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发严重受损怎么补救,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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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损第三方,肇事方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不合理,我怎么走法律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
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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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作为第三方您可以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认定要求责任方赔偿。赔偿不合理可以起诉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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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今日解答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之人身损害维权宝典-范培红律师-法邦网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之人身损害维权宝典时间: 18:33:24&&作者: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之人身损害维权宝典
卷首语………………………………………………………………………………………… 4
第一篇&交通肇事维权篇…………………………………………………………………… 5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民事赔偿索赔有何影响?…………………………… 5
二、不属于交通事故通知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哪个更有利于索赔?…………………… 6
三、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应如何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6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8
五、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9
六、出借或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哪方负有赔偿责任?……………………………… 9
七、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谁主张赔偿?……………………………………………… 10
八、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索赔,有何利弊? 11
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民事赔偿?…………………………… 12
十、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主张那些赔偿项目?………………………… 13
十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医疗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14
十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额度有什么规定?…………………………………………… 15
十三、在交通肇事的保险索赔中,应当做哪些鉴定?鉴定对索赔有何作用?………… 15
十四、如果不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是否会自愿按照有关条款进行理赔?…………… 16
十五、当肇事车辆车险、受害人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多险并存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16
十六、如何防止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 16
十七、肇事罪除了承担民事赔偿外,是否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17
十八、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犯罪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罪的几种转化型犯罪?………… 19
第二篇&工伤维权篇………………………………………………………………………… 20
一、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20
二、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不是工伤?………………………………………………… 22
三、工伤应当走劳动仲裁的工伤途径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哪一个途径更方便、更有效且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25
四、工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26
五、云南省工伤赔偿有哪些计算标准?…………………………………………………… 27
六、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33
七、 工伤索赔的时效有哪些?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37
八、发生工伤应当及时采取什么措施?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39
九、专业律师在工伤赔偿中有什么重要作用?…………………………………………… 39
第三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篇……………………………………………………………… 41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标准如何?…………………………………………… 41
二、侵害人被判刑没收财产或罚金,或者被行政机关罚款或没收财产后,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45
三、教唆、帮助侵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5
四、多人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不知道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能否要求所有的人承担责任?…………………………………………………………………………………………… 46
五、同一事件中,同命是否同价?………………………………………………………… 47
六、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的,能否得到赔偿?………………………………………………………………………… 48
七、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自己受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48
八、任何伤亡都不要自认倒霉,总有可以获得赔偿的途径。…………………………… 49
九、侵害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时,是否可以分期付款?………………………………… 49
十、小孩打伤其他人,父母没有过错,是否还承担责任?……………………………… 49
十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职工承担责任?……………………………………………………………………………… 49
十二、在公共场所发生摔倒、被人伤害或其他意外伤害,谁承担责任?……………… 50
十三、当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50
十四、所购买的产品因为质量缺陷问题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51
十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怎样承担?……………………… 51
十六、环境污染引起中毒等人身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52
十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53
十八、受害人被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倒塌致使伤亡的,受害人及亲属该如何维权?……………………………………………………………………………… 53
十九、地面施工、堆放造成受害人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54
任何人都有不走运的时候,所以平安是福。我们平时很难体会到这句话的真正含义,然而此时,我们都感同身受。人身受损,是祸,侵害人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上的重大损失,我们在此表示慰问:愿您早日康复!愿您的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或者维权行动进展顺利。
我们是一个专业办理交通肇事、工伤、人身损害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因感于大量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不懂正确的维权思路和维权技能,所以失去很多本来可以获得赔偿的机会或者赔偿更多的机会,或者,因为一些证据的不完备,导致索赔因缺乏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是协商谈判还是打官司,希望本书能对您有所帮助。
无论我们遭遇什么样的不幸事件,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处理正确,那就是不幸中的万幸。
如有任何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持本书可以到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找任何律师免费咨询。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维权律师团
第一篇&交通肇事维权篇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民事赔偿索赔有何影响?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与划分的法律文书,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除经过司法程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乃至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很多事故当事人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及无责任,那么在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究竟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部分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比例为:
o&&&&&&&&负全责——100%,
o&&&&&&&&主要责任——80%,
o&&&&&&&&同等责任——60%,
o&&&&&&&&次要责任——40%,
o&&&&&&&&无责任——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民事赔偿重要性。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碰撞,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没有如此具体明确,但受当地司法惯例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二、不属于交通事故通知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哪个更有利于索赔?
