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什么罪名?

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都说走过最远的路,是别人的套路,
然而,有一种套路,如果你不注意,
那将是让你倾家荡产的悲惨之路。
这个套路叫“套 路 贷”。
你被“套路”过吗?
安吉县居民孙某资金紧张,其无意中在陌陌上看见一则“车子无抵押贷款”的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叶某,双方沟通后,孙某向叶某借款11万元,签下了叶某等人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并向叶某等人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在扣除叶某等人提出的“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后,孙某只拿到了6.5万元,后叶某等人以要在叶某车子上安装GPS为由,将孙某奥迪轿车开走隐匿。第二天,叶某等人便拿着孙某出具的借条向孙某强行索要11万元,称不给钱就不还车,孙某发现上当后报警,后叶某等3人被抓获,最终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邓某某等人在安吉县城区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拉拢了陈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负责放贷、追债等业务,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牟取非法利益。邓某某等人先后向被害人张某、谈某等人放贷,并欺骗对方出具高于实际借款金额数倍的借条,在被害人无力还款后,邓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实施言语威胁、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按照借条上虚高的借款数额还债,后被害人不堪其扰选择报案,邓某某等6人被依法批捕。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不法分子以“借款”为名,事先为借款人设置圈套,最终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新型犯罪方法。“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套路贷"有什么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对外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借款人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高数倍的或其他明显不利于借款人“借款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不法分子为获取日后可能发生的借贷诉讼有利证据,常先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人,再以各种借口让借款人将大部分借款取现后,在无监控的地方返还出借方,通过此种手段制造银行流水,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同约定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不法分子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常单方寻找种种借口,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会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总额更高的“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要债务。不法分子常通过言语恐吓、滋扰纠缠、敲诈勒索、限制自由、实施殴打、虚假诉讼等方式,实现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债手段及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们该如何防范呢?
理性消费,正规渠道借款。倡导理性消费,日常生活中如急需用款,最好先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也可以向银行借款,不要向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仔细查询,明确公司资质。“套路贷”不法分子一般对外都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际无金融资质。因此,万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在借款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对方资质,看其是否正规。
谨慎预防,做好资料保存。在签订借条时,一定要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利息另行约定。拒绝签署含有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的借款合同,避免掉入“套路贷”陷阱。同时,将借款资料保存,对借款对话过程录音,万一遭遇套路贷,可以在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及时止损,果断报警求助。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若遭遇暴力催款,更要及时报警,避免深陷“套路贷”,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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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非法套路贷、高利贷,涉及这些法律罪名
  大家都知道,套路贷和非法高利贷是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具体他们哪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却鲜有人了解。今天小萌就给大家逐条介绍下,&套路贷&和&高利贷&触犯的十条法律。
  1、敲诈勒索罪
  校园高利贷索要远超过国家法定利息的非法财物,已经是强行索要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了索取非法利息,用公开裸照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也是涉及最多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信息罪
  该条规定,是打击高利贷相关犯罪的利器。
  高利贷者获取学生信息,给学生的老师、家长、同学、亲戚朋友都打电话,其信息多是非法获取的,已经构成该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侮辱罪
  不少放高利贷的,对借贷女生,极尽侮辱,甚至公布学生裸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的放高利贷的,女大学生没有还款,就将女大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5、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有的将女生裸照制成光盘,出售牟利.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常常是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8、扰乱社会秩序罪
  放高利贷的,往往纠集多人,严重扰乱生产、生活、教学、工作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高利转贷罪
  放高利贷的,有不少是从银行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转贷他人,构成此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1、骗取贷款罪
  不少放高利贷者的资金,都是从银行骗取过来的。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强迫交易罪
  放高利贷的,强迫借贷者不断签订新借条,从而迅速从借款几万元变成几十万、几百万。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13、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1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了解这些罪名,大家可以对相关的非法贷款对号入座,举报也能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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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罪如何认定
“套路贷”诈骗罪如何认定
听说过套路,但很少有人听过“套路贷”。套路贷是诈骗分子以贷款名义实施一系列渐进的诈骗活动的作案套路。以防落入套路贷,我们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诈骗罪的认定和判断。下面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诈骗罪的认定要件,谨防上当受骗。套路贷案件形式复杂,是诈骗分子以贷款名义实施一系列渐进的诈骗活动的作案套路。套路贷背后带来的是大量诈骗罪的发生。让我们以案说法,见识套路贷触犯的诈骗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吧。一、案例导入上海的一名小伙子,就落入了“套路贷”的陷阱,他从小额贷款公司借了5万块,两年时间利滚利成了572万元,还赔上了自己和父母的住房。“套路贷”的套路究竟有多深?诈骗分子以所谓行规为理由,借5万却写11万欠条;新债还旧债,同样招数让欠款滚雪球;套路贷讨债人强占房屋,威逼移房;聘请法律人员,出谋划策、制作合同陷阱、打追债官司。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段。显然,行为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诈骗罪的认定(一)诈骗罪侵犯了什么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二)实施诈骗的行为结构是怎样的?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4、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三)实施诈骗的是什么人?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行为人出于什么犯罪目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套路贷”是一个披着金融工具外衣的骗局,套路极其深。刑法打击、部门监管双管齐下。如果您有借款需要,请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中一旦发现问题,特别是利息超过法定上限,或对方刻意绕开法律管制、签署虚假合同,一定要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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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四起“套路贷”案被告最高获刑16年:钱款专借“问题人士”还不希望他们还钱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高远
