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救助资金能否抵扣司法所 基层维稳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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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政府的一名负责官员,以&维稳&的名义卖掉了一家公司的土地。后又打出&维稳&旗号,成功抗拒了法院对该土地的强制执行。
但执行法官赵书军并不服气:&难道不讲法律、不追查下去就稳定了?讲法律和追查问题反而就不稳定了?&&维护稳定是你政府的事情,但怎么能拿人家的财产来维稳?&
法官们还破天荒地把&被维稳&的情况写入了法律裁定中,以示抗议。
执行法官赵书军在展示被&维稳&的法院执行案证据。 (南方周末记者 曹勇/图)
皱眉,低头,缩肩,两手插在裤包里,沉默寡言、闷闷不乐&&湖南省慈利县法院执行局法官赵书军出现在了南方周末记者眼前。
两个月前,日,抗争无效的赵书军迫于上级的&维稳要求&,违心地作出了一份&解除财产查封&的裁定(涉及一宗市值数亿元的土地)。他认为这是违法的裁定,以至一个多月来,&天天都在忍受内心的折磨&。
令人称奇的是,赵书军等执行法官,把&被维稳&的理由写进了裁定书,以示无可奈何的抗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甚至参与违法最终导致司法腐败的案件。&赵书军说,他无力改变判决,能做到的,就是&无畏地把一切都说出来&。
&顶牛法官&受命
法院碰上了这个 &烫手山芋&式的案子,就想到让&顶牛&法官赵书军来救急。
2010年7月,赵书军接手这个执行案子被慈利法院一负责人认为是&临危受命&。
赵书军是慈利县政法系统中有名的&顶牛法官&。慈利县法院一负责人称赵业务能力强,敢说敢干,道理在手,谁的账也不买。有一次甚至因为院领导干涉一个案子,他直接在办公室冲领导发了一通火。
赵书军也自称:&一个法官连基本的原则都不坚持,那还谈得上什么公平公正,还有什么资格判案?&
法院在碰上&烫手山芋&式的案子时,自然就会想到让赵书军来救急。
这个&烫手山芋&式的案子是湖南省高院指令慈利县法院执行的。
这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长沙商人许俊伟、张建英诈骗了张家界慈利县人章胜汉446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章胜汉申请追缴其赃款返还受害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但长沙中院一名法官说,案子&很烫手&,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得法院寸步难行。法院查封了许俊伟用诈骗资金并购的原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城公司)位于长沙芙蓉区的一块时值千万元的土地,欲过户给章胜汉,但长沙市政法委命令法院直接将土地解冻过户给了另外的受益者。长沙中院立案半年未能给章胜汉拿回一分钱。章胜汉情急之下向湖南省高院反映,省高院遂于2010年上半年指令慈利县法院承办此案。
湖南省高院的一名法官说,高院对章胜汉案大致有两种意见:同情章胜汉的,主张按法律程序坚决执行;反对者给出的理由是,章胜汉案件不应由法院执行,诈骗案的追赃怎能要法院承担?指令下达前,分管执行的张副院长被院内院外诸多反对者光顾,他们认为由慈利法院执行显然对章胜汉有利,使得张副院长连喊&烦死了烦死了&。
但慈利县法院接手此案后,受到的阻力更加复杂与频繁,以致合议庭成员、民一庭庭长朱业雄都不同意在办案材料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慈利县法院针对该案的专案组工作难以为继,只能解散。随后起用赵书军,组成了新的执行案专案组。
副区长插手巨额土地交易
&这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新的专案组将重点放在了追查诈骗资金的流向上,因为诈骗是以土地为载体进行的,到长沙市国土局的调查就必不可少,然而,长沙市国土局却并不配合。
赵书军态度强硬地调出了所有的原始材料,结果有了惊人的发现:芙蓉区政府与彭再魁副区长冒用了土地拥有方华城公司的名义,将一块市值亿元的土地转让给了长沙信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长信公司)。
赵提供的证明表明,2009年9月,华城公司一块47.545亩、现市值数亿元的土地被国土局悄悄过户给了长信公司。这块土地的转让合同上,出让方(甲方)是华城公司,受让方(乙方)是长信公司,转让价只有3200万元。然而,合同结尾处,甲方公章处盖的是芙蓉区政府的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处签的却是芙蓉区政府副区长彭再魁。
&这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赵书军认为。他们当机立断,要查封这块土地。但国土局不同意,一个工作人员强硬地说,&华城根本就没有土地了,怎么查封?&赵书军将合同给他看,那人才同意查封,&他明明知道有这份合同,却故意装糊涂,可恨。&赵书军回忆。
合同还有几个疑点需要追查:首先,专案组在档案中竟然发现了这合同居然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只有彭再魁副区长的签字,没有芙蓉区政府的公章,也没有签约日期;另一个版本有彭再魁的签字,以及芙蓉区政府的公章,签约日期填写了2007年11月,没有具体的日期。为什么会有两个版本?冒名转让土地究竟出于政府行为还是彭再魁副区长的个人行为?
