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电商广告违规处罚案例因价格欺诈被罚,网购小心这几种陷阱

多家法院:注意网购的陷阱 价格欺诈/定金!
  【PConline资讯】&双十一&近在眼前,北京市多家法院发布针对网购的消费提示。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两年来,网购纠纷明显增长,而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间的纠纷和诉公,目前已不再停留在&打假&阶段。  记者梳理发现,在原价与最低价之间做文章、预付定金随意砍单以及退换货复杂的规则限制等,成为&双十一&网购交易中频繁出现的三大&陷阱&。昨日,门头沟法院,消费者蔡某(左)以网购的燕窝无资质为由,向电商索赔。  网购纠纷不只限于商品本身  北京市海淀、朝阳、门头沟、房山、大兴等法院近期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及相关案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网购纠纷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长。根据这些法院的统计显示,大部分网络消费纠纷,除商品质量瑕疵外,还集中在虚假宣传以及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方面。  以大兴法院为例,2015年全年该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64件,今年1月至3月期间便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12件。门头沟法院统计显示,2016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因网购行为引发的纠纷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近13%,同时今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幅更超过20%,其中超过半数的纠纷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朝阳法院统计则显示,&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所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同其他月份相比,增长30%左右。  网售未获批进口药按假药论处  &时至今日,一些电商平台通过详细的禁止交易名录和关键词、截图审查,线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轻易转移到线上。海淀法院法官姜楠介绍,有的商家利用规则漏洞,甚至会招来刑事处罚。  记者注意到,海淀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新晋奶爸王某最初通过德国的同学代购部分婴儿用药,试用效果不错后,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专门销售相关药品。  在一年的时间里,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WELEDA?Infludoron感冒颗粒&、&德国Sinuc化痰止咳糖浆&1400余盒,销售金额近12万元,经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4万元。  法官表示,基于药品对民生的重要影响,药品审批、检验具有严格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必须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国外的&真药&,未经检验许可,同样属于&假药&,王某的案件,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案例  网售燕窝无资质?被诉退货及10倍赔偿  昨天下午,网售燕窝的网店店主於某,被消费者蔡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被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而消费者起诉的理由,并不是於某销售假货,而是其销售的产品缺乏相关资质。  2017年7月,蔡某在於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斤&越南燕窝&,该产品定价13000元,产地越南。蔡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标签内容,随后他又发现,所购燕窝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于是蔡某将於某诉至法院,要求於某退还货款13000元并给付10倍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昨天下午,此案开庭审理,蔡某向法庭表示,国家质检总局曾有规定,除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准予进口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品通过贸易形式暂不能对华出口。他就此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被告於某的律师称,涉案燕窝产品来源合法,只是产地由印尼错写成越南,并无质量问题;且燕窝属于散装食品,无需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内容。  在法庭上,被告方认可在销售进口食品过程中存在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但坚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庭同意给予被告方15天限期调取相关证据,休庭后将再次进行审理。  ■?提示  &双十一&消费需防三大&陷阱&  陷阱一  价格欺诈  &最低价&背后先提价再打折  &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广告语,但是个别商品是将原价提高了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还更高。  消费者王某在购物网站一生鲜店购买优惠商品,8袋手撕鱿鱼片,标注原价75元/袋,优惠实付35元/袋,8袋鲅鱼干,标注原价70元/袋,优惠实付29元/袋。优惠活动结束,王某发现正常售价鱿鱼片40元/袋,鲅鱼干30元/袋。  审理此案的房山法院法官表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欺诈,涉嫌价格违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证据证明商家在原价与最低价方面做文章的,最高将被判三倍赔偿。&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被判三倍赔偿。根据证据,本案中销售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其虚构了原价,误导消费者购买。最终法院依据此条款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陷阱二  定金&猫腻&  设预售定金刺激消费随意砍单  许多网购平台推出了&定金膨胀&活动,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开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额。  消费者楼某在一电商平台名为某某世界的店铺里购买了一套家具,总价10000元,应卖家要求,楼某先支付了定金4000元。卖家承诺一个半月内发货,但时至楼某支付定金三个月后,卖家仍未依约发货,楼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卖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以违约为由,判决店铺双倍返还楼某定金共计8000元。  此外有些商家为了扩大交易量,接受的订单远超过库存量,导致很多买家收不到商品。比如:2015年&双十一&,消费者李某在零点时分于天猫某百货精品旗舰店抢到某奢侈品钱包,付款904元。到日,商家告知李某无货可发。法院审理后,以欺诈为由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陷阱三  退货规则  退货设定条件消费者须认清  去年11月11日,谢某在一电商商城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苹果7手机,不久后发生故障。电器专卖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旗舰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谢某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予以确认,房山法院因此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但标注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家,这一声明是否有效?法官表示,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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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费者网购茅台遭价格欺诈电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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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电商因价格欺诈被罚!网购小心这几种陷阱)
先涨价在降价,这样的促销方式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部分电商为了盈利,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近日,因存在“诱骗消费者购买”行为,北京市发改委近日针对聚美优品、当当网、沃尔玛、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曾经在这些平台买过东西吗?快看看到底咋回事!
