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000还9期2018年第一期国债利率还477年利率是多少

借5000分期还,还9期,每期是606.33,是百分之多少的利息?_百度知道
借5000分期还,还9期,每期是606.33,是百分之多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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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总额 & &5000 & &期数 & &9 & &&&   & &贷款年利率 & &21.430% && 每月还款 & &606.33 && &本金+利息总计 & &5457 & &总利息 & &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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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3000前3期还347.49后9期还337.49还了3期待还3047.92这个年利率是多少了啊
总还款金额是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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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6%,他妈的,经得要死,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这个利息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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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计划说明书计划管理人、销售 机构二一五年月 重要提示“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是以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 为第一还款来源,以优先/次级分层机制、金茂租赁的差额支付机制提供综合增 信保障的固定收益产品。 “金茂一期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计划管理 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 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风险。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 转让,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管理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计划 说明书》“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主要风险: 1、承租人信用风险。若基础资产涉及的承租人违约出现延迟支付应收融资 租赁款等现象,则将影响专项计划现金流的稳定。 2、偿还差额未及时补足风险。金茂租赁于《差额支付承诺函》中承诺,专 项计划存续期内各初始核算日, 专项计划账户余额未达到该期应付的计划税费和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时,金茂租赁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 补足义务, 以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 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 若金茂租赁不能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提供信用支持,投资者可能因此 产生损失。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若管理人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的情形, 管理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上交所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暂停和 终止转让服务等处理措施,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正常交易。 4、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的情形, 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足额获得本专项计划的预期支付 额。1} 《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计划说明书》 (简称“《计划说明书》”)依 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 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 《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参与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的投资者保证其为合格 投资者,并已阅知《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但 不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对专项计划未来收益的预测仅供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考,不构成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销售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1、A2、A3 均获得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简称“中诚信”)给予的 AA+评级。该评级并不构成购买、出售或持有专项 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且评级机构可以随时修订和撤销有关评级。 计划管理人提醒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仔细阅读《计划说明书》全文,包括 正文的“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部分。 计划管理人提醒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 在依据计划 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 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2} 目录重要提示................................................................................................................................... 1 释 义......................................................................................................................................... 4 第一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 12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 ..................................................................................... 19 第三章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 ..................................................................... 24 第四章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 ................................................................................. 27 第五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 ......................................... 29 第六章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 57 第七章 专项计划的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 76 第八章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 83 第九章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 87 第十章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 88 第十一章 专项计划的销售、设立、终止等事项 ......................................................... 94 第十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 ....................................................................... 100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 107 第十五章 专项计划主要交易文件概要 ....................................................................... 112 第十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 157 第十七章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 162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 164 第十九章 备查文件 ....................................................................................................... 166 第二十章 投资者风险提示 ........................................................................................... 1673} 释 义在《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计划说明书》 《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 《资产买卖协 议》 《资产服务协 议》 《认购协议》 《标准条款》 《托管协议》 《监管协议》 《代理销售协 议》 专项计划文件 指 指 指 指 指 《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计划说明书》 。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 金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施行的《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管理人与金茂租赁签署的《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 《金茂一期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 充。 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金茂一期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优先级、次级)及 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定的本《金茂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 。 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 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管理人与监管银行、原始权益人签署的《金茂一期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管理人与专项计划代理销售机构(如有)签署的《代理 销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标 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认购协议》、《资产 服务协议》、《托管协议》、《计划说明书》以及《代 理销售协议》(如有)。 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 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 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 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 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代表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 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代表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 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 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4}指 指 指 指 指指资产支持证券指优先级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资产支持证 券 有控制权的资产 支持证券指 指 指 资产支持证券持 指 有人 优先级资产支持 指 证券持有人 次级资产支持证 指 券持有人 有控制权的资产 指 支持证券持有人 资产支持证券预 指 期收益 中国证监会 指 上交所 指 中证登上海公司 指 原始权益人、卖 指 方、金茂租赁 管理人、中信建 指 投 托管人、托管银 指 行 资产服务机构 评级机构、中诚 信 销售机构、中信 建投 指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合法取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合法取得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持有“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在专项计划成立后每份资产支 持证券预期可获得的超过资产支持证券面值的收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系指根据 《托管协议》 担任托管人的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在专项计划设立时系指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 其根据“《资产服务协议》”规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职 责被终止时, 为“管理人”委任的符合“ 《资产服务协议》 ” 规定条件的其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资 产支持证券,由管理人用该等资金购买基础资产,并按 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 计划资产风险的人。 