的基础,是理解和尊重他人,并且不妨碍他人。教养是良好的社会规范的表现,不是随心所欲,更不是惟我独尊。“教养”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爱心,尊重他人,做事有分寸,善解人意,温文尔雅,注重细节,关心他人,心胸宽阔并发自内心,正派真诚、光明磊落等等。教养的本质是对人的关怀。因为关怀,我们才能注意并准确地把握交往尺度,给别人留下了必要的私人空间;我们才会克服种种不便,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人际交往有一条基本规则:你怎样待人,别人也怎样待你。你关怀别人,对别人体贴、周到、真诚、正派、尊重、得体,别人通常也会反过来如此待你。久而久之,你就会具有人际吸引力,你的社会交往、社会赞许需要就能得到充分满足,于是,你便为自己创造了一种有助于持续发展的良好的人际环境。如此,你便具备了一个人可以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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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重要的外在资源之一:健康的人际关系。因此,教养中的关怀是一种有助于人际交往进入良性循环的对人、对己的大关怀。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教养的缺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社会对教养的呼声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时,大学生首当其冲成为了被关注的对象。但是,在强调知识,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中,成绩成为评判学生的最高标准,于是即使是名牌高校,也普遍存在着教养高低,学生良莠不齐的问题。《中国青年报》登载一位大学生说::“上大学之后,我的教养在学校里退化了。现在的环境松松散散、得过且过,没有集体凝聚力和荣誉感。寝室无教养,晚睡的人肆无忌惮地打电话,早起的人也在报复性地定闹钟,大家言语中也总带着挑衅与不尊重,,,,我不认为在这个环境中仍要做有教养的人,但我对外面的朋友还是努力做到得体大方的。”有的学生甚至对教养产生了怀疑,“上大学后我变了。首先,我不再诚实。周围不少人作弊换取高分,开始我想不通,后来我也这么干,却不感到耻辱。我开始怀疑我对教养的最初理解,它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神圣,完全可能被一些伪君子所利用。有些人当面彬彬有礼,却在背后捅你一刀,什么样的教养我们才可以信任,”他们的话语确实是当代大学生生活的写照,所以我们要正视教养的现状,并从自己做起设法改变这种现状。
不仅仅在大学生人群中,教养一词体现在方方面面。今天来看,在虚拟空间里用虚拟身份说脏话,侮辱、谩骂、诋毁他人,已经慢慢成为某些人的生活习惯和生理惯性。从一个人上网时的语言、态度,颇能展现其自身的修养与教养。人们上网可以隐身、可以匿名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而今天的所谓隐身、匿名其实也远没有古代的时候更加隐蔽。但许多人错误地以为,隐身、匿名是当代人的专利,通过网络,不用实名,就可以信口开河,满嘴脏话,只要换上一副面具,就可以无所顾忌地侮辱别人、诽谤别人、伤害别人。这不是网络时代的问题,而是文明程度和道德底线的问题。
中国古人是讲究“慎独”的。也就是在没有人监督你的时候,依旧能遵纪守法、中规中矩,葆有一颗真诚善良的心。慎独是一种严格的自律,一种坦荡的胸怀,一种美好的情操,一种永恒的修养。“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所谓“戚戚”本也于他人无害,但如果借助网络工具,以匿名的手段,将自己的戚戚、自己的烦恼转嫁到他人身上,比古之小人又等而下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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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近年来富二代飙车案层出不穷,诸如,北京街头的“二环十三郎”现象(即用13分钟飙完二环路)、上海“高架路飙车赛”现象,等等;一群富二代在熙熙攘攘的路面上飙车,风驰电掣、招摇过世,将鲜活的生命视如草芥,还若无其事,勾肩搭背,嬉笑打闹,,,,更令人气愤的是事后只需用钱收买便能逃离法网,无法无天,这已不光是个人修养,道德的沦丧,更是社会教养缺失的悲剧~古语说的好“害人者终害己”,他们终有一天会自食恶果。
在为社会上一些人渣败类所寒心时,我们更应从自我做起,努力培养个人教养。要知道教养是一种人生智慧,它不同于聪明,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培养的产物。
如何培养自己的教养呢,首先要锻炼思想,走进自己的内心世界,自我反思。萨穆尔o斯迈尔说:“播种思想,收获行动;播种行动,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我们要做一个有思想的人。黑格尔说:“人的一切文化之所以是人的文化,乃是由于思想在里面活动并曾经活动。”人是万物之灵,是万物的尺度。教养写在脸上,有没有教养,人们一看即出。高尚的人格源于高尚的思想教养是人生的品味,是人生最重要的质量标准。
与有教养的人相处,能使我们的自尊感、价值观得到充分满足,使人际交往变成享受和互惠互利的长远关系,这时候,沟通变成一种享受,他的一言一行会随时触动你的心灵,时间久了,你会惊喜的发现他的一些好行为和思想在你的身上也有所体现。
这里我摘抄一段网友们总结出的有教养之人的十大特征:
一、守时:无论是开会、赴约,有教养的人从不迟到。他们懂得,即使
是无意迟到,对其他准时到场的人来说,也是不尊重的表现。
二、谈吐有节:注意从不随便打断别人的谈话,总是先听完对方的发言,
然后再去反驳或者补充对方的看法和意见。
三、态度和蔼:在同别人谈话的时候,总是望着对方的眼睛,保持注意
力集中;而不是翻东西,看书报,心不在焉,显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四、语气中肯:避免高声喧哗,在待人接物上,心平气和,以理服人,
往往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扯开嗓子说话,既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影
