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15日4月17日银行利息是多少?

日公告_法院公告_安徽法制报
安徽法制报主办
全站搜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09:40:31 来源:法治安徽网
& 姜家祥、周业英、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庆本、张善全诉被告姜家祥、被告周业英、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洪庆本、张善全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施工协议》无效。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55000元(按月利率2%,利息自2014年6月暂计算至2016年12月计55个月,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共计本息人民币105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胜超、王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阮胜超、被告王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1261号民事判令书第二项的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第二项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实现债权费用14700元。二、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阮胜超王亦伟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铜陵路万和新城广场4-1-91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上诉人本案债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费用14700元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151号民事判令书第二项的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第二项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实现债权费用21300元。二、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刘二八、牛性兰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卞河路原创生活雅苑18幢17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上诉人本案债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费用21300元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李磊、陈尚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庆胜、杨秀荣、李磊、陈尚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703号民事判令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孟庆胜、被告杨秀荣、被告李磊、被告陈尚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庆胜、被告杨秀荣、被告李磊、被告陈尚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47184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孟庆胜、被告杨秀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17幢2104室(房产证号:合蜀字第号)的房屋在76万元的范围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李磊、被告陈尚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畔小区C-4幢801室,汇林阁农贸市场1幢606室,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710室(房产证号:合产字第621977号、合产字第600836号、合产字第号)的房屋在184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34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324元,被告孟庆胜、被告杨秀荣、被告李磊、被告陈尚茹负担376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家祥、周业英、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庆本、张善全诉被告姜家祥、被告周业英、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洪庆本、张善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洪庆本、张善全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洪慧: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上诉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4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冬青、颜云利: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庭山:原告浦兆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章庭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浦兆兴货款31161元,并自日起以31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章庭山负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李云华:本院执行的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你们其他案由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你们所有的位于合肥政务区国际花都二期玫瑰苑B-8幢1002室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263.21万元;向你们送达你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乡村花园一留园二期16幢403室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219.08万元;向你们送达你们所有的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南艳湾3幢室房屋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447.72万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连军、陈文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明忠、吴俊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谷业武、万士翠、王本好、张同芹、何启传、王本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848号、849号、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祝杰、徐从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新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违约金16800元,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日起计算,暂计算至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为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原告娄旭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席国柱、袁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旭虹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席国柱、袁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娄旭虹律师代理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244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360元,由被告席国柱、袁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夏传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传保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7000元(自日起以月息3000元标准暂计算至日,之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210元,由被告刘政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群霞:本院受理原告裴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群霞偿还原告的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凤琼:本院受理原告侯术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4200元,注: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暂从2016年8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按年百分之六计息,共42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赵:陈晓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李赵、陈晓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12928.95元,合计元(利息含逾期罚息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李赵、陈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3、被告李赵、陈晓光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福海新居10幢201室房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李赵、陈晓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有权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赵、陈晓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事民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国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善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敏: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程晋凯、段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0元,本院减半收取7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3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邵勋、杨友闯: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准予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民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仇多彩诉被告范庆涛、吴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郁石: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郁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郁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日起至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032.77元、违约金1606.55元,合计人民币9636.32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鹏博、吕新诚、乔家琪、高玉坤、吕更生、乔须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研诉被告高鹏博、吕新诚、乔家琪、高玉坤、吕更生、乔须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乔须成、高玉坤、吕更生赔偿原告高研损失1718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加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垒与被告吴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垒所欠货款3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燕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燕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24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厚元:原告张超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荣江、潘孝桂、方来银、朱明宝、夏傲芝、宋学坤: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良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精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良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程良书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弘: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颜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郭立兵、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王志翠、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家树、金多凤、张涛、汪志东、周正利、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王芳、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卓奇、胡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纷纠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0945,汇票金额为45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王娉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郑治、沈光宇、许洪、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程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同庆北苑3号楼602室(安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59264号)房屋,位于华中东路长青工贸2#综合楼601室(房地权宜房字第3072164号)房屋,位于花亭南村12#301室(安庆市房权宜房权证字第2014658号)房屋,位于教委十一中学宿舍4幢208室(房权证字第2057918)房屋,位于华中东路239#前进还建综合楼11#门面(房地权宜房字第3026317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在3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程明根、储文华、范德财、孙琴、金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5元,由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郑治、沈光宇、许洪、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叶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叶桂生、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于判决生效生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249345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9.7‰的标准计算),被告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叶桂生追偿;二、驳回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37元(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6000元,余款缓缴至执行阶段),由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叶桂生、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满玲、董经宏、董小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及董满江、童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1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董满红、童旭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2000元及利息(截止日利息、罚息为元;自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董满红、童旭东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100元;3、被告董满红、童旭东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大鹏商住楼2-2#楼4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怀宁房地权高河字第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14幢3单元305室(房地权证证号:宜房字第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14幢1单元302室(房地产权证证号: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孝肃路23#南楼西单元702室(房权证字第2068502号)住宅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查春风、胡桂珍、查敏、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证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240万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日起至日按照年利率12.6%计算,日起按照年利率18.9%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归还的1164.18元从中予以扣除);2、判令查春风、胡桂珍、查敏、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在诉讼请求的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于本报日刊登公告“安徽克洛蒂建材有限公司、刘洋、刘雪松”现更正为:安徽克络蒂建材有限公司、刘祥、刘雪松、汪爱琴。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程启华、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证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承兑敞口欠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自日起至垫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2、判令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程启华、王惟民在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和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大伟、代艮翠、王晓战: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大伟、代艮翠、王晓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吴大伟于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L13HZ00110)于日解除;二、吴大伟、代艮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日的到期租金154867元;三、王晓战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晓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大伟、代艮翠追偿;五、驳回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台德军、陶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卫红水果批发部诉被告台德军、陶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000元及利息6333.3元(自日计算至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海:本院受理原告孙秀银与被告孙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秀银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8489元,并自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秀银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芮昌元、张克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在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少军: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5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诸宗旺: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5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季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雪、黄玉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曹跃武、唐金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曹跃武、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跃: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云诉被告徐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徐欣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3、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未参与家庭开支及孩子的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有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3万元整;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两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德凤、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范玉龙、范如意、吴贤圣、蒋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正忆: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合肥国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物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6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安徽晨华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沈亮与安徽晨华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协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8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范磊:本委受理的王成成与范磊(案号:2017合仲字第040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合肥豪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应凤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31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5室,电话: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上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法治安徽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法治安徽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和发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治安徽网”。如有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安徽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本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它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法治安徽网联系。 电话:6 传真:6
举报电话:9
举报邮箱:
备案号:皖网宣备号 皖网信备号
法治安徽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镜像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8年6月黄道吉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