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 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 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 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 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 (a)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 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其他担保物权或任何第三 方权利; (b)“原始权益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且租 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c)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5}指 指认购人、投资者、 指 合格投资者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指 不合格基础资产指违约基础资产指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 (d)相关租赁物件均已起租; (e)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 程序; (f)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 份租赁合同; (g)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 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h)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i)承租人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且当前均未 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营运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资产转让、申请停业 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承租人系自然人的,需无 直接相关的民事经济案件及刑事案件, 无不良信用记录。 (j)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 利; (k)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 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 (l)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 已按时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m)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件都已投保了相应的保险; (n)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在专项计 划成立日之后; (o)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款均已支付; (p)计划管理人从最大善意管理原则认定的其他标准。 不符合基础资产清单标准的“基础资产” 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基础资产: (a)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 付日后,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 (b)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服务程 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 (c)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在被认定为违约基础资产后,即使承租人或保 证人又正常还款或结清该笔基础资产,该笔基础资产仍 应属于违约基础资产。 资产池中全部基础资产的基准日应收本金及利息之和。 指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 系指A-B-C: A指其基准日本金余额;B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6}基准日资产池余 额 未偿本金余额指 指 保证金 计划募集专户指 指专项计划专用账 户指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资金 专项计划利益 专项计划资产指 指 指 指专项计划费用指专项计划分配资 金 清算资产指 指专项计划文件 租金回收计算日 回收款转付日 初 始 核 算 日 (R-5 日) 信息反馈日/差额 支付指令发出日 (R-4 日)指 指 指 指指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C指自 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 已经被核销的本金。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各级资产支持证 券而言, 系指A-B: A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该级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余额;B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 前,有关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 承租人或第三方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根据租赁合同 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提供的保证金 专项计划销售期内,管理人用以接收、存放认购人交付 的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 户,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接收专项计划募 集资金、还款的现金归集、实现基础资产滚动循环、支 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 行。 在专项计划销售期间投资者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管 理人交付的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享有的利益。 《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 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 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登记托 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的审计 费、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 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可实际分配给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 专项计划终止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 确认、 评估、 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计划说明书》 、 《标准条款》 、 《认购协议》 、 《资产 买卖协议》 、 《资产服务协议》 、差额支付承诺函和《托管 协议》 。 自专项计划成立后每个兑付日前 10 个工作日。 为每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归集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资金、出具 《托管报告》指令之日。 托管人于 R-4 日按照《托管协议》 、 《标准条款》的约定 对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按期进行核算并向管理人出具当期 托管报告,管理人根据该托管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差额支 付承诺人启动差额支付义务。如需要,管理人根据《差7} 权益登记日/分配 基准日(R 日) 兑付日/收益分配 日(R+1 日) R-n 日 R+n 日指指 指 指专项计划设立日指法定到期日 专项计划存续期 间 专项计划终止日指 指 指管理人解任事件指资产服务机构解 任事件指额支付承诺函》于当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启动差额 支付指令并同时抄送托管人,即 R-4 日。 管理人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分派信息的通知中 所确定的在中证登上海公司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日期。 登记托管机构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资金账户的日期。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兑付日 为自专项计划成立起每间隔三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R 日之前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R 日) 。 R 日之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R 日)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认购资 金(不含认购期间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已达到本计划 说明书中所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之和,且优先级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期间认 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分别达到其相应的计划说明书中 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前述认购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 计划账户,由管理人出具成立公告之日。 专项计划存续期届满之日,即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满 36 个月的对应日。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 该日)止的期间。 专项计划因出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各种终止情形而 终止之日。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2、管理人发出违反《标准 条款》或《认购协议》规定的资金拨付或收益分配指令, 且经托管人拒绝执行后 10 个工作日内, 仍未纠正的; 3、 管理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4、 管理人违反专项计 划设立目的处分专项计划资产;5、管理人管理、运用和 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6、管理人管理、运用和 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7、管理 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8、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 由认为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9、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资产服 务协议》 按时进行资金划付(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 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 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经管理人书 面通知要求付款后超过 3 个工作日仍未付款; 2、 资产服 务机构停止经营或计划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租赁业 务;3、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4、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资产服务协议》项下实8} 托管人解任事件指违约事件指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 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 撤销; 5、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本 《计划说明书》 及 《标 准条款》的规定按时交付相关报告期间的《资产服务机 构报告》(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 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 使“资产服务机构”提供《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 后), 且经管理人书面通知要求提交报告后超过 3 个工作 日内仍未提交;6、资产服务机构严重违反: (1)除资金 划付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2)资产服务 机构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资 产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管理人的通知)该等 违约行为后, 该行为仍持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 以致对基 础资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 关的重大不利变化;8、仅在“金茂租赁”为“资产服务机 构”时,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落实“ 《服务协议》 ”的规定, 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 90 日内,仍未能按照“《服务协 议》”的约定对“《服务协议》”指明的所有“基础资产文 件”原件进行保管。