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写在营业执照吗缺席属于弃权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呵呵,我想题目问的应该是“监事会”而不是“临事会”吧,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B.提议...
不需承担什么责任,当然是算缺席
估计要5月分才是股权登记日,慢慢等吧!
原则上不行,可叫投资人会议。股份制公司的特定称呼。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
答: 不会,放轻松。不要太紧张
答: 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操盘手 工作就是在电脑上买卖 一种是类似于销售的 就是找客户注入资金
答: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不明确(4)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落后
答: 交通银行企业愿景“建设中国最佳财富管理银行”[2]交行不断追求创新,以高素质的投资团队、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银行市场声誉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的多样化需求,在为客...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等,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初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后,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对这部分人员以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确定其身份。
1、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3、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5、附层(夹层)
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6、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7、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8、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10、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11、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12、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13、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14、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排污的申报对象:所有排污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除居民排污者外)
排污申报部门: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
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里行纪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其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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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ST山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月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201 6年 6月
)   一、会议时间:2016 年 6月2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二、会议地点:太原市长风街115 号世纪广场 B座2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建泽先生   五、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出席人:   
1.截至 2016年 6月 13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本次会议工作人员。  七、会议内容:  
(一)宣布会议出席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以及参会来宾名单,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二)宣读议案,股东讨论  
2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审议 《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 《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 《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金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审议议案及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出席董事签字   
(八)宣布会议结束   
3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议题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金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4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201 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已对2015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审议,
全文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附件:   
5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是公司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15年度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15年, 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煤炭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持续下跌,煤炭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公司董事会审时度势,
努力推进“经营创效、降本提效、扭亏增效”,承压奋进,攻坚克难,企业各项工作负重前行,保持了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201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5.95 亿元,同比下降37.3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23.80亿元,同比增亏 6.56亿元。总资产达到 504.90亿元,同比增长5.63%。   
报告期内,董事会重点工作如下:   
(一)树立 “红线”意识,安全生产态势良好   
2015年,公司牢固树立“零违章、零伤害、零死亡”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安,强化预防治本,坚持“三个绝不能过高估计、三个敬畏和三个越是”的基本判断,深化“双七举措和六重六赢六贵”的巩固提升,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取得了新成果,全年杜绝了重大安全事故。   
(二)优化效益生产,煤炭产量再创佳绩  
2015年,公司面对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全力强化统筹管理和技术管理,煤炭生产保持了突出的成本优势。一方面突出重点抓建设,集中力量,优先保证符合条件的矿井竣工投产。鹿台山矿、长春兴矿两座基建矿井报告期内圆满实现了竣工验收,大平煤矿中部风井建设也已基本完工。另一方面公司精心组织抓生产,严格生产计划,对标管理,推行正规循环作业,开展精准帮扶,包保突破,报告期内,宏远、韩家洼两个矿井衔接紧张的局面得到有效缓解,生产秩序明显规范,生产布局不断优化,煤炭生产集约高效水平进一步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煤炭原煤产量为 1953万吨,同比增加253 万吨,同比增幅为14.88
%。煤炭开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37.95亿元,同比减少14.60%。   
6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加强战略管理,煤炭贸易砥砺前行  
2015年, 煤炭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我们坚持“套上煤矿对用户,锁定用户找煤源”的基本营销思路及“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联动运行,确保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坚持优化业务质量,筛选淘汰了一批无效业务,大力发展和培育了一批优质业务。同时,公司以自有煤源为基础,积极推进“矿贸一体化”工作,形成专业化生产与市场化营销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一体化经营模式,报告期内,贸易公司共向自有煤矿采购煤炭410.5 万吨,占煤矿销量的38.37%。   
此外,公司按照“煤与非煤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思路,积极延伸产业链条,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年焦炭、铬矿、铬铁、稀有金属、燃料油、肠衣等内贸业务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报告期内,非煤业务收入完成86.26 亿元。
(四)管理扎实推进,内控逐步加强  
公司认真深入挖掘潜力,大力降本增效,成本管控成效显著。 通过强化对标管理、落实“一矿一策”等具体措施,开展技术攻关,优化煤矿生产系统设计,积极试验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实现节本降耗、提质增效工作。2015年公司生产矿井原煤完全成本已控制在 150元/吨以下,降幅 36%。   
同时,针对煤炭贸易企业在煤炭市场不断恶化的不利形势下所集中凸显的贸易风险问题,公司全面强化内控体系,全年共计新增修订各项重要制度六十余项,并于五月在全系统所属公司党政一把手、财务业务法律等重要岗位人员范围内进行了内控制度培训,有效增强了全系统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7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产品优势   
公司依托拥有完整的煤炭种类,形成了煤种齐全的煤炭生产基地,不仅地区分布广、储量大,而且品种齐全、煤质优良。随着山煤集团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逐步注入,公司的煤炭集中度和资源利用效率将会大幅提升。   
(二)市场优势   
公司建立至今,依托于山煤集团三十多年的积累,在山西省内主要煤炭生产地都建立了煤炭贸易公司及发运站点,在主要出海通道设立了港口公司,形成了独立完善的煤炭销售运输体,系与众多优质的用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此外,公司是山西省唯一一家拥有煤炭出口专营权的煤炭企业,拥有出口内销两个通道,可以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   
(三)管理优势   
公司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高、中级管理人员和各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打造了一支安全生产和煤炭营销的优秀团队,始终以创新为引擎,以建设高安全、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的现代化煤矿生产企业为目标,煤炭生产管控水平、安全管理水平在全省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公司按照"管理层次化、经营专业化、业务归口化、部门职能化"的原则初步建立了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公司管理在安全生产、成本控制、渠道建设、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提升。   
三、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一)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   
8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从全球经济形势来看,复苏乏力态势难改。从国内和山西省经济发展来看,持续回落压力较大。从煤炭行业走势来看,改善需求不旺的局面没有强有力的支撑,煤炭价格下行压力较大。2016 年将是煤炭行业更加艰难的一年。   
但是,宏观政策和经济走势方面也存在一定有利因素。面对煤炭行业的寒冬,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助力煤企脱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结构性(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山西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山西“革命兴煤”、“六型转变”结合起来,提高传统产业的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能力。   
认真审视面临的形势,优势与劣势同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公司将积极创新商业模式,持续强化成本管理,全力把控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走出困境,走出一条特色发展之路。   
(二)公司发展战略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以“守土有责,稳中求进”为主题,以“转型升级,强质重效”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为切入点,以“依法治企,内涵突破”为着力点,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实现公司逆势突围。   
四、2016 年工作部署   
2016年是“十三五” 规划开启之年,是山西省全面推进“六大发展”、推动煤炭产业 “六型转变”的开局之年,更是公司推进结构改革和管理提升的攻坚之年,发展形势紧迫,任务艰巨,面对以上错综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公司理性直面问题,科学分析应对,确定了以下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 工作总体要求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结合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2016 年公司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六大发展”理念,以“稳中求进,六型转变”为主题,以“提质重效,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为抓手,围绕“改革创新和管理提升”两大中心任务,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实现公司逆势突围。  
9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工作目标   
1、煤炭生产量:
2000 万吨  
2、销售收入:
500 亿元   
3、实现经营利润 200万元,力争达到 1500万元。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1、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将把依法治安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健全完善制度,深化事故排查治理,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构建起自保、互保的长效机制。   
2、努力推进矿井稳产增效,充分发挥成本优势。公司将从强化技术管理入手,进一步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及采区设计,规范生产秩序,强化现场标准化操作,创新“以成本控制为中心”的煤矿管理模式,推进采掘工艺优化,强化施工管理,规范结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成本优势。   
