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车位物业费,收入多少,如何支配,物业应公示

关注 | 车位出租、电梯广告……小区公共空间的经营收益,归业主还是归物业公司?
近日,有一条新闻报道引来不少人“拍砖”——某小区物业规定,业主如果不买车位,私家车就不能开进小区。于是有网友留言:业主买了房子,这块地皮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在自己的地盘上停车都不行?还有网友质疑小区物业有没有权利出售或者出租小区的车位。甚至有人翻出了陈年旧账:业主交的停车费都去哪儿了?另外还有小区外墙和电梯轿厢里的广告收入,这些不都应该分给业主吗?
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矛盾由来已久,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针对小区公共空间的权属与利益分配产生纠葛。
小区的空间都归业主所有吗
先看看物权法对小区公共空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其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建筑物外墙、电梯、楼道、大堂、通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利用这些公共部位所产生的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等就是公共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小区里所有的停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远洋地产有限公司一位王姓物业经理向记者介绍,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产权车位,二是人防车位,三是临停车位。其中前两类是在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满足立项和规划要求。目前所有小区均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如北京市规定每10户家庭配建停车位8个以上,部分区域一户配一车位。而西安市规定商品房配建停车位的标准是每100平方米0.8至1.3个。这两类车位一般位于地下,并未公摊到房屋面积中。第三类就是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类车位占用的面积公摊到了购房面积中,因此属于业主共有。
记者进一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第6条对此也进行了解释:“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由此可以认为,在小区内部道路边划设的停车位或在公共绿地上修建的植草砖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如何才能分辨出一个车位是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抑或是临停车位呢?“从形式上看,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都位于地下,临停车位一般位于地面。从实质上说,产权车位可以买卖,能够办理产权证,人防车位和临停车位则不能,只能用于出租。”王经理告诉记者。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甄增水则从法理上对此进行了解释:“不动产的原始产权始于建造。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投资建设的全部房屋、设施都有原始所有权。当其将房屋及产权车位出售给业主后,所有权便发生转移,为业主个人所专有。如果开发商没有售出,则所有权仍为其保留。”
当记者问及人防车位的权属时,甄增水认为所有权、收益权应归开发商。“人民防空法对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未作特别规定,只是笼统地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基于出资决定产权的原理,应当认为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种认为归全体业主或国家所有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由于人防车位是受公法管制的不动产,在战时要承担防空功能,随时可能被国家征用,因此各地政府目前均规定人防车位不能买卖,只能出租。”
经营收益如何使用
很多年前,央视主持人赵普起诉小区物业,要求公示电梯及楼宇外墙广告经营收益情况的案件曾经炒得沸沸扬扬。这么多年过去了,小区楼顶、外墙、电梯广告的收益归属问题得到解决了吗?王经理坦言:“大部分物业公司都会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停车费和广告费,目前这部分收入一般还是归物业支配,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看车人的工资等,只有极少数小区分给了业主个人。”
记者从一家专做居民区广告的公司了解到,公司在电梯内放置静态框架广告牌,每年需要向物业公司支付元/块的费用;画面可滚动的动态框架广告位每年每块费用在元。电梯厅的广告版位价格相对较低,每年费用在700至800元/块。物业公司还会根据小区所处地段、档次、规模、居民状况等在此基础上议价。由此看来,一个稍具规模的小区,每年的广告费还是非常可观的。“一个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小区,光广告费每年可收入约5万元,地段、品质好的小区,一年赚十几二十万元肯定是有的。”王经理表示。
但事实上,小区公共空间能否投放广告,并不是物业说了算。《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物业会挨家挨户征求业主的意见,加之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极低,业主的这项权利长期难以行使。
同理,在小区内部道路或绿地上设置停车位,也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甄增水教授表示:“业主不同意设立车位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拆除车位的标界物。业主同意的,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已收取的租金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法则返还给业主。”他同时强调,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本质是一种保管服务,这个费用应属于物业公司所有。
京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松鸿同样认为:“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公共空间设立停车位,他们事先应取得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物业维修及管理等费用开支后,才能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和运营小区地面停车场。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但实际情况是,有些车位是合法设置的,而有些车位却是物业自己划线设置的。车位设置违法,收费行为自然也违法。”
维护业主权益要靠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停车费和广告费其实只是物业公司经营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其他形式还有多种多样: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馆等经营收入;废品回收站租用场地费;推销活动进入小区所缴纳的费用;人防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出租费用等。
面对物业公司占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业主们更多的是无奈。“我只是一个普通业主,哪有能力改变现状”“小区业主这么多,总会有人出头”……记者采访时发现,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种种顾虑,不少业主选择了忍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业主权利都是写在纸面上的,归属都是清楚的,但业主不积极维护权利,不去使用或者制止别人来使用,结果造成外人获益。”甄增水表示。
要想解决公共收益问题,在业主们站出来维权的同时,还应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首先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小区公共空间收益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还应赋予业主委员会权力,明确其职责。“业委会的任务应该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业主的利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公共收益理想的分配方式是所有业主共同协商确立分配方案,公开、平等地分配这些利益。”刘松鸿认为,公共空间被侵占,业主们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也可以通过政府、司法途径由公权力裁判让其离开和赔偿。
