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找一个山东陕西商会成员名单的成员。您如果有具体的位置或者认识山东陕西商会成员名单的朋友,可以帮忙吗?重谢

【点赞】山东商会李宜明和大连的城市故事……
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1:00
《非你不可》之新广创客声场
为创业者发声
我们在这里等着你!
这是一片有故事的海
一座有故事的城
是怀揣无数故事
执着爱拼的异乡人
像一颗火种融汇成一团火把
在这座城市将事业点亮
大连FM103.3
六脉神剑商会互联网服务平台
倾情打造商会优秀企业家专访系列节目
让我们坐下来
听听他们成就的故事
顺便探访他们的故乡
深入走进商会这一蓬勃向上的社会群体
成功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狂欢
相信您一定受益匪浅
礼义诚信,奉献创新,合作共赢
LI YI MING
大连山东商会执行秘书长
我来自山东蓬莱,1981年特招应征入伍,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服役,1984年参加国庆大阅兵,1985年被推送进入装甲兵高级指挥学院深造。1987年,进入长沙政治学院学习,1996年调于沈阳军区坦克乘员训练基地工作,历任排长、连长、指导员、学员队队长、教研室主任、干部训练大队大队长等职务,2008年退役,转入地方工作,2010年5月在大连山东商会工作至今。
说到来大连的工作、生活经历,虽然没有太多的传奇色彩,但也历经风雨,是部队培养了我,大连这块肥沃的土地养育了我,自己与大连结缘,那就要从认识我的夫人说起了......
大连山东商会
大连山东商会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定,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日成立以来,在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凝聚力量,提升素质,服务会员,促进发展,奉献社会,回报家乡”为宗旨,秉承“文化立会,礼仪诚信,奉献创新,合作共赢”的新鲁商文化,精诚团结,积极工作,为商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现有企业会员270家,名誉会员和顾问近150名。大连山东商会已成为山东籍在连企业家和谐发展的大家庭。
改革开放以来,北方明珠大连成为山东企业和山东人创业的沃土,鲁能集团、山水集团等大企业均在连设立了分公司。山东人经办的企业涉及房地产、供暖供热、建筑材料、装饰装修、石油化工、机械机电、软件开发、生物技术、蔬菜粮油、水产养殖、酒店旅游、文化娱乐、商业贸易、金融服务等行业,投资总额达数千亿元,为大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商会宗旨:凝聚力量,提升素质,奉献社会,回报家乡,服务会员。
商会目标:友谊的纽带,沟通的桥梁,创业的平台,成长的沃土。
(世琦、李宜明、海明)
明日嘉宾预告:
大连铁岭商会秘书长
热线:118988
猜你喜欢:
大连新闻广播
微信号:dl
文字采写:世琦
内容统筹:刘芳
微信制作:一萱
技术支持:昊德科技
内容来源:大连新闻广播
公众号:dl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人才工作委员会
艺术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山东商会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深圳市山东商会
深圳市山东商会是2012年6月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商会机构,是以深圳的山东籍企业、山东籍工商界精英人士为主体的商界组织。其主要目的:为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提供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弘扬鲁商精神,树立良好的鲁商企业形象,打造&深圳鲁商&新品牌;促进深圳与山东两地经济文化交流,更好地为深圳和山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现有会员企业150家,分布在深圳7区,覆盖山东17市,其经营范围涉及20多个行业。目前共有理事单位49个,会长、副会长单位18个;首任会长为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维星先生。商会是在学习、吸取和借鉴深圳及其他省市商会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特点组织筹备成立的。目标是将商会办成山东人在深圳的&家&、会员之间的商务交流平台、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传播传承优秀齐鲁文化的学校、帮扶救助弱势群体的公益群体;将商会办成一个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政府、在深山东籍企业家需要,并能充分发挥理事会及会员作用的创新型商会。 商会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弘扬齐鲁精神,联络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信息共享,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办会理念,发扬深圳市山东商会&包容·厚德· 诚信· 共赢&的商会精神,努力在服务深圳鲁商、促进鲁深经济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圳市山东商会是2012年6月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商会机构,是以深圳的山东籍企业、山东籍工商界精英人士为主体的商界组织。其主要目的:为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提供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弘扬鲁商精神,树立良好的鲁商企业形象,打造&深圳鲁商&新品牌;促进深圳与山东两地经济文化交流,更好地为深圳和山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发起人为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现有会员企业150家,分布在深圳7区,覆盖山东17市,其经营范围涉及20多个行业。目前共有理事单位49个,会长、副会长单位18个;首任会长为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维星先生。
深圳市山东商会是在学习、吸取和借鉴深圳及其他省市商会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特点组织筹备成立的。其目标是将&深圳市山东商会&办成山东人在深圳的&家&、会员之间的商务交流平台、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传播传承优秀齐鲁文化的学校、帮扶救助弱势群体的公益群体;将&深圳市山东商会&办成一个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政府、在深山东籍企业家需要,并能充分发挥理事会及会员作用的创新型商会。 深圳市山东商会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弘扬齐鲁精神,联络在深圳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的企业家,信息共享,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办会理念,发扬深圳市山东商会&包容·厚德· 诚信· 共赢&的商会精神,努力在服务深圳鲁商、促进鲁深经济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圆 代表包容、、厚重、圆满之意。商会标识以圆形为创业结构,充分表达了深圳市山东商会是为团结山东省驻深企业和在深圳的山东籍工商界人工,并圆满的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体现出山东人的包容和厚重,用接纳天下万物的胸怀把深圳市山东商会打造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合作共赢”的公共联谊平台。
图纹 采用泰山、深圳市民中心、海滨、九曲黄河等能代表山东和深圳两地特点的形象元素,并将其融进标志内,表达了深圳市山东商会兼容两地、团结在深圳的山东驻深圳的企业及山东籍在深圳工商界人士,努力把商会办成全体会员的坚实后盾,有效的沟通会员与鲁深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们的愿望和要求,认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回乡或赴全国考察,为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字体 山东,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篆书起源于春秋时期,鲁商二字以篆书书写方式为基础,创意设计有深圳山东商会特色的专用字,体现出鲁商文化的源远流长。
色彩 红色代表热情、奔放,标志在中国红的基础上加重了色彩,以此来体现出山东人的厚重和浓浓的火热之情。
深圳市山东商会精神
齐鲁文化博大深厚,鲁商历史源远流长
商会精神,不但继承了优秀的山东传统文化,同时也吸收了深圳的创新文化,以全面体现深圳市山东商会的含义以及核心价值。
包容 是深圳这个开发城市特有的气质,也是办好山东商会所应具有的气魄和理念。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例,以人为本、和谐共荣是现代鲁商的经营哲学。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以&包容&为基础的价值观念。唯此,我们才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赢得我们的鲁商事业。
厚德 厚德载物、崇德重义、厚重待人、以德待事,是山东人一直秉承的信念。用“厚德”作为我们商会的精神和行事准则,不单是我们会员之间,也是商户对外关系、商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规范行为。只有这样做人做事,才能使我们的事业,我们的商会不断发展壮大。
诚信 是我们山东人格的基本特质,诚信是道,诚信是义,鲁商诚实守信、重诺守本、仁厚侠义,热情助人。“诚信”是深圳市山东商会的又一重要价值理念,他不仅体现了山东人的特点,更是商会和全员坚持守道经商的准则。
共赢 我们坚持“包容、厚德、诚信”的信念和精神,追求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容纳百川,合作共赢。
