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搬迁补偿款多久到位在银行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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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你太过分!POS机用户千万注意自己的钱款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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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三次了!我不得不发帖说一下。使用中国银行POS机的商户注意。我刚安装POS机那会,到款就少了3300多。把钱打给别人了,银行工作人员来给我送的钱。让我有了个习惯,就是银行给我打的每一笔钱我都会仔细核实(这难道应该这样嘛?)第二次少了700,打电话联系,给我付了。前几天第三次来了,少了3660,我打电话询问竟然说那边看不到我这笔钱!!!我彻底愤怒了,一顿发火,结果晚上就把钱给我打到账上了。这些钱如果不是我追问,就这么没了!使用中国银行POS机的商户,千万要仔细核实你的钱到账情况!另外我想问中国银行,你们把钱就这么搞错了,你难道什么都不需要承担,连尼玛个道歉都没有!!!安装时说三天结算,事实是每次都要十天以上。再此提醒大家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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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地方办的!恐惧~
现在银行怎么了,都是些国有银行,本以为可以信得过,可是不断出问题。中国银行曾经把4000多元钱打到了我的信用卡里,后来又打电话说他们打错了,让我把钱还给他们。大家说他们业务水平和责任心怎么能让大家放心!
这真不是小事!!!!!
用不起跑司机的穷人路过。
这个不能全怪中国银行,有很多银联交易,pos是终端,其中要经过发卡行(买家的卡),受理行(中国银行的pos),银联平台,三方要对账,有一方缺失都要查、调账,所以很有可能产生遗漏。
以下是引用土人阿布的帖子:这个不能全怪中国银行,有很多银联交易,pos是终端,其中要经过发卡行(买家的卡),受理行(中国银行的pos),银联平台,三方要对账,有一方缺失都要查、调账,所以很有可能产生遗漏。嘛玩意???不能怪中国银行?算我倒霉是吧???再说我TM管你几方对账,你怎么不多给我钱!!!!!!!!!!!!!次次少给。算错钱有这么个错法的???一次二次三次,这一年不问就少了7,8千块。MLGB的!!!!
这活是银联干的,银行只给你提供个账户,你怨错对象了
以下是引用口袋妖怪的帖子:这活是银联干的,银行只给你提供个账户,你怨错对象了卡是中国银行的,POS是中国银行过来按的,上面显示的是中国银行,手续费是中国银行收的。我又不是专业干这个的。出了事就不该中国银行事了是吧????
第一次听说,无语了,看来商户们都得核对自己的每一笔账单了。
  很奇怪,为何每次都是用户损失钱,而不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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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 &—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拆迁人;抵押权人;注意义务;优先受偿权;赔偿  [裁判要旨]  拆迁人对拆迁房屋是否设定抵押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拆迁人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补偿款的控制致使优先受偿权受损,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以抵押权人未能从抵押人处获偿的部分为限。  [相关法条]  《》第第一款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2号(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终字第16号(日)  重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民三初字第1号(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31号(日)  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再二字第00019号(日)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辉,旗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云翔,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建设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大队长。  日,包头市九原区福利制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借款6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日。同时,包头农村商业银行与包头市晶星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星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由晶星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晶星公司以本公司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为抵押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日。日,包头农村商业银行批准延期至日。  2009年5月,涉案《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抵押清单所列的抵押物被纳入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土右旗政府)发布通告的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日,包头市若愚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若愚评估公司)受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以及晶星公司委托对涉案综合商业楼价值评定估算为人民币5939643元。日,城管大队与晶星公司就商业楼拆迁达成《晶星玻璃厂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5939643元。日,土右旗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将拆迁补偿款5939643元转到晶星公司在包头市南郊新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尹六窑子分社开户的账内。  日,包头市金鹿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鹿评估事务所)对晶星公司其他的拟拆迁房地产、机器设备拆迁以及停业的相关损失评定估算为人民币4631万元。日,依据金鹿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城管大队与晶星公司签订《玻璃厂拆迁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各项拆迁补偿费共计元,其中:机器设备拆除报废损失计1151万元;库存产成品玻璃,价值649万元,按评估结果给予10%的搬迁及损耗补偿6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晶星公司若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拆除,城管大队有权强制搬迁拆除,并从剩余30%拆迁补偿费中扣除50万元作为强制拆除费用。  日,土右旗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将以上部分拆迁补偿款元转到晶星公司的账内。  日,城管大队与晶星公司签订《玻璃厂商业楼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给予晶星公司拆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政策性补偿共计1277023元。  日,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向城管大队和土右旗政府出具告知书,要求对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同时,包头农村商业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将福利公司以及晶星公司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同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立一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晶星公司7213499元的拆迁补偿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作出(2009)包立一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晶星公司9898328元的拆迁补偿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日,土右旗政府以法院查封的车间、厂房和库房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为由提出保全异议。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立一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晶星公司的车间、厂房和库房的查封,对机器设备和玻璃产成品未予解封。  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立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福利公司欠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截至日所产生的利息共计元,晶星公司自愿承担所有债务,并于日前全部付清。同日,作出(2009)包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晶星公司欠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元,晶星公司于日前付970万元,剩余款项元于日前付清。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土右旗人民政府送达的(2009)包立一保字第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已冻结的拆迁补偿款存人法院指定账户,日,土右旗政府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约定,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9211217元。因晶星公司未在日前拆除完毕其余全部建筑及设备,城管大队自认依据《玻璃厂拆迁补偿协议》扣除50万元强制拆迁费用。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法执字第138、 139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一审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抵押物被列入城镇改造建设拆迁范围,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将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应优先受偿的补偿费以协议方式付给借款人,致使包头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无法实现,贷款无法收回。后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借款人921万元,余欠本息1085万元未受偿。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补偿费1085万元。  [裁判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包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及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元,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内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由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及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共同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逾期将按《》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内民冉二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该院(2013)内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土默特右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及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三、驳回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福利公司、晶星公司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并以涉案房产、机器设备等设定抵押,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对晶星公司的房产、机器设备等享有抵押权,若债务到期未获清偿,在抵押房产拆迁时,包头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对房产、机器设备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因房产拆迁时债权履行期尚未届满,可将拆迁款先予提存。现抵押房产已灭失,该房产的拆迁款亦未提存,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担保,包头农村商业银行的抵押权已受到侵害。第二,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未能向抵押权人告知拆迁情况和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提存,而将拆迁款直接支付给抵押人,致使包头农村商业银行丧失了主张抵押权或要求提存补偿款的机会,最终导致包头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据此,认定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包头农村商业银行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晶星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的赔偿责任应以包头农村商业银行未能从抵押人处获偿的部分7973634元为限。  关于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主张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和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另外,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因土右旗政府、城管大队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无法实现抵押权,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与其同福利公司、晶星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请对象不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对于本案有合法诉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财政部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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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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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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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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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 &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 & 笫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 &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前款所指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 & (一) 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 & (二) 烧制砖、瓦、瓷、石灰;
& & (三) 排放废弃土、石、渣。
& &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土保持局征收。
& &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 &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 &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 &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 &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缴纳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80%,项目验收前缴纳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20%。
& &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 &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 &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 (一)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 & (二)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 & (三)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 & (四)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 & (五) 建设军事设施的;
& &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 & 第十三条&&省、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库
& &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县级90%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县级国库。
& &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市(州)级90%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市(州)国库。
&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省级90%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
& &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 &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缴款书1&,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缴款书1&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缴款书1&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 & 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 &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第十八条&省、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 & 第二十条& 省、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 &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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