然而,物业公司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王经理向记者诉苦,现在物业公司管理成本、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物业费收费标准却仍执行数年前的标准,所以当物业公司在财务方面出现亏损时,就会挪用部分公共收益来补充物业费的不足。此外,还有一部分公共收益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也有一些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为了实现物业、业主的双赢,她建议公共收益问题应该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好多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自己去经营公共空间,把全部收益收归自己是不对的。但物业公司替业主去搞经营,也应该有一定的劳动报酬。”
甄增水则认为将公共收益划入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将公共收益返还给每一户业主操作难度较大,还会产生较高的返还成本;而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无法在银行开立账户。因此,将公共收益纳入政府监管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便捷、安全而又能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当然,政府也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让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更方便、更能救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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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物业无权占有,物业收支要公示,你们那里怎么样收藏
昆明金庐园小区业主炒物管“鱿鱼” 物管拒绝交接 07:53:51 来源: 都市时报云南网(昆明) 有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比例达75.6%金庐园小区物管与业委会纷争不断,部分小区业主认为物管服务不到位,要炒物管“鱿鱼”,物管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尚未到期,业委会无权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就擅自解聘物管。因此拒绝交接,并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物业协议。小区业委会表示,经书面调查,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比例达75.6%,因此有权与物管解除协议。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解除,物管公司限期搬离、撤出金庐园小区。回顾新业委会和老物管起纠纷金庐园小区的物业纠纷已由来已久。小区业主介绍,去年11月份,因为不少业主对物管公司的不满,业主投票选举了新一届的业委会。今年4月份,在新一届业委会牵头下,调查了小区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满意度,结果不满意比例达75%,因此业委会对物管公司提出多条“整改”要求,要求物管将小区停车等公共收支明细进行公开,同时返还业主40%的停车费收益等。业委会认为因整改不达标,提出解聘了“老物管”,招标新“管家”。巨和物业服务公司中标接管小区。而对此,老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未到期,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聘物管公司,不愿撤出,拒绝与新物业公司办交接。5月份新物管来了,老物管却不走,小区一度出现了两家物管公司的保安共同看守大门的情况。几天后,新物管撤出了小区,而小区的物业纷争还在继续,小区业委会也聘请了保安与老物管公司对峙。因两波保安同时在小区巡逻,物业纠纷不断,影响了业主们的生活。6月12日剧情反转,部分业主以“金庐园小区临时业主召集小组”的名义粘贴公告,召集广大业主签名罢免业委会,签名人数超过50%。物管合同尚未到期 业委会无权解聘该小区物管(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3年合同尚未到期,且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就解聘物管,因此拒绝交接,并将小区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而小区业委会也反诉了物管公司,称物管服务达不标,经入户调查,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比例达75.6%,物管又达不到整改要求,因此有权解除协议。今年7月20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物管公司诉称,自2003年小区建成后就接受委托为金庐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深得广大业主认可,日金庐园小区原业主委员与物管公司续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该协议的约定,物管公司新的服务期限至日止。但自日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却对物管公司的工作设置各种障碍,并鼓动业主拖欠物管费。到今年4月30日,物管公司接到了小区新业委会发出的通知,要解除双方的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物管公司认为,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解除,而业委会也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做出解聘物业公司、另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委会75%业主不满意 有权解聘小区业委会对物管公司进行了反诉。业委会称,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虽为3年,但小区物管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约定,如业主对物业的服务意见满意率达不到75%,业委会就有权要求整改。今年4月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征求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见,征询是否同意解聘现有物业公司,金庐园小区共500户,其中388户共委托41个代表参与征求意见及表决,其中10户对物业服务基本满意,不同意解聘物业公司;378户对物业服务不满,同意解聘,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比例占75.6%。“因此,业委会有权向物管公司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要求物管将小区停车费等公共收益明细进行公开、依法返还业主40%的停车费收益等,但到期后,物管公司仍达不到整改要求,依据相关规定,业委会有权解除协议。”业委会称,此后,业委会组织进行了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管公司,包括现有物管公司共3家物业服务公司参加了竞标,经投票,业委会选择了其中规模比较大和服务质量口碑也相对好的巨和物业。但小区现有的恒基物业公司却拒绝退出小区、拒接办理交接手续。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物管协议解除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区物管和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管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但合同约定业委会每年征询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如满意率(含基本满意)达不到75%,由业委会确定整改期限,限期整改,至期后仍达不到的,业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金庐园小区业委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符合法律规定,参与征求意见的住户有388户,人数和面积均超过半数,所作解除物业服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75%的业主满意率,小区业委会有权依据合同解除合同。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恒基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物管协议解除,判令物管公司搬离、撤出金庐园小区,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公用设备明细表及维保记录,业主信息档案,历年收支明细帐薄等资料。(本文来源:都市时报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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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芳邨小区又名泰富御山郡,由泰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48号,由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富物业&)进行管理。
  日,泰富物业与惠州市金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佳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作协议》。协议书上约定,天鹅芳邨小区1至5号楼共10台电梯出租,金佳公司按季度支付管理费,每个季度1800元,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共计21600元。