另一个问题是土地转让价格,其评估是由芙蓉区政府于2009年委托一个评估公司做的,其使用的评估基准居然是2005年的土地价格标准。赵书军说,长沙2005年的地价和2009年相比,平均每亩差价在几百万以上。
专案组追查付款情况。结果又发现:款并不是长信公司付的,而是长沙佳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佳天公司)支付的,金额是6000万元。专案组欲进一步追查,被佳天公司和长信公司拒绝。这6000万元进了长沙市芙蓉区政府下辖的、属于副区长彭再魁分管的重点工程投资建设办公室。为什么多出了2800万元差价?它是以什么方式进入重点办的?重点办的账上有没有反映出来?它又去向了何方?
赵书军带着专案组找彭再魁了解情况,去了几次彭再魁都不见他们,&给他打电话,他把我们的电话设置为黑名单。&赵书军说。后赵书军在办公室里堵住了他。赵书军回忆,当时彭再魁冲专案组人员吼道:&华城公司的事,你们最好不要介入。&赵书军火了,将一摞材料啪地甩在桌上,质问:&你凭什么代表人家出让土地?&彭再魁支吾不能对。后彭让区政府法制办接待专案组,但四处碰壁。
赵书军还在执行中对一些官员作了录音。其中一名芙蓉区政府官员对专案组嚷:&别找我,都是彭再魁一个人干的!&
&协调会&硝烟弥漫
&不要干涉司法程序,不要涉案太深,否则会付出代价的。&
2010年7月下旬,张家界市政法委副书记陈旗奉命出面组织长沙方面和慈利法院进行&协调&。政法委一核心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披露了该次&协调会&内情:
芙蓉区政府后来向湖南省政法委告慈利法院的状。省政法委一位负责人要求陈旗组织双方协调,&很显然,长沙方面是想走上层路线给我们张家界政法委施压,让我们逼慈利县法院低头,解除对土地的查封。&上述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哪是一个协调会,分明是一个强迫会。&
陈旗当即向湖南省政法委解释:这是省高院交办的一个案子,走的是司法程序,政法委不能插手干涉办案。但湖南省政法委那名负责人要求张家界政法委&监督&该案。陈旗说,芙蓉区政府向上面汇报的时候,打出了&维稳&的旗帜,省政法委就不得不过问了。
这是一次火药味很浓的见面会。长沙方面由芙蓉区政法委一位刘姓书记和区政府遗留办主任叶春强带队,参加的有法院和长信公司负责人。
慈利县法院首先发难,指责芙蓉区政府一些官员故意刁难,干预、阻扰司法,并且有参与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
会议记录显示,叶春强讲了两个解冻的理由:因为一些历史遗留原因,这块土地涉及的老百姓要上访,恐出现不稳定因素;长信公司属正当交易,是&善意取得&。
会议记录表明,赵书军在会上当即驳斥:&证据显示,所有问题,包括老百姓的上访等,都是你们区政府官员们弄出来的,要说不稳定,首先是你们在制造不稳定因素;其次,你不稳定了,也不能拿人家公司的财产来解决问题呀;第三,你未经授权冒名将人家公司的土地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是非法的,是强盗行为,你们区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利来处置华城公司的资产&&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也没有处置权。&
会议记录还显示,陈旗也在会上正告长沙方面的人:&你们这是典型的与民争利&&不要干涉司法程序,不要涉案太深,否则会付出代价的。&
张家界政法委一位与会者说,长沙方面来人很尴尬,芙蓉区政法委那位副书记脸色铁青。
见面会不欢而散。赵书军说,&协调会&最后成了&声讨会&,这是因为&早就憋了一肚子火&,&执法人员见了非法的人和事,那还有什么好客气的?&
要维稳还是要法律?