深圳市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S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企业、政府服务,发挥本会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山东与深圳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山东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二)协调会员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深圳与山东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五)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六)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扩大宣传,提高商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会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5名组成,其中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负责招聘和解聘,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社团管理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深圳市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深圳市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深圳市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频道合作:河北省山东商会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河北省山东商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河北省山东商会是根据河北山东两省经贸合作和人才交流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顺应两省经济发展合作大潮,并应广大在河北的山东籍人士特别是企业界人士的要求,由部分山东籍企业家牵头发起筹备成立的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的唯一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河北省山东商会商会简介
本会原则上是由山东在河北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山东各地各单位驻河北机构;在河北创业的山东籍企业家和从事企业管理的山东籍工作人员;在河北各行各业工作的山东籍专业人才、各界知名人士等组成。本会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互通信息、促进共同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同时肩负拓展山东河北两省经济联系,推动企业与人才、技术之间的密切交流,为两省经贸合作招商引资、献计献策、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共同参与省际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的使命。本会期望搭建起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人才之间、省际之间相互沟通、信息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发展的平台,加强对山东驻河北机构和企业单位的联系和管理,使在河北创业的山东籍企业家和各类人才有一个“家”,给他们提出更多的关爱、支持和帮助,引导其更健康地发展,为山东河北两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商会宗旨:以党的十七大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团结会员遵法、守信;加强在河北省从业的山东工商业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提供资讯与帮助;为会员协调和谐生产经营等经济交往环境,组织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闯市场,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各地山东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到河北投资、兴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即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
商会宣言:促进社会和谐,拓宽创业思路,造福商会会员,谋求共同发展!
商会理念:架设山东河北之桥,促进两省经济发展;
谋求共赢发展之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打造全新儒商之道;凝聚乡情友情商情。
本会下设秘书处、信息部、商务部、法律维权部、文化艺术交流部等机构。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实施;信息部主要是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收集、提供市场信息,做好会刊的编印、发放工作,维护和更新商会网站信息等;商务部主要是负责商会对外的商务洽谈与沟通,为会员建立省内外的商务企业贸易合作关系,并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交易会、市场介绍会等;法律维权部主要是为商会会员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全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交流部主要是加强商会会员与省内外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文化、艺术、经济和贸易的交流与合作等。
本商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只要符合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担负起商会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均可申请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河北省山东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山东商会 (Hebei Provinc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有志于促进我省经济文化交流,拓宽经营渠道,改善自身生产经营等经济环境的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团结会员遵法、守信;加强在河北省从业的山东工商业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提供资讯与帮助;为会员协调和谐生产经营等经济交往环境,组织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闯市场;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各地山东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到河北投资、兴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即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维护本会形象。
二、协助河北省各级政府做好会员的宣传教育和自律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企业会员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我省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政府部门、商团组织及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经营、管理、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免费为会员开展专业培训,举办专题论坛及研讨会,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往来,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相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举办会展、拓宽本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
十一、加强自律、联合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河北经商的山东籍人士、企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保守本会秘密,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脱离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自律、遵守法纪。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应列席商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是: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五) 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受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山东商会领导成员
会长:闫国华  常务副会长:刘振民、王克勤、楚广升、倪润东  副会长:吴金建、张书博、黄晓春、党同阳、王广顺、冯涛、孙金胜、宁永刚、李国安、彭云海、张明友、纪秀丽。  秘书长:刘振民  监事会主席:李华军  名誉会长:曲继宁、郭世昌  首席顾问:杨则冉  顾 问:解玉琦、方成文  商会指导顾问:车文彩、程希孟  经济顾问:韩同银  法律顾问:马杰
  关于河北省山东商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河北省山东商会章程》是经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本届理事会认真执行章程规定,较好地维护了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拟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的内容有:
1、第三条中有关宗旨的表述中增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四年一届。修改为:会员大会是五年一届。
3、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若干名。修改为:监事会设主席和监事共3名。
4、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修改为: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任期五年。
5、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河北省山东商会[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浙江商会成员名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