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三年的敬业离职签保密协议有效吗吗

  &&敬业协议&&    不平等条约,离职去同行的要赔公司20月工资。如果签字同意,公司连续给你6个月基本工资30%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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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基本工资30%?没有多少钱啊?  请问一下楼上在公司是什么级别?正在离职吗?  是不是每个人都在签?  请说明一下啊!
  骨干员工才签
  三级主任不一定是骨干
  俺进中兴才1年半,也就一基层职员,这次也签了,周围有去年刚进的应届毕业生也要签。本来是怕不签就拿不到年终奖,结果年终奖发下来才1万块,早知就不签了。没法待了,准备走人,即使签了这个该死的合同也拦不住我,最恨别人威胁我了,那么合同里说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哪些呢?公司总有个内部黑名单吧,这次跳槽尽量规避,免得被中兴这只癞皮狗给赖上了。
  5、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竞业限制的内涵。首先,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比较广,“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着重应强调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其一,为体现公平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竞业限制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因此,从日起,竞业限制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年。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其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情形。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应当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已自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03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该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人认为这种判决合理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该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恰恰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对照这份霸王合同和这篇法律文章分析了下,有这么几点值得注意: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而中兴的竞业补偿金算起来不到2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而中兴定的赔偿金是20个月工资,也就是补偿金的10倍,果然是狮子大开口,做产品卖不到钱,光赔偿金这一项一年也可以赚好几个亿,这项业务挺赚钱的哦。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中兴有没有所谓的核心技术,我不知道,反正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做的也无非是些个软件集成的工作,接触的东西毫无秘密可言,既然如此,为何要求我们普通员工签这份恶心合同?    4.中兴这些年,基本上通信领域的各个角落他都涉及,按照这份合同,员工离职基本上要改行,这是一个号称对社会,对员工负责任的企业做的事情么?      综上所述,中兴的法务部和HR部就是一群无能之辈,毫无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可言,只知道听从他们的结巴领导的指挥,毫无是非判断能力,所谓一叶知秋,窥一斑而知全豹,中兴各部门大量填充着这类价廉质劣的庸碌之辈,缺少够专业的人才。中兴之所以走到今天这步田地,很大一部分归功于错误的人才政策,不想着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吸引力,只想着把成本降低再降低,尽招些无能之辈,甚至像个赖皮狗一样赖住员工不放,阻碍别人寻求更好的发展。中兴,我只想跟你说,你去死吧,别活在世上害人了。
  顶楼上的,分析透彻!
  &&敬业协议&&        不平等条约,离职去同行的要赔公司20月工资。如果签字同意,公司连续给你6个月基本工资30%补助金。    -------------------------  
以这个协议所规定,是不合法的,是起不了作用的。
  确实,中兴最大的问题就是制度问题,搞得普通员工根本没有归属感
  有这么回事?手机这边暂时没听说要签这个合同
  有这种龌龊的事情?手机这边还没有听说要签这个东西
  感觉公司现在员工士气非常之低落,特别是NJZ发了之后。
  都一样,其实就算你真的去了H,难道真的会起诉你嘛,除非是骨干了,
  什么级别的员工算骨干啊?
  有让签 但不签的吗
  这个协议非常不公
  F7的就吹吧
  !!!
  唉,本来离开还真有点舍不得啊,现在一看有这份协议还是赶快走吧。
  跳槽的时候可以先到第三方公司,工作2天,然后再到对手公司,这样就不算直接到对手公司了.
  有没有没有签的呀?急
  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签中兴 自毁前程, 垃圾公司
  (⊙o⊙)…
  路过,不过这有这狗屁协议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权益】刚签了3年合同就不想干了,可以辞职么?要不要交违约金?