不属于交通事故通知书是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鉴定后认为其不构成交通事故从而对当事人下发的一种文书。不属于交通事故通知书下发当事人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就得自行收集能够证明双方责任大小的证据向对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明确的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事实以及事故当事方责任的划分,并且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专家判断,因此,即便一方当事人拒绝赔付而发生诉讼,那么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而确定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有利于索赔。
案例:龚某在乘83路公交车时,摔倒站台下被车压伤至七级伤残,二大队作出不属于交通事故通知书,后龚某将公交公司诉至五华法院,公交公司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龚某除了公交公司垫付的7万多医疗费外,还得到了9万多元的赔偿款。
三、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应如何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仅仅是几秒钟的时间,您已经躺在医院,不管是自己的过失还是对方的问题,总之,生命中的灾难降临了。
出入平安、一路顺风是所有驾驶员的美好愿望。可是,一次不经意的闪失就可能使我们或他人的人生发生重大转折。交通事故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出现的,既然交通事故难以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就必须做出妥善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报警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举措,这有利于交警部门收集第一手的现场材料,对事故作出正确认定;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中,报警还能对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者获得自首情节的认定,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
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使伤员及时得到救助,若事故当事人对此怠慢或者不作为,则可能会使事故当事人从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可能从较轻的犯罪转化为较重的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当场没有报警,事后想要交警部门参与处理的怎么办?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应当报警而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后交警部门不一定会管,要看具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还可利用自身随带的手机、照相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存,在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索赔时可作为证据之一支撑自己的主张或观点。
请回忆一下交警到达现场后是否按照这些程序开展工作,如果有欠缺,应当及时补救,否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包括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六)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或者当场死亡的,交警部门必须及时抽血检验。
对于造成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在作出事故认定前,要公开所取得的证据。
律师提示:交警到达现场后,如果没有控制肇事嫌疑人,没有对已经死亡的驾驶员抽血化验,死人案件没有公开证据直接作出事故认定,三人以上死亡案件没有进行现场摄像,扣押驾驶证超过60天,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如果没有做这些工作,至少事故认定的结果往往是有争议的。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人身及财产损害,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了结民事赔偿责任。协商调解可通过两种途径:第一、事故当事方可自行协商,对协商赔偿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各方签字进行确认;第二、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可申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申请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各方当事人所达的民事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承担所负义务,另一方可依据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只要协议内容合法、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且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一般会认可协议内容。
五、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这种情况常常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遇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收益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以下几种情形下,出卖人与买受人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或者出借、出卖牌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不能确定现车主,但通过登记可以找到原车主,这时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
六、出借或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哪方负有赔偿责任?
一个交情不错的朋友向您借用车辆,您可能不加思索就会答应,因为中国人讲究情面,哪不知借用车辆却存在潜在风险。按照原来的规定,不论车主是否有过错,只要所借或所租的车辆发生肇事,车主肯定跑不了,车主被列为被告且当然要承担责任。
以前的法律不问车主的青红皂白,但现在的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借用或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保险公司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尽审查使用人是否有驾驶证义务、明知使用人喝酒或者知道机动车存在瑕疵的。
车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应当按照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车主王某将自己的车置于租车行,收取一定费用,某单位从租车行租用了王某的车,租车单位的周某开车出去办事,路上携带了甲乙二人,在昆明郊区,周某为避开对面货车,撞在路边墙上,甲死乙伤,乙和甲的亲属如何维权?
