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共享产权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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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Y1700025
主题分类:规划类信息\专项规划
发布机构: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号:徐科委〔2017〕42号
名&&&&称: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徐科委〔2017〕4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经日区第十六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汇区商务委员会&&&&&&&&&&&&&&&&&&&&
徐汇区财政局
  &&&&&&&&&&&&&& &&&
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徐科委〔2017〕41号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徐汇区委 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聚焦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短板,以完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构建从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对标一流,追求卓越,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对象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公共服务机构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上述主体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本区。
  以科技服务业为核心,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体扶持领域参照徐汇区重点发展产业引导目录,引导项目、资金、服务等各类资源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二、深化四大资源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区域内大院、大校、大所、大企集聚优势,聚焦国家和上海战略,健全院地合作、区区合作、区企合作机制,促进科教融合、产城融合,形成高度开放、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网络。
  (一)推动战略性创新资源集聚发展。全力推进本市、国家以及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徐汇、集聚发展。对项目在先导、预研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新增场地设施或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在区域内提供空间保障服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及人才服务。
  (二)支持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本市和国家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落户徐汇,与区域创新资源联动发展,力争在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经综合评价,可按照本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三)完善院地合作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对院地合作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引领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创新主体,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四)完善区区合作机制。与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共同推进打造科技金融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级人才基地、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等,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园区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软硬件环境,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创新社区。
  (五)完善区企合作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新型智慧城区建设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推进区企深度融合发展,以企业为核心,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
  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知识产权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应用落地,提升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力争在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助推区域创新发展。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并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七)推动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入推进区域专利、商标、版权政策集成和服务融合,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机构、平台等,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全球创新资源开展研发合作,重点引进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来本区开展研究。对在本区落地的项目及团队,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境外战略布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走出去”,加快在“一带一路”地区及国际科技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境外市场。经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总投入的10%,可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大力发展“四新”经济,加快构建以科技服务业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瞄准千亿级产业规模,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两大领域,打造具有内生创新动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
  (十二)鼓励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创新主体。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创新主体,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新引进的各类创新主体,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或安置费补贴;对其在本区建造、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租赁、装修或一次性建房、购房补贴。
  (十三)培育独角兽企业。对在本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产业重点领域企业,其研发投入占比达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经审核,可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培育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卓越创新企业。
  (十四)加快产业创新联盟发展。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搭建产业创新联盟,鼓励联盟吸纳本区创新主体加入。根据联盟的工作成效,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且三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权威认证。对申请并获得CMMI、GMP、cGMP、FDA等国内外权威认证的企业,经综合评价,可给予申请认证实际支出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十六)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鼓励本区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级。
  (十七)加强市区联动。对获得市级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可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可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支持新研发并成功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及拥有核心IP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
  五、凸显科技服务优势,完善双创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机流动,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十八)增强科技载体创新服务功能。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联动机制,支持众创空间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鼓励其聚焦“硬科技”项目,培育优质科技企业,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或入库)的孵化器和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公共服务补贴。对获得市科委“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培育项目,经认定,可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有明显增长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贡献的科技载体,经认定,可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产业发展奖励。
