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租房协议书合同跟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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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租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租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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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才具有法律效力?
市民吴先生:我最近打算对外出租一套房子,不想通过中介,想自己从网上、朋友圈寻找租客。请问租赁合同该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说法: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出租方、承租方的个人信息,以及出租房屋的具体产权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租房费用的约定。此外还有违约赔偿等内容。一旦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租赁的,也可以要求第三方即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或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时报记者 张玮租房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租房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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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房租合同复印件情况:
1、真实有效租期存在的复印件加按手印或公章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复印件加盖私章按手指印才会有效,自己要提前做好预防。
2、如果你说的复印件是副本,签名带按手印或者私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只是纯粹的复印文件,没有手印,只能作为法律参考
4、承租人如果没有业主的转租同意书,你跟租客前的任何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你好,要看情况,如果是双方均在复印件的签名栏签了字则有效力,如果是签字后的合同复印件,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同样具有效力。
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
你要看合同,必须看原件,才能知道她和原房东的合同有什么约定,是否有权利租给你。
复印件,说白了,自己拿到店里去可以复印无数份出来,只有签字的原件才是真的。
HH0807&回答: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
  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
  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
  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
  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
  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电话; 20年月日
hu&回答:(一) 一般要求
1. 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房屋是不动产,且价值较高,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2. 买卖房屋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一个环节,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要求补办手续,强制实际履行。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含义
这里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的买卖包括期房(预售)和现房的买卖(现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楼花)不同于商品房预约(预备合同)。
2.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时要约与要约邀请不易区分。比如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中,出卖人有很多允诺(交易条件),但在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出卖人又往往不承认这些条件,认为广告中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是合同内容。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要有两个并列条件:一是允诺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二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要约邀请(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允诺可以进入合同,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为“容纳规则”。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特意注明:“该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本海报中图片以及文字仅做说明使用,不是发展商要约”或者“此平面图不作为合同附件”的,一般不能认定该宣传资料的内容为合同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资料注明“楼书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商所有”等,不能阻止宣传资料的内容进入合同。
3.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不是一般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特许,即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注明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约定可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业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精神)。
4.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
(1) 合同解除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两种行为都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如在合同订立之后,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则银行可能行使抵押权,使买受人最终得不到房屋。
(2) 出卖人因欺诈应当承担的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人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三种行为都是出卖人在订立合同之际的欺诈行为。若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出卖人承担的是缔约责任;若出卖人虽有欺诈行为而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未被撤销,则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应当承担的缔约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4)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说明。
以上三种情况都谈到“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都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买受人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过错被解除,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假设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是100万元,利息损失是2万元,其他损失是3万元,则出卖人应当返还100万元,利息2万元,赔偿3万元,并在100万的范围内(包括100万元)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出卖人最高可以被判决向买受人支付205万元。
5.房屋的支付与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
(5) 房屋的交付。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当出卖人把商品房的钥匙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处于实际控制的地位,此时就是交付。
(6)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买受人的解释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了出卖人重大违约的若干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核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约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 出卖人延迟交房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里的“3个月”和“1年”都是除斥期间。
7.当事人的违约金责任
(1)约定违约金。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 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关系是约定大于法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①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②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8.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以及出卖人的责任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对上述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宽展期后的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条件。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贷款未能实现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贷款未能实现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3)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对担保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道理很清楚,借款是为了支付房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失去了效力,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Ambition_6663&回答: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所以,定金属于罚金,具有担保履约的性质。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而“订金”是指消费者在打算消费时所用作预订的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保证金”等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以这些名目交付的款项一般应理解为只是支付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对订金的处理双方没作出特别的约定,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则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将该订金返还给另一方。
订金由于没有担保作用,因此,如果收取订金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支付一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收取订金的一方如果继续占有订金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
2,如果不成立,那么“定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回?在哪些情况下无法要回?
解析: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合同一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违约方就要承担定金罚则的规定。即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支付定金一方在定金罚则启动的之后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丧失定金,二是双倍获得定金。
当然,如果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定金的,非违约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向违约方要求追索。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违约金就不能要求定金罚则的启动,应当返还或索要定金。
逆袭_8315&回答: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承包范围:参见合同附件之预算表。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装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附件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施工图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 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施工图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提供方应当负责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____________内取得有关部门确认或者批准。
  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乙方办理的手续外。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 乙方工作
  1. 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审定确认。
  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5.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 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关于工期
  1.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 天,开工日期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遭遇严重影响施工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天灾、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的;
  (2)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区的管理机构和隔壁邻居的无理行为;
  (4)经甲方同意的属新材料或新工艺采用而导致的工期拖延或试验时间浪费;
  (5)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 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提供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验收签字确认。
  2. 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3. 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第七条 关于质量和验收
  1. 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甲、乙方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的,工期应予顺延。
  3. 由于甲方擅自指挥乙方所属人员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乙方负责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4.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 验收时,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____________ %时(以上程价款比例为准),其他不合格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成品程序未完成的项目)的维修或返工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立,甲方对此应予以确认。
  6. 乙方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 年。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对个别的工程项目或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7. 甲乙两方约定的其他保修或免保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 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八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___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____________ 支付阶段或时间____________ 支付金额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 元;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 元;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 元;
  第四次____________ 工程验收后 天 工程总造价的5%,约____________ 元。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双方同意工程的结算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进行结算: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2)单价不变,按实际数量加损耗率计算,但是总价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元。
  a. 乳胶漆和油漆类为:墙面面积(减门不减窗)+顶面面积+6%×拼花部分面积;
  b. 瓷砖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c. 实木地板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拼花部分面积+10%×拼花部分面积;
  d. 木工衣柜类面积为:实际面积(平方米取整数值,小数位不够0.5平方米按0.5平方米计算,超出0.5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e. 其他按项项目按项计算;
  f. 其他按平方米计算的项目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g. 估价项目测量后再具体报价;
  h. 经甲方同意代购的项目按预算内造价购买,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整。
  3. 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缴交。
  (4)物业管理机构收取超过正常的物业小区内运输费用的,由甲方负责交涉或向乙方补贴差额。
  4. 乙方按双方签署的预算附件项目执行。如甲方增加新的工程项目,另行签署合同。其中涉及款项,甲方应按预付50%、项目完工50%的办法在工程验收前支付给乙方。如其中物料款项大于该项目的50%,则甲方应按实际比例先支付给乙方备料。
  5.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乙方工程款。
  第九条 工程预算文件(表)属于本合同附件,所列工程项目除经过甲乙双方同意外,不得随意添加、更改、删除。
  第十条 责任与罚则
  1. 施工调度、安全管理等事务由乙方负责,其他人事包括甲方均不得无理干涉。甲方擅自指挥工人或亲自进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2.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3.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4. 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____________ 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6.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 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如对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附 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个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现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月____ 日____年____ 月___日
一点留恋&回答:购房合同备案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合同何时生效,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自备案之日起生效,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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