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 托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 格;2、托管银行未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计划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专项计划项下的资金拨付,且经计划管理人 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3、托管银行实 质性地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 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经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4、 托管银行在托管协议或其提交 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 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5、 评级机构给 予托管银行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的评级低于A级;或6、 发生与托管银行有关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以下任一事件: (1) 回收款不能合法有效的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未 能对抗第三方人士对相关专项计划财产提出的权利主 张; (2) 计划管理人未能在兑付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或 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足额支付 当时存在的最高优先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付未付的利 息的(但只要当时存在的最高优先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应付未付利息得到足额支付, 即使其他低级别的“优先 级资产支持证券 ” 应付未付利息和 “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 券”收益未能得到足额支付的,也不构成“违约事件”) ; (3) 交易文件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9} 个别通知事件指丧失清偿能力事 件指重大不利变化指权利完善事件指重大不利影响指不可抗力 我国、中国 政府机构指 指 指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的主要义务未能履行或实现, 导致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 重大不利影响情形自出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未能得 到补正或改善; (4) 计划管理人未能在法定到期日内(或在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对当时应偿付但未清 偿的资产支持证券偿还本金的。 以下任一事件: (1)发生任何已经提起的、正在进行的 针对原始权益人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者行政程序, 可能给原始权益人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的能力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2)原始权益人经营资格被吊销或被暂停 事项; (3)发生的其他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其中 一方或多方有关的以下任一事件: (1)前述机构或依法 对其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 括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2)前述机构的债权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前述机构的破产申请且该等申请未 在 120 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关于 前述机构的破产申请; (4)前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 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解散; (5)相关政府机构决定解散或接管前述机构; (6)前述 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宣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根 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7)前述 机构停止或决定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系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 况、资产或业务前景的不利变化,这些变化对其履行专 项计划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发生任何一起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导致资产服 务机构被解任; (2)发生与原始权益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系指根据管理人的合理判断,可能对以下各项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监管行为、制裁或罚款:(a)基 础资产的可回收性; (b)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财 务或其他)状况、业务或财产;(c)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或登记托管机构履行其在专项计 划文件下各自义务的能力;(d)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或(e)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资产。 专项计划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情况,致使专项计划不能完全进行或不能按期 进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 (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 专门法院) 、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 ; (2)中国仲10} 法律 税收 元 工作日指 指 指 指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 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 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 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 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 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人民币元。 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本《计划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11} 第一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在法律、 法规未禁止或未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专项计划所设定的当事人权 利义务视为有效; 如专项计划与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违背或相 抵触,则专项计划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效。1.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 1.1.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1、分配专项计划收益; 2、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3、 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4、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5、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6、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1.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1、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承担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损失; 2、 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遵循 《计 划说明书》约定的表决方式; 3、 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以转让、 质押等方法处置其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4、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后,其 应履行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义务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受让人承担; 5、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12} 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其取得或受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6、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7、按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1.2 管理人权利义务 1.2.1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标准条款及《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 买基础资产;按照约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基础资产,分配资产收益。 2、根据《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管理费; 3、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的利益; 4、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5、管理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对第三方所负债务,以专项计 划资产承担; 计划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代专项计划支付应由专项计划承担的 费用的,对专项计划资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管理人有权选择托管人,并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托管 人; 7、管理人有权委托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对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实施监管,以监 督资产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基础资产产生 的回收款; 8、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 、 《标准条款》 、 《认购协议》和《服务协 议》的规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行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1.2.2 管理人的义务13} 1、按照管理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 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 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4、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5、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6、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 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7、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 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8、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9、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11、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12、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 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 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13、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 交手续前, 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4}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计划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 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 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定临时管理人。