3、全力推动贸易模式转型。公司将按照“做大做强一批,做实做优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的原则,对贸易单位关停并转、整合重组,合理处置“僵尸”企业,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企业运行质量。同时,公司将在更新商业理念、创新商业模式方面实现实质性进展,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加快推动电商交易平台的建设,加强营销网络建设,拓宽贸易领域,加快推进传统煤炭贸易的转型升级。
4、全面强化内控体系。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体系,并加大执行力度,在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的基础上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覆盖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和严谨、简约、通畅、高效流程体系,提升公司运营质量,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10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因维持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公司所需的资金需求  
公司2016 基础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计划为22.62 亿元,主要来源为煤矿自有资金以及少部分债务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煤矿产业升级改造、在建矿井和在建选、配煤中心后续投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和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而调整。   
五、可能面对的风险  
(一)安全生产的风险   
煤炭开采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存在着水、火、瓦斯、顶板、煤尘等多种安全生产隐患,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安全风险始终是煤炭开采中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对策:公司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基础管理,全方位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着力构建企业安全文化,推进“两型三化”(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矿井建设,全面扎实地做好安全工作。   
(二)市场变化风险   
煤炭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其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趋势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时,市场对煤炭的需求增加,煤价随之提高,刺激煤炭企业扩大产能,提高产量,整个行业呈上升趋势;当国民经济的运行速度放缓时,市场对煤炭的需求减少,导致煤炭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煤价随之下跌,行业整体出现不景气。受经济增速放缓、替代能源快速发展、煤炭产能过剩、煤炭下游产业需求支撑度偏弱影响,公司煤炭销量和价格仍存在下行风险。  
对策: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根据变化及时调整煤炭产品结构,在继续拓展货源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优质客户,创新营销模式,健全营销网络,增加营销渠道和手段,通过整体布局发挥协作优势,加快建设、打造有山煤特色的"煤炭全供应链体系",努力培育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11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环保风险   
由于在煤炭的采选过程中将产生矿井水、煤矸石、煤层气、噪声、煤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会对周围区域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煤矿井下采掘可能会造成地表沉陷。我国政府目前正趋于更为严格地执行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并可能通过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进而增加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策:公司将在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四)生产成本上升风险   
煤炭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随着煤炭储量的逐渐减少和国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日益严格,煤炭资源的获取成本将日益增加。公司单位生产成本有逐步增长趋势。对策:公司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时缴纳各项税费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努力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将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积极压缩各类成本性支出项目,深入挖潜,盘活存量。同时将加强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通过新技术的应用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抵御由于税负、成本增加等原因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开源节流,降本增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2016 年是公司改革创新营销模式的改革之年,也是强化提升内控水平的管理之年,更是全面扭亏脱困的攻坚之年,公司将坚定信心、直面压力、振奋精神,以决战的勇气、超常的举措来“解压力、求生存、抓储备、谋发展”,用良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   
12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201 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已对2015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审议,全文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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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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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是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015年度,公司以通讯方式和现场会议方式共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  
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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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将相关子公司承包给山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签订相应承包经营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公司决策程序、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公司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现滥用职权而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情况。通过对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目资料的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15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公平、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市场规则。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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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内控手册,并组织职能部门围绕内控手册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要求、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我检查和内控检查,形成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已构建完整的内控体系,运转正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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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201 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交审议,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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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17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201 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完成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交审议。 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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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18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201 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审议,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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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19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80,214,078.51 元,其中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14,266,148.4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640,027,040.75元,
2015年末公司累计可分配的利润为325,760,892.35 元。   
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2016年度。  
该议案已经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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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20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确认公司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追加确认了2015年度实际已发生的超出2014年度股东大会预计关联交易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与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生的有色金属销售业务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草垛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的煤炭采购业务,并对2016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现将《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审议,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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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21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  
《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议,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含税)津贴;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履行职权所需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公司其他董事如在公司任其他职务,按照所在岗位予以支付津贴,如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不予支付专门的董事津贴。   
该议案已经2016 年4月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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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22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  
《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如在公司任其他职务,按照所在岗位予以支付津贴,如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不予支付专门的监事津贴。   
该议案已经2016 年4月27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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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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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为:
拟修订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副总经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
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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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五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  5
或解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该议案已经2016 年4月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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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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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则................................................................................................................................... 28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9   第三章
份................................................................................................................................... 29   
