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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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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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3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4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5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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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对非签订协议人没有约束力
作者:苏彩&&发布时间: 15:28:33
【案情】良圻制糖公司与山东瑞德公司于2010年签订设立木糖醇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良圻制糖公司出资5000万元、山东瑞德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良圻生物公司,生产加工木糖、木糖醇阿拉伯糖。2011年良圻制糖公司与山东瑞德公司、农垦糖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农垦糖业公司为良圻生物公司股东,并约定各方出资时间及金额。良圻生物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后全体股东分别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截止良圻生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山东瑞德公司仅第一期出资到位200万元,第二、三期800万元没有出资到位。现要求山东瑞德公司向良圻生物公司支付出资款800万元。
山东瑞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签订设立木糖醇有限公司协议书,良圻生物公司起诉的依据是该份协议,根据协议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之规定,已达成仲裁协议,本案应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审理】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良圻生物公司不是《设立木糖醇有限公司协议书》及《设立木糖醇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书》的签约主体,未参与订立仲裁条款,因此,上述协议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良圻生物公司,山东瑞德公司提出本案应提交仲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本案的关键点是仲裁条款是否对团良圻生物公司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但本案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良圻制糖公司、山东瑞德公司,后农垦糖业公司又作为股东加入,约定的仲裁条款是上述三个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对上述作为协议约定的三方有约束力,但作为协议设立的良圻生物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良圻生物公司不是协议的签订人。
来源: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玉梅
您是第位访客有仲裁协议是否还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推荐回答:像这种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案件是否还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抱着侥幸的心理,决定先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试一试,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技巧,把有仲裁条款的经销合同放在了证据的中间,但是立案庭的法官还是发现了仲裁条款,决定不予受理。但是,虽然如此,现行的程序法在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尚有很多不足。笔者认为,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过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如果一方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该案件。一、法院可以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 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正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才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它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明示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例如双方签订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作出答辩,都能解除原仲裁协议。因此,笔者认为,一律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做法并不妥当,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不论仲裁协议效力如何。以下是法院可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理由。1、现行立法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从这一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受理存在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除外。问题是,在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之前,除非当事人事先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不确定。而目前各地法院都实行“立审分离”的大立案体制,立案庭只负责审查立案材料,对于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不对立案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更谈不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立案时并不明确,只有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并将案件移交审判庭之后,法院才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这就产生了逻辑上的矛盾: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是否无效得等到案件受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2、现行立法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这一权利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样重要。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受协议效力的约束。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协议或者实施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该仲裁协议。即尽管双方原来签订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仍然享有解除原仲裁协议、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可以视为该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这种解除仲裁协议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现行立法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限制了当事人作出解除原仲裁协议的行为的权利,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不当限制。而如果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同样能够妥善地解决纠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积极应诉,则可视为对方当事人也同意解除该仲裁协议,选择了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应继续进行审理,相反,若对方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视为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原仲裁协议,本着合同应切实履行的原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样,在尊重当事人的私权利的同时,很好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并没有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3、现行立法规定难以贯彻实施 法律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应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否则,法律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施,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还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现行立法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案件的规定,很容易被当事人规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偏好诉讼而非仲裁的方式,为使法院受理案件,他们往往不提交含有仲裁协议的材料,或者不明确指出仲裁协议的存在。由于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一般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很容易因当事人的隐瞒而予以立案。