我的表妹婷婷今年刚大学毕业,在包头她已经和一家企业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刚签完合同她就不想干了,吵着要离职(⊙o⊙)…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离职要不要交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试用期提前3天)。
那公司有权拒绝员工辞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可是工会君,我之前跟公司约定了违约金是5000,那我现在离职要不要交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做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哦~
来源: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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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高层离职五天后就去了同行业,但是签有敬业协议,协议有效吗?
上海&03-13 16:40&&悬赏 0&&发布者:残梦顾鹏 & 回答:(6)
我公司一高管,在入职时签有竞业协议,三个月前,他离职后五天就去了同行业公司,此时还未到工资发放,之后我公司也没有在发放赔偿金相关费用,请问现在敬业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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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的话&竞业限制协议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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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竞业禁止的协议中的费用是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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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的话 竞业限制协议是不生效的
但是她刚离职就去了一家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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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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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体协议是生效的,没有就无效
有具体协议指的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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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仍有法律效力,你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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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83147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时候签?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签比较合适。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为了约束员工离职后不与本单位发生竞业,所以就导致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在劳动者离职时才能签订。  其实不然,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有以下三个时间段可以选择:入职时  对于一些刚入职签订劳动合的同时就知道其会接触企业资源和商业优势,并在将来某一天离职后肯定会对企业的竞争优势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可以在其入职时就与其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样签订的优势在于:如果其不愿入职时签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直接考虑不招入公司,以免其离职时依旧不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在以后的时间里与本单位发生竞业给单位造成损失(要知道,竞业限制协议是需要和劳动者协商签订,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须签订)。  不过这样签也有缺点:提前确定了需要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有可能当其离职时就已经不是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其掌握的资源和商业优势也不再会给单位的竞争优势造成影响,这个时候如果还支付给其经济补偿对单位来说就是一种损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而对于一些普通员工随着工作职位的晋升,也可能慢慢会接触到公司的资源和商业优势,那么为了防止其离职后与本单位发生竞业,可以考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样签订的优势在于:这个时候该员工对公司的资源和商业优势掌握的一般不会很多,如果这个时候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其不愿签订,那么留给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的时间以及可用的办法就相对多一点,比如可以采取延缓其晋升时间来与其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免其工作职位晋升之后掌握到企业更多的资源和商业优势。  不过这样签的缺点也是和入职时签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第三个签订的时间段就是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  这个时候签的优势在于:可以比较清楚的知道该员工所掌握的本单位的资源和商业优势,这样就可以选择是否还需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但是这个时候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而很可能离职员工不愿签订,这个时候就很难对其进行约束。  综上所述,每个时间段都有每个时间段签订的优点和缺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综合考量,选择一个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时间段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文章来源:  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用户实时提供律师在线解答服务。您可以通过官网首页免费法律咨询栏目入口、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我与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我离职后三年内不在该区域本行业从事工作,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_百度知道
我与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我离职后三年内不在该区域本行业从事工作,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而且同时还写了一份承诺书,有本人签名!!!如果违约我将承担多严重的后果!!!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该份协议的效力存在问题。这种协议属于竞业禁止,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约定三年内不得在该区域本行业从事工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费用(即不从事原行业工作,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果老板不支付该项费用,则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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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们签订的应该是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你看一下你是否属于该类人员,不属于该类人员的话,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如果你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没有补偿的话,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三年不合法。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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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找到当时他给你工资的证据,或者说能够证明他是给你这么多工资的证据单位本应在你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逾期未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每月支付
竞业禁止条款吗?在司法实践中,敬业禁止条款可以双方约定,但是权利义务一定要相适应。例如说,你同意离职后三年内不在该区域本行业从事工作(这是你的义务),那么你的前任老板有没有约定每个月补偿你多少钱呢(这是你该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还有就是敬业禁止的实效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书承诺书合法有效,你违约了,并且老板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话要承担责任,后果就是协议约定的。
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代表没有责任吗,还是有其它仲裁依据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岂不更好?
有效力,承担后果依约定。
应该是有责任的,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了解一下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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