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money这几天遭受妨碍的坏兽安眠的那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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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PPmoney这几天遭受的那些质疑
综合整理:高山青(总编辑茶馆编辑)
本就极度敏感的P2P行业,从业公司多以敢于挑战法律规范著称。
这不,广州的PPmoney公司,也不断遭受着如此这般的质疑……
其一,涉嫌以擦边球的方式开起了“基金超市”,自然引来了一连串的合规性质疑。
公开资料显示,PPmoney“基金超市”于2016年3月正式上线。上线之后不久,网友“焱原辽阔”就在网贷之家发帖表示质疑:根据监管意见,禁止P2P平台出售基金产品,PPmoney公然卖基金产品,这是违法违规吧?
日,一名为“十八阿哥”者,更是在其相关自媒体上发布长文,图文并茂地直指PPmoney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违规嫌疑:
打开PPmoney官网,我们可以在显要位置看到基金超市这个栏目,显然,基金超市是PPmoney主推业务之一。
但是基金超市栏目旁边标注着小小的英文字母beta(意为测试版)。为什么这个上线近一年的产品还是测试版?原因也很简单: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根本不合规,有着随时被下线的风险。
P2P极难获得基金代销牌照
依据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机构公开销售基金产品需要事先获得基金代销拍照。而P2P公司首先就要面对资质上的先天不足。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九条明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P2P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就决定了P2P无法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进行登记注册。
但是这背后也有一定的操作空间,P2P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置金融公司来解决这个资质问题,但难度不小。根据十八阿哥的观察,目前行业内只有龙头老大陆金所拿到了基金代销拍照,借用的身份还是「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陆金所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有了这个证书才能发售基金)
陆金所能这么做并不代表其他P2P平台可以有样学样,谁让陆金所背景深厚呢,这可不是随便就能学得来的!
为什么P2P公司都喜欢发售基金呢,十八阿哥觉得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第二个原因很重要,基金本身是标准化、高门槛(公募)的金融产品,平台销售基金能有效增加投资者对平台的信心。
目前基金代销牌照在市场上非常热门,目前金融市场受到的监管不断收紧,直接导致了基金代销牌照日益紧俏,牌照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据媒体报道,2015年一个牌照估值在300—500万元之间,而在2016年价格节节攀升,尤其私募新规实施后,基金代销牌照最高价已达2200万元,涨幅惊人。
与正规基金销售机构合作销售同样违规
P2P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又迫切想发售基金产品,怎么做呢?
PPmoney采取的办法就是和持牌机构盈米财富合作,变相提供基金销售服务。
在PPmoney基金销售页面底部,我们能看到这样一段话:基金销售服务有盈米财富提供,基金销售资格证号为:。也就是说,PPmoney在网站不显眼位置说明,这个服务不是我提供的,而是盈米财富提供的。在注册基金账户时,相关服务条理、合同的甲方也都是盈米财富。PPmoney起到的是一个导流的作用,这也就是行业内常说的「销售分包」。
接着十八阿哥搜索了盈米财富,这是广发集团旗下的持牌机构,是正规的基金销售机构。既然PPmoney是和正规持牌机构合作,那么,PPmoney卖基金就合规了?
事情远没那么简单!证监会在2013年曾制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这样规定的: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从PPmoney和盈米的的合作形式来看,PPmoney正是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身份在协助盈米财富销售基金。
然而即使是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是需要证监会核准的。截至目前,证监会批准公示的只有四家机构可以进行这项活动,分别是:淘宝、百度、京东和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PPmoney母公司并不在列!
(从左到右依次为马云、李彦宏、刘强东)
这也就是说,除了淘宝、京东和百度,也就只有这家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王府井)有资质协助销售基金。前三家就不用说了,中国互联网的巨头,即使是数字王府井,其控股股东是中国银联,背景同样深厚。
证监会向来对基金等业务主体的资格很看重,外部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存在着巨大的政策风险,PPmoney的这种打擦边球的违规行为,被取缔也是迟早的事。
分析到这里,我们基本可以判断,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是完全不合规的了。
监管意见明令禁止,PPmoney公开销售基金意欲何为?