副区长彭再魁没谈法律依据,只谈维稳理由。但法官赵书军当即反驳:难道不讲法律、不追查下去就稳定了?
见面会引起了张家界市政府的重视。市政府一名官员说,长沙方面不断有人鼓动从长沙调来的市长赵小明向慈利县法院施压,但赵小明听了慈利县法院院长王章祥的汇报后,鼓励法院依法办案。
感到振奋的王章祥向专案组承诺将提供全力支持。一名法官分析,王院长其实是很矛盾的,一方面作为法官,他有良知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官&,他又承受很大压力。
专案组锲而不舍地追查,导致&协调会&后一个星期,长沙的法院和慈利法院之间上演了一场激烈的交锋。
仍然是&协调会&,地点换到了长沙。长沙方面阵容强大,除了一个芙蓉区政法委书记外,还有区法制办、区法院、长沙市中院一干人等,彭再魁也露了面。
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指责慈利县法院不该立案,理由是:没有法律规定慈利县法院可以立案;信天公司取得土地是善意取得。
令赵书军诧异的是,一向平和喜欢按照&上面&意思办事的王章祥院长嗖地站起来,言辞激烈地驳斥对方:&案子是长沙市中院立的,是中院和省高院协调后按法定程序交给慈利法院执行的,怎么不能立案?刑事判决后民事部分的执行怎么不能立案?&
会议记录显示,作为芙蓉区政府派出的代表,副区长彭再魁没谈法律依据,只谈&政治&理由:要维护稳定,要安置村民。
赵书军当即反驳:&难道不讲法律、不追查下去就稳定了?讲法律和追查问题反而就不稳定了?你今天要维稳,把这块地卖了,明天要维稳,是不是可以把华天(湖南著名的五星酒店)也卖了?维护稳定是你政府的事情,但怎么能拿人家的财产来维稳?你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人家的财产,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又是不欢而散。
维稳终占上风
这天,被赵书军认为是法官生涯中最耻辱的一天:&我坚持了近二十年的信条瞬间崩溃,我感到前所未有的迷茫。&
激烈的法院交锋过后,慈利县法院向湖南省政法委和湖南省高院作了书面汇报。该汇报除认定芙蓉区政府弄虚作假,违法转让土地外,还特地加了两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一,维稳的主体不是个人或者一个企业,而是政府,政府需要维稳资金,也不能随意去处置一个企业资产而达到维稳目的;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个人、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010年9月中旬,湖南省高级法院一位黄姓法官向前来协调的慈利法院副院长汪坚口头宣布:慈利县法院立即解除对那块土地的查封。
汪坚不答应,双方法官遂发生激烈争吵。汪监请求湖南省高院出具&解除查封&的书面指令,被拒绝。
消息传回法院,引起了慈利县法官们的普遍反感。有法官发牢骚说:&高院水平比我们高,怎会作出这样错误的决定?&法官们坚持发出自己的声音,合议庭迅速合议,结果一致认为:不能解除查封。
赵书军把这个意见汇报给慈利法院院长王章祥,王院长正在办公室里来回转圈子。就在刚才,湖南省高院一负责人刚给他施压要求&解除查封&。王章祥最后顶不住压力,命令赵书军写解除查封裁定书。赵书军当即拒绝,王章祥就恳求:&那你就算帮我一个忙吧,否则我交不了差呀!&赵书军牛脾气上来了:&坚决不写。&自那以后,王章祥再没就此事找赵书军。
法院临时召开了审委会,以5∶4的结果决定&解除查封&。
日,合议庭被迫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但是法官们心有不甘,于是在这份《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中出现了这样的罕见内容:&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湖南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
这天,被赵书军认为是法官生涯中最耻辱的一天:&我坚持了近二十年的信条瞬间崩溃,我感到前所未有的迷茫。&
日,一直没有等来法律正义的受害人、强制执行申请人章胜汉老人,因抑郁、情绪激动脑溢血猝死,终年5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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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10:19:28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我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获得救助,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结合我院在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本院正在审理的,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又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致被害人一方危及生命或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院正在审理的,与案件所发生的事件有关且因此造成被侵害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而危及生命或使生活陷入困境的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或近亲属。 &&&&&&&&&&&&&&&&&&&&&&&&&&&&&&&&&&&&&&&&&&&&&&&&&
(三)本院正在执行的,因案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执行的,因此危及申请执行人生命或使生活陷入困境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近亲属。
(四)因与本院受理案件有关,且该案件的结果直接造成当事人危及生命或使生活陷入困境,愿意接收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信访案件的信访人,可以参照执行。但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司法救助金后应予追回。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正、公平、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二)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人条件的当事人,各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三)坚持适度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个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四)坚持属地救助。凡由我院受理案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应当得到救助。
第三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以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侵权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第四条&司法救助后,并不减轻或免除相关义务人的给付义务,相关义务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司法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数额。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本院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一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办公室、审监庭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任由院长兼任。
第七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审判监督庭的副院长担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兼任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第八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讨论决定本院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起草相关文件;