响周围的人,甚至使人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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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交谈技巧:尊重他人的观点和看法,即使自己不能接受或明
确同意,也不当着他人的面指责对方是“瞎说”、“废话”、“胡说八道”
等,而是陈述己见,分析事物,讲清道理。
六、不自傲:在与人交往相处时,从不强调个人特殊的一面,也不有
意表现自己的优越感。
七、信守诺言:即使遇到某种困难也不食言。自己谈出来的话,要竭
尽全力去完成,身体力行是最好的诺言。
八、关怀他人:不论何时何地,对妇女、儿童及上了年纪的老人,总
是表示出关心并给予最大的照顾和方便。
九、大度:与人相处胸襟开阔,不会为一点小事情而和朋友、同事闹
意见,甚至断绝来往。
十、富有同情心:在他人遇到某种不幸时,尽量给予同情和支持。
这些不过是生活中的小细节,却最能反应一个人是否有教养,能做到这几点的人也是少之又少。
教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当今社会,教养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有教养的人出去办事就容易得到别人的认同与帮助,就会一路绿灯,处处通畅。培养个人教养是如此重要,我们都应向孔先生学习“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参考文献】:
1.王本法 主编《关注社会学会生活》.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8 2.周中之?胡志民 主编《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8 3.孔子《论语》
作文五:《教养何以缺失》1700字汪丁丁“教养何以缺失”
我们之所以有分寸感,是因为每个人的右耳上方接近太阳穴的位置,及时形成了一个“公正旁观者的声音”,对我们的每一行为都有所评论。
我们周围相当常见自闭症儿童——极少说话且恐惧社交,并且在大学校园里也相当常见患有社交恐惧症的高材生——儿童自闭症在青年时期的(有所缓解的)对应现象。何以如此? 总而言之,教养的最基础部分,形成于我们生命的早期,与我们的情感方式密切相关,是温暖的而非冷漠的知识,它让我们能够感受更私己和亲切的历史。家庭教育的失败,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养的普遍缺失。
为了深入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区分旨在传授知识的“教育”与旨在塑造行为的“教养”。
罗素把知识依照来源分为三类:其一,直接知识,由亲身体验所得;其二,间接知识,由他人转述所得;其三,内省知识,由反思前述两类知识所得。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依照长期记忆的特征,知识又可分为三类:其一,暖的知识,与场景记忆联系在一起,是我们“历史感”的基础,也因此被称为暖的记忆;其二,冷的知识,与语义记忆联系在一起。语义记忆普遍见于动物界,它使行为主体能够在一系列感官信号之间建立行为联系,典型地表现为语言交往并因此得名,与暖记忆相对而言,它被称为冷的记忆;其三,隐秘知识,与内隐记忆联系在一起。生命个体能够习得的知识,一般与基因表达方式很相近,绝大部分是以“身体”方式保存的,通常不被意识到,很难存取,故而被博兰尼名为隐秘知识。
教养不同于教育。前者更多的是暖的知识(场景记忆),而后者更多的是冷的知识(语义记忆)。暖的知识,绝大部分是在我们生命早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与我们的情感方式密切相关。
社会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场景记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被这一任务激活的脑区与场景记忆的脑区几乎完全重合(首先是颞叶前端,尤其是右侧颞极,与前额叶交汇之处,其次是包括海马区在内的颞叶中回结构)。最近两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年轻女教授 Rebecca Saxe 研究发现:如果我们错过了3岁至5岁这一宝贵的“时间窗口”,统计而言,我们将无法形成关于他人判断的判断。如果不能形成他心理论脑机制(人类儿童在3~5岁期间形成的判断他人所信是否可信的脑机制),则任何一项可称为“社会认知”的任务,对行为主体而言就都是不可能的了。
暖的知识,要求“亲子教育”,尤其要求母亲的直接参与。形成他心理论脑机制的时间窗口——3岁至5岁,也是最依赖母亲的社会交往时期。最依赖母亲,是因为在这一时期,儿童的社会交往范围必须足够小,以致儿童不会因远离母亲照顾而产生恐惧感。很遗憾,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中国儿童是“隔代养育的”,虽然母亲的母亲有更多时间来照顾母亲的孩子,但统计而言她们只与孩子分享1/4的共同基因,于是决定性地不能如母亲那样激活孩子的情感脑区。
教养的基础内容,若按章炳麟先生《小学略说》阐述朱熹所信,是学习“洒扫、应对、进退”。此处可引述王应麟《三字经》注释如下:
“养正之谓何?谓能教也。人非圣人,岂能生知。非亲不育,非教弗成。有子而不教,则昧其天赋之良,悖理纵欲,日迁于不善矣。教之何如?古者,妇人有娠,坐不偏,卧不侧,立不跛倚,行不乱步,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不出乱言,不食邪味,常行忠孝友爱慈良之事,往往生子聪明,才智贤德过人:此未生之胎教也。子能食,教以右手;能言,勿使娇声;能行,使知四方上下;能揖,教以礼让尊亲;此阿保母氏之教也。至于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教之文,此父师之教也。”
据我观察,在“洒扫、应对、进退”这一类社交活动中,儿童学会的是一种“分寸感”,亦即斯密《道德情操论》表述的“合宜性”(古儒所谓“义”)——基于人类的同情共感能力而养成的
关于想象中的一位公正旁观者对我在任一特定场合的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的判断能力(基于我们判断他人所信是否可信的能力)。又基于脑科学家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想象,我们之所以有分寸感,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右耳上方接近太阳穴的位置,及时形成了一个“公正旁观者的声音”,这声音在我们的每一行为中都有所评论,或是正面的或是负面的,孟子所谓“良知”——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何以不虑而知?正是因为有了内置于右耳上方的“公正旁观者的声音”。