1.3 托管人权利义务 1.3.1 托管人的权利 1、托管银行有权依据《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 管专项计划账户内的专项计划资金。 2、托管银行有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 3、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与《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 、 《认 购协议》 、 《标准条款》和《托管协议》 、验资证明、 《收益分配报告》或《资产管 理报告》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拒绝执行并及 时报告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4、因计划管理人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金产生任何损失时,托管银行免责, 并有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1.3.2 托管人的义务 1、托管银行应依据《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 保管专项计划资金。2、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资金,确保专项计划资金的独立和安全。15} 3、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对执行计划 管理人符合《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 、 《认购协议》 、 《标准条款》以及《托管协 议》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托管银行收到资产服务机构转付的回收款、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照相关专 项计划文件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的款项后,应向计划管理人发出银行结算凭证 (根据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款凭证、划款凭证、网上银行支付回单等) 。 如果金茂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于每一个回收款转 付日将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托管银行应在回收款转付日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内将上述事项以传真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以便计划管理人采取相应积极措 施。 5、托管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制作并按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有关托 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项下义务的《托管报告》 。 6、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 托管银行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以邮寄和传真的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住所等工商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 7、托管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 计划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计划账户的银行结算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 回单 等单据应由计划管理人定期领取。托管银行应妥善保存《资产买卖协议》以及与 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记录专项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专项计 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保管期限至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十 五年。 8、在专项计划到期终止或《托管协议》终止时,托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 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计划管理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以及 办理专项计划资产分配。 9、托管银行因故意或过失而错误执行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金产生任何 损失时, 托管银行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16} 1.4 资产服务机构权利义务 1.4.1 资产服务机构的权利 1、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 的法律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 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 2、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计划管理人亦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 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3、按照《计划说明书》 、 《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资产服务费;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 、 《服务协议》约定 的其他权利。1.4.2 资产服务机构的义务 1、回收款的转付: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回收款转付 期间的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2、对于基于资产项下的租金到账由财务部确定专人进行租金到账查询、进 账单的归集整理,由财务部发送计划管理人; 3、分账管理:对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其他资产进行分账管 理。基础资产的所有回收、计息、汇划等情况应新建专门的台账加以记录; 4、资产服务机构在每个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提交服务报告; 5、未经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擅自转让或放弃租赁合同 中约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6、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 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7、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 务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7} 8、在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时,及时报告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和管理人; 9、 因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0、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专项计划的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计划说明书》 、 《服务协议》约定 的其他义务。1.5 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所涉及的其他参与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评级机构、原 始权益人、 登记托管机构等的权利义务由管理人与上述各机构分别签订的各项合 同或协议约定。18}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2.1 专项计划名称 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2 专项计划的类型 专项计划的类型为证券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3 专项计划目的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 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向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支付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2.4 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一)专项计划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公司及基金 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而设立。 (二)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所约定的 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 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计划说 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义务。2.5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指专项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2.6 专项计划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 2.7 收款账户监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 2.8 专项计划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专项计划收款账户 若金茂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 指在“金茂收款账户”项下设置的专门用于 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会计核算科目,或金茂租赁根据《服务协议》 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若金茂租赁 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指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 产服务机构,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 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2.10 专项计划账户 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为 “金茂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的购买价款,接收基础资产的回款、 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支付专项计划费用等一切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以及合格投 资,均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下设二级科目保证金科目。2.11 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和《标准条款》的约 定,用于向金茂租赁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管理人有权指示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账户中待分配的资金用于合格投 资,即可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货币市场基金、 央行票据、短期同业拆借、逆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20} 2.12 资产支持证券概况 2.12.1 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的全部收益权按照每人人民币 100 元均分成均等份额, 该等份额由 资产支持证券表征, 每份优先级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均为 100 元,投资者 根据其拥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数量取得相应的收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计划说明书》约定 的权利、承担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享有专项计划资产预期收益、承担专项 计划资产风险。