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说自治管理,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收取停车费合法吗?

小区业主委员会几个人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道路上划车位向有车业主收费,合法吗_百度知道
小区业主委员会几个人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道路上划车位向有车业主收费,合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 业委会组成合法吗? 比如人数够不够,有没有报批2 出公告了没有,有没有业委会盖章满足上述2点,再看是否违反相关的法令,比如消防通道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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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在未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私下以黄线方式在道路周边增设车位,且归某些业主单独使用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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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应该经过业主大会认可。该车位的收入应由全体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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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业主委员会私自涨物业费,普通业主怎么办?
答: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没有其他办法如果感觉他们的要求确实不对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开发商将业主已购置两年,但一直未交付使用的车位,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改作他用,现通知业主重新挑选车位。这是否构成侵权,特此咨询,谢谢!
你好,业主购买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在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一种,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律师您好:我们小区的前邻居家,他要开诊所,在他家房子开后门在我们开门营业,,和我们业主也不商量,私自就开后门,拆墙浇筑楼梯,说这样合适吗?为了我们小区的安全,我们两次报110来阻止,已经找龙泉社区正在调解。他家这样做符合民法通则吗?如果调解不成,我们业主该怎么办?
您叙述的不太清楚,比如此人是不是凿开的后门?凿墙是否影响房体安全?他家和您家的房子是什么结构?他营业是否取得了相关手续?……等。建议您,1'小区物业有义务出面制止。2'他如果没有,可以向医政部门反映,他把诊所开在小区里,居民有意见,医政部门也不会批的。3'向媒体反映,电视曝光。4'要求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5'如果给您造成安全或者影响通行,您本人也可向法院起诉(注意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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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今日解答小区公共空间为啥不给业主停车?|小区|物业_凤凰资讯
小区公共空间为啥不给业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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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的金悦领地小区,其院墙外的北侧和西侧都有门面房,门面房距离道路有十米左右,这片区域属于该小区的公共地面空间。从小区建成以来,有车的小区业主一直将车停放在这块公共空间上,然而最近,门面房的商户却将这里安装上地锁和铁链,禁止车辆停放,商户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强烈反感。
原标题:小区公共空间为啥不给业主停车?合肥28条新政支持创业创新创业创新,缺场地、缺资金?事实上,如果你真的有一个创业好...渔火 | 2015巢湖渔火音乐节为大湖名城再添彩收费 | 收费新规:高铁南站停车17天收2500围殴 | 合肥街头一男子持刀砍人后被围殴吐血 烧毁 | 放床上充电引发大火烧毁新房追踪 | 合肥女子殒命清迈:亲属至少获赔六十万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的金悦领地小区,其院墙外的北侧和西侧都有门面房,门面房距离道路有十米左右,这片区域属于该小区的公共地面空间。从小区建成以来,有车的小区业主一直将车停放在这块公共空间上,然而最近,门面房的商户却将这里安装上地锁和铁链,禁止车辆停放,商户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强烈反感。记者在走访时发现,类似这样的矛盾普遍存在于市内住宅小区。公共地面空间的管理究竟是门面商户、小区物业,还是小区全体业主呢?网帖投诉: 公共停车位被商家据为己有在合肥论坛上,10月18日的一则网帖《金悦领地小区公共停车位岂容商家据为己有?长红物业公司是纵容还是另有隐情!》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网友“子凡”发帖称,“金悦领地小区位于包河区皖江路与当涂支路交叉口,沿皖江路一侧在地块红线内有一排公用停车位,但一楼的商户为了自己的利益,竟然将门前的停车位据为己有:美容店,用铁链将门口大片的车位围合,并在来往车行道上设路障,阻挡车辆正常通行;网吧在车位安装车位锁,作为自己的专属车位;茶楼、茶叶店、专卖店、烟花店,在车位设置三角锥;类似的商家将车位据为己有的比比皆是,不同程度地将车位据为己有。”“业主跟商家理论,商家说跟长红物业公司有协议,物业公司把这片地划给他们了。”网友“子凡”质疑,物业公司有这个权力将公共地方划给商家私有吗?是无端纵容,还是其中有经济利益?网友“子凡”说,金悦领地小区地下和地面停车位现在已经不能满足业主需求,许多业主由于入住晚或购车晚,没有租到车位,根本没地方停车,每天停车就是上演现实版“抢车位”。小区车位本来就紧张,还浪费那么多的公共资源,一方面业主车辆没地方停,另一方面,大量的公共车位在晚上闲置,资源严重浪费。义愤填膺的网友“子凡”表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共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据为己有,请问长红物业、沿街商户,谁赋予你们权力,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记者探访: 铁链地锁阻挡住车辆停放小区的业主不能享有属于自己小区的公共地面空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昨天傍晚,记者来到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的金悦领地小区外,发现小区院墙外的北侧和西侧的确有一排门面房,有洗车店、百货烟酒店、茶楼等各类店铺,门面房与皖江路之间有十米左右的距离,这块公共地面空间可以停放不少机动车辆。在皖江路路边有一个公交站牌,公交站牌旁就是一个汽车进出口,但是这个汽车出入口已经被铁链拦了起来,公共地面空间里有的地方也被安装了地锁,总之就是不允许车辆停放。小区的一名住户告诉记者,从2012年8月份开始入住小区,他就将车辆停放在这里,已经三年多了。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开始,小区门面房的商户却将这里圈了起来,不让车辆停放了,“这地方是我们小区居民的,又不是租房做生意的商户的,竟然还不让我们自己小区的业主停放车辆,简直是强盗行为”。然而对于小区居民的反应,商户却说已经与物业协商好了。对于商户的这种说法,小区的很多业主更是不买账,该小区业主群里有居民称:“问下懂法的业主,那片地的产权到底属于谁?”物业回应: 与商户无协议11月份整改商户的这种行为是否征得小区物业的同意?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记者联系上该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他解释称,小区物业并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协议,将这片区域租给商家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更没有在此事上收取任何费用。张经理表示,该片区域停放的车辆过多,影响了一楼门面房商户做生意,所以近段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近期这段时间内,只要有车位,停车正规有序,不将车随意停在路面上,不影响商家经营,停车就不会存在问题。”张经理向记者表示,物业已经与商户进行了沟通,让商户留有铁链地锁的钥匙,为晚归的业主提供停车服务。那是否有最终解决方案呢?张经理表示,物业将在11月初着手设置停车栏,对外围进行统一管理,并增加铁链,尽最大的努力在12月1日之前一定能将此事妥善处理好。对此,他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为小区住户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新闻延伸小区公共空间归属 有规可循其实类似上述事件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报曾报道过金地国际城小区西侧有一块小区公共用地,被物业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居民认为此举占用了小区公共资源,侵害了小区居民利益;望江路与东至路交口的花园小区,住宅楼北面靠近望江路一带的小区公共用地上,也停着一排汽车,在东侧入口处,一名保安坐在门禁杆旁边的椅子上看守着,门禁杆的一旁还放置着停车收费标准的牌子。如此之多的小区公共地面空间被“占用”,的确引发了不少矛盾,那么小区公共地面空间到底属于谁呢?也许我们能够从刚刚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找到答案。安徽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费和停车收费一律市场说了算,尤其是占用小区道路等公共部位收取的停车费将归全体业主,而不应归物业收取。由此可见,小区公共地面空间的“归属”应该是全体业主。观点理顺小区内外的各种问题安徽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王云飞认为,在目前的城市生活中,小区内外的多个问题都还没有理顺。