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是营改增 简易征收 备案老项目备案的,现签订是材料采购合同,简易办法征收开具3个点的材料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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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含能否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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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含能否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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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及专用发票开具
(截至年8月31日第8次更新)
本文主旨是对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以及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归纳整理,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中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和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劳务派遣、安保服务差额纳税除外)。
以下项目按差额依3%的征收率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自日起施行,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新增5%征收率: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他个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他个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7.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个体工商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劳务派遣服务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上述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的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行为:
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提供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销售不动产
1.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租赁不动产
1.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出租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转让土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不动产融资租赁
继续履行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劳务派遣、安全保护、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3.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公路收费
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征税款的行为:
(一)以下行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
1.销售旧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注:从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扩围抵扣试点地区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扩围抵扣试点地区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一)公路收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建筑业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其他营改增项目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日起施行,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
1.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继续履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原增值税项目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3.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日至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4.自日起至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在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9.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六、至今未作调整的特殊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自行或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不包括预缴税款):
1.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出租住房的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的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全额计税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差额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千余字 第8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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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08:59 &&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
  为帮助建筑企业掌握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针对目前建筑企业提出的有关“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我们专门商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划分。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予抵扣。
  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税?
  答: 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办法29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得申请。
  5、对于能按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能提供准确增值税纳税资料,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其企业所得税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允许抵扣。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8、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是在甲方必须接受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二、增值税的发票问题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出售的材料或工程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材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7%,可以开具专票。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3%,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实施分包的工程,减除分包款项,须取得合法发票,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可以。
  3、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其进项抵扣凭证。
  4、新型墙体材料等可享受退税政策的材料,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体现的税率是按原税率17%,还是按折后税率?
  答:按适用税率17%。
  5、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
  答: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低税率,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6、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无限量使用?据了解率先试行的北京,一般纳税人几乎不再开具普票。
  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每次的领用数量都是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规定核定,并非无限量发放。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和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注意把握。
  三、跨地区经营问题
  1、《实施办法》46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4、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7、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3、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五、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均不允许抵扣。
  2、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工程项目分散、发票数量大,希望能升级为A级纳税人,方便建筑企业的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特别是,对于我省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能否直接评定为纳税A级企业,便于营改增发票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按纳税信用等级分步实施取消认证,目前取消认证范围已扩大到B级纳税人。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希望纳税人根据评价标准,依法依规,诚信纳税,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
  3、建议除了项目预交的2%增值税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统一汇总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办法。
  4、甲供工程,如业主甲供比例较大,会造成施工企业进项税流失,施工单位变为清包工,就算采用计税方法征收,也会造成施工企业产值规模萎缩,且工程后续质量原因无法区分是材料、人工造成,能否规定一个项目甲供最高比例或建议地产项目甲供材业主方不能抵扣。
  答:你们的建议,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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