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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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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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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部公布的《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中指出: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只有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后才可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未获批准时,如需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并且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一、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为开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
二、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未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文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
(二)如需进行游戏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
(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
四、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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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是400-089-0066,联系手机是,
主要经营1.全网、地网sp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icp互联网经营许可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全网地网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
5.游戏的运营出版备案
6.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7.北京公司的注册 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设立
8.游戏的版权版号 各公司的年检等。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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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游戏备案申请流程?_百度知道
游戏备案申请流程?
游戏备案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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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出版备案是在新闻出版总署,不管您是哪里的公司只要是游戏出版备案全部都是在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另外还有一种游戏备案是游戏运营备案是在文化部,我这有游戏出版备案的材料,您可以搜一下那里面全都是关于游戏备案方面的材料我也是在那看的。游戏出版备案材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采纳率:19%
国产游戏运营备案申请材料及方法相关规定:游戏上线运营后的30日内在文化部做游戏运营备案。新闻出版总署也要求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每款产品需到新闻出版署做一次互联网出版备案(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前置审批),通常称为游戏版号。一、游戏运营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1、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3、游戏操作说明;4、游戏样品;(1)客户端游戏:提供3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3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3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6、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7、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8、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9、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表格详见文章下方推荐)。&游戏运营备案流程1、将书面内容审查材料快递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2、登录“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录入游戏基本信息并将电子版内容审查材料打包上传;3、文化部将在系统中发布材料补充通知,请各申报单位及时登陆系统查询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全相关材料;对超期未补全材料的,将退回材料并视为放弃本次申报;4、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进口游戏运营备案申请材料及流程&进口游戏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来进行的进口网游备案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点击查看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登记表详见文章下方推荐);&三、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四、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1)客户端游戏:提供3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3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3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五、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六、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七、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八、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九、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一、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游戏运营备案审批流程: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审批结果需要60-90天),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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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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