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多人扣押超出价值法院扣押退休金的比例是否有责任

财产保全金额超出诉讼标的金额的问题_百度知道
财产保全金额超出诉讼标的金额的问题
别人欠我20W,现在知道他的一处房产价值100W,我该如何保全他的房产,是保全整套房子还是可以部分保全?财产金额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太多了,我要提供20W的担保还是100W的担保?
我有更好的答案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公务员考试专家
你好你向法院提出的是价值20万的保全,你只要向法院提供房产信息,怎么弄让法院去解决。
我应该提供多少价值的担保呢?是20W还是100W?
你向法院提出的是20万的保全,那当然就是20万
也就是说我提供20W的担保就可以保全他100W的房子了?
这要看法院怎么做这个保全,如果你请求保全他的房,那就是一百万。采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般不多于10%是不能申请解封的,多了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保全整套,因为房产不可分。& 具体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第十五条。&&担保需要提供30%即可,也就是30万。&&详细情况可以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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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爱人不知道,但现在夫妻两人都有名字的一处房产,被法院查封
&03-31 23:02&&悬赏 0&&发布者:zymslg &地区:浙江-丽水 回答:(19)
个人担保,爱人不知道,但现在夫妻两人都有名字的一处房产,被法院查封,法院有权力拍卖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日 06时39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该案中,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情况下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最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就其一方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并就房产进行拍卖,执行一方债务人的财产后,将归属于另一半的房产归还夫妻一方。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浙江-杭州]
1087579积分
回复时间:
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要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
[重庆-渝北]
回复时间:
因为是个人担保,而执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一方的财产权应当得到保护,而在法院实际执行中另一人往往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那么拍卖就不会继续,最后都有可能中止执行。
[浙江-杭州]
283394积分
回复时间: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另外一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仅有的一处房产,法院也不会拍卖。
[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复时间:
另外一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仅有的一处房产,法院也不会拍卖
[江西-景德镇]
回复时间:
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可以拍卖
[山东-淄博]
回复时间: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担保属于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
其次,现在法院查封夫妻共同的房产,如果你们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一般是不会强制执行的;而且这套房产有一半是夫妻另一方的,对此房产的另一半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对此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河南-濮阳]
回复时间:
1、这是与你个人的债务。
2、法院可以拍卖,只不过法院拍卖后会进行分割,把属于你妻子的财产部分分给你妻子,剩余部分要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的补充:
如果你的房子属于生活所必须的住房,则不得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山东-济宁]
回复时间:
&&&&1、个人对外担保,配偶不知情,那么该债务属于个人的债务,配偶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所以,对于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拍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法院有权力拍卖,但会划分出其爱人应有的份额。
[山东-青岛]
261260积分
回复时间:
法院查封后,进行审理并判决,如果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有权力组织拍卖、变卖房产抵偿债务的(包括担保债务)。
[山西-晋城]
电话:外地号码勿扰
回复时间:
可以提起异议
[重庆-江北]
203676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处分一半
[重庆-江北]
回复时间:
夫妻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或者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属于其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被法院查封可以拍卖,具体涉及配偶另一半的份额是否能争取,取决于被法院查封涉及的案件与婚姻家庭生活是否有关。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个人担保是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查封,但拍卖就得考虑共有人的份额和意见,也要看房子是否是唯一住房,房子面积。
[广西-桂林]
回复时间: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仅凭夫妻一方不知情一说就能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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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7576“唯一房产”法院也能拍卖 法官:避免“住豪宅欠巨债”现象 | 北晚新视觉
“唯一房产”法院也能拍卖 法官:避免“住豪宅欠巨债”现象
