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人农业类有那些产品名称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启宣文化:建国际化财务培训基地,培养世界级财务精英,未来的商业领袖从这里诞生!&&&昨天有网友在后台问“简易征收有关规定”,拿去不谢。“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疏理,仅供读者参考。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风险提示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 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风险提示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关键词:按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1.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为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除外)。2.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3.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5.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6.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自来水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7.一般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也明确规定:自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9.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至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10. 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11.营改增纳税人部分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2)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风险提示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词:按5%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1.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发[1994]10号)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前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营改增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作者: 王海涛(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税局)更多精彩内容:北京启宣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财务领域,精通于财务培训,擅长于财务管理。帮助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重塑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我们的项目:并购重组实训营 & & & & & & & & & & & &回复: 并购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    & & &回复: IFM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项目  & & &回复: CERM国际会计师项目      & & &回复: AAIA管理会计师项目      & & &回复: 管理会计理财规划师项目      & & &回复: 理财信用管理师项目 & & & & & & & & & & & &回复: 信用安全评价师项目 & & & & & & & & & & & &回复: 安评定制企业内训 & & & & & & & & & & & & & 回复: 内训咨询热线:010-AAIA国际会计师执业资格全权会员证书1、国际会计师和国际审计师双重资格2、审计执业签字权3、全球多国通用4、移民有利凭证5、中国市场稀缺作为国际上顶级的国际会计师认证之一,AAIA(国际会计师全权会员)不仅拥有执业权,而且拥有审计报告的签字权报名方式:1、微信报名:通过微信回复:培训报名+姓名+手机+邮箱(请您填写完整,便于我们与您联系)2、可直接致电邮件报名:联系电话: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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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wen.net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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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三)&&征管类热点问题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到哪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一、纳税申报期
&&&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6年5月1日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一、纳税申报期
&&&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是几联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 (七)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9、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0、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否还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1、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2、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3、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都有哪些?
答: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4、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5、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6、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7、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8、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这次营改增,原来的CA证书还能用吗?如果要变更CA证书要不要支付额外费用?
答:使用江苏ca证书的,要到重新发行一下,可以继续免费使用。
21、营改增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是单纯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2、营改增纳税人可以申领定额发票吗?
答:目前各类营改增纳税人视业务需要都可以申领定额发票。
23、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4, 、营改增后单位发生的住宿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清洁卫生费、绿化费、举办的卡拉OK活动发生的娱乐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形下纳税人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按多少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7、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8、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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