2.12.2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 2.60 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为 2.25 亿元,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0.35 亿元。 2.12.3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类, 其中优先级产品分别为优先 级资产支持证券 A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2、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3,目标 发行规模分别为 11,500 万元、8,500 万元、2,500 万元,次级规模为 3,500 万元。 具体如下:证券品种 A1 发行规模 (万元) 规模占比 预期年收益率 利率类型 信用评级 期限 3 个月 11,500 44.23% 6.10% 固定利率 优先级 A2 8,500 32.69% 6.30% 固定利率 AA+ 6 个月21}次级 A3 2,500 9.62% 6.50% 固定利率 无票面利率 9 个月 不超过 36 个 3,500 13.46% 月 付息频率 还本方式 到期付息 到期还本 每三个月 到期还本 每三个月 到期还本 优先级全部 清偿后分配 剩余收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 兑付日为自专项计划成立起每间隔三个月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2.12.4 发行方式品种 按面值发行。2.12.5 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 专项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根据其签署的《认购协议》及所支付的认购资金取 得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公司登记、托管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交易。转让方通过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退出专项计划,受让方通过受让取得资产支持证券而参与专项计 划。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 人事先的书面同意, 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 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亦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2.13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 中诚信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 交易结构安排、 信用增级安排等因素, 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1、A2、A3 评级均为 AA+级。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2.14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 ,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 与价格亦均为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 。22} 2.15 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共为 2,600,000 份,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2,250,000 份,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50,000 份。 2.16 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对象 (一)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单笔认购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额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 《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二)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2.17 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 专项计划的销售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为直销和代理 销售相结合的方式。2.18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转让 (一)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二)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 专项计划设立时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持有,不得转让。23} 第三章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交易结构概述 (一)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 ,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 (二)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 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即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 计划管理人的、 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所形成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 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三)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 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四) 在回收款转付日, 资产服务机构授权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将基础资产回 收款从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 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五)当发生任一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时,差额支付承诺人根据《差额支付承 诺函》将差额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六)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出 分配指令, 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指定 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24} 原始权益人 (金茂租赁)转让基 础资产 募集 资金差额支付承诺人 (金茂租赁)计划管理人 (中信建投) 设立并管理计划差额支付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本专项计划 认购资金 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 兑付证券本息承租人 租金本金 及利息 资产服务机构 (金茂租赁)资金托管租金本金利息托管人 (中信银 行苏州分行)划付证券本息中证登上海公司3.2 专项计划各方当事人 3.2.1 管理人、销售机构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张宁宁 3.2.2 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住所: 苏州市竹辉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温金祥 联系电话: 5 传真: 8 联系人: 蒋盛 3.2.3 监管银行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 住所: 金港镇长江中路 273 号 法定代表人: 郑红霞 联系电话: 8 传真: 6 联系人: 徐刚 3.2.4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名称: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 1 号 (玖隆物 流园)25} 法定代表人: 陈建兴 联系电话: 7 传真: 9 联系人: 王海英 3.2.5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2.6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流通场所 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2.7 律师事务所 名称: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 200 号星海国际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建新 联系电话: 8 传真: 7 联系人: 施洋 3.2.8 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 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法定代表人: 关敬如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付春香 3.2.9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建弟 联系电话: 3 传真: 4 联系人: 史一峰 3.3 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26} 第四章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专项计划采取内部增信与外部增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4.1 内部增信 4.1.1 专项计划产品设计采取优先/次级方式 本次专项计划目标发行规模 2.60 亿元, 其中,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2.25 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0.35 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合格投资者认 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分配完该期应付的计划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 期支付额后, 分配剩余余额。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劣后受益人为优先级资产支 持证券提供优先偿付保证。 4.1.2 基础资产现金流超覆盖 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大于需要支付给投资者的本息。 保留超额现金 为日后对投资者的本息偿付增加安全系数,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分配完该期应付 的计划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后,分配剩余余额。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A1-A3 本金的覆盖倍数分别为 1.12、1.26、2.09, 对本金和预期收益保障倍数分别为 1.08、1.23、2.05(未计算保证金) 。由此,当 专项计划发生损失时, 基础资产现金流超覆盖的部分能够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者提供风险缓冲,一定程度上减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损失。 4.2 外部增信 1、原始权益人对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 务 为确保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本金的权利能 够实现, 原始权益人金茂租赁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27} 证券持有人)承诺并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 ,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 全部未偿本金和约定的专项计划税费的差额部 分承担补足义务。 于每个初始核算日初始核算日(R-5)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机构核实本期资金 确认期间的回收款, 确认专项计划账户余额是否已达到该期应支付的专项计划税 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金额,托管人在次日(R-4)12:00 前向计划管 理人发送资金确认函。 如与该期应支付的专项计划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 期支付金额有差额,则构成启动差额支付启动事项。计划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 承诺函》 ,于差额支付指令发出日(R-4 日)16:00 前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 补足的指令。差额支付承诺人于差额支付日(R-3)16:00 前将应补足的差额划入 专项计划账户。 2、原始权益人以基础资产相关的租赁物为专项计划提供抵押担保承诺 根据原始权益人出具给计划管理人的《租赁物抵押承诺函》,为确保投资 者在原始权益人无法或不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时可获得的本金和 收益,原始权益人承诺因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承租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峰钢铁”)和江苏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物流”) 应收租金占比较高,在专项计划成立时,原始权益人以其与基础资产有关的租 赁给联峰钢铁和宏泰物流的租赁物为专项计划提供抵押担保。