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宗土地是否允许土地使用类型划拨有划拨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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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有()。
A.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的
B.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C.私有住宅转让后用于商业用的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的
E.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本题考核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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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法律咨询:划拨的能不能像出让的土地一样办理?如果能,其与出让的有什么区别?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承担的风险哪个更大些?
  律师解答:划拨不能单独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
  因此,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承担的风险更大。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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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 使用权类型:划拨地是什么意思?
1.划拨地用不用缴纳地方政府的土地承包费?2.划拨地的使用年限?
我有更好的答案
&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 &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 & & &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 & &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 & &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 & &虽然 & & & &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 & & & &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 & &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 & &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 & & &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 & &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 & &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 & & & & 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 & &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 & &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 & & & &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 & 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 &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 & &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 &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 & &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 & & &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 & &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 & &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 & &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5 & &&资料参考:江苏省泗洪县政府 & & & &&& 6 & & 我们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写着:& & & & &使用权类型写着 &“划拨”两个字& & & & &我们单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单位,& & & & &土地是划拨来的。
采纳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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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是没有年限的,国有出让住宅性质一般是五十年产权。
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国家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而划拔土地在国家征用时,没有土地补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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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政府划拨教育用地转让为何引发争议?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题:谁制造了划拨教育用地转让争议?&#160;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一块划拨教育用地被法院裁定给一家民营投资公司,随后国土部门为该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被媒体曝光后,这一转让是否违规引起部分法学界人士的关注。一宗政府划拨教育用地转让为何引发争议?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为此展开调查。
政府划拨教育用地被拍卖抵债
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原属民营教育机构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1987年,该院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这一地块的使用权,并明确用途为教育,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之后,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经营出现亏损,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经过多次流拍,法院将这块地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2.34亿元的价格裁定给三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仲裁过程中,法院立案庭于2011年6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房产。
2012年8月,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涉案房地产价值为32426.13万元。随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三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并向北京市国土、房管部门送达法律文书。
2013年6月,申请执行人“三浦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达成执行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记者提供的文字回复显示,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为“三浦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土地用途仍为教育用地。回复中特别标明,按照2007年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教育用地属于科教用地范畴,因此土地登记用途填写为科教用地。
教育划拨地处置程序引发质疑
这一案件的处置过程引发部分法律专家关注。专家围绕国有划拨用地该如何依法转让、涉案企业有无权力享受划拨地、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提出质疑。
受访的法律专家认为,在涉案企业有无权力享受划拨地尚且存疑的情况下,相关裁定不够严谨,国土部门在未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发出审查建议的情况下,给涉案企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对哪些单位可以取得划拨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涉案公司是民营投资公司,不具备获得国家划拨地使用权的资质。
张树义说,无论是2007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都适用于这一案件。虽然国土部门是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为涉案企业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仍受上述法律法规的约束。
据法学专家介绍,1997年8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裁定。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土地可以随地上附着物同时转移;但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且应该在法院的裁定中写明。
北京大学法学专家姜明安表示,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房产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审查建议”。
“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国土部门应当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程序与条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修全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介绍,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义庙2号院案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张树义认为,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并不严谨,国土部门在未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裁定发出审查建议的情况下,给涉案企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上存在漏洞。
划拨土地转让亟待纳入规范化轨道
面对专家质疑和公众关注,当事各方都认为自己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履职,相关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法律法规细节缺失,是造成目前争议不断的重要原因。法律专家建议,应尽快启动针对此案的调查程序,以规范此类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唐述梁告诉记者,整个案子的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对划拨地的处理没有问题。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加以逻辑分析,可以得出相应观点。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曾经依法和国土部门进行了沟通,国土部门认为没有改变土地性质,还是划拨地,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唐述梁认为,但在相关程序上,法律对细节的规定有待完善,这是造成当前争议的重要原因。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海淀分局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三浦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批准用途并未改变。
国土部门表示,“三浦公司”取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浦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依程序申请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国土部门已于2014年3月5日正式受理了“三浦公司”的土地出让申请。
张树义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国土资源部早在2007年就曾明确表示,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抵债,三义庙2号院案恰恰是将国有划拨用地用于偿还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经营债务的典型。即使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上级部门应尽快启动针对此案的调查程序,以规范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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