请你考虑是否可以将周某、周某单位、租车行、王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七、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谁主张赔偿?
机动车被盗后的车主(车辆所有人)最忧虑的问题之一,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担心受害人找自己索赔。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不会让一个未实施过任何违法行为的人无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还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法理,与我国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的批示。其规定使用盗窃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指出,该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肇事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偷盗机动车的驾驶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八、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索赔,有何利弊?
作为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欲通过诉讼途径索赔时,行使诉权时应当如何对诉讼请求作出恰当选择,以期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违约之诉:顾名思义就是以违反合同为诉由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乘车人在乘坐车辆时就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把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侵权之诉:交通事故一般因车辆一方违法、违章所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乘车人可以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身体健康权、财产权为诉由进行索赔;
以上两种诉权有何利弊,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结合考虑以下因素:
&&(1)诉讼时效问题;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2)管辖法院;(3)考虑索赔额及项目; (4)考虑举证责任;
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二者只可选择其一,不能既告侵权又告违约,但是索赔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告违约之诉,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只能主张财产的实际损失;告侵权之诉也有自己的优势和弊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一旅游车翻车,同一车的游客有些告违约,有些告侵权,结果是不一样的。
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民事赔偿?
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依法获得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及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在刑事判决后,也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1)交通肇事的受害人。(2)遭受财产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被害人的权利承受人。(5)为被告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或个人。(6)人民检察院。
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索赔的,对受害原告法院是不收诉讼费的,但精神损害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不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是要收取诉讼费的,当然,经济特别困难者可以到当地村委会或者其他机构开一下经济困难证明,请求法院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通过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十、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主张那些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医疗费索赔技巧:如果不是情况紧急,最好找相对权威的医疗机构,一般来说,权威的医疗机构往往管理更为规范,相关票据也比较容易为法院采信。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项目和细节清单往往被保险公司和对方挑出来作为整体拒绝赔偿的理由。
如果需要转院,比较完备的手续是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很多案件中,从小医院转到大医院往往引发更多的纷争,法院有时会因为转到大医院没有获得对方认可或者下级医院的转院建议书而影响赔偿金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规定,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规定。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自行转院、住院、自购药品的,如果是合理和必要的,相关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赔偿。但是,如果责任人能够证明受伤者自行转院、住院、自购药品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权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护理费索赔技巧:
首先需要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医嘱,其次需要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和实际护理天数证明,在证据的权威度上,专业护理机构出具的票据证明力要更强一些。
营养费索赔技巧:医生的建议,实际支付的费用票据,这些构成营养费的组合,但是实践中这一部分所占金额很小。
交通费索赔技巧:
交通费需要注意票据号码不可相连——我们在法庭上见过三千多元相连号码的车票,这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单据数量和金额需要合理。最好将实际费用支付时间和事由做一个支付日记(各项名目)以便日后索赔,而日记也是重要的参考,如果你记得很详细而法官相信这不是造假的,这对索赔会很有帮助。
其他项目的索赔各有技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清楚的情况应当进一步电话或者当面拜访的方式咨询律师。在此需要特别提示一点,我省在司法实践中,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则上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农村居民可获得城镇居民同等的赔偿,例如,农村居民证明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
十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医疗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肇事者逃逸期间,医疗费的支付不可能由逃逸者支付,因此就存在先行垫付的问题。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但对医疗费,法律规定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义务。因此,如果在没有查明肇事车辆之前,受伤人员需要治疗的,应自己先行垫付。之后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额度有什么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三部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十三、在交通肇事的保险索赔中,应当做哪些鉴定?鉴定对索赔有何作用?