  日,天鹅芳邨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成功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委员会。随后,业委会多次发函给泰富物业,要求泰富物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全体业主与泰富物业按6:4的比例分配电梯广告收益,同时将以上电梯广告收益移交业委会进行保管,但都遭到泰富物业拒绝。
  电梯广告收益去向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和73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入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电梯广告收入等。
  据业主反映,泰富物业从未贴出告示公布电梯广告收益及用途。日,天鹅芳邨小区业委会发出告示,要求泰富物业公示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的具体用处。泰富物业回复称,已收到的13500元广告收益用于1号楼新建监控系统。
  &我们业委会从未收到物业公司所说的广告收入用于1号楼新增建监控系统的通知和征求意见书,且也没有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小区业主的同意使用该笔费用,所以我们不接受物业公司对广告收入的使用情况。&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张万青表示,新增的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并未通知业主验收。为此,业委会多次与泰富物业交涉,但最终也没有结果。
  各方声音
  物管 曾经贴出公示 没有业主反对
  泰富物业一名庄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公司对广告收入分配比例无异议,但是广告收益交由业委会保管一事,业委会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把相关广告收益部分移交给业委会。
  &之前1号楼经常发生失窃,业主要求加装监控措施,所以物业把部分广告收益用于1号楼新建监控系统。当时我们有贴出告示告知全体业主,业主没有意见了,我们才装上的。&该庄姓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将近3年,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物业取用广告收益之前咨询过业委会是否要召开业主大会,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召开。物业贴出告示已尽了告知全体业主的义务,公示期间并没有业主提出反对意见。
  房管局 已要求物管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那么,小区电梯广告费收入应该归谁所有?针对这一问题,天鹅芳邨小区业主在本地某论坛进行网络问政。惠州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依据《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草拟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因此,小区电梯广告费收入问题,应由小区业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电梯广告费收入问题进行表决形成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后,相关各方应根据决议规定的内容执行。据悉,房管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就该问题依法依规与小区业委会协商解决。
  业委会 业主不积极 利益受损维权难
  张万青表示,业主们在乎的不是广告收益有多少,而是物业公司根本就不尊重业主的权利。张万青说,小区大部分业主都是事不关己,并不关心小区的利益。&自家出了问题,业主才会来找业委会,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则几乎无人问津。&这样,小区利益受损,就算个别业主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势单力薄,最后大多不了了之。打官司的成本又太高不划算,所以物业公司在采取许多行动前根本不和业委会协商。
  张万青还告诉记者,业委会严重缺乏经费,运作很艰难。目前,业委会运作经费主要靠自筹和业主自愿捐赠,只能维持正常办公开支,业委会工作人员自己都是义务工作,有时还要倒贴钱。&即便如此,我们还被部分业主误解,以为业委会从中获利。业主缺乏维权意识,物业公司无所忌惮,业委会在为业主维权问题上困难重重。&张万青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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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是真的吗?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央视网特稿(记者 寇德印)许多业主面对小区&车多位少&的窘境,除了练就高超的停车技术外,还得向物业支付&天价&的停车费。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事实真是如此吗?业主使用小区内的停车位真不用交费吗?
  业主:停车费去哪了?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发帖人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立论。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帖人提出质疑:&既然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凭什么还要收费?&发帖人还进一步质问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主体合法性。&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发帖人称。
  白先生最近在沈阳某小区买了一间二手房,让他苦恼的是,小区内停车位基本售罄,他停车只能在小区周边,出入不便不说,车辆安全也难以保障。白先生说:&对于小区车位收费我没意见,可现在是收费都没有地方停车。&白先生认为,如果小区停车不收费,其他小区业主可能会乱停进来,那样更乱。
  业主李先生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那是物业管理不负责任,他们应该能分辨本小区和外小区的车。我们买房时都交了公摊费,在我们自己的公共用地上停车,凭啥还要收停车费?&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物业:停车位管理需要成本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问题,以及物业如何支配停车费,记者连续联系了沈阳市多家物业公司,对方基本都拒绝采访,或语焉不详。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停车费的使用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的停车费,基本上是取于业主,用于业主。&
  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解释,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物业公司将其一部分用于管理成本,如雇佣看车人员的工资支出等,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这位工作人员还强调:&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有权的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如果不实行收费管理的话,那么无车业主就会承受损失。等于是有车业主侵犯了无车业主的所有权,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公共支出,这样才体现出对全体业主的公平。&
  对于这位物业工作人员的解释,大部分业主并不信服,&停车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为啥我们看不到收支的具体明细?这些钱真的都用在业主身上了吗?&白先生质疑。
  律师: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是曲解
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网帖声称&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孙律师强调,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网帖质疑&物业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孙浩人律师认为有一定道理,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记者咨询沈阳市物价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综上,&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的说法是片面的,是对《物权法》的曲解。但物业公司应对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公布,这才是消除业主质疑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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