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关客户服务的几个字提供最优的服务”这几个字属于违法广告法吗

广告法实施五大疑难问题首获澄清
并非所有“最”字都禁止 广告中演员不属代言人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2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研讨会,对广告法实施以来的5大疑难问题统一了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就绝对化用语的范围,此次会议明确: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
  绝对化用语范围不能无限放大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绝对化用语的规范、虚假广告的认定、互联网广告的规范五个问题展开讨论。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国家食药总局稽查局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广告法实施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就广告法实施后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问题,中广协认为,“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所以被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因此,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应当以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认定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
  判断代言人一看署名二看形象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广告代言人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就此,会议认为,判断是否有代言人、是否是代言人应主要从两方面来看,即“广告主以外”及“以自己的形象或者名义”。
  会议指出,就本质而言,广告是广告主的意思表示。当广告中出现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时,即可断定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
  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虽然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形象”。
  因此,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认定“虚假广告”看是否构成欺骗
  现实中,如何认定虚假广告,也是对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一个挑战。对此,会议认为,应当区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
  中广协指出,广告内容虚假,是指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
  因此,“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虽然都存在虚假性,但是“虚假广告”的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
  互联网广告主五种应知情形明确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另一重点。其中,最受争议的有两点:一是主体身份问题,二是广告法规定的“应知”情形界定问题。
  对此,此次会议均给出明确界定。会议提出,互联网广告关键要区分不同的广告市场主体,并依据主体身份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各广告主体的认定及其义务也应当以广告法为根据。
  针对广告法新增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主体身份,中广协表示,一般来说,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信息传输、发布平台时,不是广告发布者。
  但是,中广协有关负责人指出,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超出了前述功能范围,不只是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则应当就具体的行为认定其在广告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是,这里的“应知”应包括哪些情形呢?
  对此,会议明确,“应知”应包括五种情形:(一)广告监管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提示告诫或者公示的;(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社团组织发出通知书函,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三)消费者投诉特别集中,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四)有证据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进行过编辑处理的;(五)基于现有技术水平,监测搜查手段容易进行识别的。
  是否给付“对价”是认定广告关键
  就广告的定义问题,此次研讨会提出,商业广告虽然包含着一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但是应当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信息相区别。
  会议认为,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不属于广告。
  其次,在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形下,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付一定的对价,是判断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关键。
  再次,广告具有公开性,与一般书面要约邀请、要约相区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是,不是所有的要约邀请、要约都是广告。
  最后,广告应当与商品标签、说明书相区别。
  据了解,中国广告协会目前已将此次研讨会和前期系统研究的成果,形成会议纪要,将在向有关机关进行汇报后予以印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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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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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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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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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1、以身作则,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好,还怎么当班长?
2、人缘好,我就是由于人缘不好,才改当副班长的。
3、团结同学,我们班有一个班长就是由于不团结同学才不当班长的,他现在是体育委员。
4、要有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大嗓门,我们班有位学习委员就是由于声音太轻才以3票之差当不了班长;其次要口齿清楚,让同学能听得懂你说的话;第三要说出有道理的话,让吵闹或打架的同学心服口服;第四,不能包庇好朋友,公正;第五,要搞好师生关系;第六,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班的第一任班长就是因为“严以待人,宽以律己”才不能继续当下去的。
5、要坚持,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由于没有恒心,原来的大组长、卫生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小组长等(每个学期都加起来)都被免除了,现在的才当1天的纪律委员要不要免除都在考虑中,还要写说明书。
6、提醒班干部做自己要做的事,要有责任心。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没有责任心,班长的职务都被罢免了。
7、不要拿出班长的架子,要虚心。
8、关心同学(包括学习)。
9、要及早发现问题,自己可以解决的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早日让班主任解决。
10、要发现班级的好的地方,及时表扬。让全班都照做。
11、不要太担心学习,当个班干部,对以后工作有好处,这是个锻炼的机会,好好当吧,加油!
在高中阶段,学校和老师的规定一般都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执行老师的话,其实也是为了大家好。即使有时候打点小报告,只要你的心态的好的,也不是坏事。比如A学习不专心,你用个适当的办法提醒老师去关心他,其实也是为了他好。
总的方针:和同学们组成一个团结的班集体,一切以班集体利益为上(当然不冲突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为前提)。跟上面领导要会说话,有一些不重要的东西能满就满,这对你的同学好,也对你的班好。
再说十五点
一,以德服人
也是最重要的,不靠气势,只靠气质,首先要学会宽容(very important)你才能与众不同,不能和大家“同流合污”(夸张了点),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他们都怎么样怎样,我也。如果你和他们一样何来让你管理他们,你凭什么能管理他们?
