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上市的公司资产管理系统,其投资人的资金如何让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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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动态NEWS生物科技企业赴港上市条件解析及上市模式选择生物科技企业赴港上市条件解析及上市模式选择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要求
联交所建议在《主板上市规则》新增生物科技章节(第18A章),并刊发指引信阐述联交所在判断未能通过财务资格测试的申请人是否适合在联交所上市时的考虑因素。咨询文件已附上《主板上市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章节草稿,供公众提出修改建议。
& &&上市条件要求
联交所目前仅计划接纳从事受规管产品研发、应用及商业化发展的生物科技公司。根据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申请人,除应满足生物科技章节的规定外,亦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资格(财务资格测试除外)的一般规定。以下为咨询文件中生物科技章节规定的上市条件:
(1) 是否适合上市
生物科技章节仅宽泛地规定生物科技公司需向联交所证明并令其确信该公司“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但联交所在咨询文件的其它部分对合适性进行了详细阐述,相信联交所后续会通过制订指引信进一步阐述对此上市条件的具体考量因素。对适合性的具体分析请参见下文。
(2) 预期市值
生物科技公司在联交所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15 亿港元。这个最低预期市值要求是按盈利测试申请上市所需的市值的三倍。所以,合资格提出申请的可能仅限于那些在IPO前已有pre-IPO投资者作出大额投资的生物科技公司。
(3) 业绩记录
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因此,生物科技公司需注意其管理层及业务结构的稳定性。
(4) 营运资金要求
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需确保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这些开支应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生产成本)及研发开支。此外,联交所要求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支付上述开支,且按计算所需营运资金时可无需计入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是来自借款,相关的利息及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相对一般公司而言,根据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申请人亦须符合更高的营运资金规定,以减低其在上市后无法应付营运开支的风险。
& &&基石投资者
联交所建议,判断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时以及上市后基石投资者由上市日期起计的六个月禁售期结束前是否符合公众持股量的最低要求时,基石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应计算在内。这将有助减低预先安排的交易对询价流程的影响,亦有助于确保这些公司IPO定价过程尽量以市场为主导。按现行监管框架,申请人现有股东可能会在IPO时认购股份,以免股权被摊薄。若现有股东不符合现行指引中的条件,联交所建议准许其以基石投资者的身份参与生物科技公司的IPO。判断该生物科技公司是否符合公众持股量的最低要求时,这些现有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的股份均不计算在内,但现有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前已持有的股份则会计算在公众持股量内,前提是这些现有股东并非《主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核心关连人士又或联交所不视为公众人士的人士。
& &&生物科技公司招股书披露内容
联交所亦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其核心产品详情,例如,核心产品获得/申请的专利详情(除非是极敏感的商业信息),核心产品相关监管批准生效后有无出现任何意外或不利的重大变动,生物科技公司的研发经验,生物科技公司董事及高管在开发、制造及商业化发展生物科技产品方面的相关经验,生物科技公司与其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之间订立的任何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针对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离职而设的保障措施及安排等。
&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后的持续责任
&(1) 加强信息披露
生物科技公司须加强风险披露,包括披露核心产品的开发阶段、就核心产品与相关主管当局进行的重要沟通、与核心产品有关的所有重要安全数据、与任何牵涉外购许可技术的核心产品有关的权利及责任、研发开支详情、核心产品的专利情况及管理层的研发经验等。此外,生物科技公司亦须在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其研发活动的资料。
&(2) 足够的业务运作
根据现行《主板上市规则》,联交所可出于保护投资者或维持市场秩序而随时取消任何公司的上市地位。联交所取消证券上市地位的理由可能是上市发行人未能维持充分的营运或资产水平,又或联交所认为上市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考虑到根据新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主要计划可能会失败而令投资者投资意欲减少,甚至可能会变成空壳公司,因此联交所建议,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公司同样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现行的除牌规定。如果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未能履行其须维持充足营运或资产的持续责任,联交所只会给其最长十二个月的补救期,上市公司须在该段时限内重新符合有关规定,否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3) 对业务重大变动的限制
未经联交所批准,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个别或一系列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导致其在招股书中描述的主营业务活动出现根本性的转变。然而,联交所也表示,这并非要限制生物科技公司的正当的业务发展。只要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公司能让联交所相信其是按业务策略进行正当的业务扩展或多元化,联交所一般都会授予事先同意。
&(4) 股份标记
为有助于提示投资者防范风险,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股票,其股份名称结尾会有“B”字作标识。
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公司并非一直需要遵守上述上市后的持续责任,当已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提出申请并令联交所确信其能够符合《上市规则》财务资格测试的要求,前述持续责任即不适用于根据生物科技章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
& &&后续安排
公众可于2018 年3 月23 日前提交对《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文件》的回应及意见,届时联交所会决定进一步的适当行动及刊发咨询总结文件。联交所刊发咨询意见总结后,生物科技公司及其保荐人届时可就《主板上市规则》条文最终版本如何理解及运用向联交所正式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根据新制度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实施相关制度的《主板上市规则》条文生效后方可正式提交申请。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条件解析
根据咨询文件,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预期要证明其具备以下特点:
(a) 生物科技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只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
(b) 以研发为主,专注开发核心产品;
(c) 上市前最少十二个月一直从事核心产品的研发;
(d)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核心产品推出市面;
(e) 必须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长期专利、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或知识产权;
(f) (如申请人从事医药(小分子药物)产品或生物产品研发)证明其拥有多只潜在产品;及
(g) 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指经考虑投资者的净资产或管理资产、相关投资经验以及于相关范畴的知识及专业技能等方面因素后,联交所认为其具备丰富经验的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不只是象征式投资),且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此规定是要证明申请人的研发及生物科技产品有相当程度的市场认可。倘申请人是由母公司分拆出来,又能以其他方式向联交所证明其研发和生物科技产品有相当程度的市场认可(例如:与其他发展成熟的研发公司合作),则联交所未必会要求申请人遵守这项规定。
联交所亦指出,上述所载的因素并非涵盖一切情况,亦没有约束力,联交所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即使生物科技公司具备上述所载的特点,联交所亦可酌情断定其不适合上市。
从生物科技等相关行业角度来看,这七个特点中主要是有四项要求:(1)申请人必须属于生物科技公司;(2)申请人必须有处于研发阶段或者已经上市的核心产品;(3)申请人至少有一只核心产品已经通过概念阶段;(4)申请人必须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地企业应当如何理解联交所列出的这些具体要求,并自我评估是否符合在香港上市的要求呢?