鉴定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该鉴定不是交通肇事保险索赔的构成要件,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认定的条件,是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第二是对人身损害严重程度的鉴定,如: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伤情鉴定、误工损失日鉴定等等。该鉴定是受害人对人身损害求偿的重要依据。第三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当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该鉴定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作为财产损害求偿的标准。
十四、如果不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是否会自愿按照有关条款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与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虽然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对受害人直接赔付,但也需要通过投保人的报案、核定损失等手续,当投保人消极不履行报案、核损手续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因此,建议在肇事方已经开始拖延赔付时,应果断提起诉讼,以保障合法权益。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被骗保,一般要见到法院的判决才予以理赔,自愿理赔的非常少。
十五、当肇事车辆车险、受害人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多险并存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有关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并不会因种类和数量产生冲突。受害人除肇事车辆保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可以获得赔偿外,同样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的赔付。
十六、如何防止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
原来的法律规定交警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为止。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涉及公安交通机关暂扣的车辆和赔偿金,可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暂扣肇事车辆、责令预付赔偿金的权力,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这期间不能收取事故预交金。
这样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的调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为受害者的索赔增加了困难。一些肇事司机一看事情太大,损失过于惨重,也往往毫无道德的拒付医疗费用,转移财产,变卖肇事车辆和房屋等。很多受害者的官司打赢了,但根本拿不到钱,这样的结果是最不幸的。
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所以事故发生后,伤者要尽快准备担保的财产申请法院将肇事车辆扣押,否则一旦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额,可能导致其他应该获得的赔偿落空。
值得您注意的是:我们所处的环境事实上侵权成本很低而维权成本很高,假如在此过程中又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有可能会导致其他重大不利后果,造成雪上加霜的结果,问题在于,如果不是专业律师,谁又会有多少经验呢?
所以,身体康复的专业问题由医生承担,维权索赔的专业问题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十七、肇事罪除了承担民事赔偿外,是否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认识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提高安全行车法律意识,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任的表现,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三人以上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一人以上重伤 +酒后、吸食毒品、无驾照、严重超载、逃逸、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一种七年以上
死亡六人以上
逃逸+致人死亡;
十八、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犯罪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罪的几种转化型犯罪?
在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中,人们首先想到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有人甚至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犯罪只有交通肇事罪,这是普遍但不全面的认识。
当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违章把行人撞倒的一瞬间,行为人在脑海中会迅速出现几个念头:1、停车及时抢救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2驾车逃逸事故现场致人死亡;3、下车把伤员移至路边的权林里,后因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4、直接将其压死。
在以上几种情形下,行为人的选择将会面临天壤之别的法律责任;第1种情况下构成的可能只是普通交通事故,承担的也许只有民事赔偿责任;第2种行为人会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第3、4种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很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除此之外,机动车事故中案件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所以,当发生后“交通事故”后,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和公安的笔录等证据具体分析。
第二篇&工伤维权篇
一、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下班后收工具导致损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被暴徒殴打致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以及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视同为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是一样的。
所以,第一天上班受伤属于工伤,不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属于工伤,试用期受伤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正常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即使违章被车辆撞致伤亡的也属于工伤,上班时被他人殴打致伤属于工伤。很多不懂法的朋友往往在很多情况下会自认倒霉,以为自己被车撞、被他人伤害、由于自身疾病死亡等与单位无关,与工伤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昆明某厨具厂门卫下班后住在宿舍里,天冷烤火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法院认定企业不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玉溪某货运公司员工甲和乙因送货发生口角,甲掏出小刀杀死乙,后被判刑,但是无力赔偿。劳动局和法院都认为构成工伤,企业最终赔偿十万元了事。