二,无亲友
说的绝了点,彻底无亲友是不可能,是人都有缺点,有缺点就要有朋友帮助你。不是说,不要交友,提倡交友,但是不能把朋友看的太重,主要不能对朋友产生依赖感,遇到事情先想到靠自己,而不是求助!
三,一视同仁
上边说的无亲友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能一视同仁,无论是什么关系,在你眼里都应是同学,可能比较难作到,但没有这点,就不可能服众。
四,不怕困难
每个班级里都会一些不听话的那种,喜欢摆谱的那种,不用怕,他们是不敢怎么样的!知难而进才是一个班长应该有的作风。
五,带头作用
我想这点大家都有体会就不多说了
六,打成一片
尽量和大家达成共识,没有架子,不自负不自卑,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不可以有歧视心理,不依赖老师,有什么事情自己解决,老师已经够累的了。
七,“我是班长”
这句话要随时放在心底,但是随时都不要放在嘴上,有强烈的责任心,时刻以班级的荣誉为主,以大家的荣誉为主。什么事情都冲在最前面。遇事镇定。
八,帮助同学
帮助同学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等利益方面的事,是你一个班长的责任,是你应该做的,只要你还是一个班长,你就要为人民服务(夸张)为同学服务。
九,诚实守信
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是很容易作到的,也是很不容易作到,然这两句话并不是矛盾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和班级责任也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但你必须作到,连这样都做不到,就不可能做成一个好的班长。
十,拿的起放的下
学会放弃也同样重要,学会辨别好与坏。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十一,谦虚
认真分析同学给你提的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提出来就有他的想法,有他的动机。要作到一日三醒我身。
十二,心态端正
总之要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向上的心态,把事情往好里想,但同时要知道另一面的危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别的!
十三,合理的运用身边的人和事
主动,先下手为强,遇到不能够管理的,就可以和其他班干部一起对付,实在不行,就迅速找到老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免得他倒打一耙(尽量少打小报告.)
十四,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
威信可以提高,你说的话老师也比较相信,可以简单一点的拿到老师的一些特殊授权,而这些授权往往对你的帮助很大.
十五,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和魄力
对付难管理的,权利在他的眼中已经不存在的,就运用你的魄力,用心去交流,努力感动身边的人,感动得他们铭记于心,你就成功了.
一点要加油哦
给宝宝选用水果时,要注意与体质、身体状况相宜。舌苔厚、便秘、体质偏热的宝宝,最好给吃寒凉性水果,如梨、西瓜、香蕉、猕猴桃、芒果等,它们可以败火;秋冬季节宝宝患急慢性气管炎时,吃柑橘可疏通经络,消除痰积,因此有助于治疗。但柑橘不能过多食用,如果吃多了,会引宝宝上火,每天给宝宝吃二到三个即要打住;当宝宝缺乏维生素A、维生素C时,多吃含胡萝卜素的杏、甜瓜及葡萄柚,能给身体补充大量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C;在秋季气候干燥时,宝宝易患感冒咳嗽,可以给宝宝经常做些梨粥喝,或是用梨加冰糖炖水喝,因为梨性寒,可润肺生津、清肺热,从而止咳祛痰,但宝宝腹泻时不宜吃梨。另外,皮肤生痈疮时也不宜吃桃,这样会使宝宝病情更为加重。
 对宝宝早期的哭,抚育者首选不应讨厌、心烦,而要善于倾听和分辨;第二,不能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而要以极为敏感的心态去作出准确的反应,并尽可能给予必要的满足;第三,对于宝宝需要的满足,这不仅可以使宝宝哭的次数下降,哭的时间减少,还可以使他们安定情绪,长大以后也能以文明的方式去对待他人。因此,抚育者应设法让宝宝获得生理上,心理上最大限度的满足感。
婴儿2-3个月时的吮手是一种暂时性的现象,它随着婴儿由口唇快感期转向肛门快感期,手的功能随年月的增长,会向探求性功能方向发展,他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的小手从吮吸中解放出来,会以更大的兴趣去触摸周围各种物体和多种多样的玩具,这为智能开发开辟了新天地。
1、必须坚持科学的、长期的食用加碘盐。一旦停用碘盐,就容易造成碘缺乏复发。
2、一次购买碘盐不要太多,因为时间久,碘元素容易挥发。
3、在炒菜、煮汤时不宜过早放盐,宜在食物起锅时放入。
4、存放碘盐的容易应该是加盖的,并且放置在干燥、逆光避高温处。
5、碘盐要看清防伪标志,最好到正规的大型超市购买。
6、服用某些药物时要忌吃碘盐。比如服用含汞类的药物如朱砂,不宜同时食用碘盐。
对于工作环境里面,可能会导致胎儿伤害的因素,如:挥发性化学物质、辐射线等,应事先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怀孕初期与后期孕妇较易疲累,必须增加休息和睡眠的时间,调整日常工作中体力的负荷程度。从事运动亦不宜太过激烈,长途旅行则应尽量安排在怀孕中期的三个月内。
