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查一2○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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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出台 新版细则有哪些变化呢?
 |  08:41:27 By 小芳 阅读(41)
夏季的来临,温度的升高,已经成为如今的主流市场,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都有哪些呢?2017年末,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新版细则”)正式发布并施行。那么新版细则有哪些变化呢?
1、修订饮料类别名称从下图可以看到,新版的类别名称修改得更为简洁,去掉了旧版的“类”字,变化最大的是将瓶(桶)装饮用水类,改为了包装饮用水。
2、增加了管理制度审查、关键控制点核查要求新增的管理制度方面的审查主要涉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配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从而从制度层面对原辅材料、水源控制、产品配方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产品检验等进行有效管理。
3、废止原发证检验等要求新版对试制产品的检验包括了抽样检验和检验项目适用标准方面的说明。 其中,各类申证产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涉及通用和相关的产品标准、相关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横向安全标准、卫生规范类标准、标签标识类标准等;各类申证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给出了对应产品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标准及对应的检验方法列表。
4、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更为严格其中,关于软包装饮用水,规定“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5、细化空气洁净度和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布局的要求对空气洁净度相关要求更加细化完整,要求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布局符合生产实际。比如对于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就要求“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6、明确了浓缩果蔬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新版细则规定了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周转与输送设施、清洗机、挑选机;制汁或制浆设备:榨汁机、打浆机;物料输送和储存设备:物料泵、贮存罐;专用设备:过滤机(清汁)、精制机(浆)、离心机(浆、浊汁);浓缩与灌装设备:浓缩机、杀菌机、灌装机;管道与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浓缩果蔬汁(浆)的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榨汁、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浓缩浆)、杀菌、离心(浊汁)、浓缩、灌装封盖(口)和自动监测等。总的来说,新版细则规范了饮料分类,加强了对饮料生产企业的监管,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也适应了饮料行业发展新需要。
行业分类: | 核心内容: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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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乙醇含量小于0.5%的各种软饮料(又称非酒精饮料)产品。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即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饮料,可根据其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参照上述某个单元的细则进行审查,检验按其明示标准进行,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为饮料(特殊用途饮料)。
其他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饮用天然矿泉水及瓶(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饮用纯净水的生产工艺
&&&&&&&&&&&&&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瓶(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的使用;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水处理、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及鞋靴消毒池(或其他消毒设施);容器清洗消毒车间、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如离子交换、反渗透或蒸馏装置等)。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 GB《饮用天然矿泉水》;GB《瓶装饮用纯净水》;GB《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GB《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容器;(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和瓶(桶)装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肉眼可见物
溶解性总固体
铬(Cr6+)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肉眼可见物
高锰酸钾消耗量
★挥发性酚
霉菌、酵母菌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
1.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肉眼可见物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矿泉水、纯净水及其他瓶装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查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 + 辅料&&&&&&&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
&&&&&&&&& ↓&&&&&&&&&&&&&&&&&&& ↓
& &基料→调配→制冷、碳酸化→灌装封盖→暖罐→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罐)及盖清洗消毒车间、冷却充气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罐;3. 过滤器;4. 混比机;5.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碳酸饮料(汽水)》;GB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运动饮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六)计量容器;(七)折光仪;(八)酸碱滴定装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可溶性固形物
二氧化碳气容量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硫胺素及其衍生物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核黄素及其衍生物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所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1.执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产品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产品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
2.运动饮料产品标签还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种营养素含量,果汁类运动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类和含乳类运动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若企业同时生产碳酸饮料和充气运动饮料,则每类产品应抽查一个品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 九、其他要求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 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规定,在2002年底前淘汰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查看: 14062|回复: 153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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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最后一天班的时候发东西。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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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细则》中总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与其它饮料的部分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⑴GB/T 10789虽然是推荐性标准,然而通过《细则》的引用实际上获得了强制性标准地位;
⑵明确了饮料不允许分装,但结合后文是可以用浓浆稀释的;
⑶另外,全文中对洁净等级的划分与GB 不一致。
2.包装饮用水:
⑴周转容器强调了不得露天“储存”而非“存放”(征求意见稿),适应了桶装水行业的特点;
⑵明确了进入生产车间可以穿戴鞋套;
⑶明确了自带洁净环境控制的吹灌旋一体设备可不设立洁净室,解决了各地前期对此情况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⑷明确了天然水源的源水不得用容器运至异地灌装;
⑸“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提高了桶装水的行业门槛与安全性,但是保留“含沥干工艺”也是妥协的产物;
⑹对袋装水设备的要求有所放松,去掉了有关包材消毒的内容;
⑺对天然来源饮用水的水处理工艺进行了限定,能否使用臭氧以外的消毒剂有待官方解读;
⑻对于天然水源强调监测水温而非其它关键水质指标的意义不明,有待官方解读;
⑼强调了“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对中压紫外线设备是利好消息;
⑽强调了灌装后“容器状况”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有待官方解读。
⑾强调了“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恰逢年底/年初供应商招标、谈判高峰,时效性极强;
⑿明确了天然水源的防护,相比有关(推荐性)标准还是较容易实现的;
⒀“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会被地方监管部门解读为需要配备检漏设备,值得桶装水企业关注;
⒁“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逐步引进药品、保健食品行业的“验证”理念;
⒂明确了对压缩空气的净化要求;
⒃明确了快检方法的应用合法性及其比对;
⒄发证检验的项目对企业的法规标准监测能力是个考验。
2.碳酸饮料:
⑴相比GB/T ,在“其他型碳酸饮料”中去掉了“苏打水”尚可理解,去掉“沙士汽水”意义不明;
