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I地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算不算意外险

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催发商业意外险_网易新闻
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催发商业意外险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尤其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立即引起百姓尤其是上班族的热议,而保险公司则相应地有所动作,健康意外险成为一个研究重点。记者就此采访了保险业人士。
  美亚保险负责健康意外险产品的潘韶辉介绍说,国家相关机构解释了删除该条例的几点理由,如“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但潘韶辉认为,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车辆因没有办理“交强险”,或者车辆属于“黑户”,或者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赔,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这样情况下,受伤职工的权益谁来保障?
  潘韶辉的观点在保险公司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很多保险业内人士认为:社保虽然是广泛覆盖的,但也需要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需要人们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比如可以购买住院补贴类商业健康保险,或者可购买一定金额的商业医疗保险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不足部分。
  一般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几万,多则达几十万,而社会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的应用上通常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在药品的应用等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
  针对新办法中出现的新矛盾,特别是目前大部分中国人日常出行都会乘坐公共交通,公共交通上又存在较高的意外风险,保险公司动作迅速对现有保险条款进行了针对性说明。
  记者了解到,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可以解决“新工伤”问题。这款保险计划不仅提供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障,同时提供意外医药补偿保障。该计划特别为“公共交通”这种经常发生的风险提高了医药补偿赔偿限额。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在承保范围内可获得100%的报销。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_百度知道
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我有更好的答案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数码爱好者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划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去 鲁文建筑服务网 ,看规范大全,应该有的,是国家标准。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你们好,在建筑工地工作受伤公司有买团体意外险能评这个认定为工伤吗
你们好,在建筑工地工作受伤公司有买团体意外险能评这个认定为工伤吗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西藏-拉萨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816 次
点赞人数:76 人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在工地受伤后因伤势严重,一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还来得及吗?
地区:西藏-拉萨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1498 次
点赞人数:1028 人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那么劳动部门不会再受理,不会再认定为工伤。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或者责任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工地上班受伤,在医冶中,公司与老板不申请工伤。个人申请工伤老板没有工商执照,本人没有签劳动合同,现手中只有一顶公司的安全帽,考考勤表和工资表老板有底,如老板不配合取证,我怎么样办。万一申请不了工伤还有什么办法解决此事。注(医院诊断左足第5趾骨干骨拆,上钢针,需要休息4个月)拜托大家谢谢!急!
地区:西藏-拉萨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8686 次
点赞人数:6904 人
我不熟悉这里面的程序,交余你们办理可以吗?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大概要多长时间。律师费怎样收费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吗?_百度知道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吗?
教材中看到说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这样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们必须先弄清楚概念,而且不能混淆含义。 就说“保险”这个概念吧,它在很多的时候是特指“商业保险”,但往往又省略了“商业”两个字,让一些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工伤保险条例》,这里的“工伤保险”就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是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一项法令,所以它的名称是“条例”而不是“条款”。其中的第五条写得非常清楚,表明了它与我们普通老百姓认为的“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其中的第三条明确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收取保险法的。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以上这些都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社会保险,而“天地如此先生”所说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里的概念必须要弄得非常清楚。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我提供以下建议: 1、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天地如此先生”,用人单位必须向政府投保工伤保险,而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的,但愿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你可以要求,但保证包工头不给你事做!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意外险怎么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