作文六:《孩子教养上的缺失,从父辈就已经开始》1000字孩子教养上的缺失,从父辈就已经开始
民间有俗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我很喜欢这句话,但我无意将人进行等级的划分,只是认为人的秉性是会代代相承的。 我一朋友家有个小孩,特别有意思。那孩子在人面前从来不哭,有时候实在想哭,她就自己跑到墙角,或者找块毛巾把脸捂得死死的,确保别人不会看到,才开始哭。而且哭起来,即便再难过再委屈,她也从来没有嚎啕,只会安静地流泪。
我很好奇,孩子小小年纪,怎么那么懂事,后来就问了我朋友。她告诉我,那孩子以前也是个爱哭鬼,一哭起来就没完没了,躺在地上拉都拉不起来。
后来,只要孩子一胡闹,她就把孩子关到房间里,黑着灯让她一个人反思。我困惑那样子会不会对孩子影响不好,她告诉我其实每次刚把她关进去没两分钟,孩子就敲门,噘着嘴说自己不哭了。慢慢的,就没那么任性了。
其实,我那位朋友是个单亲妈妈,她对孩子的严苛,就是她对自己的要求。她当初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打拼事业,经历了各种大风大浪,但她很要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诉过苦。
人们喜欢用“母怂怂一窝”来形容母亲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而如今,这孩子身上的气质,教养,甚至要强的性格都与她一模一样。
就在前两天吃饭的时候,隔壁桌坐着两个年轻妈妈,一人身边围着一个孩子。过了一会,俩孩子坐不住了,开始在桌子底下调皮,还拿起桌子上的餐巾纸,揉成一团到处扔。但是那两位孩子妈,没有一个人对孩子提出制止。
又过了一会,我听到哐啷一声,转过身去发现,是一个孩子把别人的杯子撞地上了。那孩子的妈,迅速地跑过去,搂住自己的孩子,上下打量,问他疼不疼,有没有伤着哪里?
孩子摇摇头。这时被撞倒杯子的顾客发了句牢骚,你不能管管你家孩子?把我衣服都弄湿了。
令所有惊讶的是,孩子的妈妈竟然蛮横地说了句,你这人什么素质啊?孩子小不懂事,你个大人跟他较什么真,大不了赔你一件衣服,嚷什么嚷。
这事情的发生难道只是因为孩子不懂事?当他在桌前不安骚动的时候,就应该有人告诉他,吃饭要安安静静;当他在过道里玩耍调皮的时候,就应该有人制止她,公众场合别捣蛋,小心撞到别人;当他撞到别人的时候,就应该有人告诉他,要和别人说对不起。
说是孩子的一时疏忽,其实表现的是父母的教养缺失。
还有一次,我在书店买书的时候,遇到了一对父子。那个父亲,自己捧着一本金庸小说,读得津津有味。孩子就一个人在书架旁边玩耍,他父亲亲眼看着那个孩子把书架上的书,弄得乱七八糟,竟然说了句,就在那里玩,别乱跑。
书店的管理人员见况后,走过去告诉那个孩子,书架上的书不可以乱动,那个孩子呆呆地看着管理人员,点了下头。倒是真的安静了不少。
作文七:《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7100字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 2009年第3期
No.3,2009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CHINANORMALUN?ERs】.Y
(SOCIALSCIENCEEDITION)
2009年6月
Jun.,2OO9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对劳动教养监督不力的现状以及更好保障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这
些原因决定了要加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没有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劳动
教养法律监督的开展主要依据&lt;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gt;,《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gt;等行政法规,司法
业务性文件,因此,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法律依据不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尚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对劳动教养的呈
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法监督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必要性;法律依据;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F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55(2OO9)03—0042—04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
项重要职权,是对劳动教养这种行政执法行为的
种监督.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等种种原因,
该项法律监督工作一直未能有效开展.为加强劳动 教养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1987年制 定的《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以下 称《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于2008年2 月22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以下 称《办法》),对劳教检察部门的职责,监督的范围, 程序等都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从笔者所掌握 的资料来看,似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法律 监督权尚未进行系统和深人研究,公开发表的学术 成果也不多.有鉴于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劳动教 养法律监督的完善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理论和实 践有所裨益.