⑵明确“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限制了手工投料;
⑶要求监控碳酸化工序二氧化碳“混入量”存疑,如何实现有待探讨;
⑷“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的规定并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许可证”,为何仅在碳酸饮料单元出现,有待官方解读;
⑸明确“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应是针对采用草本植物原料的碳酸饮料;
⑹在上文“包装饮用水”部分提及,在“碳酸饮料”单元同样存在的问题不再赘述。
3.其他饮料:
⑴对于萃取工艺,要求了应有过滤工序;
⑵在上文“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部分提及,在“其他饮料”单元同样存在的问题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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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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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东海钓夫 于
15:41 编辑
第二章&&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一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第三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四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五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第六条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七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直接添加。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第八条 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第九条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第十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一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对水源水的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电渗析法、反渗透、蒸馏等)。其他饮用水还可包括配料等工艺。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饮用纯净水允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第十二条 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第十三条 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第十四条 去离子净化控制。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第十六条 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第十七条 灌装封盖(口)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措施,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十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十九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周转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第二十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口)应规定封盖(口)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如产品包含桶装饮用水的,应优先检验桶装饮用水。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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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一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第三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四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五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的;使用灌装和封盖(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的。第六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七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第八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九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常用原辅料如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质量,根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验;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记录料液温度。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十一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十二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的规定并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许可证。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第十五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十六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碳酸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第十七条 按所申报碳酸饮料的品种(优先抽取的顺序依次为其他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和执行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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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茶(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一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茶(类)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茶(类)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3,包括: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类)饮料。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第三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四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第五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六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第七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光光度计、二氧化碳测定装置(碳酸型茶饮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八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茶(类)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茶浓缩液一般包括:茶叶的提取(或茶鲜叶的榨汁)、去渣、离心(或过滤)、浓缩、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第九条 茶(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茶叶的萃取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并对杀菌效果进行记录。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十一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类)饮料。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茶(类)饮料的茶叶运输车辆应清洁无异味,控制温湿度,不得与化学品、油品、农药等危险品共同运输,不得与有强烈气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运输。茶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环境中,不得与其他有强烈气味的原辅料共同贮存。以茶浓缩液为原料时,非无菌包装的茶浓缩液应根据相应要求进行贮存,宜在4—10℃冷藏避光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使用生乳的,生乳应在0—4℃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余氯是否去除充分。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十四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十五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茶(类)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第十六条 按所申报茶(类)饮料的品种[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参与论坛宗旨:信息交流,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食品行业规范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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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一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产品,是指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不包括果蔬汁(浆)低于5%的果味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4,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等。浓缩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从采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浆)或蔬菜汁(浆)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制成的,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后具有果汁(浆)或蔬菜汁(浆)应有特征的制品。