  (十九)争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杆。坚持信息惠民、集成创新,以数据共享与开放为突破口,聚焦智慧社区、智慧商务和电子政务,支持医疗、交通、公共安全、信息安全、教育、养老等领域开展创新型、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型智慧城市联动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和社会投入,提升智慧城市感知度和体验度。对新型智慧城市标杆性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二十)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一体两翼”蓬勃发展,打造徐汇创新品牌。对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主题活动,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贴,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部市合作、市区联动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创新主题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鼓励申报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鼓励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发展。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流动、激励等关键环节,促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力争在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子女就学、加大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人才特区。
  (二十三)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六、附则
  (一)综合性扶持具体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徐汇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的扶持意见》执行;知识产权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科技创新服务券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上市或挂牌的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执行。
  (二)对扶持对象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指税务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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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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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起上海94方案公房共有权确权胜诉案件的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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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上海94方案公房共有权确权胜诉案件的整理分析
作者:荆华  时间:  浏览量 0  
原告江X与被告叶X为婆媳关系,被告赵X与原告为祖孙关系。上海市徐汇区X村124号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江X单位分配所得,1995年7月原告之子赵X以原告工龄,由赵X出资一万多元根据九四方案买下,当时只有原告及赵X两个户口,产权登记为赵X。2011年12月,赵X死亡。因原告江X系当时系争房屋内有购房资格的同住成年人,现诉请要求确认原告占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叶X辩称,系争房屋是赵X和叶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作为赵X和叶X的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是赵X,根据相关法律,即便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也应当是共同产权人。合同签订、付款和产权的取得均是在95年7月,是在九五方案公布之后,应当按照新的九五方案来实施,现原告要求根据94方案来主张权利是没有依据的。假设如原告所述房屋来源于原告单位增配,也是原告对于叶X和赵X夫妻的赠予。
原告江X诉被告叶X、赵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海市徐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原告江X系上海市徐汇区X村124号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X与被告叶X为婆媳关系,被告赵X系叶X与赵X之子,与原告为祖孙关系,赵X系原告之子,于2011年12月死亡。诉争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原告江X。日,原告、赵X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内容为:“本户房屋座落徐汇区X村124号X室,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姓名江X。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列房屋,房屋购买人确认为赵X,并委托赵X作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原告在委托书承租人或受配人处签名盖章,赵X在委托书同住成年人处签名盖章。1995年7月,上海市XXX房产管理站作为甲方、赵X作为乙方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上海市徐汇区X街道X路X村124号X室的房屋,计建筑面积35.29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经该房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并受之委托办理购房一切手续(附委托书)。并向甲方交纳定金壹仟元整。3、甲乙双方认定上述房屋,以一九九四年规定的价格计算,房屋全部售价为人民币10293元。”之后,诉争房屋产权登记至赵X名下。2013年8月,原告起诉。
本案诉争公有住房,按九四方案购买为产权房,购买系争房屋时在册户籍为原告与赵X二人,虽登记在赵X名下,但原告为购买系争房屋时的同住成年人,亦具有购房资格,应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虽然被告叶X辩称合同签订是在九五方案公布之后,应当按照新的九五方案来实施,本案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以一九九四年规定的价格计算”,原告江X系上海市徐汇区X村124号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本案相关证据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薄、诉争房屋户口簿、户籍证明、住房调配单、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被告提供的结婚照、法院调查取得上海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
相关法律链接
94方案购买的公房具有特殊性:
1、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2、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大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
处理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 - 上海地方法规 -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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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8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在本市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着力推出一批实质性改革举措,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平台,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现就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依托信息技术、生命健康两大产业集群,发挥科技服务业的核心枢纽作用,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联盟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着力打造对标国际一流、服务国家双创、运营主体多元的科技服务业特色品牌,全面部署实施光启系列计划,加快构建两化两高三融合(协同创新联盟化、创新创业国际化,创新产业高端化、创新环境高效化,产智融合、产城融合、城网融合)的示范基地新格局。到2018年,基本建成高水平的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功能性支撑平台、体制机制突破、创新企业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一批重要成果。到2020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的示范基地,在政府管理服务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制度模式和经验,建立完善的双创长效机制,探索走出一条具有超大城市中心城区特色的创新创业发展之路。