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考试达不到80分领社区低保典型做法,公司做法违法吗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安监管人字〔2014〕105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县(市)安监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2014年9月15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试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包括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专门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以及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开发区安监机构)及所在县(市)安监局派出机构根据上级安监部门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发布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师资、教学、实操等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4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各级安监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范围的培训,由辖区内培训机构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由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及考试时间等报送相关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新上岗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同步实施,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录用的已经参加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不再参加相关专业的初次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全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学员、教员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二十条&&鼓励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培训考试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考试机构负责安全培训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和全省考试点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考试机构的布局设置由设区市安监局和市(县、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地区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县(区)级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
(六)负责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本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系统平台,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在本辖区内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依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束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交考试申请。
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在受理培训机构考试申请后,应当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和考试实施程序安排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和考核档案。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并公布结果。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反馈给培训机构,将考生试卷、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存档。考核档案应包括本次考场记录,参考学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机考成绩表)、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考试卷)、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培训发证
第三十二条&&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考核颁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并纳入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县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培训监管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对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考试机构以及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县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季度汇总一次并报送至设区市安监局,市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
第四十一条&&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核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2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1〕233号)、《关于改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2〕1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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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http://www.chinagwy.org &&&&&& 16:30&&&&&&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全文。江苏省公务员局官网针对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发布报考指南,是2017年江苏省考官方政策文件,报考指导解疑释惑。
  招录专题:
  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2017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日至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报考的,除需提供考录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咨询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jsbys.com.cn。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日。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材料具体何时提供,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确定。
  六、关于“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七、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职位问题
  本设区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我省的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其中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全省“94”~“96”职位;市选聘大学生村官,报考本设区市“94”~“96”职位。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八、关于部分人员报考身份问题
  (一)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非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设区市招考简章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其非全日制学历(或以前取得的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如应届毕业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报考),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设区市招考简章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6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九、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二、关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问题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十三、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经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符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政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体检操作手册和《》执行。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公安、森林、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十五、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六、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一)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二)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仍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3月13日-14日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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