案例:某民族大学老师在课堂上正在给学生上课,突发疾病死亡,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十多万元。
二、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不是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一,针对第一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同事或其他第三人伤害致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有着很大的争议,且不同的工伤认定机构、不同的仲裁机构、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我们在实践中碰到的情况是:有的机构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有的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为由不认定为工伤。
因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没有明确界定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是谁实施的,所以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职工自己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在前,自己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在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因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有时因为具体经办人的理解不一致,很少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工伤。二是伤亡职工自己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为同事或其他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职工伤亡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但也会因为具体经办人的理解不一致而不认定为工伤。
从证据角度看,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一般会寻找与伤亡有关的犯罪证据和违法证据,一般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法院的判决书、摄像资料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日 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日国务院公布、自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针对第二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驾驶员职工身上及一切员工发生在工作途中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但谁醉酒导致伤亡的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醉酒是否包括酒后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职工自身原因看,如果是职工本人喝酒醉死或醉酒直接导致伤亡的,当然地不认定为工伤,若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的伤亡或醉酒后间接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特殊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本人酒后(还未达到醉酒)驾车伤亡的,一般认定为工伤,但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属于工伤的,从其约定,一般认定不属于工伤。但职工一旦死亡,从证据角度看,很难认定到底是属于醉酒还是酒后。
从证据角度看,用人单位一般会寻找证据证明职工喝酒或醉酒的证据,一般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酒精测试结果、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
从第三人原因看,如果是因为第三人醉酒后杀害、伤害或醉驾导致职工伤亡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但鉴于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是谁醉酒导致伤亡的,所以,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第三,针对第三种情况,复杂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属于自杀一般公安机关会下定论,自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他杀公安机关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这是在刑事领域,如果在民事领域是很难界定的,比如一个职工从高楼窗台摔下致死,一个驾驶员开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或与其他树木石头等相撞死亡,此时就很难证明死者是故意自杀还是工作时不小心致死。用人单位要证明职工自杀是相当艰难的,因为用人单位必须证明死者是故意的。但不排除用人单位可以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职工自杀,此时死者家属也急于寻找死者不是自杀的证据来抗辩用人单位,不是自杀的证据也是相当难寻找到的。
至于是自残还是意外的伤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举证也是相当难的,相对来说,职工举证证明不是自杀相对简单一些。
法律之所以把自残、自杀规定为不是工伤,主要考虑正常人一般都不会自残、自杀,但也有少数例外。
三、工伤应当走劳动仲裁的工伤途径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哪一个途径更方便、更有效且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第一,从赔偿数额上看,工伤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工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年都在变动,每年都会出台法定的标准,二者再加上所包含的赔偿项目不同,计算方法不同,最后的赔偿金额也是不同的。所以,在起诉前必须经过计算工伤的赔偿和人损的赔偿,一般而言,哪一个计算金额更高就走哪一条救济途径。
第二,从程序上看,工伤程序较为复杂,人损程序稍微简单,走工伤必须走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对工伤认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结束后才又回到劳动仲裁,而走人损途径一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从主体上看,包工头不是用人单位,包工头雇佣的雇员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不能走工伤程序,因为工伤程序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中间有承包关系的,受损的雇员可以把雇主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此时被告越多越有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任何一条途径,重点考虑赔偿数额,不用过多考虑程序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关键看公司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如果参保,不能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走工伤程序,先申请劳动仲裁,不经过劳动仲裁,案件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管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劳动者或其亲属可以选择走任何一个法律程序,在赔偿数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这样更快捷方便。
四、工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云南省工伤赔偿有哪些计算标准?