“小区的道路、用地、绿化等等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是全体业主所聘请的管理者。然而现状是,小区的物业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擅自处理公共资源,认识不到这一点,那么物业就是霸道逻辑、强盗逻辑。”王云飞认为,物业使用小区的公共资源时,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全体大会的讨论通过才行。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张畅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并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也未能使业主受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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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最新的小区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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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淮安市纪委网络发言人 于
15:44 编辑
请问对于占用公共通道搞的停车位,业主需要缴费吗?有标准吗?如需要,对于收的这笔费用就全归物业公司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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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收费标准由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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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帖子发一万遍都没用,该交钱还是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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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小区都存在,也是不合理的,就是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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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道路停车费收取百分之七十转入小区的维修基金,百分之三十转入物业管理费,这是江苏省地方法律规定,任何市、县区法规必须在省法律框架之内,而不能凌驾于省法律法规之上。而现在淮安市各小区停车费收取是一本糊涂账,费用收取从来不公示,淮安区最大的一个糊涂局就是淮安区住建局。群众反映问题总是在办公室电脑上回复已关注,从来不做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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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道路的停车收益之争,江苏的立法有望倾向业主。在昨天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亮点不少,原听证会稿的七章一百零一条被修改为八章九十五条。引人注目的是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次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地点细分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 & 听证会稿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而修订草案稿却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 【解读】
& & 小区停车收益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不少小区里,由于争夺停车收益,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在之前的听证会稿中,规定停车收益“三七开”。在听证会上,并未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
& &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解释说,所谓“道路”,就是目前常见的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这部分原先就规划用于通行,而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一些小区道路也无法满足停车需要后,只能把公共绿地、广场等空间也用于停车。”黄安永解释说,从物权法角度看,道路和其他场地略有不同,因此根据上位法,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 & 成立业委会条件更理性
& & 听证会稿中规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而修订草案删除了第三条。
& & 【解读】
& & 成立业委会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此次听证会稿已经对过去的规定略有改动,而修订草案中再次发生变化,删除了必须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成立业委会的门槛略有降低。不过新规并不是简单降低门槛。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条件更严格:提出成立筹备组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必须超过小区的百分之五十。这条过去没有见过的规定意味着,业委会筹备组必须具备更广泛的代表性。
& & 此外,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从听证会稿中的不少于50%变为不少于60%。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从90日内变为60日内。
& &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要补齐
& &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可能给不少居民带来影响。新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
& & 【解读】
& & 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小区的“养老钱”。特别是一些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出现种种年久失修的状况时,这笔钱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然而在一些小区,用的时候可以用,用完之后就面临后续难题。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小区的“养老钱”余额不多时要及时补齐,有望让小区维护经费命脉“细水长流”。
& & 这些不变
& & 多项新规保留有望“转正”
& & 从修订草案中看,此前听证会稿中的诸多亮点,在听证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因而得以保留。例如:如果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将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标准每年浮动制定;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要预交“保修金”。
& & 另外,听证会上曾经有物业企业质疑“物业办公场所最低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指出这个面积太小,不过为了权衡开发商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 & 而在听证会上,曾经有供水企业针对 “水、电、气”谁收费谁养护的新规提出质疑,为此在听证会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此次修订草案也予以保留。
& & 补充建议
& & 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环资委: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审查后认为,该草案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并提出了四点补充建议:
& & 要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早,设施不完善,绿化车位少,治安不够好。因此建议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方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制定改造规划,增加公益设施,推行物业管理,使旧小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 & 要增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小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内容,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 & 要明确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强化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职责。在实践中,由于水电气等设施的产权不清,引发了不少矛盾。而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对这些设备作出了维修、养护和更新规定,但没有明确所有权移交。建议在修订中明确规定专业设备企业更多的责任。