二、主要任务示范基地重点是建立双创发展新机制、强化双创政策新供给、拓展双创融资新渠道,构筑双创发展新格局,形成兼具空间布局承载、创新服务示范、创新要素集聚的创新创业新体系,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和活力,将双创引向深入。(一)以科技服务业为枢纽,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科技服务业是引领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示范基地建设第一位任务,就是发挥科技服务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经纪人、推广人、守门人作用。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打造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形成对产业发展的强大支撑,提升经济发展能级。整合科技服务资源,面向漕河泾开发区等重点区域,提供一站式科技创新综合服务。支持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共享开放研发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实验设施等,构建开放式双创生态体系,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行业龙头企业+创客专业管理团队+创客等创新创业孵化模式,鼓励传统孵化器探索持股孵化和国际双向孵化试点。(二)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家示范工程为引领,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照着做与自主改并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家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政府职能再造和自我革新,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政府综合监管平台、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政务数据应用平台四大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事中事后、条块联动、内外共享四个一体化,建立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套标准的政务服务体系,打造家门口、指尖上、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三)以光启计划为抓手,构建双创政策体系制定出台徐汇光启计划配套系列政策,加强部门的协同联动,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举措,在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区域协同创新、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探索突破制约创新创业的瓶颈问题。完善财政资金综合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模式和路径,鼓励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平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四)以科技金融为支撑,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创新创业投资规模,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助力作用,构建适应创新创业需求的科技金融创新孵化联盟。建立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联动机制,开展创新创业企业投贷保联动试点,创新金融支持双创发展模式。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作用,推进创新创业园区贷融资试点,拓宽双创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服务,为双创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五)以重大活动为依托,营造活跃的创新文化氛围深化光启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光启创新基地建设,创建徐汇区青少年科创中心。组织开展漕河泾国际科技创新嘉年华、枫林论坛、人工智能创新峰会等系列双创主题活动,推进与蓬皮杜艺术中心的展陈合作项目,举办全球水岸对话、上海西岸音乐节、上海西岸艺术设计博览会等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创业梦之星光启创客奖等评选活动,树立创新创业标杆,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六)以两极两带为格局,建设双创载体空间加强空间整体规划和区域统筹,构建两极两带创新创业空间布局。依托漕河泾开发区产业优势,打造漕开发信息技术产业创新极;利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中山医院等生命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资源,打造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创新极,促进创新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徐汇滨江功能重塑,打造以科技创新为主导,文化创意和创新金融融合发展的滨江创新创意带;推动轨道交通15号线沿线及周边区域存量载体改造、业态调整和路网建设,打造漕河泾-华泾创新创业带,拓展创新创业空间,实现产城融合。加强与全市其他双创示范基地的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形成协同共进新格局。三、改革措施对接落实科创中心建设,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以科技服务业为特色,围绕科技研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示范基地集聚,确保双创政策措施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推动各项政策生根。(一)建立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政府管理制度1.支持示范基地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放宽科创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徐汇区政府)2.支持示范基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探索以信用为关键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建立事前差异化政务服务、事中监测预警服务、事后信用联动奖惩的全过程信用管理,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和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徐汇区政府)3.支持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制度,在示范基地内针对生物医药和集成电路等行业开展便捷通关试点,提高通关效率。探索创新药物审批绿色通道,在示范基地试点细胞免疫治疗等产品纳入药品管理。在示范基地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支持委托生产(CMO)等新的产业组织模式发展。(责任单位: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徐汇区政府)4.支持以城市更新促进科技创新,鼓励盘活两极两带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园区,在混合业态、开发强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漕河泾开发区东区双创实践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徐汇区政府)(二)推进以科技服务业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1.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以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落户为契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支持示范基地率先搭建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形成市场化的知识产权定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金融办、徐汇区政府)2.支持突破制约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创新合作的限制,推进对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科研数据信息等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和政策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探索建立共性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服务平台,面向各类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专业化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助力创新产品进入市场、走向国际。(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质量技监局、徐汇区政府)3.支持在示范基地内推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取消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并自主实施。(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徐汇区政府)4.支持建立科技经纪人制度,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问题和难点,提升科技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徐汇区政府)(三)完善系统多元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1.支持探索形成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企业+政府+银行的政策性融资服务模式,以市区两级政府风险共担、银行承担风险敞口、园区履行职能的模式,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使示范基地内更多企业能够获取无抵押低成本贷款,助力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徐汇区政府)2.