含有不少于两种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制品为浓缩复合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是指以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生产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的还应设置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第三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四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第五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六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水处理设备、调配设施(需调配的)、贮罐、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周转与输送设施、清洗机、挑选机;制汁或制浆设备:榨汁机、打浆机;物料输送和储存设备:物料泵、贮存罐;专用设备:过滤机(清汁)、精制机(浆)、离心机(浆、浊汁);浓缩与灌装设备:浓缩机、杀菌机、灌装机;管道与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设施。第七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折光仪(或密度仪)、酸碱滴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八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榨汁(以果蔬为原料)、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果蔬浆)、杀菌、离心(浊汁)、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浓缩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榨汁、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浓缩浆)、杀菌、离心(浊汁)、浓缩、灌装封盖(口)和自动监测等。果蔬汁类饮料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的)、榨汁(以果蔬为原料的)、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第九条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的,应严格按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原料农残、污染物以及腐烂率并记录;应有拣选工序,去除不良、病虫害果蔬及异物,严格控制原料腐烂率;应充分清洗,严格监控破碎、制浆等工艺参数,保证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十一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水果(蔬菜)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相应产品标准等要求,并控制污染物、腐烂率并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及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浓缩果蔬汁(浆)应对原料预处理、榨汁、杀菌、浓缩、灌装等环节进行管控。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根据相关的运输条件进行运输,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冷藏车;采购的浓缩果蔬汁(浆)应根据相应要求贮存,宜在10℃以下贮存(无菌包装产品除外),对于浓缩浊汁等需要冷冻贮存的原料,宜在-18℃以下贮存,并监控。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十四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十五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菌落总数、霉菌(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酵母(产品中有此项目的)、大肠菌群、pH值、不溶性固形物(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透光率(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色值(产品中有此项目的)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第十六条 按所申报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品种[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有橙、柑、橘、山楂汁及其饮料,为必检品种。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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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发布,谢谢楼主资源共享!
有容乃大 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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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给企业及监管布置预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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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蛋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 可范围第一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蛋白饮料产品,是指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蛋白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5,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其他蛋白饮料。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复合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其他蛋白饮料是指上述之外的蛋白饮料。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仓储区、水处理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发酵区、菌种培养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第三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四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第五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六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设备(适用植物蛋白饮料)、磨浆机或胶体磨或等效的研磨设备(适用植物蛋白饮料)、过滤机或离心机(适用植物蛋白饮料)、贮存罐、发酵罐(适用发酵型产品)、均质机、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水处理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第七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定氮装置、酸度计(罐头加工工艺)、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八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蛋白饮料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发酵(有发酵工艺的)、制浆(有该工艺的)、过滤脱气(有该工艺的)、调配、均质、杀菌灌装封盖(口)(灌装封盖杀菌)等。具体产品应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第九条 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原辅料应严格按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食品安全指标;合理设置过滤,如风选、磁铁、金探及X光等异物处理工序,有效去除毛发、石块、金属等物理性危害;采用苦杏仁等含有天然毒素的原料加工植物蛋白饮料时,应按规定加强对脱毒工序的管理。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有均质工艺的,应监控影响均质效果的参数,如压力、温度等,保证产品的稳定性。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灌装封盖(口)时,应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十一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使用的生乳、乳粉、大豆、花生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等相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菌种的产品,菌种必须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异或杂化的菌种,并应查验鉴定证书。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脱气(有此工艺需要时)、杀菌、灌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对于采用生乳为原料的产品,生乳应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降温至0—4℃,采用保温奶罐车及时运输;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有冷藏贮存设施,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并记录。以大豆为原料的蛋白饮料加工过程中的杀菌强度应符合大豆胰蛋白酶的灭活强度要求;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等植物蛋白原料等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环境下,避免虫蛀、霉变及氧化。对于直投式发酵用菌种应根据菌种的特性贮存在适宜温度,以保持菌种的活力,其中深冷菌种(液态菌种)宜贮存在-40℃至-55℃,冻干菌种(干粉菌种)宜贮存在-4℃至-18℃,并监控记录贮存温度。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十四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十五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蛋白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蛋白质、乳酸菌数(活菌型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第十六条 按所申报蛋白饮料的品种(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其他蛋白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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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让人好好过节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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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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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后要现场审核都依照这个细则执行
都不给企业过渡
也难为审核员了,他们都培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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