因受限于中国法 律的规定,专项计划无法直接作为抵押权人,由中信建投作为计划管理人受让 该租赁物的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法律障碍。上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 起设立,抵押担保范围以及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以实际登记内容为准,中信建投 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在本次专项计划沉淀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 金和收益且原始权益人不能依照承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时,中信建投有权依据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决议处置上述抵押物。28} 第五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5.1 原始权益人 5.1.1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 1 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 成立日期:2012 年 05 月 17 日 注册资本:34667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34667 万人民币 联系人:王海英 电话:7 所属行业:融资租赁业 经营范围: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 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1.2 原始权益人历史沿革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金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系由张家港市 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锦 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组建, 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正式成立,并领取了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5) 。 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 26000 万, 其中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29} 出资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46%;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9.23%;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9.23%;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1.54%;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1.54%。 根据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天和验 (2012) 第 06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2 年 5 月 15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 ,合计人民币 260,000,000 元,均以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金 额单位:人民币元):序 号 1 2 3 4 5 股东名称 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合 计 认缴注册资本 10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260,000,000 实际出资金额 10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260,000,000 持股比例 38.462% 19.231% 19.231% 11.538% 11.538% 100.00%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根据公司股东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及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的 相关并购协议,并经江苏省商务厅“苏商资[ 号”关于同意苏州金茂设备 租赁有限公司并购的批复的批准,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张家港 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永 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9.62% 、 4.81%、4.81%、2.88%和 2.88%的股权转让于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本 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其中: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 营管理中心出资 7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86%;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出资 37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42%;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出资 37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42%;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 资 2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65%;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出资 225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8.65%;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30} 的 25%。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领取了“商外 资苏府资字[ 号”批准证书, 并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此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1 2 3 4 5 6 股东名称 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合 计 出资金额 75,000,000 37,500,000 37,500,000 22,500,000 22,500,000 65,000,000 260,000,000 持股比例 28.846% 14.423% 14.423% 8.654% 8.654% 25.000% 1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名称变更[2012]第
号”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更名为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 根据公司股东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江苏省商务厅 “ 苏商资 [ 号”关于同意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的批准,香 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公司 9.615%、4.808%、4.808%的股份分别 转让给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其中: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出资 10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38.461%;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19.231%;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19.231%;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 2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8.654%;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出资 2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654%;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5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769%。 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换领了“商外资苏府资字[ 号”批准证书, 并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序号 股东名称 31}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2 3 4 5 6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合 计10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22,500,000 22,500,000 15,000,000 260,000,00038.46% 19.23% 19.23% 8.65% 8.65% 5.77% 100.00%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根据公司 2014 年 2 月 9 日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 经江苏省商务厅“苏商资[ 号”关于同意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 变更及增资的批复的批准,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公司 5.769%的股权转让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公司 2.885%的股权 转让于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公司 5.769%的股权转让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新增资本 8667 万元由香港 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等值美元出资。经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6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34667 万元,其中: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中心出资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846%;张家港市金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423%;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423%;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8.654%;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654%;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8667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公司 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换领了“商外资苏府资字[ 号”批准证书, 并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天和验 (2014) 第 02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止,公司已收到投资方香港永联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投入的注册资本 86,669,711.53 元,以现汇出资,此次变更后,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 号 1 2 股东名称 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50,000,000.00 32} 实际出资金额 100,000,000.00 50,000,000.00 持股比例 28.846% 14.423%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3 4 5 6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合 计50,000,000.00 30,000,000.00 86,670,000.00 30,000,000.00 346,670,000.0050,000,000.00 30,000,000.00 86,669,711.53 30,000,000.00 346,669,711.5314.423% 8.654% 25.00% 8.654% 100.00%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公司股权未再次发生变更。 