日讯,现在很多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是其生活必须用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但相对于欠款来说,无论是价值大还是价值小的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近期法院都有进行拍卖以偿还其欠款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于今年5月发布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海淀法院孟凯锋法官称,现在不少人都存在上述误解,而事实上,我国从未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一套房不能执行,否则可能出现“住着豪宅,欠着巨债”的不公平现象。
别墅不属生活必需 必在法院拍卖之列
周女士是北京一所高校教授,名下有一套位于中关村的商品房和一套位于上地的两层别墅,生活十分富裕,但她并不满足,喜欢采用炒股等方式理财。不仅如此,她还四处向朋友借钱炒股,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向魏某、郝某、关某、邱某四人借款共1200万元。由于遭遇股市大跌、投资失败等多种原因,周女士所借款项基本损失殆尽,欠下一千多万元债务。之后她主动出卖了位于中关村的房子,偿还了400多万元,但还剩下近700万元欠款未能偿还。魏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别墅,正在拍卖之际,她的丈夫郑先生提出执行异议,称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别墅协议归他所有,他和父母子女都在别墅里居住,法院不能拍卖。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周女士与郑先生在执行期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将她所有的别墅协议归郑先生所有,侵害第三人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因此该协议无效,法院仍可以拍卖该别墅。法院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周女士名下别墅卖得近千万元,法院主持偿还了魏某等四人的借款后,将剩余的100多万元退还给周女士,使她足以用来安排家人。
海淀法院孟凯锋法官认为,周女士名下的别墅是价值非常巨大的财产,属于奢侈品,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处分予以处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虽然周女士、郑先生给法院的执行设置各种障碍,但法院仍依法排除障碍,拍卖了周女士的房产,偿还了她的欠款,保障了魏某等人的权利,也避免了“住豪宅欠巨款”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小房也可拍卖还款 留18万元租房5年
另一些房屋面积较小,价值也比较低,如果进行拍卖抵债,之后可能所剩无几,对于这样的房屋,法院执行中能否拍卖?近日,海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赵先生欠李先生300万元3年未还,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调查,赵先生在北京白石桥有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但法官没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先生认为赵先生并非没有钱,而是将全部钱款转移了,只剩下一套房屋,以对抗法院执行。
法院依法将赵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拘留15天,但赵先生仍一分未还。申请人强烈要求拍卖赵先生的房屋,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对此赵先生则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的房屋面积很小,不是豪宅,而是属三口之家生活必需用房,法院不得拍卖。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先生的房屋虽然小,但是地段较好,出卖后可以偿还大部分钱款;并且李先生同意给赵先生留下5年的租房费,每月3000元,足以保障赵先生的居住权。故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异议,将房屋拍卖,拍卖款175万元偿还给李先生,还有18万元则留给赵先生用来租房。
房屋价值高抵债后 余款可另租房购房
前不久,王先生因做生意欠了张先生150万元,被法院判决归还欠款和利息后,却仍然没有还款。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王先生名下除了位于北京北三环附近的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但到评估拍卖时,王先生却提出异议:“这是我唯一的住房,法院不能拍卖,一旦拍卖了,将会导致我居无定所。”经评估,王先生的房屋价值300万元,法院认为该房屋出卖抵债后,还有近100万元房款,王先生可用此款在别处购房或者租房,并不影响他的居住权。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异议申请,拍卖了房屋,偿还了张先生的钱款。
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孟凯锋法官认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列。因此法院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很多人就此认为:“只要是一套住房,都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孟凯锋法官称,这是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也可以解决住房问题。
另外孟法官认为,“生活必需用房”的根本之意就是为维持被执行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须,具体居住面积可参考当地的人均保障房面积,超出这个面积均可认为不是生活所必需。“从现实情况看,有些人在繁华地段拥有房产或者面积较大的住房,在其他地方可以换置多套,这也不能认为是生活必需用房,从而可以采取以大换小、以远换近等多种办法,来解决住房问题。像此案中王先生的住房位于北京市北三环,属于繁华地段,该房屋价值除了偿还债务外,还剩余百万元,王先生完全可以在较远的地方购置住房,满足自己的居住权。”
关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孟凯锋法官认为,法律遇到“一套房”这样的执行难题时,做出了选择保障申请人权益和适度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兼顾选择。一方面拍卖房屋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住着豪宅欠钱的不公平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一定时期的租金,让被执行人的居住得到保障,给被执行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妥善安排的时间。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对于被执行人拥有一套房屋时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已无争议,只是在处分时要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当房款充足的时候,可以考虑以大换小、以远换近;而当房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以留给被执行人不少于5年的租房费用,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来解决自己的生活需要,尽最大可能保障双方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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