这样就容易产生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禁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另一方面又无法避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现行立法的这种规定既有限制当事人的私权利之嫌,又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4、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案件,并不会增加诉讼成本 现行立法禁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理由,无非出自诉讼的效率性和时间的经济性这两个因素的考虑,以为既然存在仲裁协议,允许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一旦对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后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还得交由仲裁庭仲裁。从诉讼制度的设计上看,这样做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很不经济,不符合诉讼制度应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社会纠纷的价值要求。上述理由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仔细考察,这个理由并不能成立。现行立法的理由隐含一个前提: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就不会向法院起诉;而一旦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起码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并非如此。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无视仲裁协议的存在,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而且法院也受理了相当一部分的此类案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并非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向法院起诉。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各有其特点,并不是诉讼就对原告有利,而仲裁对其就不利。当事人既然约定了仲裁协议,一般而言对仲裁有一定的偏好,不会非要舍弃仲裁而选择诉讼。况且,主动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一方,通常是其权益受到侵害,迫切希望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方。如果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一旦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提起异议,法院还是会驳回其起诉。这个过程将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当事人出于尽快解决争议、维护其权益的目的,一般而言就不会选择诉讼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或者至少选择诉讼方式的可能性较小。即便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怀疑态度因而提起诉讼,这也没有增加诉讼成本。因为既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怀疑态度,即使不允许法院受理他的起诉,该当事人也会提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之诉,这些诉讼成本照样还会发生。相反,如果后一种情形下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还得重新提起诉讼,诉讼手续实际上比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更加繁杂,付出的诉讼成本更高。因此,笔者认为,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并不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这时,法院就需要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决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那么,该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理论上有两种主张,即分割制和统一制。分割制把一个完整的法律问题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处理。例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协议是否已经订立、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协议的解释等问题,都属于一个完整法律问题下的若干不同部分。运用分割制,对这些不同的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对同一仲裁协议得出不同效力状况的结论。整体制主张对整个合同不分合同的类型适用同一的法律。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立法规定,实践中较为一致的做法是,把当事人行为能力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问题来适用法律,而关于仲裁协议的订立、实质和形式有效性、协议的解释,则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首先要识别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个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对于程序性问题,一般采用法院地法律来处理。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基本思路,是依据法院地法做出判断,而且实践中也不乏把这个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对待的案例。也有学者主张,应把关于仲裁效力的认定作为实体问题对待,这种主张笔者难以赞同。从当前各国的相关做法来看,在涉外诉讼中,各国司法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倾向非常明显,一些国家还在立法中体现出这一倾向。当前不少国家并没有把这个问题纯粹作为一个实体性问题,而是为司法留下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因此,就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我们没有必要立法予以明确,而把这个权力留给法官,以利于在特定情形下保护我国国民的利益。 把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为程序性问题处理,适用法院地法来认定协议的效力,这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们通常对本国的法律更为熟悉,这也便于诉讼的进行。理论上,一种较为流行的见解是,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依次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仲裁地法律和法院地法律确定。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协议的法律适用已经作出了约定的,法院应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法院应适用仲裁地法律来认定;只有在既无约定有无仲裁地时,才依法院地法律来确定。但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见解,当前不仅我国,其他国家对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三、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案件后的处理 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后,如何进行进一步地处理?这得根据对方当事人是否提起管辖异议分别予以讨论。1、对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 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后,对方当事人依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管辖异议的,法院该如何处理?首先要做的是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仲裁协议有效,那么,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的行为,表明被告不愿意解除仲裁协议。按照合同应该遵守的原则,法院应尊重仲裁协议,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法院应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继续审理案件。1994年《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内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对方当事人应诉且没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应诉进行实体答辩,没有提起管辖异议时,法院可以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继续进行审理。这是因为,若仲裁协议无效,即使对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继续进行审理;若仲裁协议有效,被告应诉且未提起管辖异议,表示被告同意放弃仲裁协议,重新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起管辖异议,法院无需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可继续进行审理。只有在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法院才有必要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体现了这一内容:“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对方当事人没有应诉也没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 对方当事人应诉,不论其是否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在案件处理上都没有障碍。而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应诉,也没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法院该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分歧。 