& & 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作为微利行业,物业企业的发展并不容易。此次环资委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针对物业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缴物业费的惩罚手段,例如公示并抄告所在单位、收取违约金等手段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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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道路的停车收益之争,江苏的立法有望倾向业主。在昨天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亮点不少,原听证会稿的七章一百零一条被修改为八章九十五条。引人注目的是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次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地点细分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 & 听证会稿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而修订草案稿却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 【解读】
& & 小区停车收益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不少小区里,由于争夺停车收益,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在之前的听证会稿中,规定停车收益“三七开”。在听证会上,并未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
& &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解释说,所谓“道路”,就是目前常见的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这部分原先就规划用于通行,而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一些小区道路也无法满足停车需要后,只能把公共绿地、广场等空间也用于停车。”黄安永解释说,从物权法角度看,道路和其他场地略有不同,因此根据上位法,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 & 成立业委会条件更理性
& & 听证会稿中规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而修订草案删除了第三条。
& & 【解读】
& & 成立业委会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此次听证会稿已经对过去的规定略有改动,而修订草案中再次发生变化,删除了必须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成立业委会的门槛略有降低。不过新规并不是简单降低门槛。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条件更严格:提出成立筹备组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必须超过小区的百分之五十。这条过去没有见过的规定意味着,业委会筹备组必须具备更广泛的代表性。
& & 此外,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从听证会稿中的不少于50%变为不少于60%。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从90日内变为60日内。
& &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要补齐
& &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可能给不少居民带来影响。新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
& & 【解读】
& & 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小区的“养老钱”。特别是一些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出现种种年久失修的状况时,这笔钱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然而在一些小区,用的时候可以用,用完之后就面临后续难题。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小区的“养老钱”余额不多时要及时补齐,有望让小区维护经费命脉“细水长流”。
& & 这些不变
& & 多项新规保留有望“转正”
& & 从修订草案中看,此前听证会稿中的诸多亮点,在听证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因而得以保留。例如:如果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将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标准每年浮动制定;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要预交“保修金”。
& & 另外,听证会上曾经有物业企业质疑“物业办公场所最低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指出这个面积太小,不过为了权衡开发商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 & 而在听证会上,曾经有供水企业针对 “水、电、气”谁收费谁养护的新规提出质疑,为此在听证会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此次修订草案也予以保留。
& & 补充建议
& & 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环资委: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审查后认为,该草案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并提出了四点补充建议:
& & 要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早,设施不完善,绿化车位少,治安不够好。因此建议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方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制定改造规划,增加公益设施,推行物业管理,使旧小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 & 要增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小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内容,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 & 要明确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强化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职责。在实践中,由于水电气等设施的产权不清,引发了不少矛盾。而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对这些设备作出了维修、养护和更新规定,但没有明确所有权移交。建议在修订中明确规定专业设备企业更多的责任。
& & 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作为微利行业,物业企业的发展并不容易。此次环资委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针对物业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缴物业费的惩罚手段,例如公示并抄告所在单位、收取违约金等手段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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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道路的停车收益之争,江苏的立法有望倾向业主。在昨天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亮点不少,原听证会稿的七章一百零一条被修改为八章九十五条。引人注目的是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次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地点细分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 & 听证会稿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而修订草案稿却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 【解读】
& & 小区停车收益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不少小区里,由于争夺停车收益,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在之前的听证会稿中,规定停车收益“三七开”。在听证会上,并未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
& &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解释说,所谓“道路”,就是目前常见的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这部分原先就规划用于通行,而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一些小区道路也无法满足停车需要后,只能把公共绿地、广场等空间也用于停车。”黄安永解释说,从物权法角度看,道路和其他场地略有不同,因此根据上位法,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 & 成立业委会条件更理性
& & 听证会稿中规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而修订草案删除了第三条。
& & 【解读】