根据去年8月银监会联合几大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了P2P公司发行、销售基金的行为。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中,有如下规定: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办法明确禁止了P2P公司销售基金的活动,也关闭了PPmoney作为P2P平台代理销售、辅助销售基金产品的大门。监管意见很明确,P2P平台就是要做好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混业经营不是你们这些非持牌机构能够驾驭的了的。
总的说来,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既违反了证监会对于基金销售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银监会等多部门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
十八阿哥关注PPmoney很久,这家公司节奏很快,互联网基因浓厚,但对于金融和风险还是缺乏一定的敬畏心。十八阿哥觉得,P2P合规是大趋势,逆势而动是大忌。各位投资者且投且珍惜吧。
近日,法治周末发布的《PPmoney开展基金超市业务
涉嫌打擦边球遭合规性质疑》一文也提到,在PPmoney官网首页点击“基金超市”后,其跳转到域名为pipiqian.com的页面,与首页的域名并非一个。该页面下端写到:基金销售服务由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米财富”)提供,版权所有属于深圳万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治周末搜索发现,盈米财富属于广发证券旗下成员,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而深圳万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万惠集团,相当于PPmoney经营公司的“兄弟公司”,不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在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既然PPmoney是和正规持牌机构合作,那么,PPmoney卖基金就合规吗?
“事情远没那么简单!”“十八阿哥”表示,证监会在2013年曾制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从PPmoney和盈米财富的合作形式来看,PPmoney正是在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身份协助盈米财富销售基金;然而,即使是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是需要证监会核准的。”“十八阿哥”介绍,截至目前,证监会批准公示的只有4家机构可以进行这项活动,分别是:淘宝、百度、京东和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对于以上质疑,2月17日,盈米财富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盈米财富和PPmoney的合作模式是一种引流模式,PPmoney在前端进行引流及客户教育,而客户开户、交易等基金销售服务均由盈米财富提供。”
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表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盈米财富与PPmoney的合作模式中,倘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盈米财富完成,PPmoney仅起到引流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则无可厚非;倘若PPmoney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则需要提前备案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否则不得开展服务。
如何区分“引流”和“辅助服务信息系统”?左胜高介绍,整合证监会和业界的观点,目前,中国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以百度“百发”为代表的流量导入模式、以基金淘宝店为代表的基金超市模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直销嵌入模式。
具体而言,流量导入模式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将客户流量引导至基金公司直销专区。以百度“百发”为例,百度公司于2014年10月通过证监会审批,成为继淘宝和京东之后,第三家获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在2013年10月,即未获得审批之前,百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百发”理财计划,当时证监会公开回应,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表示认可。
关于基金超市模式,以基金淘宝店为例,基金公司将直销系统全面对接至淘宝平台,从开户、客服咨询到支付,全程都无需跳转到基金公司官网,在淘宝网上即可完成一站式购物。证监会明确认定,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PPmoney“基金超市”进行基金开户、基金购买时,并没有跳转到基金公司官网,都是在其网站上完成。在进行基金开户时,投资人需签订由盈米财富提供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远程服务协议》和《委托支付协议》这两份协议。其中,《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远程服务协议》中写道: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及相关服务,盈米财富与合作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在合作机构的网站、应用系统或其他平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便于投资者向盈米财富发起基金账户的开立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盈米财富在PPmoney平台上设置电子交易系统,超出了引流的角色定位,在某种程度上从事了部分辅助信息系统业务,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左胜高指出,基金销售机构与平台合作,法律并不禁止,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向证监会备案,因此,基金超市模式的平台需要到证监会去备案,来实现业务的合规。
其二,身在金融行业,旗下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能力和诚意堪忧。
根据《国际金融报》相关报道,2月14日,针对投资人对万惠金科(PPmoney母公司)股价波动的疑问,PPmoney官方在网贷之家论坛上回复称,2月8日的股权转让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万惠金科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是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依据协议进行的股权转让。
事实上,从自媒体爆料称万惠金科第二大股东股权遭冻结,到随后万惠金科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股价“暴跌”。这一系列事件已经给PPmoney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甚至有投资人表示提现之后不再继续投资。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作为带有金融属性的公司,P2P平台应该在公司治理方面更加审慎,比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要求,同时主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免因小失大,对自身声誉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1.4元/股甩卖是否合理?
首先,还是来看一下PPmoney股东股权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2月7日,有自媒体爆料称,PPmoney创始人之一侯梨智名下多份万惠金科股票被冻结,冻结股份共计价值万元。
不过,PPmoney方面很快作出回应称,“侯梨智名下万惠金科股权冻结属股东个人情况,所有股票分别于2016年9月、10月解除冻结。目前侯梨智以及万惠金科正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信息更新。”
与此同时,PPmoney方面公布了四份民事裁定书,证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对侯梨智持有的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最新工商信息也显示,上述被冻结股份已经解冻。
然而,就在股权冻结风波看似停歇之时,侯梨智低价“甩卖”手中股权一事再次激起热议。
2月8日,万惠金科发布《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日公司股票以1.40元/股的价格成交
股,以44.75元/股价格成交20000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表现为: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00%。
第二天(2月9日),万惠金科发布《权益变动公告》,称侯梨智将所持公司
股份全部转让给新余宝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总股本14.26%。
对此,有分析称,自日以来,万惠金科保持着44.75元/股的价格,如今以1.40元/股的价格转让,存在不合理处。
PPmoney方面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称,交易双方的定价为双方自主意愿下的合意,整个交易过程均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更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亦有熟悉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大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因为几乎没有交易量,所以参考股价的意义不大。
平台股权冻结影响几何?
