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如何判定夫妻相克归属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律师提醒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二是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条款无效。三是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四是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五是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具有判断夫妻婚内财产性质优先效力,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首先尊重当事人婚内对财产性质的约定,这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六是夫妻针对房产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房产登记情况应当与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相一致,否则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房产是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一般以登记为准。七是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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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如何认定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五种情况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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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五种情况逐一解读
如何认定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五种情况逐一解读 一、我国婚姻法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也叫做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者创设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是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夫妻间哪些财产是男方的、哪些财产是女方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仍按照法定财产制处理。  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的是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3]《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基本上确认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4]也就是说,夫妻婚后所得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例外,夫妻婚后所得一般情况下归夫妻双方所有,在法定(《婚姻法》第十八条)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归夫妻一方所有。二、夫妻间变更房产登记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经依法登记,物权变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变更房产登记的效力就是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属性,简而言之,房产在谁名下,就是谁就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至于产生这种物权变更的原因是买卖、赠予还是其他合同关系,对方是否妥善履行了义务,则再所不问。  这是房产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性质。而夫妻间变更房产登记则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同时承认上述两种夫妻财产制。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如果出现了房产登记变更的情况,其房屋产权归属,应当从其约定,没有太多可以解说和研究的空间。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名下的房产登记发生了变更,则要根据房产原先归属情况以及变更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就主要分析这些情况:  (1)夫妻个人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  夫妻个人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是夫妻间房产变更的常见形式之一,这一情况下,房产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性质,也可以分为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
1第一种情况:房产原属一方财产的情形。 & & & &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二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三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从一方名下,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则显然房屋的归属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这种夫妻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则决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及什么时候能够认定移转的问题。  实例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产生了从丈夫一方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那么房产的物权肯定发生了变动,从而妻子获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妻子并没有支付对价,因此这种物权的变动显然具有赠与的性质。  夫妻间房产变更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应当符合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间房产变更是一种实践的、单务的行为,夫妻间约定变更房产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变更登记的,可以随时撤销,不再变更,但是经过公证的除外。  房产由夫妻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的份额,那么房屋应由双方共同共有。 2第二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 & & 如果房产原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结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所有,此时,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从一方变更为双方,房屋仍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没有在份额上作特殊的约定,在法律上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2)夫妻双方名下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 3& & & &第三种情况: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房产确定就是双方共同的财产。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之后房产到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就要取决于变更登记的真实意图了。 & & & &如果在夫妻间转移登记时向房地局提交的申请书或者相关约定、转让协议中明确写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房屋产权等内容,那么可以确定房产从夫妻共有的状态变更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了。  但是,如果虽然房产从双方名下变更到一方名下,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这种夫妻间的转移登记就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仍属于夫妻共有。& &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能够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上述的分析仍然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在转移登记时,十分明确地体现出房产在由双方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后,房屋产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房屋产权才会从双方变更为一方,否则仅仅是变更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名称而已,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影响。 (3)夫妻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物权变更的情况其实在上面两种类型中也都出现过,原理也都是一样的,可以分别讨论如下: 4 & & & &第四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双方所有,变更后之后房产到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与上文夫妻双方名下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形是一样的,也要看双方在夫妻间转移登记时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这既通过夫妻向房地局提交的申请书或者相关约定、转让协议证明,也可以提交夫妻间对于房产名称变更的相关约定或者协议来证明。如果明确是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对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那么房屋就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如果不是这样,则房屋仍属于夫妻共有。 5 & & & &第五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在变更登记为另一方所有后,房产的产权情况与上述房产原属双方所有的情形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也是要看转移的意图来证明房产的归属。  纵观上述那么多种情况,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就是在处理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后产权归属的案件时,如果转移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转移后登记在夫妻某一方名下的,就要看具体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房产归登记方一人所有的,为该方单独所有,否则房产则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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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父母资助购房 产权归谁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如何认定权属?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随着房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年轻人结婚时所需要的婚房,很难完全以自己的积蓄购买,更多的情况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亲给予了不少的支持,有的甚至完全由父母出资购买。
  父母资助购房,情况各种各样,有的出资一部分,有的出资全部;有的是婚前购置,有的婚后才买;有的明确给自己的儿女一方,有的没作明确说明。这也导致了房产归属在认定上的复杂,如果男女离婚,如何分割就可能成为头疼的一件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婚前婚后非常重要,如果是婚前,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另一方无关;如果是婚后,就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特别的约定。
  但这个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规定,引发的争议更大。民事庭法官解释,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了全部积蓄,但子女结婚后,在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归夫或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实际上,父母只是想把房子赠与儿女,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一方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作出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事庭法官表示,这个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房屋产权登记与房屋的实际归属完全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是一方父母对自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才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符合公平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离婚时,一方提出购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非父母赠与。实际上,究竟是否向父母借款法院难以确认。因此,法院在碰到这种情况时,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先根据相关规定,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然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权属?