怀孕前三个月,胎儿不太稳定,尽量避免或减少性生活。
本周开始由于胎儿骨胳迅速的生长,因此对钙的需要加大,这时候孕妇要注意多服用一些含钙的食品来满足自身和宝宝的生长发育的需要。现在要注意均衡饮食,保证充足的蛋白质、多种维生素、钙、铁等营养素的供给。尤其要注意加强钙和维生素D的补充,每天钙的需求量应在800毫克左右。要多喝牛奶,因为它富含钙质,它可以使尿液中的钠排泄增多,降低血容量以消除水肿。还可以防治妊娠高血压,并有益于胎儿骨骼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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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最”字违法与否按广告法执行“最”好“最”字违法与否按广告法执行“最”好八极乐呵百家号近日,一家名为读库的出版机构在官微上发布的“抱怨”引发了不少关注。读库称由他们推出的一套童书《小小自然书》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由于该书推广文案中的“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使用了两个“最”字,被举报人认为涉嫌虚假宣传。(9月15日《北京青年报》)广告,就是广而告之,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有些广告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此类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桥梁,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因此,就商业广告来说,必须做到客观和真实,否则就会产生误导,给消费者或受众造成经济损失。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对发布广告内容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更大。然而,在如今广告满天飞的当下,商家不比产品比吹牛的现象还是没有停下来。广告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准确表达广告信息、树立品牌形象、引导消费、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就“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遭职业打假人举报,这看似没什么问题,是否受理,如何判决,那是执法部门的事。不过,图书广告用语因“最”遭“罪”看似小事,这种理解很不正确。虽然工商部门尚未对“最”字之类的举报做出最终结论,但举报不断,而且不少商家已经在图书推广中开始避免使用“最”“首个”“第一”等字眼;很多网店也被迫用拼音代替个别词语,唯恐惹上麻烦。其实,《广告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多个带“最”字的词语,却也并未禁止不能用“最”这个字,这就给广告中使用“最”字是否违法带来了很大难度,因为界限有些模糊。对此有人称,商家在使用“最”字的时候,更多并不是对产品的宣传,而是一种文学性表达,认为打假者因为推广语中的“最初的你”而进行举报实在是不妥,如果认定违法,有“一刀切”之嫌。然而,以“文学性表达不应受罚”看似站不住脚,“文学性”也不能与广告法相背离,否则就是违法无疑。既然广告法对“最”字有规定,那就要让法律来说话。既然新《广告法》认定,有最好、唯一、第一之类带“最”字的都算违规,那就要按照规定行事,否则,还要这规定干嘛?即便是广告法中规定的禁止使用多个带“最”字,在实践中看起来不好评判,但只要使用了“最”字超过数个,就可视为违反规定。有人认为,对商家广告中的“最”字,应该持宽容态度,最好别一看到“最”字就下手,不过此话显然不妥。如果对“最”字宽容了,那么广告法对此的规定不就成了摆设?对任何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宽容,就是对法律的不敬甚至亵渎。先不谈法院是否受理此案,或者如何判决,只要涉嫌违反广告法,任何有诉讼权的公民个人或集体,只要愿意,都可以提起诉讼。事实上,商业广告中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甚至严重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是语言描述,就是广告图案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就说方便面图案,如果方便面包装物图案上展示的大块牛肉、特号大侠等,其型号能与实物一致的话,消费者就捡了大便宜,可喜都是“套路”。再如快餐广告图案上的鸡腿、肉块等,看着超大,可看到实物就小得可怜。而这些其实在广告法中都有规定。如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那么对“最”字或图案与实物不符的,消费者能够辨别吗?由此,“最”字违法与否按广告法执行“最”好,这比任何人的解释都更具客观性、合法性。(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八极乐呵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新奇搞笑已经更多有意思的事儿在这大集合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案例 | 关注新《广告法》 用了“最”字一定要罚20万元吗?
