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让小公司招车走平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吗吗?

网约车确定获得合法地位 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今天揭开面纱。最令人关注的是,网约车合法地位获得明确。网约车合法化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此外,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新政于11月1日起实施。(人民日报记者刘志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交 通 运 输 部部长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 家 网 信 办主任徐麟 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详细报道】“专车新政”干货全在这!私家车能入伙了! 来源:北京知道靴子终于落地!等了快一年,“专车新政”从开始征求意见到制定到出台,经过了旷日持久且充满变数的294天,今天终于落停。今天下午3时,交通运输部在国新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不到下午2点半,现场记者席已经基本坐满,电视台的小伙伴们开始连线直播。知道君也是提前到达现场,获得第一手资料。“指导意见”是有关出租车行业发展的一个指导意见,咱们按下不表,今天知道君(微信ID:xjb-jingshier)单说“管理暂行办法”,因为这个被坊间称为“专车新政”的东东,实在是关注度太高,知道君粗略统计,这期间有公开报道的新政即将出台消息就有12次。这也难怪大家会有一种等靴子落地的感觉了。言归正传,以下全程高能,知道君将献上新政的全部干货!来,先发一颗定心丸知道君数了一下,相比于当初挂在网上的新政征求意见稿(对,就是那个引起巨大争议的),核心内容大概有7处修改,知道君先给大家一颗定心丸——新政对互联网约车给予高度肯定,新政中承认了互联网约车平台以及专车的合法性,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这也就等于把网约车纳入了客运管理,但有别于传统出租车的管理。知道君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不是扼杀新行业,而是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态度。至少你可以理解成,每天在路上跑的专车司机不用再担心自己因为身份不确定被交通管理部门查扣了,赚钱踏实了。焦点:私家车也允许干网约车了这是最关键也是普通最关注的一点,私家车也允许干网约车了。这是一个质的突破,新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此后,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也在不同场合重申过这个要求。知道君发现,今天发布的新政规定,私家车只要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一个转换就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也交由平台公司制定。具体入伙指南如下——私家车入伙指南针对网约车与巡游车不同的运营特点,《管理暂行办法》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了相应的许可条件和报废标准。一是许可方面应当符合三项基本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家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转化为网约车。亮点:网约车平台不要求自有车辆新政还制定了多项条款,引导网络约车向安全、正规的方向发展。很多修改过来的条款,对于那些”滴滴“、“易到”、神州“是利好的。比如不再要求司机和互联网平台签合同、网络平台只需在一地注册就可全国开展服务。我们来看看原文:《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创新网约车管理制度。一是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合理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二是平台公司许可程序。优化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程序,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三是驾驶员准入条件。严格驾驶员准入条件,应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是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对于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政策空间。五是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六是劳动合同管理。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七是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这里面有几点值得单独说说:●兼职司机会更多了在新规之台之前,专车一直处于政策法规灰色地带,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一部分公司采取四方协议来操作,也就是说干专车之前,车要注册到一个有运输资质的公司,人要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网约车平台分别再与这两个公司签约。新规对这方面做了重新规定,司机不需要再与平台签合同,而是鼓励更多适合从事这个行业的合同形式出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认为,这体现了新政鼓励创新的特点,以前的规定会影响从事兼职的专车进入这个行业,这次对这方面放开了。●在省级城市注册可在全国经营另外,专车平台也不再需要全国各地注册登记了,根据新规,只要在省级城市一次注册就能全国范围经营。这两条规定,对共享经济的互联网约车平台来说,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注重了这些公司轻资产的特性。●车辆满60万公里或满8年退出按照新政,专车车辆不用变更为出租车性质,而是新设立了一个预约出租客运性质,相应的也调整了网约车报废限制。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60万公里?这个报废里程真的是很给力了,就算是用得比较狠的出租车,开到60万公里也非常费劲吧。所以,这个政策调整对于那些用自己车干专车的人来说,真的是个好消息。程世东说,这个规定的调整主要还是考虑乘客的安全,为了让运营车辆保持一个良好安全的车况。如果是说车辆状况不够安全了,就退出了,如果你车辆不做运营了,8年以后还能开,那也不影响你自己使用车辆。●价格市场定,政府可指导在价格方面,新政对专车的数量和价格都没有从政策上直接给予干预,定价是市场定价。据行业专家分析,对于数量管控、指导订价这类管理内容其实是放开了口子,交给地方政府自行根据情况制定。“有些地方对私家车都有数量管控,怎么会不管控运营车辆呢。”该专家说。最后,我们再来学习一下新规的总体思路。一是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明确发展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二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三是规范具体经营行为。经营者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排除、限制竞争。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这些基本上是从监管层面提出一些指导意见,知道君看完以后心里踏实多了,感觉对乘客而言,安全上更有保障。好了,基本的情况就是这样~自从去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到现在正式公布,真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现在起,想加入的私家车赶紧去准备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吧~以后乘客坐车也不用提心吊胆了!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腾讯财经(financeapp)。
正在加载...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责任编辑:zhongzhang
扫一扫,用手机看新闻!