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言,复杂的股权变动信息令人眼花缭乱。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股权变动是否会影响平台运营,从而对自己的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网贷平台股权变动与平台的运营没有太大的关系。投资者应消除对P2P平台的疑虑,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仅仅处于居间人的角色,平台实质并未经手投资人的资金,公司股东的变动与否并不会影响到投资人的提现。”上述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不过,对于正在进行整顿清理的网贷行业而言,各类“消息”很容易引发投资人的恐慌,甚至导致平台出现流动性危机。对此,上述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网贷平台应主动、定时披露产品及运营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放在显著的位置,避免因为信息披露不透明发生声誉风险事件。
此外,网贷平台还应加强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P2P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加入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出现欠款、股权质押等情况时,主动向公司知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股东也应该有类似的自我约束。”上述律师表示。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P2P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够成熟。从本质上来说,P2P公司与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差别,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是同一批人。未来,P2P平台可以学习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股东与管理层分离。”一位不愿具名的华南地区网贷平台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是否涉嫌“信批违规”?
PPmoney股东股权被冻结事件发生之后,业内人士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则是: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PPmoney母公司万惠金科是否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日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那么,侯梨智所持的股份被冻结,到底有没有达到5%的红线呢?
根据万惠金科2月9日《权益变动公告》,侯梨智所持公司股份
股,占比14.26%。去年6月侯梨智遭冻结的股份价值为万元,如果按照当时股价44.75元/股计算,侯梨智一共被冻结了约133万股万惠金科股票,占公司股份约0.79%。
不过,根据去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另外,去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T/NIFA
1--2016》规定,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该事件中,创始人曾经的股权比例达到10%,如果诉讼社会影响力大或影响投资人决策,则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不过,该标准发布日期为日,而股权解冻时间在此之前,因此“新标准”不能强行约束已经完成的“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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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PPmoney这几天遭受的那些质疑扒一扒PPmoney这几天遭受的那些质疑综合整理:高山青(总编辑茶馆编辑)本就极度敏感的P2P行业,从业公司多以敢于挑战法律规范著称。这不,广州的PPmoney公司,也不断遭受着如此这般的质疑……其一,涉嫌以擦边球的方式开起了“基金超市”,自然引来了一连串的合规性质疑。公开资料显示,PPmoney“基金超市”于2016年3月正式上线。上线之后不久,网友“焱原辽阔”就在网贷之家发帖表示质疑:根据监管意见,禁止P2P平台出售基金产品,PPmoney公然卖基金产品,这是违法违规吧?日,一名为“十八阿哥”者,更是在其相关自媒体上发布长文,图文并茂地直指PPmoney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违规嫌疑:打开PPmoney官网,我们可以在显要位置看到基金超市这个栏目,显然,基金超市是PPmoney主推业务之一。但是基金超市栏目旁边标注着小小的英文字母beta(意为测试版)。为什么这个上线近一年的产品还是测试版?原因也很简单: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根本不合规,有着随时被下线的风险。P2P极难获得基金代销牌照依据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机构公开销售基金产品需要事先获得基金代销拍照。而P2P公司首先就要面对资质上的先天不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九条明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P2P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就决定了P2P无法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进行登记注册。但是这背后也有一定的操作空间,P2P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置金融公司来解决这个资质问题,但难度不小。根据十八阿哥的观察,目前行业内只有龙头老大陆金所拿到了基金代销拍照,借用的身份还是「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陆金所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有了这个证书才能发售基金)陆金所能这么做并不代表其他P2P平台可以有样学样,谁让陆金所背景深厚呢,这可不是随便就能学得来的!为什么P2P公司都喜欢发售基金呢,十八阿哥觉得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第二个原因很重要,基金本身是标准化、高门槛(公募)的金融产品,平台销售基金能有效增加投资者对平台的信心。目前基金代销牌照在市场上非常热门,目前金融市场受到的监管不断收紧,直接导致了基金代销牌照日益紧俏,牌照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据媒体报道,2015年一个牌照估值在300―500万元之间,而在2016年价格节节攀升,尤其私募新规实施后,基金代销牌照最高价已达2200万元,涨幅惊人。与正规基金销售机构合作销售同样违规P2P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又迫切想发售基金产品,怎么做呢?PPmoney采取的办法就是和持牌机构盈米财富合作,变相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在PPmoney基金销售页面底部,我们能看到这样一段话:基金销售服务有盈米财富提供,基金销售资格证号为:。也就是说,PPmoney在网站不显眼位置说明,这个服务不是我提供的,而是盈米财富提供的。在注册基金账户时,相关服务条理、合同的甲方也都是盈米财富。PPmoney起到的是一个导流的作用,这也就是行业内常说的「销售分包」。接着十八阿哥搜索了盈米财富,这是广发集团旗下的持牌机构,是正规的基金销售机构。既然PPmoney是和正规持牌机构合作,那么,PPmoney卖基金就合规了?事情远没那么简单!