摘要:“套路贷”绕开了法律约束?实则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中还掺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上海司法机关将从严打击。
明明只想借款3000元,却糊里糊涂地签下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到手只有5000元。面对步步紧逼的讨债者,尚未成年的杭某偷出了家里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0余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欠款。
近期,此类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今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官揭秘“套路贷”的“套路”:专选未成年人、遇到困难的人,目标是房产
黄祥青介绍道,从当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套路贷”犯罪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从选择的作案目标来看,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者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者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
黄祥青说,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到了这一步,被害人需要还款的金额往往已经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其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所以面对疑似‘套路贷’的纠纷,我们会采取多个案件串并处理的方式。”黄祥青同时表示,法院正在对已经判决的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套路贷”的部分进行梳理,一旦查实,将会采取撤销原判决等措施。
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犯罪人员不希望被害人还款
对于不明内情的人来说,“套路贷”的“起手式”看起来与高利贷非常相似,都要签订一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不少被害人曾借过或者接触过高利贷,所以没有起疑,就此一步步陷入圈套中。”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道,“两者确实都增加了一部分数额,但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且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虚增数额也需要归还。‘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
段守亮表示,一般来说,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段守亮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绕开法律约束?上海将从四方面依法从严惩处
从本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来看,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从中可以看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于“套路贷”案件带来的严重后果,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从严从重惩治。
首先是定罪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其次,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再次,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后,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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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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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97
【全文】【】 &&&&   2016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多发。2017年5月、6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两次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专题会议,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防范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集中公诉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与指导。笔者结合本次三区办理的案件,对“套路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一、套路贷简介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VS高利贷
  1.“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2.“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当前套路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B区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团伙以及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该模式典型特征是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过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区典型模式有两种:
  汽车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团伙和敲诈勒索团伙,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使其写下虚高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该模式特征体现为中介团伙招揽顾客,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的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通过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并欺骗被害人不违约就不需要承担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而后出资团伙即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私自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赎车,否则即将抵押车辆处理掉。无抵押模式,该模式也是团伙作案模式,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先由一部分人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确定好目标后在不给付或仅小额给付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即以公司需要审核资信、贷款行业通行做法、无抵押需加倍担保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在借条及协议上数倍填写借款数额,而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条数额进行敲诈勒索。
  第三,J区典型模式,在该区套路贷案件中,其“专业性”体现更为明显。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
  二、“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瞿某等诈骗案例中,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散布“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等谣言,而后空放的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杭某写下虚高的借条,受害人因此形成的并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而后通过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恐惧中错误的处分了自己房产(其以为是抵押借款),最终结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产被诈骗团伙瞿某等合伙卖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是未成年写下的高额借条上的数额,而后目的演变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并一步步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吓等,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在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律师在明知受害人没有取得借款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被害人的相关财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后因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律师才申请撤诉、解除诉讼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师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2]在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贷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团伙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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