用微信扫描还可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车云报告】BAT盯上了停车,创业公司还有机会吗?
中国停车场业态不仅有大批创业公司涌现,BAT等大公司依仗资源、资金和用户等优势,在停车场管理和车主停车问题上也有着深远布局。
车云按:在一文中,车云菌详细阐述了国外创业者解决车主停车难痛点的思路。但在中国,停车场的业态又大不相同,不仅有大批创业公司涌现,BAT等大公司依仗资源、资金和用户等优势,在停车场管理和车主停车问题上也有着深远布局。本文车云菌就将从车主需求、互联网巨头触角、创业公司尝试、政府行动等方面全景展现中国停车场的新兴商业圈层,并对停车场商业的问题、风险、盈利模式、商业核心等展开分析。出门的时候,能够快速到达目的地;停车的时候,能够快速找到停车位;车辆停好以后,能够心情愉悦地购物与工作;返程的时候,能够快速找到爱车——这才是愉悦的车生活。但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加,道路越来越拥堵,停车难已不仅仅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专利,广大二三线城市车主也备受停车折磨。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1、车位数量有限,高峰时期呈现阶段性供不应求。2、停车场彼此间相对独立,无法有效调度。不过,停车难在成为车主痛点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车主需要什么?具体来讲,车主的需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实时车位信息对于车主而言,找车位时需要的是停车场的实时车位信息,包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空闲车位数量以及位置。前者能够帮助车主决定是否前往某一停车场,后者则能帮助车主迅速停好车辆。停车场入口另外,城市的道路划分,单行线、禁行区无所不在,有时候错过了一个路口,可能得绕个半圈才能回到停车场的入口。所以,当车主得知某一停车场尚有空位时,需要有合理的路径规划找到入口。LBS位置服务停车是一个强位置的场景,LBS位置服务对车主而言并非强需求,但停车以后车主的行为却是停车创业的商业机会所在。包括车服务和人服务。车服务,就是洗车、汽车保养、维修等;人服务,则可以简单表述为吃喝玩乐。无论是哪一种服务,都有足够的想象空间,也是大小公司对停车场价值趋之若鹜之处。停车场寻车停车场寻车需要硬件设备的辅助,提供车辆停放的精确位置,车主通过移动端的设备,进行室内导航。主要应用于帮助车主在陌生、复杂的停车场,迅速找到车辆位置。便捷的支付方式拎着大包小包的你,穿着恨天高的高跟鞋,是否会纠结先找到车安置战利品呢?还是先到中央收费处缴纳停车费呢?有心人已经在为停车支付而努力,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在不久的将来,都不会是问题。发票的问题怎么解决?无需担心,税务电子发票系统可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大数据协同服务正如前面所述,停车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停车场之间彼此孤立,信息无法沟通。在未来,停车场的实时车位信息一旦实现了共享,就可以为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引导服务,迅速将需要车位的车辆引导到车位上,为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便利性。更重要的是,这些大数据将会碰撞出更多商业机会。车云观察:对于智慧停车项目而言,导航、实时车位信息、LBS服务、支付等,都离不开移动互联网的强有力支持。集中上述功能的一个超级APP,是车主最为便捷的使用方式。互联网巨头的触角智能停车不仅仅是解决单一车主的停车难问题,更被寄予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期望,属于智能交通以及智慧城市的范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面对数量众多的停车场,需要的是系统级的解决方案。根据车云菌了解,BAT中的阿里和腾讯,都在智能停车领域谋划已久。