(一)、一 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④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90%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二 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5%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三 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0%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四 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75%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①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留用能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70%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
  留用能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八)、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九)、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十)、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评残前各项工伤待遇。
(十一)、 死亡职工的工伤赔偿费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配偶
  工伤保险基金 ①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除配偶外的供养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矿工,有特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对死亡人员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该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对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河北省政府更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最低不少于15万元”,但云南省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还是得逐项计算,但有多个标准时,建议采用最高标准算,就高不就低。
六、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如果职工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或因为被其他第三人伤害致伤,其职工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职工是否可以既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待遇,又向交通肇事者或第三致害人主张民事赔偿,最终获取双倍赔偿。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两张不同的观点,所以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机构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决结果。
第一种,不可以双倍赔偿。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很明显,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不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工伤的定残标准和道交人损的定残标准不一样,两者只可选其一进行获赔,当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主张两种赔偿。
第二种,可以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50,068.8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220,615.8元。张秋丽所在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了《工伤认定审请表》,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己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2,800元、丧葬补助金6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40元,合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三、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阐述:“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兵团分院于日颁布的新高兵法发〔2005〕4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故判决撤销管理中心的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对于工亡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赔付也没有涉及。而劳动部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补偿有具体规定,即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应当首先按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已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养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条例》出台后,对《试行办法》的规定没有明令废止。因此,劳动部的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应继续执行。管理中心依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7号《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劳社发〔2004〕75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自治区、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按照《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作出的,管理中心依照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工亡亲属在获得赔付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的决定正确。  第二种意见:《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随着日《条例》的实施,已经废止。按照《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黄松有副院长日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有明确表述。我院的《指导意见》与《解释》是一致的,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并考虑到今后判决的有效执行,确需进一步明确。  请批复。
【律师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人损司法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2、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布了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该案当中,法院作出了受害人有权取得双重赔偿的生效判决。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至少是具有参考价值的,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已经明确了此问题。黄松有副院长明确表示“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存在四种基本模式:①以工伤保险补偿完全取代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即取代模式;②允许被害人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之间任选一种,即择一选择模式;③被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可以同时请求,共同保有,即兼得模式;④受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社会强制保险可以同时请求,但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失的总额,即补充模式。
云南的地方性法规更偏向于第④种,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是否能够竞合,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关键看具体的案情、适用的法律依据、律师的代理意见、法官或仲裁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自由裁量权。&&&七、 工伤索赔的时效有哪些?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工伤索赔的时效包括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限、到法院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等,每一个环节的时效都至关重要,一旦错过时限,将面临不予认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认为工伤认定的时效已过,不予认定。劳动者起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不胜数,所以伤者及死者家属不可错过时限,否则会导致投诉无门,法定权利丧失而不再受法律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要直接向法院起诉,直接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的,也是1年的时效。对仲裁裁决不服,自受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受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在2年内申诉。
案例:罗某系某公司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楚大高速公路发生车祸,罗某首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超过1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罗某应当先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备案),然后再申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顺序走反而耽误时效。
八、发生工伤应当及时采取什么措施?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首先,拨打120救济,毕竟生命和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其次,马上拨打110报警,让派出所留有接处警登记并保留相关笔录证据,实践中有很多人打了120就忘记打110报警,事后才报警,事后报警的效力较低且警察一般不太管。
再次,如果有同事在场,请朋友用手机或相机现场拍照,保留作为证据。
第四,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不要因为住院或其他事由耽误时效。
第五,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后期医疗费评估等,各种鉴定越早越有利。
第六,收集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工作证、工作服、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第七,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或上下班途中受伤或其他属于工伤的情形。
九、专业律师在工伤赔偿中有什么重要作用?
因为工伤案件程序较为复杂、时间较长,对于职工来说,并不懂相关的法律程序,一旦程序错误,就意味着方向走错、步骤走错,可能导致合法利益得不到全部保障或最大化地保障,甚至全盘皆输,被驳回申请或起诉或驳回请求。从时间上讲,如果职工不懂得一些捷径,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程序开始,从仲裁到一审、二审,需要花2年4个月,如果其中有延长,所需时间为4年11个月。
更关键的是,劳动者有时赢了官司输了钱和时间。官司虽然打赢了,但不能够得到赔偿,因为劳动工伤诉讼执行非常艰难。很多用人单位用破产、注销、转移财产等手段恶意不履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或其他种种原因,使得执行法官都没有办法。&&专业律师在劳动者维权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可以为工伤者或工亡者家属进行全方位的专业权威的法律分析论证并策划案件,使得法律程序简单化、诉讼时间简短化、赔偿保障化。&&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可以查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等信息,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以后执行的顺利进行,专业律师可以列出专业准确的诉讼请求,可以筛选有利证据,剔除有害证据,律师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谈判时更有利,能够争取更多的利益等等。所以,建议当发生工伤时,多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篇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标准如何?
