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来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这部分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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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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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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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与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均在各自的管辖领域中对经济业务的相关处理原则作出了规范性的限制,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正因为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领域不同,二者相互促进和影响,但是从本质上来讲,二者具有很大的区别,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1.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目的比较由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处理遵循不同的原则,其各自的核算目的也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将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财务活动的运行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并通过会计账户以及财务报表的形式,为使用者也就是企业行政单位的相关利益者提供所需的财务信息资料,进而为其进行决策提供有用可靠的信息。而所得税会计则是以保证税收为目的,根据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法规定,对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向国家所缴纳的税额进行核算,确定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返还的所得税额的计量。2.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法律依据比较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上来看,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收是体现经济的宏观发展,而会计则是满足企业相关经营投资者等个体的需求。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如《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其征税的重要依据。通常按照统一的计税标准,以所得税申请表的方式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财务会计则是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核算,并制作出财务报表,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真实性,具有一定的自主性。3.基本前提的差异分析(1)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就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体而言,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通过时也有一定的区别。所得税会计主体也就是所说的纳税主体,其主要是指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大部分的纳税企业或行政单位都属于纳税主体。而会计主体则主要是指财务会计进行财务核算的某个企业单位或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所处理的数据以及财务信息都在某个特定且相对独立的单位机构内,多数的法律主体都属于会计主体,但并非所有的会计主体都是法律主体,例如一些不能够对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单独承担的单位就不属于法律主体。(2)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的比较纳税年度主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通常以一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的一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开业,但是由于合并或破产等其它原因而导致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时,就要以其实际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年度。而会计年度通常是会计的分期,通常也是把一个年度作为一个会计期间。4.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比较(1)权责发生制在很多的国家的税务局都以权责发生职位基本原则,但是其在所得税会计和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差别。财务会计的核算主要就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保护政府税收收入为目的。而所得税会计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如果为了避免企业或行政单位幕后对利润进行操控来逃避税款,以保证财政收入,也会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式。(2)确定性原则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不管纳税人什么时候支付可以扣除掉的费用,其经济业务所导致的收入或者支出的金额都要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对于未来不一定发生的业务,税法往往不会进行确认。递延法就是确认性原则的实际体现,递延所得税是由于可导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事项所造成的,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就是确定的,这与财务会计所采用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一些经济事项进行报告是很相似的。(3)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纳税能力主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有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率也相同的纳税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款额数,由此可以看出,纳税能力体现出了合理负税的原则,但是,在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款的支付能力,防止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但却没有实际的税款支付能力,因此,所得税会计在处理会计事项时,要优先以税款支付能力为原则。5.会计计量的对比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税会计在处理交易和相关的会计事项时必须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财务会计的计量则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换句话说,财务会计只有在活跃的市场下,并且能够具有市场公平价格的情况下,才会对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所持有一定的资产发生变动时,财务会计要根据对其损益进行确认,而所得税会计只能对其进行确认却不能对其资产的税基随意进行调整变更。6.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国家为了实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保护税基,对于财务会计和所得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税会计应该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同时明确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而在会计准则中,要充分对客观环境、技术的进步速度、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分布特征等因素后,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以及折旧年限进行选择和确定,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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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可见,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差异。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一、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所有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明显的区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组织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家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这些组织,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身份不同,纳税义务也不相同。
  企业身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在中国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身份: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而言之,有机构、场所的,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无机构、场所的,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总之,只要是通过我国赚的钱就要征税。
  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基本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所得所得税计算,基本上还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征税,是有所得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l
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2个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节 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例外情形至少如下:
  第一,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第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使用了收付实现制。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税时考虑了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第四,扣除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的扣除,不仅要考虑权责发生制,而且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二、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
  1.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具体讲,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是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其中,应税收入应与为取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为取得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是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应以偷税论处,并加收滞纳金;已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当期未扣除的,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补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1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当年的收入与扣除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当年结清的。
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会计上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会计上允许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而税法上申报不实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进行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方式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就会造成当期应纳所得税计算的错误。
第四节 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一、资产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
  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二、负债
  《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借款费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可以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核算的借款利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借款,那么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利息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习惯、对客户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这些负债在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
  《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是不同的:
  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计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这里教材表述不太妥当,不用深究。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接受现金捐赠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拨款转入如果是用于建设专项资产的,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如果是直接转为企业所有的拨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资本溢价、债务的豁免计入营业外收入。
  3.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再重复征税。
  四、收入
  《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五、费用
  《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后,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明确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税法不可能全部列出。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扣除原则:
  1.正常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一项支出必须是正常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符合经营常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谓正常性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是在某一取得所得的经营活动中正常发生的,是纳税人在自己的特定经营中经常或习惯支出的。
  第二,费用支出应归属于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
  2.必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原则,是指一项费用只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要的费用是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具有经营目的的、适当的、有益的;对其他同类型企业的理性和谨慎的经营者来说在类似的环境下都会发生。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主要从支出在经营上的有无必要性进行判断,而不是支出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判断。
  3.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对于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对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说,多数实际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可以依据会计计算的基础直接使用;有的是应该限制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税法另行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六、利润
  《基本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的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中,与利润对应的概念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大于利润额的。这是因为一般说企业都会有调整项目,比如说,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有些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或者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小于利润额。这是因为企业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税收优惠,并且企业所得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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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可见,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差异。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一、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所有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明显的区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组织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家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这些组织,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身份不同,纳税义务也不相同。
  企业身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在中国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身份: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而言之,有机构、场所的,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无机构、场所的,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总之,只要是通过我国赚的钱就要征税。
  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基本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所得所得税计算,基本上还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征税,是有所得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l
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2个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节 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例外情形至少如下:
  第一,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第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使用了收付实现制。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税时考虑了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第四,扣除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的扣除,不仅要考虑权责发生制,而且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二、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
  1.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具体讲,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是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其中,应税收入应与为取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为取得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是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应以偷税论处,并加收滞纳金;已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当期未扣除的,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补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1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当年的收入与扣除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当年结清的。
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会计上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会计上允许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而税法上申报不实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进行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方式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就会造成当期应纳所得税计算的错误。
第四节 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一、资产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
  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二、负债
  《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借款费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可以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核算的借款利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借款,那么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利息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习惯、对客户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这些负债在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
  《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是不同的:
  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计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这里教材表述不太妥当,不用深究。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接受现金捐赠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拨款转入如果是用于建设专项资产的,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如果是直接转为企业所有的拨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资本溢价、债务的豁免计入营业外收入。
  3.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再重复征税。
  四、收入
  《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五、费用
  《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后,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明确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税法不可能全部列出。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扣除原则:
  1.正常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一项支出必须是正常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符合经营常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谓正常性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是在某一取得所得的经营活动中正常发生的,是纳税人在自己的特定经营中经常或习惯支出的。
  第二,费用支出应归属于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
  2.必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原则,是指一项费用只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要的费用是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具有经营目的的、适当的、有益的;对其他同类型企业的理性和谨慎的经营者来说在类似的环境下都会发生。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主要从支出在经营上的有无必要性进行判断,而不是支出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判断。
  3.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对于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对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说,多数实际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可以依据会计计算的基础直接使用;有的是应该限制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税法另行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六、利润
  《基本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的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中,与利润对应的概念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大于利润额的。这是因为一般说企业都会有调整项目,比如说,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有些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或者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小于利润额。这是因为企业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税收优惠,并且企业所得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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