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太阳能杀虫灯厂家合同?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川县果业管理局、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民初555号原告:。住所: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辉,男,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宜川县果业管理局。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局局长。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法定代表人翟春玲,系该中心主任。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援祥,系该中心采购股二股股长。原告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讯公司)与被告宜川县果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果业局)、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辉、被告果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被告采购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援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科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被告果业局法定代表人王强、被告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翟春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84万元及利息元(暂从日至日计算,以具体支付时间为准),总计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参与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宜川县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于日竞标成功,成为该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并分别于日和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购销合同,合同总标的为壹佰捌拾肆万元整(元)。2013年3月至4月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共供货575台并调试完毕,被告果业局于日经现场抽查验收575台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从日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没有收到该购销合同的一分货款。该延期付款的行为己对原告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困难。原告认为,被告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负有审查的义务,并且被告采购中心组织此次招标活动,在购销合同上盖章签名,应与被告果业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果业局辩称,1.原告于日向被告果业局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为:“因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变更手续及账务原因,银行帐户手续未变更,请将购买太阳能杀虫灯合同款转到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明确委托被告果业局向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付款,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其已将债权转让给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果业局向其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2.被告果业局已按合同及日委托书的约定,向康顺公司支付了174.8万元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果业局支付欠款184万元及利息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即使原告有权向被告果业局主张债权,但该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权已中止或中断。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被告采购中心辩称,1.被告采购中心组织此次招标活动的程序、合同的签订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中的一切手续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事情,采购中心不是见证合同履行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组织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只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执行。2.被告采购中心作为合同鉴证方,不与被告果业局承担连带责任。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此次招标活动的组织方,仅仅是一个采购组织机构,不是见证合同履行的权务机构,对本合同不具备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应依法驳回对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鉴证方相当于证明人或备案的意思,仅在合同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提供合同鉴证,除此以外,对本合同不具备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科讯公司提供了如下8组证据:证据1: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政府合法的招标途径取得供货资格。证据2:购销合同复印件二份及宜川县果业管理局出具的物资采购验收单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向被告果业局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果业局验收合格。证据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供货商和发票开具单位均是原告科讯公司,故收款主体也应是原告科讯公司。证据4: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果业局验收合格后,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应按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证据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证明原告科讯公司有生产、销售杀虫灯的资质。证据6: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相关单据11页,证明本案所涉的杀虫灯是原告科讯公司贷款生产销售的。证据7:中国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相关单据14页,证明原告科讯公司在该银行的账户没有问题,一直都在正常使用中。证据8:购销合同二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合同与经申请宜川法院从审计局调取的合同是一致的,合同上均无朱某某的签字,但被告果业局提供的合同有朱某某的签字。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两份购销合同都没有朱某某的签名;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付款的性质是支付货款,支付利息缺乏约定和法律规定,且被告果业局按照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已实际履行了该笔款项;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所贷的款项用于购买杀虫灯,即使证明这笔款项用于购买杀虫灯,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扣款回单达不到证明账户正常的目的,扣款的日期显示2013年6月份只有日一笔账务,原告公司给朱某某的委托是日,被告果业局打款日期是日,扣款回单证明不了除6月15日外的公司账户是否正常营运;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购销合同有三方的签字盖章,特别是有原告科讯公司的盖章,是否有朱某某的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朱某某有原告科讯公司对其的授权,并且在购销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是朱某某恰谈、参与和领取款项的,至于朱某某是否在购销合同签字与否,过错在原告,与被告无关。被告果业局提供了如下3组证据:证据1:购销合同复印件二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二份合同中均有朱某某的签名,朱某某是全权代表处理合同的一切事宜,朱某某履行合同的相关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2:原告科讯公司向宜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授权书、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果业局按照委托书内容履行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3:日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宜川县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请拨单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科讯公司认可和明知被告果业局向康顺公司付款的行为。原告科讯公司对被告果业局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因原告持有的合同中没有朱某某的签名,对证据2中的授权书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委托书和证据3中的情况说明均有异议,认为关于更改账户有法律规定,必须用公司公章或公司财务章,不可能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签合同时用的,对证据3中的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采购中心对被告果业局提供的3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证人赵某某、郭某某、朱某某为被告果业局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日前任宜川县果业管理局书记)述称被告果业局从原告科讯公司采购太阳能灯的项目都按程序进行。证人郭某某(2015年11月份前任宜川县果业管理局会计)述称被告果业局给原告科讯公司付款时,朱某某拿着付款委托书说原告科讯公司的账号要变更,让被告果业局将款支付到康顺公司。