(一)、医疗费和后期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人身侵权,财产侵权一般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等财产受到侵权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各省标准不一样,云南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实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鉴定费,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
(十二)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0 0 9 年云南省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25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623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167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619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65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54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28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863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66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03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535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29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452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57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95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1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05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90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下人员
&&&&&& 240
省内一类地区
&&&&&& 240
省内二类地区
&&&&&& 2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附件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补助
二、侵害人被判刑没收财产或罚金,或者被行政机关罚款或没收财产后,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同一侵害人的同一行为不仅违反《侵权责任法》,还触犯了行政法律规定和《刑法》,三大责任应当同时承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不影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惩罚,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般情况下,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时,私权利往往让位于公权力,但侵权责任法中出现了“逆反现象”,即“私权优于公权”,当侵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行政罚款或没收等、刑事罚金和侵权赔偿时,优先满足侵权的民事赔偿。
三、教唆、帮助侵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人属于共同侵害人,应当与行为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教唆、被帮助的侵害人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的,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要承担责任。
教唆往往是祸从口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实际执行者承担,出坏主意的人如果有证据同样要承担责任。
四、多人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不知道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能否要求所有的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害人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群青年春节扔鞭炮把一位过路人炸伤,如果知道是谁干的,他本人承担责任,如果说不出张三李四,所有在场的人都得一起承担责任。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类似古代的“株连”制度,所有可能侵权之人均推定为共同侵害人,所以,当受害人无法知晓具体侵害人的,可以把所有可能之人全部列为被告,当然有一部分是冤枉的,但法律也赋予了原告这种“冤枉”的权利。
从举证分配上看,确定具体侵害人和确定谁不是具体侵害人的举证责任不在原告,原告只需要举证证明其盖然性即可,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是非常轻松的,法律的保护力度相当之大。
“被株连”的被告被推定为侵害人,其要“洗涮冤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比如自己住院、出差等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否则,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一直存在,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同一事件中,同命是否同价?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严重的客车车祸——请注意我国法律对农村人相当不公平,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国人同命可能不同价,一辆车上坐着三个人,一个是美国人,一个是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民,如果出现车祸导致三人同时死亡,美国人可能赔得最高,其次是城镇居民,农民赔偿最低。
新的法律好一点:美国人、城镇居民、农民一起翻车死亡的,“可以”同命同价。因为新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这样的规定没有完全实现同命同价,只是有条件地同命同价。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同命同价必须在同一侵权法律关系中(同一案件中),在不同的案件中,同命是不同价的,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存在4.5倍左右的区别;不同省份的人死亡,赔偿的数额也有差别,因为每个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国内和国外或港澳台的不同身份的人,其赔偿标准更是天渊之别。
第二,同命同价必须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多人不存在农村、城镇、国外等特殊身份的差异。
第三,相同数额的标准为“就高不就低”,以死亡的多人中能够获得最高赔偿的数额来确定,不是以最低或取平均值来计算。
第四,同命同价只适用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同一侵权事件中,有的人死亡,有的人受伤,死亡的人赔偿标准是相同的,受伤的人不能比照死亡的人采用同一标准,受伤的人之间也可能不是同一标准,可能还存在农村和城镇的差别。但云南省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同一侵权事件,即使受害人有的的农村户口,有的是城镇户口,其标准很可能也是一样的。
六、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的,能否得到赔偿?
原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情况下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现在,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也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且可能性有法律保障。
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是多少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人侵权获得的利益来主张自己的损失,仍然无法证明受害人获得的利益的,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损失,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必须提供各种数据、其他间接证据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途径仅限于侵人身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不适用于财产侵权案件。
七、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自己受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侵害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当侵害人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时的,受害人对受益人享有补偿请求权,可请求补偿。&&&八、任何伤亡都不要自认倒霉,总有可以获得赔偿的途径。
侵害人因过错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九、侵害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时,是否可以分期付款?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协商优先的原则,协商不成的,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分期支付为例外,分期付款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支付有困难,二是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很多侵害人要求分期付款,但是就算可以赔偿三十万,谁知道五年后对方是什么样个财产状况呢?&&&十、小孩打伤其他人,父母没有过错,是否还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小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受害人无需举证证明被监护人存在过错,也无需举证证明监护人存在主观过错,但监护人提供证据证明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监护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全部责任。
小孩有财产的,优先支付,支付不足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十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职工承担责任?