,关于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
监督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包括检察机关 享有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和检察机关行使劳 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检察机关享有 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即赋予检察机关劳动教 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只能是宪法和 法律;检察机关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的依据即检察 机关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这 个依据可以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 (一)对当前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法律依 据几种观点的分析
当前论者在论述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 据时,大多将两种法律依据予以混同,如有论者提 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 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
活动实行监督;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劳教检察的职权,业务 范围,工作制度和方法,这一切为人民检察院履行劳 教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u或者认 为,《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劳动 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是目前据以开展劳教 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
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检察机关享有劳教法律监 督权的法律依据和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予以区分.只是泛泛地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 收稿日期:2008—09—20
作者简介:倪瑞兰(1967一),女,河北张家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业务文件作为劳教检察工作 的法律依据.然而,《补充规定》虽然经过了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毕竟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公布的, 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不能赋予 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今 年颁布的《办法》及已失效的《办法(试行)》,都只 是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性文件,其只能依据宪 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有关业务问题作出相应规 定;而绝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设定检察机 关自己的权力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因此,这些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文件也不能成为赋予 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综上所 述,《补充规定》及《办法》都只是检察机关行使劳动 教养法律监督权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享有劳动 教养法律监督权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
律依据是否存在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 督权的法律,我们就只能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 寻找相应的依据.
1.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 据是否存在.遍观我国宪法,唯一可能成为劳动教 养法律监督权法律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 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该条内容来看,似乎很容易 就会得出以下结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必然享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权,劳动教养法律监 督权正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范具有纲 领性的特点,宪法不可能对检察机关职权的具体内 容作出详细的规定,也就不可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因此,宪法第一百二 十九条正是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 依据.
从表面上看,上述论证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 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提出疑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就必然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吗?如 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可以认为凡是与法律监督 有关的权力都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呢?是否可以认 为,已经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仍然有 宪法依据,应当恢复呢?显然这种逻辑推论是不能 让人信服的.因此,由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得过于抽象,单纯就该条难以判断其是否是检察机 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判断其是 否是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据,还需要结合
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来予以判断.
2.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组织法依据是 否存在.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检 察机关有权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该款是唯一可能成为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 督权法律依据的条文.现在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劳动 教养是否属于劳动改造活动的问题.我国1954年 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已失效)第二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 罚和改造的机关."这说明劳动改造的对象是罪犯, 而劳动教养的对象则是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两者显 然不同,而且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劳 动改造机关来看,只有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 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四类,显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机 关.或许有人会说,《劳动改造条例》已经失效了, 但我们认为,该条例虽然失去了法律效力,其关于劳 动改造的对象和劳动改造机关种类的规定却仍然是 可以沿用的.另外实践中一般将劳动教养人员和劳 动改造人员统称"两劳"人员也说明两者是不同的.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存在性 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程序不同,执行场所不 同,适用的期限不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等六 大区别.L3既然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存在显着差 异,那么显然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 并未包含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目前我国 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是不
二,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高检院颁布的《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的人 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即劳动教 养机关活动监督权;执行和监管活动职务犯罪侦查 权;劳教人员,留场(厂)就业人员犯罪案件批捕,起 诉决定权及侦查监督权;劳教人员,留场(厂)就业 人员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审判监督权. 《办法》第三条则将劳教检察的职权改称为职责,这 反映了一种认识上的进步,说明《办法(试行)》注重 强调权力,《办法》则更强调的是责任.《办法》所规 43
定的劳教检察的职责相比《办法(试行)》而言有明 显进步.一是将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监督权予以具体 化,分解为劳教执行,监管活动监督权与劳教变更执 行呈报,审批监督权;二是不再将留场(厂)就业人 员犯罪案件列人劳教检察监督的范围;三是将原来 规定在《办法(试行)》第一条不同款的起诉与不起 诉决定权,提起公诉及支持公诉权合并在一款内规 定,这可以概括为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权;四是明确 规定了对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五是将原 来没有纳人劳教检察职权而另作规定的受理控告,举 报,申诉权纳入劳教检察职责中予以规定;六是增加 了其他劳教检察权的规定,保证了概括的全面性. 《办法(试行)》除规定的劳教法律监督权的职 权范围比较狭窄外,其规定的监督程序也非常简单, 只包括对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劳动教 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案件的处理,对申诉和 控告的处理等四种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人所和出所