诱骗消费者购买 多电商被罚
在北京市发改委针对价格问题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聚美优品,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2015年6月至日期间四项相关问题,对“聚美优品”(http://bj.jumei.com)的经营主体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
对于当当网,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九项相关问题,对“当当网”(www.dangdang.com)的经营主体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对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日一项相关问题,并称鉴于该公司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仅作出警告,未罚款。
对于优购,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该公司日在山西电视(参数 图片 文章)台旗下(歌华有线70频道)“优购物”栏目播出“大连晓芹海参年中庆特供组”(货号:502303)电视购物销售活动时存在的相关价格问题,并称鉴于该公司在线下实体店单类商品有实际交易记录,且主动及时整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节,仅作出警告,未罚款。
网购需警惕这几种价格欺诈
对于网络促销,最近的一次要数电商“618大促”。在这次促销活动中,相信不少人都发现了“促销猫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先涨价,在降价。如笔者在某大型电商网站收藏的一款加湿器,产品的日常售价在99元左右,但是在618期间却被提价了,最后的促销价变成了128元。所以说,咱们网购的时候还得擦亮眼睛,小心以下“陷阱”。
总的来说,咱们在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很多时候你会发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到最后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虚假优惠折扣是电商们都喜欢玩的“促销游戏”,不论是当当网、聚美优品网,还是天猫、京东等网站,笔者都经历过这样的虚假优惠活动,最终没有买到搜藏很久的产品。这类虚假促销,在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广告语在各大电商平台上也屡见不鲜,现在也有部分卖场采用这样的方式来诱导消费。在产品上标注不实语言或者销售在为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会带有其他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以此来诱导顾客购买。
此外,还有很多电商平台在进行促销活动的时候,会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笔者以前在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商场买东西的时候,曾经遇到过类似这样的情况。产品标签(产品型号和促销价格一致)写的是十几元,但是到柜台结账时,产品售价却变成了三十几元,最后找来大堂经理,人家说具体促销情况并不知晓,要买的话只能按照扫出来的价格付账,最后笔者没有选购那些东西,但对此事印象深刻)。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消费者网上购物如何维权?
网络购物维权选择网站
消费者在网购家电的时候,尽量选择大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亚马逊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注意选购商品价格是否明降暗升,不要被图片、宣传等蒙蔽。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网络购物维权注意保密
购买前要多跟商家沟通,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和付款方式,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权益。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知名的网站和网上商店。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
对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保存网络购物维权证据
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
网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利用网络购物,可以无需说明任何理由退货,但需要在7天以内。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部分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应当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此外,按照相关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遭遇侵权向谁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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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是否遭遇价格欺诈?记住这10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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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梳理发现,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并不只发生在旅游行业之内,网购、实体店购物等也时常有着类似事件发生。如某知名电商平台就曾因为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寒假即将来临,假期出游让人期待不已。然而旅游过程中时不时就会爆出游客“被坑”的新闻。订酒店、找导游的时候,谈好的价格又被抬高。类似事件大多涉及到价格欺诈问题。
价格欺诈行为也被称为价格违法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并不只发生在旅游行业之内,网购、实体店购物等也时常有着类似事件发生。如某知名电商平台就曾因为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遭遇价格欺诈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发票、消费清单等证据,以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0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国家计委将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整合成了10种表现形式,并一一举例作出说明。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价格欺诈 认定不以消费者受损为前提,最严重的现象是以次充好
此前,国家计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从日起施行。该规定将13种价格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将其分为了欺诈性的标价行为和欺诈性的价格手段两类。
对于价格欺诈的认定,首先看的是涉及欺诈嫌疑者是否是故意欺诈,即是否为主观故意。故意欺诈主要表现在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标价,最为严重的现象是以次充好。
另外,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价格欺诈的认定不以有消费者现实受到损害为前提。
律师说法 价格欺诈情节严重,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若愚律师事务所蔡春玉律师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蔡春玉告诉记者,《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价格欺诈行为该如何处罚、由谁处罚的问题,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蔡春玉介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向工商物价投诉 或提起民诉维权
蔡春玉表示,遭遇价格欺诈,首先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行不通,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在网上留言等方式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一定要注意保留发票、消费清单、收据、照片等证据,在投诉时连同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一起提交给有关部门。”蔡春玉说。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后,与商家达成和解的情况,可撤回申诉。若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蔡春玉介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促销价”诱导交易
2016年4月,常某某在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某网上商城官方旗舰店,按照促销价格购买了两件羊绒衫(标注价格2498元、促销价2248元;标注价格2958元,促销价2599元),一件羊毛披肩(标注价格899元,促销价449元)。常某某通过网络支付货款5296元,随后收到货物和发票。
后常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自认在常某某2016年4月购买商品时,并未有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出现价格降低系日常销售价格对指导价格进行折扣,故标有“促销价”等字样。
常某某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退货并退还货款5296元,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常某某惩罚性赔偿金15888元。
审理结果 留证成功维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其展示销售的货品价格作出明确标注。在非促销活动期间,将集团的日常销售指导价标注为“促销价”,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造成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标价销售行为属价格欺诈。
法院审理认定常某某可以要求退货,并有权主张按购买商品价格要求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
天津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表示,在网络交易时,商家在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倾情感恩”“原价”“促销价”等用语,而实际上并未进行降价销售,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相比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具有诱导性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价格欺诈的陷阱。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络卖家及销售平台,虚标价格属于违法行为,卖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准确标价。(记者 蔡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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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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