(二)司法救助案件审查;
(三)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救助金额意见并呈报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
(四)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五)司法救助金的发放;
(六)对于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七)与司法救助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1)&区财政和上级法院拨款。
(2)&案件执行款暂存账户所产生利息。
(3)&被救助人在得到赔偿款后,应当返还的救助款。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就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申请人向办案审理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案件审理部门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职权告知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并由案件审理部门记录在案。救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执行或信访部门收到救助申请后,可以提出救助建议,将相关材料于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并转交立案一庭。
第十六条&立案一庭应当日立案,并根据转交司法救助的部门、所涉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案件类型代字。法院代字为津(),案号以顺位自然数编排。司法救助案件无需申请人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立案一庭在日内分案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合议庭承办司法救助案件,审查相关材料,案件审理(执行)、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合议庭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请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讨论后日内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和司法救助决定书,决议仅载明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的具体金额。
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由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存查。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救助的,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手续齐备后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第二十三条&对决定不予以救助的,应及时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审批,发放救助金时,应当向救助申请人说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签字,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当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第五章&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结合。
第二十六条&司法救助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
第二十七条&救助金额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家庭经济条件,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做好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救助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实行。
&&&&&&&&&&&&&&&&&&&&&&&&&&&&&&&&&&&&&&&&&&&&(共印35份)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日印发 &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举措彰显群众观点
  红网娄底站8月24日讯(通讯员 蔡湘军)“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经过我们努力,又从市政法委给你争取到了司法救济款5000元,我们明天给你送过来,你就安心养伤吧!”这是冷水江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给一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谢某的电话,谢某是一中巴车售票员,因司机违章驾驶,造成她一级伤残,事后虽然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谢某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等50多万元,但被执行人逃离冷水江不知所踪,且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谢某为治疗负债累累,生活极其困窘。冷水江法院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列为网上追逃对象,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为谢某多方奔波,从院里及上级单位先后筹措到司法救济款3.5万元,解决了她的燃眉之急。  这样的例子在冷水江法院不胜枚举。再如新化温塘康某等两人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康某等两人上世纪八十年代在锡矿山一家锑矿工作受伤,但因该锑矿政策性关闭,康某又双目失明,赔偿款拖延数年都得不到偿付。冷水江法院执行局多方奔走呼吁,为两人筹措到司法救济款11万余元,让两位老人感动得点着拐杖、相互搀扶着送来锦旗。今年上半年处理的冷水江市渣渡镇谢某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一案,谢某因交通事故被致二级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70余万,但被告人案件判决前仅支付了1200元且再无力支付,冷水江法院刑事庭考虑到被害人实际情况,多次向政法委汇报,筹措到维稳资金0.6万元、交通救助基金0.6万元,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又拨付出司法救助款0.8万元,共2万元;还有交通肇事罪受害人金德英、未成年受害者因打闹玩耍被铅笔刺伤眼睛的渣渡镇小学生谢某等等,均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受惠者。
  冷水江法院近年坚持司法为民的群众立场,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实施其他司法救助措施,在既得利益上依法向工伤、肇事、伤害等弱势群体倾斜,执行被拖欠工资款325万元;对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年均缓、减、免交各种案件诉讼费金额高达95万余元;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年均各方筹措司法救助基金20万元以上,提供司法救助年均50余人次以上,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冷水江法院的司法救助举措,彰显群众观点,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与和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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