当时支付了总合同价款的95%,剩余的5%是9.2万元作为质保金未支付。证人朱某某述称自己当时挂靠原告科讯公司参与宜川县果业局的项目招标,持有原告科讯公司给其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其参与宜川县果业管理局2012现代果业杀虫灯项目的一切事宜。项目中标之后,由朱某某组织采购、实施、运输、安装项目施工,项目经过验收之后,朱某某要求宜川县果业管理局进行指定性转款,此款项视为宜川县果业管理局向原告科讯公司支付。对以上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科讯公司给被告采购中心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派朱某某参加被告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全权代表原告科讯公司处理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一切事宜,授权有效期60天,从日至日止。原告科讯公司通过被告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程序向被告果业局销售KX-D-1型号的太阳能杀虫灯575台,每台3200元,总价格184万元。日、日,原告科讯公司与被告果业局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加盖的是原告科讯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采购中心是鉴证方。购销合同第4条约定: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果业局接到科讯公司提供全额正式税票,经验收合格后,果业局付清货款的95%,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一次付清。购销合同明确注明了开户行是中国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名是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是*。日原告科讯公司开具了该太阳能杀虫灯金额184万元的税务机打发票,发票上的付款方是宜川县果业管理局,收款方是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建成),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是*。日被告果业局出具了验收单,证明经现场抽查验收,该KX-D-1型号的太阳能杀虫灯575台均符合合同要求,已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日原告科讯公司给被告采购中心出具了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朱某某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因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变更手续及账务原因,银行帐户手续未变更,请将购买太阳能杀虫灯合同款转到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小东门分理处,账号:*。”日被告果业局申请宜川县财政局拨付货款,同日宜川县财政局按照原告科讯公司委托书指定的内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174.8万元汇给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剩余9.2万元质保金至今未支付。日原告科讯公司给被告果业局出具了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朱某某签名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表示被告果业局已向康顺公司支付的款项视为向原告科讯公司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科讯公司与被告果业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科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KX-D-1型号太阳能杀虫灯575台的义务,被告果业局已于日出具了现场抽查验收合格单,被告果业局理应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果业局依据原告科讯公司提供的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委托书,将合同价款174.8万元汇给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且原告科讯公司于日再次书面确认被告果业局向延安市宝塔区康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视为向原告科讯公司付款,故被告果业局已付的174.8万元应认定为已向原告科讯公司付款。原告科讯公司与被告果业局在购销合同中未约定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两年的规定,现被告果业局应向原告科讯公司支付9.2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被告采购中心作为合同的鉴证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科讯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科讯公司要求被告果业局支付合同欠款9.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宜川县果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9.2万元;二、驳回原告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0元,由原告西安科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90元,由被告宜川县果业管理局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延龙代理审判员  张晓菊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项目名称&&
&&太阳能杀虫灯采购
合同金额&&
&&62.62 万元
供应商名称&&
&&台州市助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合同附件&&当前位置:&>&&>&&>&&>&&>&
“吸入式”太阳能杀虫灯(捕虫器)、防虫网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发表日期: 10:36
【字体大小: 大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农业局
  乙方:漳州市科中杰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SHHY[XJ]2018002的“吸入式”太阳能杀虫灯(捕虫器)、防虫网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售后服务要求
其他纺织用丝、线、布等
其他纺织用丝、线、布等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按询价文件)。
响应询价文件。
除害虫用灯
除害虫用灯
KZJ-tynDZJ2UG1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按询价文件)。
响应询价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2.剩余5%半年后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按询价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上杭县农业局
漳州市科中杰商贸有限公司
北环路540号
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以南锦绣一方水仙里62栋28C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漳州东城支行
  签订地点:龙岩上杭
  签订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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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振式太阳能杀虫灯、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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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略)项目编号:(略)二、合同概况合同编号:(略)合同金额:(略)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代码中标(略)中标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略)E 山东莱特光电科(略)
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兴路东 宋祯旺(略) 四、联系方式(一)采购人名称:(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电话:(****)Tel:(略);Fax:(略);五、采购合同文本
发布人:(略)
发布时间:****年05月11日 20时53分22秒
信息来源:http://www.ccgp-(略)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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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更方便、快捷地从合作社采购苗木,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特订立本合作意向书,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 株,金额为人民币 。甲方与乙方按实际采购苗木数量,按实结算。
二、苗木采购清单。(附件 附后)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将苗木保质保量准时送达甲方装车地点并送装上车。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苗木验收装车后即与乙方结算支付苗木款。
五、苗木质量:乙方保证所供苗木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甲方立即退货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所供苗木未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按所余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按时支付苗木款,每日按需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________年 月 日。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更多回答晴晴然然070616购买苗木合同范本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的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品种、规格、数量:
  二、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1、 验收标准
  ① 从 公分起量树杆直径达到 公分,允许偏小一公分,但偏小的数量不得超过整车数的20℅.土球直径要求 公分,允许偏小5公分,但偏小的数量不得超过整车数的20℅.