& & 成立业委会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此次听证会稿已经对过去的规定略有改动,而修订草案中再次发生变化,删除了必须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成立业委会的门槛略有降低。不过新规并不是简单降低门槛。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条件更严格:提出成立筹备组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必须超过小区的百分之五十。这条过去没有见过的规定意味着,业委会筹备组必须具备更广泛的代表性。
& & 此外,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从听证会稿中的不少于50%变为不少于60%。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从90日内变为60日内。
& &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要补齐
& &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可能给不少居民带来影响。新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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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小区的“养老钱”。特别是一些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出现种种年久失修的状况时,这笔钱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然而在一些小区,用的时候可以用,用完之后就面临后续难题。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小区的“养老钱”余额不多时要及时补齐,有望让小区维护经费命脉“细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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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项新规保留有望“转正”
& & 从修订草案中看,此前听证会稿中的诸多亮点,在听证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因而得以保留。例如:如果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将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标准每年浮动制定;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要预交“保修金”。
& & 另外,听证会上曾经有物业企业质疑“物业办公场所最低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指出这个面积太小,不过为了权衡开发商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 & 而在听证会上,曾经有供水企业针对 “水、电、气”谁收费谁养护的新规提出质疑,为此在听证会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此次修订草案也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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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环资委: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审查后认为,该草案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并提出了四点补充建议:
& & 要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早,设施不完善,绿化车位少,治安不够好。因此建议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方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制定改造规划,增加公益设施,推行物业管理,使旧小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 & 要增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小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内容,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 & 要明确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强化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职责。在实践中,由于水电气等设施的产权不清,引发了不少矛盾。而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对这些设备作出了维修、养护和更新规定,但没有明确所有权移交。建议在修订中明确规定专业设备企业更多的责任。
& & 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作为微利行业,物业企业的发展并不容易。此次环资委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针对物业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缴物业费的惩罚手段,例如公示并抄告所在单位、收取违约金等手段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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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道路的停车收益之争,江苏的立法有望倾向业主。在昨天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亮点不少,原听证会稿的七章一百零一条被修改为八章九十五条。引人注目的是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次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地点细分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 & 听证会稿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而修订草案稿却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 【解读】
& & 小区停车收益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不少小区里,由于争夺停车收益,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在之前的听证会稿中,规定停车收益“三七开”。在听证会上,并未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
& &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解释说,所谓“道路”,就是目前常见的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这部分原先就规划用于通行,而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一些小区道路也无法满足停车需要后,只能把公共绿地、广场等空间也用于停车。”黄安永解释说,从物权法角度看,道路和其他场地略有不同,因此根据上位法,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 & 成立业委会条件更理性
& & 听证会稿中规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而修订草案删除了第三条。
& & 【解读】
& & 成立业委会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此次听证会稿已经对过去的规定略有改动,而修订草案中再次发生变化,删除了必须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成立业委会的门槛略有降低。不过新规并不是简单降低门槛。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条件更严格:提出成立筹备组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必须超过小区的百分之五十。这条过去没有见过的规定意味着,业委会筹备组必须具备更广泛的代表性。
& & 此外,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从听证会稿中的不少于50%变为不少于60%。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从90日内变为60日内。
& &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要补齐
& &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可能给不少居民带来影响。新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
& & 【解读】
& & 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小区的“养老钱”。特别是一些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出现种种年久失修的状况时,这笔钱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然而在一些小区,用的时候可以用,用完之后就面临后续难题。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小区的“养老钱”余额不多时要及时补齐,有望让小区维护经费命脉“细水长流”。
& & 这些不变
& & 多项新规保留有望“转正”
& & 从修订草案中看,此前听证会稿中的诸多亮点,在听证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因而得以保留。例如:如果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将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标准每年浮动制定;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要预交“保修金”。