支持建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商业银行试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品种和范围。探索研究针对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徐汇区政府)3.支持在沪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境外投资并购,支持其与境外知名科技投资机构合作在沪组建国际科技创新基金、并购基金。大力吸引境内外创投机构和研发中心落户徐汇,吸引国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国家海外创新投资基金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徐汇区政府)(四)深化多方融合的协同创新机制1.推动跨界融合的创新活动,突破院所和学科管理限制,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基因工程等交叉融合领域,探索构建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网络。发展产业联盟类社会组织,促进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徐汇区政府)2.鼓励支持漕河泾开发区与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发布科技创新指数,并承接上海市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运营服务规范标准的编制,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服务规范和知识产权服务规范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质量技监局、漕河泾开发区总公司、徐汇区政府)(五)探索助力创新创业发展的财税运行机制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实现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对接市级层面建立的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相关授权,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徐汇区政府)2.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政策落地便利化举措。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针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徐汇区政府)(六)健全积极有效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1.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包括海外人才永久居留等在内的上海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在示范基地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探索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徐汇区政府)2.探索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的区内审批流程,充分发挥落户政策在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为示范基地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人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徐汇区政府)3.支持对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探索建立绿色服务通道,着力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问题。在徐汇滨江、漕河泾开发区等创新产业和人才集聚地区建设单位租赁房或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以及采取人才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徐汇区政府)4.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破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示范基地内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徐汇区政府)5.鼓励高级科技管理及技术人员参加国际交流。放宽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建立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委组织部、徐汇区政府)四、重点工程示范基地以人工智能和生命健康产业为突破,围绕科技服务业发展,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以重大科技平台为支撑,以国际化双创社区为载体,着力推进光启六大工程建设,形成创业能力强、创新成果多、双创氛围浓的示范基地建设的有效支撑。(一)光启领航工程打造一批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的产业集群。支持示范基地参与筹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服务支持安谋(ARM)人工智能生态联盟,争取上海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区落户徐汇,启动政务服务等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项目。围绕创新药物、高端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升枫林生命科学联盟能级,加快枫林国际创新中心等载体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生命健康龙头企业、创新机构,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二)光启聚力工程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与转化平台。支持中科院三个卓越创新中心(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分子植物科学和分子细胞科学)、复旦大学脑科学协同创新中心及华东理工大学诺贝尔科学家联合研究中心等建设,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加快上海科技创新资源数据中心、国家生物医学大数据基础设施等研发和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利用,提高科技创新服务效率,提升创新聚合力。(三)光启双创工程优化一批创新创业街区和众创空间。推进微软加速器上海、谷歌开发者社区创业孵化器、安创空间等创新机构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智能制造科技创业中心等建设,促进多层次双创主体加速成长,促进创新创业国际化。建设宜州路创新街、华鑫慧享城等创新创业街区,打造集聚创新孵化平台、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展示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国际水准的双创社区。(四)光启知识产权工程提升一批知识产权平台。重点推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上海中心、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点、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项目,打造知识产权产业园,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五)光启人才工程深化一批人才服务平台。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人才服务政策。推进徐汇滨江人才公寓等建设,落实人才安居工程,争取海外人才居住受理业务落地,吸引国际化高端人才。推进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与漕河泾开发区等人才基地联盟建设,搭建产学研项目对接、科研人才双向流动的有效平台,优化提升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六)光启保障工程重点推进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建立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在徐汇区16个重点部门率先实现24个证照的互认共享。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实现107个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快建设徐汇区诚信体系,建立覆盖3.8万户企业的一户一档企业信息库,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推进跨部门联动检查和失信惩戒。支持漕河泾开发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智慧城区运营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等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产业联盟,推动政务、商务、交通等重点领域的智慧型发展。建设徐汇区双创服务中心,就近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新增一批配套服务设施。推进西岸文化走廊等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宜山路智能化特色街区、徐家汇体育公园更新等环境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徐汇滨江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完善交通、文体活动场所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加快田林路(下穿中环线地道)、武宣路(南宁路-石龙路)、华发路(老沪闵路-长华路)等区区对接道路、断头路建设,构建便捷互联的路网系统,形成助推双创基地发展的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相关稿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徐汇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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