证监会在2013年曾制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这样规定的: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从PPmoney和盈米的的合作形式来看,PPmoney正是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身份在协助盈米财富销售基金。然而即使是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是需要证监会核准的。截至目前,证监会批准公示的只有四家机构可以进行这项活动,分别是:淘宝、百度、京东和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PPmoney母公司并不在列!(从左到右依次为马云、李彦宏、刘强东)这也就是说,除了淘宝、京东和百度,也就只有这家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王府井)有资质协助销售基金。前三家就不用说了,中国互联网的巨头,即使是数字王府井,其控股股东是中国银联,背景同样深厚。证监会向来对基金等业务主体的资格很看重,外部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存在着巨大的政策风险,PPmoney的这种打擦边球的违规行为,被取缔也是迟早的事。分析到这里,我们基本可以判断,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是完全不合规的了。监管意见明令禁止,PPmoney公开销售基金意欲何为?根据去年8月银监会联合几大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了P2P公司发行、销售基金的行为。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中,有如下规定: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办法明确禁止了P2P公司销售基金的活动,也关闭了PPmoney作为P2P平台代理销售、辅助销售基金产品的大门。监管意见很明确,P2P平台就是要做好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混业经营不是你们这些非持牌机构能够驾驭的了的。总的说来,PPmoney的基金销售业务既违反了证监会对于基金销售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银监会等多部门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十八阿哥关注PPmoney很久,这家公司节奏很快,互联网基因浓厚,但对于金融和风险还是缺乏一定的敬畏心。十八阿哥觉得,P2P合规是大趋势,逆势而动是大忌。各位投资者且投且珍惜吧。近日,法治周末发布的《PPmoney开展基金超市业务涉嫌打擦边球遭合规性质疑》一文也提到,在PPmoney官网首页点击“基金超市”后,其跳转到域名为pipiqian.com的页面,与首页的域名并非一个。该页面下端写到:基金销售服务由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米财富”)提供,版权所有属于深圳万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治周末搜索发现,盈米财富属于广发证券旗下成员,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而深圳万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万惠集团,相当于PPmoney经营公司的“兄弟公司”,不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在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既然PPmoney是和正规持牌机构合作,那么,PPmoney卖基金就合规吗?“事情远没那么简单!”“十八阿哥”表示,证监会在2013年曾制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从PPmoney和盈米财富的合作形式来看,PPmoney正是在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身份协助盈米财富销售基金;然而,即使是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是需要证监会核准的。”“十八阿哥”介绍,截至目前,证监会批准公示的只有4家机构可以进行这项活动,分别是:淘宝、百度、京东和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以上质疑,2月17日,盈米财富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盈米财富和PPmoney的合作模式是一种引流模式,PPmoney在前端进行引流及客户教育,而客户开户、交易等基金销售服务均由盈米财富提供。”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表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盈米财富与PPmoney的合作模式中,倘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盈米财富完成,PPmoney仅起到引流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则无可厚非;倘若PPmoney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则需要提前备案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否则不得开展服务。如何区分“引流”和“辅助服务信息系统”?左胜高介绍,整合证监会和业界的观点,目前,中国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以百度“百发”为代表的流量导入模式、以基金淘宝店为代表的基金超市模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直销嵌入模式。具体而言,流量导入模式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将客户流量引导至基金公司直销专区。以百度“百发”为例,百度公司于2014年10月通过证监会审批,成为继淘宝和京东之后,第三家获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在2013年10月,即未获得审批之前,百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百发”理财计划,当时证监会公开回应,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表示认可。关于基金超市模式,以基金淘宝店为例,基金公司将直销系统全面对接至淘宝平台,从开户、客服咨询到支付,全程都无需跳转到基金公司官网,在淘宝网上即可完成一站式购物。证监会明确认定,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PPmoney“基金超市”进行基金开户、基金购买时,并没有跳转到基金公司官网,都是在其网站上完成。在进行基金开户时,投资人需签订由盈米财富提供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远程服务协议》和《委托支付协议》这两份协议。其中,《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远程服务协议》中写道: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及相关服务,盈米财富与合作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在合作机构的网站、应用系统或其他平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便于投资者向盈米财富发起基金账户的开立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盈米财富在PPmoney平台上设置电子交易系统,超出了引流的角色定位,在某种程度上从事了部分辅助信息系统业务,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左胜高指出,基金销售机构与平台合作,法律并不禁止,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向证监会备案,因此,基金超市模式的平台需要到证监会去备案,来实现业务的合规。