检察监督,禁闭和事故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办 法》在扩大了监督范围的情况下,还明确了监督的 具体程序,其将人所,出所检察作为单独的一章,明 确规定了入所和出所检察的内容,方法和提出纠正 意见的条件等监督程序,还将监管活动检察与教育 活动检察分别用一章予以规定,也详细规定了紧闭 检察与事故检察的内容,方法和提出纠正条件的程 序.《办法》还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法 律监督的手段: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并规定了纠正 违法和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主要 包括:1.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权.该权力 又包含人所检察,出所检察,紧闭检察,事故检察,教 育管理活动检察等权力;2.劳教变更执行呈报,审批 监督权.该权力又包含劳教变更执行呈报检察与劳 教变更执行审批检察等权力;3.执行和监管活动职 务犯罪侦查权与预防权;4.劳教人员犯罪案件批捕 权与公诉权;5.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权,侦查 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6.受理举报,申诉,控告权;7. 其他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除存在前文所述的法律依据 不足的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监督力度不足,被监督者不予配合的,则无法 达到预期效果.正如有论者提出的,"现行法律法 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但由 于没有明确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其建议或纠正 意见往往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目前虽然在对
《办法(试行)》进行修正的基础上,颁布了《办法》, 但监督的手段仍然限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在监 督手段上,《办法》相对于《办法(试行)》唯一的进 步只是明确了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程序.在这种 情况下,仍然不能改变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力度不 够,被监督者不予配合则监督无效的局面. 2.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 法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办法》均没有关 于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进行监督的规 定,《办法》只是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对劳教变更执行 呈批行为及变更执行决定的监督,另在第二章第八 条中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人所人员不符合劳动 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检察长 批准后,将有关材料转交劳动教养审批地人民检察 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这种规定当然有可能在事后 纠正审批行为的错误,但并没有在当时对劳动教养 审批行为予以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 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 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 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然而不论是《办 法(试行)》还是《办法》均未有对上述劳动教养复查 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劳动教 养复查监督的缺位.《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 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 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
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检察
机关目前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尚无法监督,这也就意味 着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复议也是无法监督的. 3.对于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执行依然无 法监督.目前根据《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 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呈报,决定等行为进行监督, 但对作出决定后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执行情 况则无法监督.实践中存在一些劳教所对所外执 行,所外就医人员管理松散,被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条 件消失,或者疾病痊愈也不收回所内执行,甚至出现 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就等同解教的情况.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上面论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 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
1.完善法律,解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缺乏法 律依据的问题.首先,应在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 机关职权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具体来讲,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款 修改为:"检察机关有权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 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 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次.应该由人大制 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专门法律,对检察机关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作出具体的 规定.当然可以考虑由人大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 对劳动教养的整个制度予以规定,同时将劳动教养 法律监督制度作为单独的一章予以规定. 2.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性监督权力.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在刑事执行和劳教领域检 察监督应具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这是检察监督职
能发挥作用的必须."L5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采用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方式效果不佳的现状,就必须 在法律中明确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及不 执行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规定,有关机 关或部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 或《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执行或采 纳,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采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应该赋予被监督者申请上级检 察机关复议,复核等救济的权力.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复 查程序进行监督的程序,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教养审批,复 查,而复议则只能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 员会才能进行.那么为便于监督,法律应规定公安 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收到呈报劳动教养案件 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或不予劳动教养决定的,应在 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应材料送达同级检察机 关监所检察部门,如被劳动教养人不服,提出复查或 者复议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均应通知同级检察 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认 为决定错误的,提出相应纠正意见.对于被劳教人 员申请复查的,对该案件再次予以审查;对于被劳教 人员申请复议的,将该案件报上级检察机关监所检 察部门处理.
有论者提出,为加强对劳动教养呈报,审批程序 的监督,应规定"凡涉及到劳教执法的重大事项,在
基层单位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告知检察院, 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决 定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备案".L6这种加强检察机 关对劳动教养呈报,审批监督的思路无疑是对的,但 笔者认为法律只需要规定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行为 的监督就已经可以了.因为劳动教养呈批行为只会 引起劳动教养审批行为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 教养决定的错误.影响劳动教养决定正确与否的关 键是劳动教养审批行为,因此应加强对劳动教养审 批行为的监督.而且对劳动教养呈批行为进行审查 也有干涉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嫌疑.另外,呈批与 审批往往是不同级的公安机关实施的.如果同时对 呈批与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则涉及到两级检察机关 的协作;如果被劳教人申请复议,则可能会涉及到三 级检察机关的协作.这一方面增加了各级检察机关 协调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4.规定检察机关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执 行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劳动教养执行机关 的相应义务.法律在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所外执行, 所外就医人员执行监督权的同时,应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应定期对劳教所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 情况进行检察,劳教所也应将定期对所外执行人员和 所外就医人员考察的结果报送驻所检察机关.检察 机关还可以采取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专项检察行 动等方式,开展对这两类人员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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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小华】
