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卅绍兴瑞丰银行银行最近在什么路

企业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法人代表: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登记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简介:主要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
商铺网址:  一、岗位、人数和条件
  二、应聘须知:
  (一)所有岗位的应聘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认同本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应聘者请先登录绍兴银行网站(http://www.sxccb.com),点击&人才招聘&,下载并填写《绍兴银行应聘登记表》,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近年来所获荣誉证明等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彩照。
  (三)报名方式:
  1、邮件形式:发送《》及相关资料扫描件到: (主题请注明:应聘&绍兴银行-嵊州-岗位-姓名)。
  2、邮寄形式:邮寄《绍兴银行应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绍兴银行嵊州支行综合管理部(注明&应聘&字样)。
  (四)经初审,我行将及时通知是否合格参加面试。如审核未通,应聘材料恕不退还。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邢女士
  三、报名截止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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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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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9:00-21:0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3426号原告:,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负责人:倪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松炎。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利锋。系原告职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马梦洋。被告: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一路98号。法定代表人:裘竹春。被告:马梦洋。被告:汪莉。被告:马杭锋。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松炎、费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从日起至日止的利息502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0250元;从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承兑协议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年利率18%)。;2、判令原告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项下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浙嵊房产证嵊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7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60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马梦洋、汪莉、马杭锋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240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的房地产,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74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时原告与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对上述抵押物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日,被告马梦洋、马杭锋、汪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马梦洋、马杭锋、汪莉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余额人民币2400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日,被告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余额人民币600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一笔,共23张,共计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整。经审核,双方签订了编号为***********38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在原告存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共计50万元整,并实行专户保管;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原告;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原告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逾期贷款户,并按日万分之伍计收利息。票面金额50%为抵押保证担保加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即有合同编号为***********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保证担保和***********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日汇票到期,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没有履行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将应付汇票款额交付给原告,故原告为被告垫款发放了50万元,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现欠原告人民币100万元票款和相应逾期利息。日,原告根据该票据的托收凭证将该100万票款支付给了收款人开户银行。截至日止,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欠原告人民币50万元借款及利息5025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开户通知书》、《绍兴银行垫款发放凭证》、《承兑汇票》、《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主张的诉请和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浙江威普电器有限公司、马梦洋、马杭锋、汪莉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汇票到期之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原告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逾期贷款户,并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以其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上述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浙江威普电器有限公司、马梦洋、马杭锋、汪莉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为50250元,自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若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有权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依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人民币2074万元内优先受偿。三、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6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梦洋、汪莉、马杭锋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2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追偿。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计4652元,财产保全费3532元,合计818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0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吕帅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斯间内连续发生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绍兴银行助力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困难
日 10:19来源:
近日,绍兴银行嵊州支行的业务人员来到位于经济开发区城北区块的绍兴瑞林羊绒纺织公司,询问早先办理的仓单质押业务运行情况。据介绍,这项新推出的仓单质押新业务已受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欢迎。
如何与嵊州产业对接,让企业获得很好的发展,是绍兴银行嵊州支行探索的一大课题。今年该行推出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强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推进地方经济发展。
绍兴瑞林羊绒纺织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羊绒纱的公司,一年生产羊绒纱200多吨,每年的销售旺季主要是在下半年,而上半年特别是4月到8月总要囤积大量的羊绒纱,这段时间流动资金就显得尤其紧张。该公司与绍兴银行嵊州支行接触后,银行根据该公司羊绒纱销售季节性变化的特点为其提供了仓单质押贷款。
说起这笔贷款,绍兴瑞林羊绒纺织公司财务科科长沈维阳显得比较满意:&为了公司发展,需要一笔短期贷款来保证资金流,但目前银行银根紧缩,加上融资担保也比较难,绍兴银行的仓单质押贷款,正好为我公司解决了短期融资问题。&
绍兴银行嵊州支行副行长谭胜利告诉记者,经济决定金融,地方经济不发展,银行业也难以生存壮大。嵊州不少企业的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像茶叶、白厂丝、羊绒等原料或者产品的库存都比较多,企业一方面有较多的库存,一方面却缺乏现金。&我们绍兴银行推出一种短期特色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可以把库存盘活,变成现金。&仓单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是企业将货物存储到专业仓储公司,然后持专业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向绍兴银行嵊州支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企业也不用去找新的担保单位。
目前绍兴银行嵊州支行已向我市支柱产业中铜、矽钢、羊绒等用料量较大的企业推出了仓单质押贷款,下一步还将推出茶叶、白厂丝等仓单质押贷款。
今年绍兴银行嵊州支行还重点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奥力电机、龙威机械等14家新兴产业投放金额5907万元。据统计,该行共支持中小企业83家,投放金额达2.14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的发展。