股份发行 ....................................................................................................................... 29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0   
股份转让 ....................................................................................................................... 3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32   
东 ........................................................................................................................... 32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37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9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41   
股东大会的召开 ........................................................................................................... 43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45   第五章
董事会................................................................................................................................... 49   
事 ........................................................................................................................... 49   
独立董事 ....................................................................................................................... 52   
董事会 ........................................................................................................................... 5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61   
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
董事会秘书 ................................................................................................................... 62   第七章
监事会................................................................................................................................... 64   
事 ........................................................................................................................... 65   
监事会 ........................................................................................................................... 6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财务会计制度 ............................................................................................................... 68   
内部审计 ....................................................................................................................... 72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7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72   
通知 ............................................................................................................................... 72   
告 ........................................................................................................................... 7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73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74   
解散和清算 ................................................................................................................... 74   第十一章
修改本章程 ....................................................................................................................... 77   第十二章
附则................................................................................................................................... 77   *ST山煤(6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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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号”文批准,由吉化集团公司、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和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1 年11月20 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并于2003 年7月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9年 9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2009年 12月18 日,公司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迁址至山西省太原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716。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COAL INTERNATIONAL ENERGY GROUP CO.
英文缩写:SCIE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
邮政编码:0300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2,456,140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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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不断探索适合公司发展的经营方式,做大做强煤炭主业,发展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走高科技、高效率、高效益的路,托举一个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跨国经营的大型能源企业集团,为股东谋取最佳利益。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煤炭及焦炭的批发经营;新能源开发;煤炭、焦炭产业投资;煤炭及其副产品的储运出口;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钢材、生铁、合金、冶金炉料、建筑材料、五金、液压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料橡胶制品。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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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起人为吉化集团公司、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   
发起人出资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形式 股本额(万元)
出资时间   吉化集团公司
0 年11月20 日   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218.39 2000 年10月12 日   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
日   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
43.68 2000 年8月21 日   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0 年10月9日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次重大资  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2,456,14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82,456,140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增减和回购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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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在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员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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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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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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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需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需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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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发现占用情况时,应立即了解占用资金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在限定期限内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任何股东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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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资产应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
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做到权属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需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公司经营的指令和计划,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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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关联企业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30% 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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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为关联人或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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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5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网络方式进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投票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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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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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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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需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需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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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需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需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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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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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需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需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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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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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需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事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中需主动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前款规定的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47   *ST山煤(600546)
山煤国际能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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