其二,身在金融行业,旗下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能力和诚意堪忧。根据《国际金融报》相关报道,2月14日,针对投资人对万惠金科(PPmoney母公司)股价波动的疑问,PPmoney官方在网贷之家论坛上回复称,2月8日的股权转让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万惠金科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是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依据协议进行的股权转让。事实上,从自媒体爆料称万惠金科第二大股东股权遭冻结,到随后万惠金科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股价“暴跌”。这一系列事件已经给PPmoney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甚至有投资人表示提现之后不再继续投资。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作为带有金融属性的公司,P2P平台应该在公司治理方面更加审慎,比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要求,同时主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免因小失大,对自身声誉造成不必要的影响。1.4元/股甩卖是否合理?首先,还是来看一下PPmoney股东股权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2月7日,有自媒体爆料称,PPmoney创始人之一侯梨智名下多份万惠金科股票被冻结,冻结股份共计价值万元。不过,PPmoney方面很快作出回应称,“侯梨智名下万惠金科股权冻结属股东个人情况,所有股票分别于2016年9月、10月解除冻结。目前侯梨智以及万惠金科正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信息更新。”与此同时,PPmoney方面公布了四份民事裁定书,证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对侯梨智持有的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最新工商信息也显示,上述被冻结股份已经解冻。然而,就在股权冻结风波看似停歇之时,侯梨智低价“甩卖”手中股权一事再次激起热议。2月8日,万惠金科发布《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日公司股票以1.40元/股的价格成交 股,以44.75元/股价格成交20000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表现为: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00%。第二天(2月9日),万惠金科发布《权益变动公告》,称侯梨智将所持公司 股份全部转让给新余宝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总股本14.26%。对此,有分析称,自日以来,万惠金科保持着44.75元/股的价格,如今以1.40元/股的价格转让,存在不合理处。PPmoney方面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称,交易双方的定价为双方自主意愿下的合意,整个交易过程均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更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亦有熟悉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大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因为几乎没有交易量,所以参考股价的意义不大。平台股权冻结影响几何?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言,复杂的股权变动信息令人眼花缭乱。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股权变动是否会影响平台运营,从而对自己的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网贷平台股权变动与平台的运营没有太大的关系。投资者应消除对P2P平台的疑虑,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仅仅处于居间人的角色,平台实质并未经手投资人的资金,公司股东的变动与否并不会影响到投资人的提现。”上述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不过,对于正在进行整顿清理的网贷行业而言,各类“消息”很容易引发投资人的恐慌,甚至导致平台出现流动性危机。对此,上述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网贷平台应主动、定时披露产品及运营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放在显著的位置,避免因为信息披露不透明发生声誉风险事件。此外,网贷平台还应加强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P2P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加入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出现欠款、股权质押等情况时,主动向公司知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股东也应该有类似的自我约束。”上述律师表示。“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P2P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够成熟。从本质上来说,P2P公司与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差别,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是同一批人。未来,P2P平台可以学习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股东与管理层分离。”一位不愿具名的华南地区网贷平台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是否涉嫌“信批违规”?PPmoney股东股权被冻结事件发生之后,业内人士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则是: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PPmoney母公司万惠金科是否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日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那么,侯梨智所持的股份被冻结,到底有没有达到5%的红线呢?根据万惠金科2月9日《权益变动公告》,侯梨智所持公司股份 股,占比14.26%。去年6月侯梨智遭冻结的股份价值为万元,如果按照当时股价44.75元/股计算,侯梨智一共被冻结了约133万股万惠金科股票,占公司股份约0.79%。不过,根据去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另外,去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T/NIFA 1--2016》规定,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业内人士认为,该事件中,创始人曾经的股权比例达到10%,如果诉讼社会影响力大或影响投资人决策,则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不过,该标准发布日期为日,而股权解冻时间在此之前,因此“新标准”不能强行约束已经完成的“旧行为”。来源:我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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