作文八:《2010 01月教养笔记-爱心的缺失》800字XXX幼儿园教师教养笔记
日期:2010年03月08日                       教师:XXX
爱心缺失的启示
2010年3月8日,是我在此幼儿园过得第一个节日,在幼儿眼里那是妈妈的节日,那天正好是星期五,我也参与了这节为妈妈庆三八做贺卡的课,任课教师叫小朋友们在贺卡上画上自己想要送给妈妈的节日礼物,小朋友们画的都很好,有的画项链给自己的妈妈,说长大后买条画上的项链给妈妈,有的画房子给自己的妈妈说长大后买套大房子给自己妈妈住。。。。
不过这些似乎不太关乎实际,最后教师给小朋友们布置了一项比较能做到的事情,让小朋友讨论一下今天回去能为妈妈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教师首先和幼儿讨论了爸爸妈妈是怎样爱我们的,让幼儿感受父母的辛苦,以激发幼儿爱父母的情感。然后请他们说说要怎样来感谢父母,于是,有的说要听爸爸妈妈的话,有的说要送礼物给妈妈,当有位小朋友说要给他妈妈洗脚时,教室里顿时爆发出了哄笑声,小朋友们大声地议论起来。有小朋友捂住鼻子说:“好臭呀好臭呀”,还一遍一遍地用手扇着鼻子,好像他真闻到了那股臭味。幼儿这么强烈的反响确实出乎我的意料,我从一开始的惊讶变成了生气:洗一次脚怎么了,即使父母的脚真的像孩子说的那么臭,帮妈妈洗一次脚又怎么了,” 生气之余,我渐渐地平静下来,出现这种情况,不能怪我们的孩子,问题就出在我们的教育上,一位儿童教育家说:“只知索取,不知付出;只知爱已,不知爱人,是当前独生子女的通病。”问题出在孩子身上,根子还在于父母的教养方式。试想,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知道爱的孩子,长大又怎么能去爱别人,又怎么能适应社会生活呢,父母不仅要爱孩子,更重要的是让孩子学会爱。只管耕耘不问收获的父母之爱,很容易变成一种对孩子的私爱、溺爱。教师和家长应该及时对自己的教育进行反思,教育孩子同情人、关心人、体贴人、爱护人,给人以真诚的爱,使其成为有同情心、富有人情味的人。
作文九:《“四大教养”缺失, 阻碍中国“人的现代化”》1000字“四大教养”缺失, 阻碍中国“人的现代化”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有“四个现代化”的抱负——如今尽管仍是远景,却的确在“通讯与交通”等方面已经实现了三十年前无法想象的“现代化”。
然而,迫在眉睫的“第五个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却一直不容乐观。
之所以“第五个现代化”不容乐观,是因为现代人应该具备的一些素养文明我们没有。我们有的却是一些“现代素养”的反其道而行之,它们一直阻碍中国“人的现代化”。
一、侮辱公众场所、没有“公众场所”的概念
中国城市公众场所,经常可见“侮辱公众场所”一景:或不分场合情侣“发情”,或蹬踏座椅、或公众场合吸烟……路人采取避之的策略慌忙走开,却无奈这样“侮辱公众场所”的人越来越多、行为也越来越放肆,这不仅是缺少教养的体现,且有“侮辱公众场所”之过。
二、不考虑邻里、没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概念
居民楼里的装修通过谁了?不分时候、不管他人休息时间的装修又通过谁了?管中窥豹中国屡见不鲜的“小事”,略见一斑的却是不管他人死活、没有“尊重他人权利”概念的陋习。
破坏居民楼整体结构、骚扰他人的日常生活,这在现代国家可不是小事,而是可吃官司的侵犯他人权利的大事情。因为它直接影响邻里居住安全及人类居住指数。
三、习惯拥挤、没有“有序意识”的概念
中国校园时常出现“踩踏事件”。孩子们甚至为他们的“无序意识”付出了生命代价。而孩子们的“无序意识”,又是怎样铸就的呢?
即使早有家长与老师的“红灯停、绿灯行”嘱告,但斑马线前的红灯时,若绝大多数行人纷纷不管三七二十一拥将过去,这一端仅剩下孤单的一个孩子等着“绿灯行”,久而久之,他只能离“有序意识”的现代人越来越远。
四、动不动就“下跪”、没有“人格平等”的概念
除了祭祖先和拜父母,一切“下跪”症都不是现代人的举动。但我们的“下跪”的现代版看得依然很多,甚至可以从现象归结到一种情结——“下跪情结”。
现代社会的一个正确价值观是:被赐予的东西没有价值。发达国家中的情感戏中,下跪几乎是看不见的。而东方国家中,尤其是历史悠久的东方国度,下跪仍在情感戏中“高潮”使用。这种“境界”与“传统”有关,而这种传统并非什么文明的产物,只是文明与不文明之分。把下跪称为“文化”实在是对文化本身的亵渎。昔日“游街示众”,而今谁还认为那是一种东方“文明”呢?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关于“人的现代化”的实现——有人言教育使然,笔者却不以为全对。教育不发达而导致的“人的现代化”滞后的确是一个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普及公民意识,任你学历再高也难以激发出社会责任感来。人一旦失去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冷漠和麻木必顺势而成,“人的现代化”便无从谈起了。
作文十:《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7500字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RMAL    UNIVERSrIY 2009年第3期 JOURNAL   OF    SOUTH   CHINA   2009年6月  No(3,2009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un(,2009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
倪瑞兰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对劳动教养监督不力的现状以及更好保障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这  些原因决定了要加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没有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劳动
教养法律监督的开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等行政法规、司法
业务性文件,因此,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法律依据不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尚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对劳动教养的呈 批、审箍、复查、复议程序无法监督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必要性;法律依据;问题;完善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9)03—0042—04 中图分类号:DF88        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即赋予检察机关劳动教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
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只能是宪法和    一项重要职权,是对劳动教养这种行政执法行为的 法律;检察机关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的依据即检察   一种监督。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等种种原因,   机关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这 该项法律监督工作一直未能有效开展。为加强劳动 个依据可以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   定的教养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1987年制   (一)对当前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法律依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以下 据几种观点的分析   月22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称《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于2008年2
当前论者在论述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    教检察办法》(以下 据时,大多将两种法律依据予以混同,如有论者提   称《办法》),对劳教检察部门的职责、监督的范围、   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 程序等都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从笔者所掌握 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  的资料来看,似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法律 活动实行监督;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  监督权尚未进行系统和深入研究,公开发表的学术   《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劳教检察的职权、业务 院 成果也不多。有鉴于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劳动教
养法律监督的完善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理论和实 范围、工作制度和方法,这一切为人民检察院履行劳
教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Ll o或者践有所裨益。
认 为,《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劳动 一、关于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  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是目前据以开展劳教  监督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拉1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