只要是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不得向职务行为人追偿,即使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要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即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劳务派遣单位才承担责任。
例如:一搬家公司的员工在搬家时故意将他人砸伤,责任由搬家公司承担,搬家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抗辩很难成立,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后,也不可以向员工索赔。
十二、在公共场所发生摔倒、被人伤害或其他意外伤害,谁承担责任?
无论您住宾馆还是逛商场,还是K歌于娱乐场所或银行,有多少保安可以真正保卫安全?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只要管理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当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但证明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就很重要。
比如:幼儿园小朋友或十岁以下的小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然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说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校方。
再比如: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校方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校方才承担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侵权责任。
十四、所购买的产品因为质量缺陷问题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尤为重要的是: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十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怎样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一般情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十六、环境污染引起中毒等人身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的,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十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饲养烈犬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即使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张三惹李四家的狗,王五被咬,王五可以要求张三承担,也可以要求李四承担,也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按照以前的规定,只有张三承担,李四不承担。 十八、受害人被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倒塌致使伤亡的,受害人及亲属该如何维权?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首先推定该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如果是建筑物本身倒塌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倒塌是因为拆迁、爆炸、设计等原因引起的,也应当由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后,可以向引起人追偿。
案例:张某家阳台的花盆掉下砸伤李某,李某诉张某,张某是否有过错,不由李某提供证据证明,而是由张某自己证明,张某不能证明的,张某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不知道花盆是张某家的,李某可以将张某家左邻右舍的人都告到法院,这些邻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都要给受害人予以补偿。
如果李某是被张某家的房屋倒塌砸伤,张某不承担责任,除非张某故意使房屋倒塌。不论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有过错,李某的损害首先由其承担,至于是否是有其他责任人,也不影响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承担。
十九、地面施工、堆放造成受害人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具体指谁,受害人必须查清楚。
第四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医学司法鉴定篇
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寄语
鉴定结论以其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素有证据之王的美誉。离开专业、权威的司法鉴定支持,再好的诉求也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渺茫而虚无,是难以实现的。以上仅是我们在长期的司法鉴定实践中所遇到的部分基础性的问题,提供予您,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医学司法鉴定?
法医学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与有关死亡原因、活体损伤程度,以及有关人体血液、毛发、精斑、唾液、尸骨等专门性问题而利用法医学专业知识进行的一类鉴定。
二、法医学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法医学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三、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的法医学类司法鉴定有哪些?
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为云南知名的大型综合性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法医学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
其中,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②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保险理赔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给付比例鉴定、③后期治疗费用评估、④误工损失日评定、护理级别鉴定、 “三期”(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⑤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因果关系鉴定,⑥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⑦劳动能力评定、⑧活体年龄鉴定、⑨性功能鉴定、
⑩残疾用具评定等。
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天禹以高效、严谨、准确、规范的工作成果和优越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
&&&&&&&&&&&&&&&&&&&&&&&&&&&&&&&&&&&&&&&&&&&&&&&&&&&&&&&&----天禹核心价值观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涉及的案由包括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身损害致伤以及意外事故受伤。
不管是以上述哪种原因受伤,要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供的基本鉴定材料有:受伤后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病情证明)、受伤期间拍摄的影像学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行手术治疗的需提供手术记录单。
由于鉴定所依据的各类标准中均对不同部位、系统的损伤程度给
出了详细的规定,故列出不同部位、系统损伤需提供的特殊材料:
①头颅损伤:提供的手术记录注意需有颅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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