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跟哪些厂家有合作关系

  坐落在合肥市新蚌埠路98号的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每天晚上偷偷释放毒气,空气污染特别严重,气味特别难闻,附近居民苦不堪言。该企业坐落在合肥繁华市区,二环以内,附近居住了大量的居民。西边是元一名城二期,南边是银都苑、金桥湾花园、天目未来等住宅区。该厂于90年代初开始新办,位于南边早期居住的居民到今天为止,断断续续出现由于癌症去世的。附近居民多次聚集向政府反映情况,由于无法证明癌症是污染直接造成的结果,最后都不了了之。鉴于此,很多有条件的居民慢慢搬离此地,无条件的居民继续受此毒害。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政府引起重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还居民一个明净、健康的生活环境。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给您带来更多关注率,曝光,需要可以联系qq:3143五五2086
  顶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长丰恒阳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华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律师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明贵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和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运输合同、支付20万元运输保证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运国内公共运输业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运输义务,日,原告与被告就运输业务结算并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运费和保证金合计人民币644850元(已经支付的运费款除外),上述事实有日和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运输合同、支付20万元保证金协议,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承运商对账确认表在卷证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款和保证金合计644850元并从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原、被告适格;2、承运商对账确认表原件,证明被告欠运费和运输保证金的事实;3、协议原件,证明被告收取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4、运输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权利义务。被告缺席庭审,于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能够相互印证,均符合证据特性,均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为日至日,合同约定甲方因货物运输需要,委托乙方在协议期内为其代理国内公路运输业务,运费金额及结算方式:乙方交甲方贰拾万元运输保证金,第三个月付清第一个月的运费,以此类推每月进行滚动付款;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贰拾万元保证金,合同还就其他运输事项做了约定。《运输合同》签订后,日,原告、被告、上饶市聚力物流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原承接被告运输业务的上饶市聚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贰拾万元运输保证金直接转给原告,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运输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运输电缆,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形成《承运商对账确认表》,确认截止日被告欠原告应付款为人民币644850元(其中包含200000元保证金),《承运商对账确认表》形成后,被告一直拖欠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忠实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托运指定货物到目的地,被告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现在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和保证金共计644850元,《运输合同》约定对原告支付的保证金20万元,在《运输合同》日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将无息退还原告20万元保证金,原告于日诉至本院主张运费和保证金,故对原告长丰恒阳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和保证金合计6448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由于原、被告《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支付方式为滚动支付,即第三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运费,《运输合同》也未对逾期支付运费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或违约金做出约定,且已经明确保证金20万元无息退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长丰恒阳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和保证金合计644850元;二、驳回原告长丰恒阳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好,欢迎回来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供应商!
主营产品:工程监理
当前位置&&&
主营产品:
安徽 合肥 瑶海区 安徽省合肥市新蚌埠路(原张洼路)98号
安徽 合肥 瑶海区 安徽省合肥市新蚌埠路(原张洼路)98号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供应信息分类
本店主有阵子没来了为您推荐以下同行热门产品
¥10,000.00
¥1,000.00
¥1,350.00
¥10,000.00
供应信息分类
推荐供应商
主营产品或服务
静音汽油发电机
静音柴油发电机
车载柴油发电机
发电电焊一体机
汽油发电机
柴油发电机
静音发电机
发电电焊机
柴油发电机组
汽车医疗卫生硅胶
生活电器密封件
高精密CNC配件
高压断路器
高压计量箱
高压隔离开关
高压环网柜
马弗炉高温炉实验
硬度计检测仪器
风量罩漏风量检测
涡街流量计差压表
蓄电池批发
高性能牵引电池
观光车电池
高压断路器
高压计量箱
高压隔离开关
高压开关柜
电力施工设备
电力施工配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的来源商铺所属企业完全负责。中国供应商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
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
主办单位: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管理员入口
地址:安徽 合肥 瑶海区 安徽省合肥市新蚌埠路(原张洼路)98号
按拼音检索:
成功收藏此产品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weibo.com/
weibo.com/
weibo.com/FSOqY
weibo.com/bZOmX
weibo.com/
商家名称: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店铺地址:福州台江区排尾路瀛福小区21座609
营业时间:
营业电话:
拨打400- 快速认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号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原镇政府办公楼205、206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乐天苑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林泽民,总经理。本院执行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 登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徽欣意电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