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的物一定要有房产证一定要本人去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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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2
&&对融资租赁物的标的物从法律和实践应用上进行了简要介绍,使使用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初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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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可以是钢筋吗? - 知乎6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每日说法: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能否为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每日说法: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能否为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孤独的松树峰百家号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不动产、动产甚至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那么,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案情简介】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出租给乙餐饮管理公司,标的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63万元、30万元。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餐饮管理公司出租“装修材料一批”,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并约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交货方式。日,乙餐饮管理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已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因乙餐饮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通过融物方式而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而融物的前提条件至少包括存在具体明确的标的物,且该标的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可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性质。“装修材料”在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作为独立物的资格,不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因此无法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故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并不当然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当按照当事人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案件审理中,甲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材料一批”确实存在,故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装修材料一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经法院多次向甲租赁公司释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效力问题,甲租赁公司仍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意变更诉请,法院遂判决驳回甲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请。同时指出,甲租赁公司如欲主张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尚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起诉。【鑫涌精研】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由此可知,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其法律属性乃租赁法律关系之一种。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租赁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还可能性的,则此种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孤独的松树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行走在年轻人奋斗的道路上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对生物资产和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认定的理解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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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生物资产和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认定的理解
&&树木和苗圃这类“生物资产”是否可以做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呢?有的人回答:“当然可以了,这些东西都可以入固定资产啊”有的人说:“不行。”
到底谁的说法对呢?我找了当年曾经写过《国际会计准则-最新修订版》方面的描述翻译,摘抄、整理了一下,贡献给融资租赁的同行们,供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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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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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设立条件/审批部门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无特别限制,参照公司法执行
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日至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部门:商务部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上述&内资融资租赁公司&1-5点;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部门:商务部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审批部门:银监会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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