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北京东海伟业业法人代表宋庆海是不是被列入老赖名单上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国海与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433号原告:杨国海,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律师助理。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徒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J。法定代表人:宋庆海。原告杨国海与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伟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付。被告东海伟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东海伟业公司向中山市海源化工原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海源化工经营部)购买化工原料。日,东海伟业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在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共欠海源化工经营部货款元未付。日、13日,东海伟业公司签署两份收货单,确认收到海源化工经营部38000元、15800元的货物。上述未付货款共计元,杨国海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杨国海与东海伟业公司在送货单中约定,买方在签收货物后三十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支付的,按逾期金额月利率2.5%收取利息。再查,海源化工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国海,于日登记成立,日依法注销。注销后,杨国海继续以海源化工经营部的名义与东海伟业公司进行交易。本院认为,杨国海向东海伟业公司主张购买化工原料的货款,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杨国海出具了记载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件数、数量、单价、金额的送货单,明确记载化工原料买卖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本院认定杨国海和东海伟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国海主张东海伟业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元,提供的托运单、对账单以及送货单等予以证实,东海伟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杨国海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杨国海的上述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东海伟业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日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金额为元,因杨国海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对此部分的货款约定了违约责任,故该部分的货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日、13日送货单涉及的货款为53800元,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5%,现杨国海主张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杨国海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的,本院予以支持。东海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国海支付货款元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从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其中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3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原告杨国海已预交),由原告杨国海负担100元,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9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国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海玲陈奇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陡岩村,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服装的制造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从事会务礼仪、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类业务;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专项)、纺织品、服装鞋帽)。欢迎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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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服装的制造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从事会务礼仪、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类业务;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专项)、纺织品、服装鞋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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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交易有风险,行事需谨慎。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要求先付款再交易的需要特别注意。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山市精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4076号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微,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宋庆海。原告中山市精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盛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蒋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精盛公司诉称:日,原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益生产管理培训费。后被告要求和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84000元,分2期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另外支付未付款20%的违约金。之后,原告撤诉。经多次催促,被告仅支付了2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4000元及违约金12800元。原告精盛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精益生产(J.I.T)适时生产管理系统辅导合同书》;2.(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撤诉裁定书;3.和解协议。被告东海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日,精盛公司与东海公司签订了《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精益生产(J.I.T)适时生产管理系统辅导合同书》,约定:精盛公司为东海公司提供生产管理系统辅导咨询服务,东海公司对此支付服务费用。后精盛公司依约提供服务,但东海公司未依约支付费用。日,精盛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东海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日,双方就所欠服务费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精盛公司同意东海公司支付84000万元了结纠纷,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东海公司分2期支付84000元,第一期于日之前支付42000元,第二期于日之前支付42000元;若东海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精盛公司有权要求东海公司承担未付款的20%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就未付款和违约责任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精盛公司、东海公司分别在和解协议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日,精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后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后东海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2万元,精盛公司遂于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精盛公司与东海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东海公司拖欠服务费84000元的事实,有《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精益生产(J.I.T)适时生产管理系统辅导合同书》、和解协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精盛公司自认东海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已付服务费2万元,东海公司对此未应诉抗辩,本院予以确认。东海公司未按和解协议中的承诺清偿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东海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承诺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则按未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东海公司对此未应诉抗辩,本院予以确认。东海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精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4000元及违约金12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原告中山市精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精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丽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赖锋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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