《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我们把被告应诉且未提起管辖异议的行为,当作被告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争议。而在被告没有应诉时,我们是否可以依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视为被告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被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诉讼中失权制度的应有之义。依据民事诉讼失权制度,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相应行为,就丧失了这种诉讼权利,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如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反诉抗辩,必须采取积极的异议方式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是很有道理的。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推荐回答:他们更了解建筑行业的各种习惯。长期以来、上海等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比诉讼有无与伦比的优点。但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避免司法不公正带来的风险,领导安排亲友子女的好去处,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但尚须时日,但在这种情况下,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费力,都不能要求仲裁,他们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可以运用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一般地说。当事人即便胜诉。 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费钱。司法腐败必然没有公正。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在我国,如果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无异于赌博。因此,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那么。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就非常令人担忧了,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建筑行业的知名专家,司法腐败不会根除,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 决定仲裁与诉讼优劣的关键性因素是他们的公正性,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各仲裁委员会。 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可惜的是,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即便是作出比较大的让步。国际商事仲裁比诉讼具有切实可行的优点。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 说仲裁比诉讼更公正。此外。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司法腐败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其缺点是如果仲裁员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我们建筑合同的当事人无能为力,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在我国,他们仍然得不偿失,这对我们每一个当事人都意味着重大风险,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 如果说仲裁在国际工程中有切实可行的优点的话,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因而双方更容易接受,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法院也同其他单位一样成为安置转业军人,我国大多数当事人对此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诉讼中的各种开销,却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此。没有体制的根本改变,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是非常遗憾的,都费时,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作者还是奉劝当事人不要走仲裁或诉讼这条路。2002年以后,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FIDIC在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中指出,其根源是体制造成的。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合同应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如果双方已经订有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争执一方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不仲裁直接起诉?推荐回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合同争议解决 是不是仲裁和法院只能择其一,可不可约定"仲裁或起诉"?推荐回答:合同争议解决,仲裁和法院只能择其一,不可约定"仲裁或起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分别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装修合同款纠纷是劳动仲裁前置还是可以支持起诉推荐回答:是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的所谓仲裁前置指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是一般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同纠纷仲裁好还是到法院起诉好?推荐回答:起诉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理由: 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是即时生效的,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如果违法,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只能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不能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程序合法,即使仲裁实体处理不当,法院也不能撤销;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虽然法院审查可延伸至实体问题,但这不是由审判实务部门处理,而是由法院的执行局审查,虽说同在法院,但不同部门之间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执行局未必对民事案件完全精通。因此,从实质上而言,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实体部分即使有错,也几乎无法纠正。 而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是二审终审的,即使一审已判决了,当事人只要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是生效判决。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可以经过两次审理,如果判决有误,得到纠正的机会要比仲裁大得多。况且,即使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在两年之内,还可以申请再审,虽然这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如果生效判决也有误的话,至少当事人仍有希望纠正错误判决。 因此,个人认为,诉讼的可靠性远远大于仲裁。 另外还有一点,许多律师兼任仲裁员,而法官是不能兼任一审和二审的。。合同产生纠纷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好呢推荐回答:下面是仲裁的一些优点,其实这在于每个人的不同看法与选择.不过在办案过程中建议选择仲裁的多一些.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且费用往往偏高。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4、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方面讲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展开全部下一篇:签订家装合同要准备充分谨慎我们在装备装修的时候,有许多事情,都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到。与家装公司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当地工商局提供的家装合同范本进行适当修改后签订。签订家装合同是对装修公司和装修业主的一个法律保障,那么,大家对于家装合同签订有多少了解呢?很多人不懂装修,也不会装修,所以需要找装修公司,这时就涉及到要签合同,那么,大家对于签订家装合同要注意什么有多少了解呢?签成都家装合同注意事项?我们总结了8点注意事项供您学习,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来说是有用的。家装合同中有很多的专有名词,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需要仔细看一下,那么,大家对于家装合同里的专有名词有多少了解呢?签订家装合同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很多没有经验的业主可能会被一些不良装修公司欺骗,造成自己的损失。装修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业主们都应该签订正规家装合同,今天福窝小编和大家讲讲签订家装合同注意事项,大家了解一下哦。为了避免日后与家装公司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要和家装公司签订家装合同,一是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二是为了日后施工的合理规范,那么在签订家装合同时日常生活中涉及到买房家装的事情比较少,所以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人了解装修过程中或者是装修之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该怎么解决问题。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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