  ② 树冠要求:
  树杆弯度以树杆两端点拉线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0公分。
  ③ 苗木装车与运输过程中正常皮损不得超过 平方厘米,不明显影响树形的断枝,一般性的土球松动(掉土不超过整土球的五分之一)视为合格品。
  2、验收方式
  ① 由乙方(或甲方)出具供货清单,甲、乙双方专人按合同验收标准当场验收,填单,签字。甲方当场垫付运费和结清货款。
  ② 不合格的苗木由甲、乙双方当场协商变价处理,严重不合格的交由甲方当场抛弃。
  三、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由乙方组织车辆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地点,运输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卸货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期限:
  五、付款方式:
  甲方预付乙方定金 元。每车货品运到约定地后,甲方按实际验收情况当场垫付本车运费和结清货款。定金在最后二车货品结算时抵作货款结算。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收取合同额1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优先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办协调解决。
  说明 :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依法签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有法律的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变更和解除的条款办理。
  2、 本合同由一方本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规定,责任方药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3、 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送合同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银行。
  4、 本合同为苗木买卖合同,乙方不承担甲方苗木成活率任何风险,但有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义务。
  5、 合同有效期:
  采购方(甲方):(盖章)       供货方(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upkkeqk苗木合同范本: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及其栽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内容:乙方负责约定数量、种类的苗木(详见附件1:苗木移植和种植清单)的供应、栽植、搭支架、栽后养护等,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苗木全部成活。
  1.3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2.1 苗木成活率符合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乙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证成活。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
  2.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 本移栽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日。
  3.2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供苗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苗木按照甲方约定的位置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 工程价款
  4.1 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最终以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单价和最终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种植成活的苗木数量或面积按实结算。如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栽培的各类苗木的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4.2 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产品单价已经包含了树苗、草皮的采购费、起苗费、运输装卸费、栽植费、搭支架费、种植到位及竣工验收之前的苗木养护、培训费、人工费、利润、税金等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所有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干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养护期
  5.1苗木的养护期为 年(月),自全部苗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 在养护期内,乙方派遣 名工作人员每周 次至甲方处对全部苗木进行浇水、剪枝、培土、扶植、杀虫等养护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所栽培的全部苗木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包含95%)。
  5.3 养护期满后未达到95%以上存活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苗木按本合同约定的同类苗木的标准进行补栽。乙方承诺所补栽的苗木在补栽之日起二年内保活,如乙方拒绝补栽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采购并补栽,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齐。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期及养护期内的水源、电源,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2 甲方应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交底工作。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供货、种植或养护期内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有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6.4 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时签署施工和工程签证,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5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认真考察工程现场并确认该现场已经达到栽培全部苗木的条件,并保证全部苗木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存活。
  7.2 乙方应当在每次供货的同时,向甲方出具各种苗木的产地证明、详细的苗木栽培及养护说明等一切与苗木有关的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货,由此引起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同意接货的,也并不免除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7.3 在苗木种植期内,乙方负责苗木的保管,如因保管的原因导致苗木损坏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4 在本合同养护期届满之前,凡发生苗木毁损、灭失或病虫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5 乙方负责对其在甲方处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并保证上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自身发生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处的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
  7.6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派人免费给甲方提供各种苗木的栽培、养护、修剪、防虫等技术培训,并免费提供有关育苗护树的指导资料,以保证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掌握苗木的养护技能。乙方人员的食宿、培训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
  7.7 乙方在苗木的栽培及存活期间,自行承担养护苗木所需要的土壤养护、化肥、农药等费用。
  7.8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7.9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不得打扰生活及污染环境,每次施工完毕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验收
  8.1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要达到资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场清,做到工程完工场地清洁。
  8.2 验收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以下标准:
  A.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珍贵树种、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B.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C.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95%;
  D. 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E.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甲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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