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检察机关享有劳教法律监 律依据包括检察机关 享有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和检察机关行使劳 督权的法律依据和行使劳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予以区分。只是泛泛地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  教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检察机关享有   收稿日期:2008—09—20 作者简介:倪瑞兰(1967一),女,河北张家口人,武  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判断其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业务文件作为劳教检察工作    否是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据,还需要结合 的法律依据。然而,《补充规定》虽然经过了全国人 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来予以判断。  属于行政法规的范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毕竟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公布的, 2(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组织法依据是    畴,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不能赋予   否存在。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检 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今 察机关有权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年颁布的《办法》及已失效的《办法(试行)》,都只 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是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性文件,其只能依据宪  该款是唯一可能成为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 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有关业务问题作出相应规 督权法律依据的条文。现在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劳动  定;而绝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设定检察机 教养是否属于劳动改造活动的问题。我国1954  关自己的权力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因此,这些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文件也不能成为赋予 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已失效)第二条规定:“中  年 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综上所 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述,
《补充规定》及《办法》都只是检察机关行使劳动 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  教
罚和改造的机关。”这说明劳动改造的对象是罪犯,   养法律监督权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享有劳动 而劳动教养的对象则是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两者显   教养法律监督权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  然不同,而且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劳 律
动改造机关来看,只有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 依据是否存在 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四类,显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机 督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   关。或许有人会说,《劳动改造条例》已经失效了, 权的法律,我们就只能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   但我们认为,该条例虽然失去了法律效力,其关于劳 寻找相应的依据。 动改造的对象和劳动改造机关种类的规定却仍然是 据1(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    可以沿用的。另外实践中一般将劳动教养人员和劳 养是否存在。遍观我国宪法,唯一可能成为劳动教  动改造人员统称“两劳”人员也说明两者是不同的。 法律监督权法律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百二十九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存在性   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 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程序不同、执行场所不   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该条内容来看,似乎很容易    同、适用的期限不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等六 就会得出以下结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 大区别。[31既然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存在显著差 督 机关,必然享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权,劳动教养法律监  异,那么显然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 权正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范具有纲 并未包含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领性的特点。宪法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目前我国   不可能对检察机关职权的具体内  检察机关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是不 容作出详细的规定,也就不可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足的。享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因此,宪法第一百二    十九条正是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宪法  二、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依据。  高检院颁布的《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的人 从表面上看,上述论证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               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即劳动教 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提出疑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      养机关活动监督权;执行和监管活动职务犯罪侦查 法律监督机关就必然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吗?如 权;劳教人员、留场(厂)就业人员犯罪案件批捕、起      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可以认为凡是与法律监督 有关的权力都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呢?是否可以认     诉决定权及侦查监督权;劳教人员、留场(厂)就业  人员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审判监督权。      为,已经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仍然有
《办法》第三条则将劳教检察的职权改称为职责,这  宪法依据,应当恢复呢?显然这种逻辑推论是不能     反映了一种认识上的进步,说明《办法(试行)》注重 让人信服的。因此,由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强调权力,《办法》则更强调的是责任。《办法》所规  得过于抽象,单纯就该条难以判断其是否是检察机
定的劳教检察的职责相比《办法(试行)》而言有明  达到预期效果。正如有论者提出的,“现行法律法   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但由 显进步。一是将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监督权予以具体  于没有明确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其建议或纠正 化,分解为劳教执行、监管活动监督权与劳教变更执   意见往往流于形式,形同虚设。”【41目前虽然在行呈报、审批监督权;二是不再将留场(厂)就业人  <办法(试行)》进行修正的基础上,颁布了《办法》, 对 员犯罪案件列入劳教检察监督的范围;三是将原来
规定在《办法(试行)》第一条不同款的起诉与不起 但监督的手段仍然限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在监
督手段上,《办法》相对于《办法(试行)》唯一的进  诉决定权、提起公诉及支持公诉权合并在一款内规
步只是明确了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程序。在这种  定,这可以概括为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权;四是明确
情况下,仍然不能改变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力度不  规定了对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五是将原
够、被监督者不予配合则监督无效的局面。 报、申诉 来没有纳入劳教检察职权而另作规定的受理控告、举
2(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 权纳入劳教检察职责中予以规定;六是增加
法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办法》均没有关 了其他劳教检察权的规定,保证了概括的全面性。
《办法(试行)》除规定的劳教法律监督权的职   于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进行监督的规