  鄞州区的小陈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五年前认识了担任企业会计的姑娘小高,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确定了关系。根据宁波的习俗,新房一般由男方置办,但在鄞州中心区购买一套新房需近200万元,这对于参加工作仅几年的小陈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他的父母在企业工作,收入有限,全部积蓄还不够支付40%的首付。为此,小陈希望小高家里也能拿出部分钱来支持购房。小高父母爱女心切,同意一起负担。经过两家的努力,婚房终于落实。然而,让双方父母都没有想到的是,去年夏天,结婚不到三年的小夫妻出现了矛盾,最后闹出了离婚纠纷,并且两人为房产的分割上了法院。
  父母双方为儿女结婚购置不动产,在法律层面上,究竟是一种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个问题在夫妻关系正常时,实际上并不存在,但一旦面临离婚,往往成为争议的关键。如果认定为双方的赠与,意味着房产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基本是按照一人一半这样的比例分配,这明显不利于当初出资多的一方,而如果认定为借贷,就要对双方父母的出资部分,按照债务关系进行认定,情况又会有区别,性质不同,结果就会不一样,在几百万元的房产中,即使百分之几的比例都可能相差好几万元。
  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类纠纷的吧。姜山法庭的法官表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按借贷关系处理。如果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基本认定为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此时,又会遇到一个问题: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结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陈与小高的婚房是两人结婚前购置的,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有所不同,小陈父母当时出资30万元,小高父母资助了50万元,因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争议房屋为共同财产,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在除去这些出资(共80万元,其中小陈部分30万元,小高部分50万元)和利息后,剩余部分按份额平均分割。
  未获产权证书,房产争议如何解决?
  2010年,余姚市的黄某结婚时,因为没有购置婚房,暂时把新房设在父母家。三年前,黄某父母拿到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理完成。
  去年中秋过后,黄某与妻子蒋某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这套房子的权属产生争议。蒋某称,这套房子是两人结婚后才购买的,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婚后才买,但全部购房资金由其父母支付,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与蒋某无关。双方争执不下,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这套房屋的产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并不具备确权的条件,驳回了蒋某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事庭的法官对此作了解释,现在,房产的情况非常复杂,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其中有不少在房屋产权证书还未办理时就出现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位法官解释说,如果房屋购买后,产权证虽然没有办理,但双方对房屋产权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即在司法层面解决产权归属,以避免今后的纷争。但如果双方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不对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在今后待完全的产权证书办妥后,再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到时再作出判决。在前面那个案件中,蒋某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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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说,以你们目前的情况来看,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中心城区周东新区周口南区周口西南区周口北区县级楼盘海景房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下<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35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4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45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5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6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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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婚姻法最新规定,关于房产归属的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婚姻法最新规定,关于房产归属的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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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买房现在简直成了潜在的某种规则,如果两人幸福美满的日子还好,可是如果婚后夫妻婚后感情破裂,离婚的时分房产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抢夺的要点。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似乎要什么都没有要一套房子的归属权重要,那么在2017年的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有做出了怎样的规则呢?  (1)婚前买的房子,挂号在自己名下的,归于个人产业,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则,婚姻法持续连续了05的相关规则,婚前获得产业为个人产业,婚后获得为夫妻一同产业,差异在于:夫妻一同产业要是万一离婚的话一般原则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最初对方没有在房子上花一分钱。因而,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子不动产证上写了谁的姓名,就归于谁。  (2)不论婚前婚后,如果由爸爸妈妈出资买的房,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确定为个人产业,不归于夫妻一同产业。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在法律上仍定为赠予,赠予的产业归于夫妻个人产业,如果不懂产权挂号夫妻两个人的名下,则为夫妻一同产业,离婚的时分均匀切割,换句话说,就看房产证上是不是有的姓名了。  (3)婚前买的房子,挂号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两边一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这句话的意思阐明,这个房子是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成婚后又两个人一同还房贷,这样的房子你可能分不到,可是会依据你还房贷的金额给与现金补偿,说的刺耳点,就是把你给的房贷还给你,增值的部分也算。  (4)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与爱人无关。其实仍是那句话,婚前买的房子归于夫妻个人产业,不论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和其他人都没有太大的联系。可是如果仅仅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一同还贷的,依照刚刚说的第三条的规则处理。所以,成婚的时分一定要翻一番婚姻法,否则什么都不知道就成婚了,今后吃哑巴亏的就是自己了。  (5)婚前全款买房,婚后领房本,房子归于婚前产业。这儿涉及到一个不动产权的确定时刻规范,由于付出购房款是获得房子产权的本质要件,收取房子不动产证仅仅获得房子产权的方式要件。如果成婚后拿到房产证,可是买房的这笔钱真实成婚前付清的,那这必定只能算个人产业了,如果有书面方式的约好,而且约好合法,能够依照约好进行产业切割。所以,成婚一定要澄清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否则哪天来个小三,然后你对房子又只要暂住权的话,那你就很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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