& & 另外,听证会上曾经有物业企业质疑“物业办公场所最低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指出这个面积太小,不过为了权衡开发商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 & 而在听证会上,曾经有供水企业针对 “水、电、气”谁收费谁养护的新规提出质疑,为此在听证会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此次修订草案也予以保留。
& & 补充建议
& & 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环资委: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审查后认为,该草案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并提出了四点补充建议:
& & 要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早,设施不完善,绿化车位少,治安不够好。因此建议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方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制定改造规划,增加公益设施,推行物业管理,使旧小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 & 要增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小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内容,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 & 要明确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强化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职责。在实践中,由于水电气等设施的产权不清,引发了不少矛盾。而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对这些设备作出了维修、养护和更新规定,但没有明确所有权移交。建议在修订中明确规定专业设备企业更多的责任。
& & 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作为微利行业,物业企业的发展并不容易。此次环资委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针对物业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缴物业费的惩罚手段,例如公示并抄告所在单位、收取违约金等手段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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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道路停车费收取百分之七十转入小区的维修基金,百分之三十转入物业管理 ...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道路的停车收益之争,江苏的立法有望倾向业主。在昨天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亮点不少,原听证会稿的七章一百零一条被修改为八章九十五条。引人注目的是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次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地点细分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 & 听证会稿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而修订草案稿却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 【解读】
& & 小区停车收益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不少小区里,由于争夺停车收益,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在之前的听证会稿中,规定停车收益“三七开”。在听证会上,并未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
& &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解释说,所谓“道路”,就是目前常见的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这部分原先就规划用于通行,而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一些小区道路也无法满足停车需要后,只能把公共绿地、广场等空间也用于停车。”黄安永解释说,从物权法角度看,道路和其他场地略有不同,因此根据上位法,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 & 成立业委会条件更理性
& & 听证会稿中规定: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而修订草案删除了第三条。
& & 【解读】
& & 成立业委会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此次听证会稿已经对过去的规定略有改动,而修订草案中再次发生变化,删除了必须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成立业委会的门槛略有降低。不过新规并不是简单降低门槛。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条件更严格:提出成立筹备组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必须超过小区的百分之五十。这条过去没有见过的规定意味着,业委会筹备组必须具备更广泛的代表性。
& & 此外,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从听证会稿中的不少于50%变为不少于60%。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从90日内变为60日内。
& &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要补齐
& &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可能给不少居民带来影响。新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
& & 【解读】
& & 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小区的“养老钱”。特别是一些交付时间较长的小区,出现种种年久失修的状况时,这笔钱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然而在一些小区,用的时候可以用,用完之后就面临后续难题。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小区的“养老钱”余额不多时要及时补齐,有望让小区维护经费命脉“细水长流”。
& & 这些不变
& & 多项新规保留有望“转正”
& & 从修订草案中看,此前听证会稿中的诸多亮点,在听证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因而得以保留。例如:如果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将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标准每年浮动制定;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要预交“保修金”。
& & 另外,听证会上曾经有物业企业质疑“物业办公场所最低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指出这个面积太小,不过为了权衡开发商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 & 而在听证会上,曾经有供水企业针对 “水、电、气”谁收费谁养护的新规提出质疑,为此在听证会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此次修订草案也予以保留。
& & 补充建议
& & 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环资委:明确政府部门进小区执法职责
&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审查后认为,该草案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并提出了四点补充建议:
& & 要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早,设施不完善,绿化车位少,治安不够好。因此建议增加旧小区改造整治方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制定改造规划,增加公益设施,推行物业管理,使旧小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 & 要增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小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内容,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 & 要明确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强化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职责。在实践中,由于水电气等设施的产权不清,引发了不少矛盾。而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对这些设备作出了维修、养护和更新规定,但没有明确所有权移交。建议在修订中明确规定专业设备企业更多的责任。
& & 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作为微利行业,物业企业的发展并不容易。此次环资委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针对物业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拒缴物业费的惩罚手段,例如公示并抄告所在单位、收取违约金等手段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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