阿里云进军智能停车的野心阿里云进军智能停车最先从杭州开始,2014年8月份,阿里云和杭州城管委以及第三方公司建立了针对路边停车位的杭州“智能停车收费系统”。这套系统可以实现智能地感、手持POS机以及云计算平台的数据互动,提供停车监督、数据分析和费用结算等功能,并可配合服务电话热线,实现道路智能引导等功能。目前而言,这套“智能停车收费系统”仅针对的是路边停车位,未来,城市停车场数据也会被纳入云平台。随着数据量的增加以及准确度的增加,可以实现智能调度。再结合更多的传感器、道路监控、手机APP、车联网等接入的数据,阿里云最终希望依靠数据化运营,系统性地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上述层面仅仅是交通方面的解决方案,阿里云要切入的智能停车场景希冀提供更多的内容,除了支付服务,还有车的消费以及人的消费,甚至包括广告业务、增值服务业务等内容推送。整体而言,阿里云智能停车已经上升到了智慧城市的概念范畴。结合到阿里云平台的计算能力,智能停车能够帮助政府或者是第三方合作伙伴,得到更强的业务扩展和更高效的业务部署。微信智慧停车连接一切微信几乎在与阿里云同一时间推出了“微信智慧生活”全行业解决方案,其中,微信智慧停车场是“微信智慧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停车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车主提供服务。大型商业体广州正佳广场的地下停车场,是微信智慧停车场的首个案例,其服务的微信公众号为“正佳停车小助手”。在硬件上,除了传统的道闸及收费系统,正佳广场停车场还增加了与车位一一对应的联网摄像头,这样的硬件条件为智慧停车场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当车主开车取卡进入停车场,可以看到停车卡上除了一个编码外,还多了一个二维码,车主通过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就可以实现微信支付停车费。此外,基于硬件设备的支持,车主在停车时,能够根据场内指示牌迅速找到空车位。逛商场时,可以通过手机随时查询到车辆的停放时间、停放位置、需要缴纳的停车费、车辆5分钟内的照片、商场消费获得的停车券等,甚至“一键锁车”(锁车之后如果不在微信公众号中取消,停车场道闸将视为非法不予放行)。未来,微信智慧停车场,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停车场室内寻车、停车场周边的消费资讯和优惠信息等服务。车云观察:从阿里云和微信进军智慧停车来看,两者都是希望以搭建平台的方式,让更多的第三方使用自己提供的平台服务,从而逐步完成停车方面的业务布局。这样的策略,对于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体量的公司而言,符合两者的战略定位。创业公司的尝试在BAT这样的公司积极布局停车业务、触角伸向商业各个方向的时候,不少创业公司也希望获得一席之地。和BAT高举高打的系统平台战略不一样,这些刚刚起步的公司,更希望切入其中一个点,进而撬动整个停车市场。当然,也有创业公司一开始的规划就非常的宏伟完整。主打智能地锁的丁丁停车丁丁停车主打的是智能地锁。和传统地锁相比,这款智能地锁可以通过手机APP遥控其升降,省去了车主使用前下车开锁上锁的功夫。此外还提供了充电功能,使其在新能源汽车愈演愈烈的今天,有了更多想象空间。在推广方面,丁丁停车希望走B端路线,最近和北京北辰集团旗下的信诚物业达成合作,为北京加利大厦小区停车位全面铺设了丁丁智能地锁。在上海,丁丁停车正在和一大型地产企业商洽,希望可以在该房企新建小区铺设智能地锁。智能地锁的优势在于,能够对车位进行精准定位,准确计算停车时间,并为车位共享提供了可能性。弊端就是成本过高,一次性升级费用谁来负责?停车位个体和停车场整体如何协调?都是智能地锁推广需要面临的问题。丁丁停车创始人申奥向车云菌介绍,丁丁停车希望通过智能地锁,构建一个车主、停车场、丁丁停车三方共赢的商业逻辑,但这一逻辑如何完整落地还有待考察。欲靠APP搞掂一切的PP停车PP停车主要是通过手机APP为车主提供找停车场、找车位以及支付服务。与相对容易的找停车场相比,找车位难度更高,即将上线的APP新版本还将提供空余停车位信息。据PP停车的CEO李剑介绍,PP停车通过采集基础数据结合独特算法的建模方式(估算法),为车主提供停车场空余停车位信息,并且提供相应的APP支付停车费功能。PP停车希望通过强大的地推团队,获取实时车位建模所需的基础数据以及停车场收费标准,甚至和停车场达成协议,打通支付环节。