5.1.3 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计划说明书出具之日,原始权益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序 号 1 2 3 4 5 6 股东名称 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合 计 认缴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50,000,000.00 50,000,000.00 30,000,000.00 86,670,000.00 30,000,000.00 346,670,000.00 实际出资金额 100,000,000.00 50,000,000.00 50,000,000.00 30,000,000.00 86,669,711.53 30,000,000.00 346,669,711.53 持股比例 28.846% 14.423% 14.423% 8.654% 25.00% 8.654% 100.00%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原始权益人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除香港永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其它 五名股东各派驻一名。因此,原始权益人无实际控制人。 5.1.4 原始权益人治理结构 1、董事会 原始权益人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原始权益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有 5 名董事组成, 由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张家港市金茂科技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各委派一名。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如到期投资方未 另行委派,视作董事会成员连任。 董事会董事长由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委派。 董事会决定原始权益人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33}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董事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公司经营方针、财务会计的审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查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 (六)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2、监事 原始权益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由投资各方共同任命产生。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4}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3、经营管理机构 原始权益人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原始权益人的 日程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原始权益人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重要事项 必须先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5.1.5 原始权益人管理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管理层均有在银行、会计师事 务所等相关金融机构从业经历,行业经验丰富,在风险控制、财务、税务、法律 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业务部、风险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其中,综合管理 部是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处理、档案 管理以及公司文化建设等工作。 业务部是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是根据租赁业务政策及经营范围的规定,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风险控制部 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济活动和管理流程实行审计和稽核, 并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以及公司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财务部 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全面财务预算管理。 此外,公司设业务审查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综合授信、贷款、 担保等业务起审查和制约作用。35} 股东会监事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 会 董事长总经理 业务审查委员 会 风险部 业务部 综管部财务部5.1.6 原始权益人战略优势 1、先发优势 原始权益人是张家港市范围首家融资租赁公司, 其前两大股东均为张家港市 经信委下属单位, 在业务开展上给予了原始权益人包括短期资金拆借、业务介绍 在内的多种支持。作为张家港市范围首家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股东给予的大力支 持,原始权益人在张家港市乃至周边区域的业务开展上取得了明显的先发优势。 2、将融资租赁和产业运营融为一体 金茂租赁的另一大优势还在于将融资租赁和产业运营融为一体, 深入介入租 赁资产运营的产业链中,捕捉相关需求,提供增值服务,不仅增加了与客户的粘 度,也通过控制上下游客户和租赁物,提高了融资租赁资产的安全保障程度。金 茂租赁从这一模式中受益良多,并已名列江苏省融资租赁行业前列。 5.1.7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情况及所在行业情况 1、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情况 金茂租赁作为张家港地区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应商, 向张家港地区及周 边中小客户提供快捷简便的融资租赁贷款, 以确保公司客户在整个营运周期的流36} 动资金从不间断。 同时, 金茂租赁以张家港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为基础, 向产业链上下游辐射开拓客户,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价值,提供增值服务。 (1)业务开展情况 自 2012 年以来,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保持了平稳快速的发展, 2012 年至 2014 年,金茂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2014 年度金茂租赁投放融资租赁业务 59 笔,成立以来累计投放融资租赁业 务 160 笔, 2014 年末融资租赁资产余额
万元, 应收租赁款余额
万元,融资租赁保证金 19299.9 万元,均为正常类融资租赁;月末委托贷款余额 2000 万元;融资租赁资产加委托贷款合计余额
万元。银行贷款余额 85229.1 万元。 实现营业收入 17116.91 万元 (其中融资租赁本金收入 7046.6 万元) , 净利润 3029.84 万元。基础资产在基准日未偿本金余额占 2014 年末融资租赁资 产余额 19.54%。 金茂租赁除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需对承租人履行相关义务外, 不对 承租人负有其他义务。 (2)目标客户情况 目标客户上, 金茂租赁制定了完善跟踪老业务, 稳步拓展新渠道的发展规划, 具体而言,以张家港本地企业为主,辐射外地企业为辅,业务模式上以厂商直接 租赁作为业务方向。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金茂租赁租赁资产已达到 20 亿元以上,其中,回租占 比超过 80%。未来金茂租赁将加强对厂商直接租赁的倾斜。在承租人行业上,金 茂租赁目标客户以以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其中以机械设备为主。主要由于通用 设备制造业租赁物通用性较强,对应收租金有较强的保障作用。 (3)收入利润情况 成立以来,金茂租赁业务连年快速增长,截至 2014 年末,融资租赁资产余 额
万元,相应的,金茂租赁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快速增长。 其中, 年,金茂租赁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88.46 万元、11,249.2137} 万元、17,116.91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277.26 万元、1,959.12 万元、3,029.84 万 元。 (4)不良资产情况 截至 2014 年末,金茂租赁共有不良资产两笔,即租金总额分别为 56.15 万 元(对于建军) 、85.52 万元(对张红君)的两笔租赁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135.12 万元,约占截至 2014 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本金的 1.15%。 截至 2014 年末,除上述不良资产外,金茂租赁历史上无其他不良资产。 (5)金茂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历史违约情况 金茂租赁自 2012 年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务迅速扩张。2012 年末,应收融 资租赁款余额 3.56 亿元,无逾期或不良应收租赁款。2013 年末,应收融资租赁 款余额 11.9 亿元,其中,两笔租金总额分别为 56.15 万元(对于建军) 、85.52 万 元(对张红君)的融资租赁合同发生实质性违约且未能完全回收,目前两笔合同 处于诉讼向差额支付承诺人追索阶段。2014 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13.52 亿元,无新增违约应收租赁款。总体而言,金茂租赁承租人历史还款情况较好。 2、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情况 2004 年以来,随着国内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内资融 资租赁企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出现高速增长的局面。根据监 管单位和注册资金来源不同, 在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简 称为外资系(商务部监管) 、内资系(商务部和国税总局监管)和银行系(银监 会监管) 。具体情况如下: (1)外资系融资租赁公司是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一同进入中国的,最早 的是美国通用飞机租赁公司,在 80 年代初期甚至更早的时间,通用飞机租赁就 开始以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形式向我国提供大型民航客机, 在三类融资租赁公 司中,外资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超过总数的 80%,可以看出外资非常看好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 (2)内资系融资租赁公司自 2004 年开始试点以来,发展速度非常快,内 资系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由产业资本或社会资本创建, 比如中联重科、 三一重工、38} 徐工机械、万向集团等创建的融资租赁公司等。 (3)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在 2007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 公司管理办法》 背景下应运而生。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大都是由大型国有或民营 商业银行出资兴建, 比如由国家开发银行出资兴建的国银租赁有限公司、工商银 行出资兴建的工银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出资兴建的民生租赁有限公司等,凭 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客户渠道优势,交易额迅速增加,增速远高于行业平均增 速。 2010 年新增的 3500 亿元业务额中,中国银监会监管的 17 家金融租赁公司 占据了一半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合同法》 、 《物权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继实施,以及国 家商务部和银监会先后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逐步步入有序的 法制轨道。2004 年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5 年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商务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7 年银监 会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13 年 9 月商务部颁布了《融资租赁企业 监督管理办法》 ,另外备受关注的《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经多次修改预计将 很快正式出台。由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已于 2014 年 1 月份正式成 立,这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企业自律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帮助。 自 1978 年改革开放起,中国经济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阶段。在 1980 年至 2000 年的二十年间中国的实际 GDP 年均增长 9.9%,而 2000 年到 2010 年 间的年均增速更是进一步提高至 10.3%, 该增长率相对其他发展中或已发展国家 同时期增长明显为高, 致使中国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经济体系之一。 中国在 2010 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仅次于美国。 2011 年以来,影响全球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持续升级,全球经济持续低迷, 中国经济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响。