定,《办法》只是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对劳教变更执行 权范围比较狭窄外,其规定的监督程序也非常简单, 呈批行为及变更执行决定的监督,另在第二章第八    只包括对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劳动教    条中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人所人员不符合劳动 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案件的处理、对申诉和    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检察长 控告的处理等四种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入所和出所    批准后,将有关材料转交劳动教养审批地人民检察 检察监督、禁闭和事故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办    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这种规定当然有可能在事后 法》在扩大了监督范围的情况下,还明确了监督的    纠正审批行为的错误,但并没有在当时对劳动教养 具体程序,其将入所、出所检察作为单独的一章,明    审批行为予以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 确规定了人所和出所检察的内容、方法和提出纠正    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 意见的条件等监督程序,还将监管活动检察与教育    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 活动检察分别用一章予以规定,也详细规定了紧闭    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 检察与事故检察的内容、方法和提出纠正条件的程    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然而不论是《办 序。《办法》还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法 法(试行)》还是《办法》均未有对上述劳动教养复查    律监督的手段: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并规定了纠正    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劳动教 违法和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  养复查监督的缺位。《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包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主要    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 括:1(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权。该权力    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 又包含人所检察、出所检察、紧闭检察、事故检察、教 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育管理活动检察等权力;2(劳教变更执行呈报、审批  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检察 监督权。该权力又包含劳教变更执行呈报检察与劳
机关目前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尚无法监督,这也就意味  教变更执行审批检察等权力;3(执行和监管活动职
着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复议也是无法监督的。  务犯罪侦查权与预防权;4(劳教人员犯罪案件批捕  权
3(对于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执行依然无    与公诉权;5(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权、侦查
法监督。目前根据《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 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 6(受理举报、申诉、控告权;7(
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呈报、决定等行为进行监督,  其他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但对作出决定后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执行情 三、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况则无法监督。实践中存在一些劳教所对所外执
(一)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行、所外就医人员管理松散,被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条
件消失,或者疾病痊愈也不收回所内执行,甚至出现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除存在前文所述的法律依据 不足的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就等同解教的情况。     (二)完善建议1(监督力度不足,被监督者不予配合的,则无法 44
针对上面论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 人员申请复议的,将该案件报上级检察机关监所检   察部门处理。 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 有论者提出,为加强对劳动教养呈报、审批程序 1(完善法律,解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缺乏法       的监督,应规定“凡涉及到劳教执法的重大事项,在 律依据的问题。首先,应在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    基层单位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告知检察院, 机关职权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 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决    具体来讲,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款    定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备案”。【6 o这种加强检察修改为:“检察机关有权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    关对劳动教养呈报、审批监督的思路无疑是对机 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 笔者认为法律只需要规定加强对劳动教养审  的,但 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次,应该由人大制    的监督就已经可以了。因为劳动教养呈批行批行为 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专门法律,对检察机关    引起劳动教养审批行为的发生,并不必然导为只会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作出具体的 教养决定的错误。影响劳动教养决定正确与   致劳动 规定。当然可以考虑由人大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    键是劳动教养审批行为,因此应加强对劳动否的关 对劳动教养的整个制度予以规定,同时将劳动教养   批行为的监督。而且对劳动教养呈批行为进行审查 教养审 法律监督制度作为单独的一章予以规定。
也有干涉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嫌疑。另外,呈批与 正 2(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性监督权力。
审批往往是不同级的公安机关实施的。如果同时对     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在刑事执行和劳教领域检呈批与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则涉及到两级检察机关     察监督应具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这是检察监督职
能发挥作用的必须。"【纠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采用 的协作;如果被劳教人申请复议,则可能会涉及到三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方式效果不佳的现状,就必须 级检察机关的协作。这一方面增加了各级检察机关
协调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执行的在法律中明确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及不   4(规定检察机关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执 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规定,有关机 行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劳动教养执行机关  关或部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 的相应义务。法律在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所外执行、  或《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执行或采  所外就医人员执行监督权的同时,应明确规定检察机 纳,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采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关应定期对劳教所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 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应该赋予被监督者申请上级检 情况进行检察,劳教所也应将定期对所外执行人员和  察机关复议、复核等救济的权力。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复 所外就医人员考察的结果报送驻所检察机关。检察  机关还可以采取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专项检察行  查程序进行监督的程序、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动等方式,开展对这两类人员执行情况的监督。  劳动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  教养管理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教养审批、复 参考文献: 查,而复议则只能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 [1]  刘仲发(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法学杂志,  教养管理委 2005(3):53-55(员会才能进行。那么为便于监督,法律应规定公安    柯年(试论劳教检察的特点和完善对劳动教养机关活 [2]  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收到呈报劳动教养案件 动的法律监督(中国刑事法杂志,1994(2):64—65( 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或不予劳动教养决定的,应在  [3]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改造”吗(半月谈,21304(8):73( 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应材料送达同级检察机  [4]裴益民(劳动教养,检察监督如何作为(检察日报, 关监所检察部门,如被劳动教养人不服,提出复查或  2001—1l-05(3)( 者复议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均应通知同级检察  [5] 白泉民,尚爱国(监所检察权新论(人民检察,2007 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决定是否 (15):37—43(
[6]   沈欢芝(完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构想(检察日报,  正确进行审查,认2005一09—20(3)( 为决定错误的,提出相应纠正意见。对于被劳教人  员申请复查的,对该案件再
【责任编辑:赵小华】     次予以审查;对于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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