(来源:嵊州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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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3428号原告:,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负责人:倪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利峰,系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松炎,系银行员工。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08号。投资人:马梦洋。被告: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一路98号。法定代表人:裘竹春。被告: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99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施志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梦洋。被告:汪莉。被告:马杭锋。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嵊州支行)与被告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以下简称现代光阳厂)、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普公司)、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派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金以康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银行嵊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松炎、费利峰、被告吉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现代光阳厂、威普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马梦洋曾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银行嵊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现代光阳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93903.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元;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复息以所欠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截止日利率为年利率7.275%,此后为年利率10.9125%计算)按合同约定计付;2.判令原告对现代光阳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项下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浙嵊房产证嵊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号)经折价、拍卖货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74万元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现代光阳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的土地,浙江省编号:******************6嵊州他项(2014)第00221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马梦洋、汪莉、马杭锋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258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威普公司、吉派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60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被告现代光阳厂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为确保被告现代光阳厂在原告处贷款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人民币2074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抵押保证担保。该抵押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原告与抵押人对上述抵押物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日,被告现代光阳厂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为确保被告现代光阳厂在原告处贷款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人民币500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抵押保证担保。该抵押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原告与抵押人对上述抵押物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日,被告马梦洋、马杭锋、汪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为确定被告现代光阳厂在原告处贷款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余额人民币2580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日,被告吉派公司、威普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为确保被告现代光阳厂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在日至日止的期间和最高余额人民币600万元内为债务人在贷款人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日,原告与被告现代光阳厂签订***********0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现代光阳厂为借款人,原告为贷款人;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具体如下: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75%,按月收息。该借款合同由合同编号为***********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由合同编号为***********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将该笔借款300万元整划入被告现代光阳厂账户内,并由其出具给原告借款借据一份,其内容与相应借款合同相一致。现借款人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从日起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保证人马梦洋、汪莉、马杭锋未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吉派公司答辩称:1.吉派公司的担保不能成立。当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但是吉派公司并未携带,因此打算是先签合同再提供资料的,但是之后一直没有提供资料,银行方也没有要求吉派公司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不能成立。2.即使担保能够成立,同一债权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吉派公司仅对物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现代光阳厂、威普公司、马梦洋、汪莉、马杭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借款借据、欠息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还证实了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借款给被告现代光阳厂后,被告现代光阳厂未按约还本付息,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现代光阳厂立即还本付息,并就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被告吉派公司抗辩认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应资料并未提交银行,担保并未成立。吉派公司是否提交企业信息资料并非合同成立条件,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加盖公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吉派公司还抗辩认为,本案中债务人提供了物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吉派公司即使要承担责任也仅对物保以外的部分承担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是新法,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而上述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双方对于担保的实现是有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二点中约定,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也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原告直接向被告吉派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各保证人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7.27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自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9125‰计算的罚息和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有权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所有的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2012)第04377号]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并就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额人民币207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有权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所有的嵊州他项(2014)第0022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2011)第03448号]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并就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马梦洋、汪莉、马杭锋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25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梦洋、汪莉、马杭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追偿。五、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对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6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55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伟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叶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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