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调整经济结 构,有意适当放缓经济增速,减少对出口的依赖作用,提高国内消费及投资对经 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 政府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通过持续推动城市化进程和提高居民(特别是中低 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来进一步拉动国内消费需求。在此双重背景下,2011 年39} 中国实际 GDP 增速为 9.3%、2012 年中国实际 GDP 增速为 7.8%、2013 年中国 实际 GDP 增速为 7.7%,但 GDP 总量在 2013 年达到 56.89 万亿人民币。 伴随中国经济的成长,从 2010 年起,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 60%以上的国内 生产总值(GDP) ,50%以上的税收,并创造了中国 80%的城镇就业。中小企业 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了初期的爆发性增长后预计在未来五年增速将逐步放 缓,但仍将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是由于我国中小微企业将持续增长,中小微企 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普遍存在, 其融资需求仍然强劲。 积极推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 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上世纪 80 年代初诞生至今,融资 租赁行业作为现代金融领域的“朝阳行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但无论是 交易规模还是融资租赁渗透率均与西方成熟国家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 随着国家 鼓励政策的支持、 配套法规的日趋完善,预计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将维持过去的 高速增长态势。 3、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 原始权益人系首家由江苏省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亦是张家港地 区首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张家港地区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 截至本计划说明书出具日, 张家港本地共有原始权益人、江苏万盈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原始权益人无论 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上均显著超过后两家租赁公司。此外,凭借良好的股东背 景, 在张家港地区, 原始权益人在与其他全国性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中也处于优 势地位。 2015 年 3 月,原始权益人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四家“科技金融特色融资租赁 公司”之一,亦系张家港地区唯一一家上榜企业。 总体而言,原始权益人在租赁行业地域龙头优势明显。40} 5.1.8 原始权益人财务状况 金茂租赁
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中, 年度审计报告文号 为: 信会师报字[2015]第 130396 号) 。 2015 年 1-6 月财务报告为未经审计的数据。 原始权益人自成立起即开始执行国家财政部 2006 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 ,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原始权益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资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待摊费用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固定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838,784,915.18 765,907.68 839,550,822.86 1,838,403,145.33 541,303,450.48 911,872.36 712,373,976.07 1,809,440,820.7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87,500,000.00 150,000,000.00 12,454,700.00 569,352.20 170,158,653.23 18,900,000.00 570,445,857.86 598,379.48 589,944,237.34 1,477,547,557.5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45,130,000.00 27,000,000.00 10,510,000.00 450,130.04 18,900,000.00 196,863,537.29 332,742.21 216,096,279.50 426,090,526.7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800,000.00 699,857,857.36 60,000,000.00 1,691,256.41 998,852,322.47 204,705,485.47 600,000.00 8,819,789.91 23,159,033.32 18,900.00 18,040,000.00 999,156.96 263,594,370.58 4,358,974.35 622,953,934.49 24,535,023.02 1,097,066,844.70 416,607,295.14 259,298,881.68 887,603,320.19 114,571,252.64 40,000,000.00 209,994,247.26 4,755.00 18,040,000.00 641,083.33 120,032,200.00 39,440,000.00 641,556.68 45,000.00 162,585,385.30 72,979,105.04 15,296,437.94 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预收账款 其他应交款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2015 年 6 月 30 日 489,000,000.00 215,000,000.00 668,890.00 20,789.39 7,354,700.00 1,270,000.00294,744.3641}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预提费用 应付利息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 :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总计-49,876,532.03 650,022.84 1,009,722.00 6,963,887.621,943,281.792,129,203.231,875,918.815,713,448.32 42,205,214.58 139,475,356.213,418,037.67 30,511,680.00 128,793,513.07 647,942,564.01 421,014,698.24 126,226,427.11 547,241,125.35 1,195,183,689.36200,176.55 9,087.20 21,861,250.32 26,041,177.24 106,032,007.57 31,244,700.00 137,276,707.57 163,317,884.81672,061,479.82 603,433,481.11 193,983,795.16 797,417,276.27 1,469,478,756.09879,861,353.10 434,690,597.46 120,029,361.46 554,719,958.92 1,434,581,312.02346,669,711.53 858,768.25 21,395,909.46 368,924,389.24 368,924,389.24 1,838,403,145.33346,669,711.53 5,266,225.99 22,923,571.23 374,859,508.75 374,859,508.75 1,809,440,820.77260,000,000.00 2,236,386.82 20,127,481.35 282,363,868.17 282,363,868.17 1,477,547,557.53260,000,000.00 277,264.20 2,495,377.75 262,772,641.95 262,772,641.95 426,090,526.762、利润表 单位:元项 目 2015 年 1-6 月 187,028,663.64 187,028,663.64 160,652,741.08 113,009,375.71 599,324.65 4,253,948.66 42,790,092.06 2014 年度 171,169,110.64 171,169,110.64 130,388,906.94 70,581,301.02 211,212.37 4,585,344.48 51,721,690.32 3,541,525.42 2013 年度 112,492,211.92 112,492,211.92 86,315,992.73 50,478,317.80 84,646.42 3,206,267.10 27,509,335.57 6,824,427.91 2012 年度 2,884,592.86 2,884,592.86 -874,716.35 411,338.35 1,841,240.71 -4,666,394.3 4 3,145,805.96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 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 27,089,279.86 5,354,819.98 21,734,459.88532.08 26,375,922.56 712,825.22252,166.67 40,780,203.70 72.11 106,364.14 40,673,911.67 10,375,519.97 30,298,391.701,787,002.07 26,176,219.19 7,322.88 26,168,896.31 6,577,670.09 19,591,226.221,606,707.03 3,759,309.21 2,004.14 3,757,305.07 984,663.12 2,772,641.9542} 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21,734,459.88 30,298,391.70 19,591,226.22 2,772,641.95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项 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223,733,340.00 3,495,653,051.53 2,177,015,311.41 60,000,000.00 1,379,228,000.00 458,825,948.24 389,772,000.00 1,878,742.11 2,185,250,000.00 1,319,228,000.00 129,772,000.00 86,669,711.53 260,000,000.00 392,900,000.00 893,250.00 393,793,250.00 526,750.41 140,000,000.00 140,526,750.41 253,266,499.59 40,000,000.00 1,787,475.42 41,787,475.42 428,571.92 254,000,000.00 254,428,571.92 -212,641,096.50 95,000,000.00 965,150.35 95,965,150.35 360,474.00 153,900,000.00 154,260,474.00 -58,295,323.65 192,927,999.44 8,376,533.33 603,650,747.67 804,955,280.44 98,446,030.08 175,158,368.46 2,124,980.29 10,805,116.43 667,528,130.04 954,062,625.30 -149,107,344.86 1,583,662.66 6,409,032.08 1,179,366,335.95 1,232,090,026.61 -465,509,922.76 389,638.80 510,461.01 341,827,852.32 382,577,986.32 -314,020,948.30 600,992,004.21 766,580,103.85 44,730,995.92 64,272,032.62 68,557,038.02 39,850,034.19 165,588,099.64 4,285,005.4043}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1,716,039.6234,568,365.40280,548.001,363,333,340.00 3,632,064,691.03 -136,411,639.50 858,765.03 -31,393,719.74 40,979,105.04 9,585,385.30182,000,000.00 675,394,313.64 703,833,686.36 2,159,290.11 387,612,709.8925,682,667.10 15,296,437.94 40,979,105.0415,296,437.9415,296,437.944、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 期末总资产 期末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息税前利润(EBIT) 杠杆倍数 平均资产收益率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1,838,403,145.33 368,924,389.24 187,028,663.64 21,734,459.88 1.49% 5.84% 79.93%
1,809,440,820.77 374,859,508.75 171,169,110.64 30,298,391.70 -149,107,344.86 253,266,499.59 -136,411,639.50 9,585,385.30 110,245,361.94 4.38 2.48% 9.22% 79.23%
1,477,547,557.53 282,363,868.17 112,492,211.92 19,591,226.22 -465,509,922.76 -212,641,096.50 703,833,686.36 40,979,105.04 63,955,122.83 4.96 2.76% 7.19% 80.82%
426,090,526.76 262,772,641.95 2,884,592.86 2,772,641.95 -314,020,948.30 -58,295,323.65 387,612,709.89 15,296,437.94 4,238,029.62 1.56 0.88% 1.06% 38.33%注:1、平均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2、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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