一个最字,罚款20万元!新《广告法》施行以来,关于绝对化用语的法律定性及罚则适用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以浙江的两次处罚为例,一个连锁个体户底线处罚,一个大集团从重处罚,都带来广泛争论,甚至有人直指立法失误。一部新法施行刚1年多一点,立法评估尚早,作为法律的具体执法者,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加强对相关条款的认识,在行政处罚原则的整体框架下切实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为此,无锡市工商局从违法定性、减轻处罚入手,加强自由裁量说理,指导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了一起绝对化用语减轻处罚案件。
当事人江苏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设XX旗舰店销售花盆,网页上宣传“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该行为被举报到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人员于是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自行改正。在广告发布期间(日至日),当事人共销售了30个花盆,销售价为每个31.92元,销售金额共计957.6元。经查证,当事人网络宣传内容由YX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负责设计、发布,每年支付其运营费用7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几个问题有不同意见。
1.“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等涉案广告语并非《广告法》明确规定的绝对化用语,是否可以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如果说“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含有最高级用语且直接指向广告产品,构成绝对化用语,那么“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指向的是广告主,并未直接指向产品本身,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
2.根据广告合同约定,当事人网络宣传内容由宜兴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负责设计、发布,广告主声称对发布广告内容不知情。在此种情况下,广告主能否免责?
3.如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网页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宣传时间较短,违法广告内容的篇幅较小,销售的花盆金额较小,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此种情形下,可否减轻处罚?
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在网页上使用的“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均构成绝对化用语,但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对YX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设计、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另案处理。
1.绝对化用语的外延思考
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行为对应的罚则。从立法内容来看,新《广告法》第九条基本沿袭了旧《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在关于绝对化用语部分,法律条文中除了加上双引号之外并无其他修改之处。
在旧《广告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在各类批复中明确指出“唯一、顶级、极品”等,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也属于绝对化用语,因此参照绝对化用语的罚则处罚。新《广告法》施行后,绝对化用语的罚则从之前的按照广告费用的倍数出发,调整为20万-100万元的定额罚款。处罚数额下限即高达20万元,使 “绝对化用语”的内涵与外延认定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 绝对化用语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极大地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同业竞争者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这是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严重处罚的原因。但考虑新《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处罚的严重程度,在监管实践中确实应对绝对化用语认定予以严格限制。
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涉及“顶级、极品”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工商广字〔号、工商广字〔号两个批复作废,一些人因此认为《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限定在第九条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中明确指出:“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因此,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绝对化用语并不仅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其次,工商办字〔2016〕98号中废止的工商广字〔号、工商广字〔号两个批复,并不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对极品、顶级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意见有所改变。这几个词是否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需要根据词语本身的意思来确定。因此,无论新旧《广告法》,其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都不仅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唯一、极品、顶级等六个词。一个词语,只要其在具体使用语境中 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涉的意思,就可以认定为绝对化用语。
2.绝对化用语的指向关联度思考
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不仅要看这个词语本身在具体的语境中是否等同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三个词语的意思,最重要的是确定绝对化用语与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具有明确的指向关联度。在旧《广告法》施行期间,由于罚则不重,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引起关注。但在新法执行过程中,绝对化用语与产品和服务之间的指向关联度成为不少案件定性的重要问题。
从立法本意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在本案中,“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直接指向其产品,构成绝对化用语基本没有疑问,但“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指向的是经营者(广告主)本身,并未直接指向商品或服务,是否可以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认为,本案中对经营者(广告主)的信誉、形象的宣传是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手段,且信誉与售后是消费者消费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对经营者(广告主)宣称“本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故构成绝对化用语。
此外,绝对化用语还应具有唯一指向,例如对一些特殊商品产地的宣传: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是地球同纬度地区保护最好、物种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产于武夷山的木耳、灵芝、其他菌类、木制品等都可以宣传。一件商品的宣传如果不构成对其他商品的排他性宣传,只是描述客观事实,则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只有从误导和排他的立法本意来综合考量,才能准确认定绝对化用语准确。
3.本案中的合同约定不构成广告主免责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广告主对广告内容负责,是行为性效力规则,合同约定无效。从《广告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无论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不管广告主的主观状态如何,均应对违法广告承担责任。因此,即便广告主合同约定全权委托,声称对广告内容不知情,也不能免除广告主责任。
4.减轻处罚必须加强裁量说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具备若干情形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罚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中,执法机关应主动判断案件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因素,其中关键的考量因素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判断:一是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两种不同情形,不需同时适用,只要两者居其一即可。二是危害后果应当实际存在,而非可能性,但前提是该危害后果并不严重。三是当事人主动实施了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四是可借鉴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前提是没有危害后果产生或不存在同业贬损的事实或可能性)的违法行为轻微之标准,结合广告的载体、受众群体、传播程度,广告费的多寡,涉嫌违法广告文字的突出程度等情节予以认定。
具体到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嫌违法广告内容发布时间较短,违法广告内容篇幅较小,影响销售的行为及获利较少,且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广告法》立法之精神。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 缪恩)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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