李剑认为,停车创业毫无捷径可言,数目众多的停车场,只有一个个去谈合作,这是最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当然,PP停车最先会选择核心城市的核心区域的停车场去谈合作,去解决车主在核心区域的停车难问题。专注于停车数据的EZ Parking成立于2009年的EZ Parking,一直定位于服务车联网行业的B端客户,包括车企和图商等,B端客户将EZ Parking的数据整合到车载终端上,提供给C端用户使用。在停车场数据方面,EZ Parking可以提供15个城市,超过2万个停车场的数据信息;在服务车企方面,服务企业有观致、奔驰(进口奔驰和国产奔驰)、斯巴鲁等;服务图商方面,将为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提供停车场信息。根据规划,EZ Parking计划每年扩张五个城市的停车场数据,已有城市同样会不断增加更多停车场的信息。EZ Parking用自己的核心算法,将停车场的属性、车位信息、大楼公司数量等作为影响因素纳入,对停车场空闲车位进行估算,匹配B端用户提出的红灯、黄灯、绿灯概念,提出空、忙、满的状态,为用户提供实时的车位信息,帮助车主作出决策,此外,还能帮助用户导航到停车场的入口点。在智慧城市项目上,EZ Parking还和政府合作,共建上海陆家嘴智慧停车项目,通过收集整个陆家嘴停车场的信息,为APP“陆家嘴停车”提供数据支持。车主可以搜索到离目的地最近的停车场、了解停车场车位状态、收费标准、地址详情和导航路线等。但这仅仅是陆家嘴智慧停车建设中的第一步,随后的第二步将会针对老旧小区的停车场进行改进,第三步则是整合写字楼、小区、道路停车场等信息,实现停车系统化及错时停车,为解决陆家嘴地区交通问题提供可能性。代客泊车的上海停车宝产品名字叫“停车宝”的创业公司有两个,一个是属于真来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打支付环节,类似上述的PP停车。而代客泊车的上海“停车宝”则属于上海泊友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中国停车场媒体运营商“泊客传媒”联合投资机构共同发起创建,据称已获得平安领投的1600万元的融资。“停车宝”瞄准了上海、广州等一二线城市三甲医院这些停车需求旺盛、停车问题突出的地方,并以此作为切入点,为车主提供泊车服务。代客泊车可认为是代驾和停车的结合,和单纯的代驾相比,代客泊车还带有负责泊车期间车辆安全的问题;而和单纯的停车相比,还带有代驾期间人和车的安全问题等。所以,代客泊车需要比代驾和停车更为严格的流程要求和安全保障。代客泊车是一个重服务的行业,为了更好地控制服务质量,“停车宝”的代客泊车司机为全职司机,并将联合投资方平安保险推出“代泊险”,解决车主的后顾之忧。目前,“停车宝”收费标准是38元/3小时,超时则根据不同城市按照4-10元/小时的标准加收费用。车云观察:创业公司在停车这个切入点上,主要围绕智能硬件、支付、APP应用、基础数据等方向展开,以LBS为基础提供服务。虽然对于C端用户和B端客户而言,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呈现比较简单,但背后却需要大量的线下工作,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线下大于线上”、“轻应用重运营”的商业模式。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虽然停车一直被认为是车主刚需,也不断有创业者前赴后继,但鲜有能撬动如此庞大资源的成功者出现,也难迎资本的大量进驻,目前仍处于创业早期阶段。政府在行动——深圳宜停车随着停车难逐渐严重化,并演变成为城市拥堵等问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出手解决。在这方面,深圳特区政府再一次走在了前面。从2015年元旦起,深圳市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等原特区内区域全面启动路边停车收费,配合该收费计划的是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宜停车”APP。当车主驾驶车辆驶入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后,需要在5分钟内通过“宜停车”APP预先购买停车时长并完成缴费,否则会有执法巡查员前来贴罚单,超时停车需要在24小时内补缴双倍费用,否则同样被认定为违停予以处罚。“宜停车”由车位编码、智能地感、咪表、POS机以及云端计算中心组成。