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中的当业质权是质权什么意思思?

论营业质权_硕士论文_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论营业质权
关键词: &&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167次
引 用: 7次
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的基本问题做一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历代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营业质权的涵义、特征、性质、社会功能、价值取向、设定、效力、消灭等涉及营业质权制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营业质权立法的具体构想,以达到构建一套完整的营业质权理论体系,设计一套完整的营业质权使用规则的目的。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营业质权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首先以对营业质权的概念阐释为前提,对营业质权与当、的基本关系给出界定,认为现今我国的典当业有自身的独特性。接着通过对营业质权法律特征和营业性特征的分析,将营业质权界定为一种以移转占有为担保而提供借贷的质权,认为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次,对与营业质权相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进一步加深对营业质权的全面认识。再次,结合营业质权的具体规范,分析了当事人在设定营业质权时的价值追求,认为安全、效率、公平三大目标为其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法律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首先,对英美等国家及瑞士的立法状况分别进行了阐述,重点介绍了英美国家的典当实践和《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古代、近代、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当代营业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了现行《典当管理办法》所具有的特点。在以上的分析中,将研究的重点定位在营业质权的利率标准,标的范围及营业质权人的行业定位等方面。 第三部分,分析了营业质权的设定及消灭制度。首先从营业质权的主体、客体方面入手,对营业质权的标的做了分析。其次,对营业质权设定中的质当、收当、续当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着对营业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当人的权利义务分类作了概括并分析了营业质权的效力范围。再次,重点介绍了回赎、绝当等影响营业质权消灭的重要制度。
> 政治、法律 >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当前位置:
浏览(53)
收藏 (0)
【来&&&&&&源】
【引用文档】
【正&&&&&&文】
债权质押(pledge of obligation)
  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
  一般债权质押制度发端于古罗马。1279条明确规定了债权质权,之后《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基本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债权质押制度,从而使一般债权质押制度在近代得以真正确立。
  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
相关词典: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生活中,质押无处不在,这有点类似我们平常所说的,只是债权质押的含义更广。在法律事件中,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设定质权,这被称为债权质权。那么,到底哪些债权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否合法,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债权质押?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依据我国《》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二、债权质押生效要件有哪些?(一)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我国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以及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四)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总而言之,无论是实物的,还是无形的权利、资金,以及有条件、期限的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的债权,都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这也就是债权质权。而债权质押生效,需要符合若干要件,否则,则不生效,那么之前双方签订的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电子的协议,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标的范围,来认真核定或界定。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 09:19:16”,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本内容由律师365网与温显俊律师联合整理
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合同纠纷法律百科
房屋室内装饰一直是富有活力的行业,在进行装饰前一般都会签署装饰合同,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房屋装修装饰合同有哪些内容,装饰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以及装饰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等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地区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最新法律百科
最新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060律师在线
2915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来源:未知
时间: 16:49:17
【专利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抵押、质押、留置和。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
  【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法&)自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有五种,即、、质押、留置和。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和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将该动产作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质人与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质押合同。具体而言,专利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称为&出质人&,专利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日颁布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质押合同、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国债质押】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 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第十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第十五条 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
  所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律师就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
  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
  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
  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存货质押】
  存货质押贷款
  业务简介
  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要求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特点及优势
  满足中小型商业和贸易企业的融资需要。
  适用范围
  经营的商品适于质押、仓储方式可实现转移占有的贸易流通类企业。
  质押物的条件:
  &产权明确
  &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价格稳定,市场活跃,易于变现
  &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有明确依据确定实际价值
  例:钢铁、铝、铜、粮食 等等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说】
  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念的内涵。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甚至学理界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之内涵予以界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质押、权利质押等相关概念。
  质押,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可以在给付未履行前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质物,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质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周1994;王利明,1998;郭明瑞,1999)。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谓之质物;占有质权标的之债权人谓之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谓之质押人。由于质押是为担保债权而在质物之上设定的质权,债权人对质物价值可予以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因此,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依各国物权立法之通例,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出质标的的质押(刘迎生,1998)。
  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能够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的权利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权利系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并能以金钱估价的权利。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之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因此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
  第二,须具有可让与性。因质权为价值权,须以其标的之变价优先受偿质权人的债权,因此质权的标的须有变价之可能。虽为财产权,但无让与性的权利,因不能实现变价,也就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须由各国物权法律依据国情而规定。
  那么,不动产收益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三种类型的权利,即:1、债权类,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股权类,即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中的财产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又以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弹性规定作为补充。那么不动产收益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债权?股权?亦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律师认为,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上述权利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权利质押之权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当属&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无疑。为此律师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内涵界定为:债权人(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担保其借贷债权,在债务人(一般指政府)给付前得以留置债务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并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得以上述设施之收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1。
  对于以不动产权收益权为权利质押标的一说,无论在各国法律上,还是在理论界甚至在实践中都是有据可凭的。
  (一)法律依据。中国地区民法第900条规定,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均得为质权之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1273条第一款规定,权利得为质权的标的物。第1274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日本民法典第36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84条亦有类似规定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这为不动产收益质押提供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理论依据。以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标的,不仅有法律依据,亦为中国一些民法学者所认可。梁慧星教授认为(梁慧星,1995),日本现今通行的权利质权有:债权质权;股票上质权;上质权;不动产物权上质权;无体财产权质权;提单上质权;保险金请求上质权。不动产收益权应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江平教授认为(江平,2000),凡具有可转让性的其他权利均可成为质权利。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上的收益权 。对不动产上的收益权可为权利质押标的,律师无异议。但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为质押标的却不敢苟同。因为依中国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为抵押而非质押。
  (三)实践先例。从1997年以来,省某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急需大量资金,向几家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这些贷款金额巨大,在落实贷款担保问题上比较困难。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又相当重视,有意尽快促成贷款的落实。在此情况下,该市某银行信贷部门和该行法律部门经过调查讨论,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大胆提出了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作质押的方案,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赞同、配合和支持,从而顺利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政府公路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同时,该银行还在尝试接受以污水处理收费权益作质押发放公益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基金,其基本操作程序及《质押合同》的约定,与上述以公路收费权出质相似。该行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不仅解决了贷款担保问题,而且也解决了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开创了中国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加快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担保法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A此案比较复杂,关联方较多,金额较大。由于2012年底河北D公司已经收回并封存了“原料供应部”的公章。另外,证据显示2013年的“原料供应部”印章为伪造。故河北D公司对于2013年以后有人用伪造印章冒名从事经营活动,其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河北D公司承担。其中有人涉嫌刑事诈骗,河北D公司应就此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以查明事实,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此案还需看到详细、完整商业往来文件后,才可做进一步专业判断。
A协商或是诉讼处理
A要看收购的范围是否包括房产在内,如果在内需要过户后才算数的。。。。。
A您好。不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A建议你明确一下“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A您好,专利权质押应具备以下一些条件:(1)专利权必须有效。(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需要提醒您,专利权质押您的专利权将会受到限制,不能够进行买卖,同时出质以后的专利维持费用由专利权人承担。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599233482046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