当车辆停在泊位后,智能地感识别车位已经被占,倘若该地感对应的车位编码在五分钟内没有成功缴费,云端就会通知附近的执法巡查员前来查看,一旦确认车主已离开即可作为违停贴罚单。深圳宜停车除了有相对便利的技术手段外,还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两者相辅相成,既方便和规范了车主停车,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拥堵问题。至于深圳宜停车的相关实施细则,并非寥寥数百字可以完整呈现,这里就不一一展开解读。问题与风险问题1:难以整合的停车场停车场可以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如路边停车场、购物中心停车场等。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北京市共有经营性停车场6342个,经营性停车位171.3万个,非经营性停车位约110万个左右,总计281.3万个车位。经营性停车位占停车位总数的60.1%,对于把目光放在停车行业的人来说,经营性停车场才是有意义的停车场。对于车主来说,痛点是停车难,对于创业者来说,痛点是停车场数量太多,权益方又过于复杂。创业者可以调动的资源是经营性停车场,而经营性停车场往往是产权方和管理方分离,创业者们需要搞掂的环节过多而且复杂,就算是停车场入口的那位管理员都可能增加整合的难度。经营性的路边停车场,情况更为复杂,层层外包、收费标准不一,让人头大。经营性停车场中的不对外停车场,这块资源基本不可撼动。因为这些停车场不以盈利为目的,只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车云菌所在的办公楼为例,当公司的两个车位已经停满,第三辆车就别想进去了,即便停车场里是空荡荡的,即便你愿意缴费,管理员只会回复你一句:这里不对外。这就涉及到即便是经营性停车场,同样存在大量的固定车位,这些固定车位已经被车主以买断或者包月、包年的方式长期使用,这种固定车位在经营性停车场中,预估会占到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比例。这些固定车位,停车场再也无权决定其使用,唯有引入车位共享的概念。但这意味着创业者需要搞掂车位所有者,当然,还要搞定停车场,因为停车场负有管理责任。停车场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整合的高难度。问题2:实时车位信息的精准性难保证对于实时车位信息的收集,分为两种方式,车云菌称之为估算法和精准法。估算法估算法,就是收集停车场过往的停车数据(主要是时段空闲停车位数据),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式,对将来停车场的空闲车位数量进行估算。这种方式无法精准提供停车场空闲车位的准确数字,位置自然也无法提供。精准法道闸精准法:通过停车道闸一进一出的统计方式,准确掌握停车场空闲车位数量,不过仍然无法提供空闲车位的准确位置。定位精准法:通过硬件精确定位停车位位置,同时,能够识别停车位状态(空闲与否)。硬件设备包括智能地锁和摄像头,两者各有优缺点,智能地锁能够帮助实现停车位的预定,摄像头则能够实时监测车辆状况,预防剐蹭等纠纷的出现。借助于硬件设备,能够同时将停车位位置和车辆信息结合,为停车场寻车提供可能。弊端在于,硬件设备昂贵。风险1:“黑”停车位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车位总数为281.3万个。而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561.3万辆(理论上每辆车都应该有一个车位)。机动车保有量和车位的比例是2:1。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停车位数据是报备数据,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庞大的“黑”车位,这些“黑”车位资源本身就存在合法性问题,更不是停车创业应该着力的地方。简单做个算法,停车位——合法停车位(50%)——经营性停车位(50%X60%)——可对外的经营性停车位{50%X60%X(50%~66%估计)}(备注:以北京市为例)。从这个简单的算法来看,停车创业者能够动的对外经营的停车位资源不多。那么,可以盘活经营性车位中固定车位的车位共享的概念应运而生,但这是个好想法吗?风险2:车位共享的困局引入车位共享概念,是创业者在停车方面的重要考量。那么,停车场内的车辆安全问题,是停车创业的风险之一。车辆在停车场内一旦发生剐蹭、车祸乃至失窃,这些责任划分是个大问题。理论上,这些责任属于肇事方,一旦肇事方无法寻获,责任归于停车场管理方。这种情况下,是否有足够的驱动力驱动停车场管理方合作,从以往的一个车位对应一台车,转化为一个车位对应N台车。这些问题都是主打车位共享的创业公司需要面对的。盈利分析停车方面的盈利来源:一是停车费用;二是车主的后续消费;三是LBS推送广告。停车费用创业公司希望提高车位的使用效率,增加停车场的收入,从而从中进行分成,这样的模式理论上是可行的。在2015年1月,发改委发文指导地方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这对于停车创业者来说是个好消息,可以驱动停车场以价格杠杆作为合作点,实现错时停车等。但是,在实际上,如何驱动停车场进行合作,如何规避停车过程中的风险,成本问题如何解决等需要创业者们去努力。车主后续消费这块包括车的消费和人的消费,无论如何到底都是车主掏了腰包,瞄准这块商业机会的人,就要努力去提供服务给车和车主了。这块的想象空间确实庞大,但取决于车主体验。LBS广告推送基于LBS位置信息服务的内容,实际上和车以及车主是息息相关,不过,这块有广告金主买单。关键是,得有足够大的基数和人数,说服广告金主掏钱。也有尚处于筹备期的创业公司表示,未来的产品为三方面服务:1、开放停车场动态数据,并与图商、大众点评等开放对接;2、产品植入到新车前装车载系统里面;3、打造O2O汽车后市场的接口,提供养车、修车的综合式服务。车云菌认为,这一切美好的开始,来源都是精准到车位的停车场动态车位信息。停车的商业核心——信息化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就是将停车场车位信息及时让即将前往停车的车主知悉,并进行引导。所以,在停车领域只有一个商业核心,那就是信息化。(这里指的是自主停车,代客泊车另当别论,代客泊车的信息化,更多的是让车主实时掌握车辆位置、状况,让车主拥有更好的体验和便捷服务)。实际上,这与国外创业者所认为的是相一致的。信息化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停车场实时车位的信息化,停车场之间车位信息在车主端共享,这是帮助车主做停车决策的必要前提;第二步:室内寻车、LBS服务以及移动支付环节等,是进一步的信息化,为车主提供增值服务,同时也是整个停车商业模式中利润的重要来源;第三步: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的高度,则是高度的信息化,这属于大数据协同范畴。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前面两步的信息化靠自身努力相对容易解决,至于第三步的信息化,则需要政府联合系统公司从顶层设计完成,单个公司更多的是协同作用。第一、第二步信息化的必要手段是硬件设施,无论是智能地锁还是联网摄像头,单个车位投入过大,以丁丁停车的智能地锁为例,售价超过600元,而根据某上市公司的调研纲要显示,需要做到室内车辆定位及寻车的联网摄像头,成本在1000元/车位。车云总结:停车难,停车创业更难。实际上,对于停车难的问题和引发的商机,政府、互联网巨头、停车场设备供应商、停车场拥有者、创业者等各方都有所行动,都在依托着自己各自有利的资源跑通智能停车系统,为车主提供服务。但是,地域性、空间性和时间性的差别,各方的资源难以融会贯通,注定各方的路都不好走。在中国复杂的停车场中,不同的停车场需要解决的难题各不相同。无论从系统平台入手、智能地锁入手、从大数据入手、从支付手段入手、从代客泊车提供服务入手,犹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希望在隐藏着巨大商机的停车商圈中受益,当然了,各个入手的方向都会面临各自的难处,目前为止,尚未有单一可行的套路,让创业者可以一招鲜吃遍天。所以,创业者们还是得脚踏实地,广开思路、多方入手。小而美是可以希冀的梦想,为特定区域的特定人群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但是,在整个社会来看,没有大数据、没有信息化,就达不到智能交通、智慧城市。这需要大手笔、大投入的高度整合,一家创业公司要想做到这些,需要付出的努力可想而知。【】往期回顾:
相关标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神州中泰是合法的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