& &&是否属于生物科技公司?
咨询文件生物科技章节第18A.01条对“生物科技公司”是这样定义的:生物科技公司是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及商业化发展的公司。而生物科技指运用科学及技术制造的商业产品、用于医疗或其他生物领域,生物科技产品包括产品本身及其程序或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咨询文件里注释3和注释18提到生物科技公司的另一个定义,即生物科技公司按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判断,涵盖医疗保健提供者及服务以外的所有医疗保健业务。咨询文件之所以在注释3和注释18列出生物科技公司的另一个定义,是因为相关内容引述彭博日的数据。而引用部分中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义与咨询文件的定义不一致。咨询文件在注释中特别作出解释,是联交所咨询文件严谨性的表现。注释中提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义,如注释所言,仅限于相关段落所指的生物科技公司,这一点容易被误读。
& &&什么是核心产品?
根据咨询文件的内容,核心产品是指(单独或连同其他受规管产品)生物科技公司的受规管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根据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基础。现时联交所仅认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FDA)、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以及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作为主管当局。联交所或会在个别情况下(视乎生物科技产品的性质),将其他国家级或超国家级机构视为主管当局。联交所在认可有关当局前会征求香港证监会的同意。因此,对境内公司而言,CFDA无疑会成为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过程中将会涉及的一个重要监管部门。
换言之,核心产品必须是取得美国FDA、CFDA、EMA或者联交所因应个别情况酌情认可的另一国家或超国家管理部门根据临床试验(即人体试验)数据评估及批准方可上市的生物科技产品且申请人将该产品作为根据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基础。
美国FDA规管的产品包括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放射性电子产品、化妆品、兽药、烟草产品等。CFDA规管的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包括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EMA规管的产品主要是药品,不包括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并非所有被规管的产品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上市,例如美国的许多食品、中国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已经改为备案制)。部分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方可上市的产品,审批时不需要提交临床试验数据,例如CFDA分批公布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取得相关规管当局注册的产品均可以成为咨询文件所述的核心产品。即使是已经取得了相关规管当局注册的产品,如果申请时不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产品也不能成为核心产品。
& &&如何确定产品的研发是否已经通过概念阶段?
咨询文件明确指出,申请人的核心产品可以是尚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但必须已经通过概念阶段。产品研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何确定研发是否已经通过概念阶段呢?联交所在咨询文件第74段特别指出,联交所根据核心产品是否已达到相关产品类别的发展进度目标,来判断该产品是否已通过概念阶段。咨询文件第75段列举了四种将被视为通过概念阶段的情形,这四种情形是:
如果核心产品是新药(包括化学药,即咨询文件所称的药剂产品(小分子药物)和生物制品,即咨询文件所称的生物制剂)(因咨询文件中的部分用词与内地常见用法不一致,我们在本文中尽量使用对应的内地常用词,以便大家理解),则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产品已经通过 I 期临床试验(即咨询文件所称的第一阶段临床试验),且有关主管当局并不反对其开展 II 期临床试验(即咨询文件所称的第二阶段临床试验)。
在中国和美国,药品的临床试验均分为四期,前三期一般在产品上市前进行,第IV期一般是对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进一步评估。
在美国,第 I 期临床试验一般有20至100受试者(一般为健康志愿者,但肿瘤药的受试者通常是病患者),需时数个月,临床试验的结果主要是对药品的安全性和剂量进行评估。经过 I 期临床试验的药品约有70%会继续进行 II 期临床试验。药品的 II 期临床试验一般有几百病患者参加,需时数月至2年,结果主要用于评估药效和副作用。经过 II 期临床试验的药品约有33%会开展 III 期临床试验。第 III 期临床试验一般有300-3000病患受试者,需时1至4年,对疗效进行确证,并进一步评估副作用。
在中国,I期和II期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为20、100和300,且必须符合统计学要求。
&(2) 化学仿制药或生物仿制药
如果核心产品是化学仿制药(即咨询文件所称的基于先前获批的药剂产品(小分子药物))或属于生物仿制药,则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产品已经至少通过一次人体临床试验,且有关主管当局并不反对其开展第二阶段的临床试验。
美国和中国的药品审批制度是不同的。以化学药品为例,美国 《联邦食品 、 药品和化妆品法》 为药品注册申请提供了三条不同的路径:(1)505(b)(1)申请,即申请人需提交完整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2)505(b)(2)申请,即申请人需提交完整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但至少有部分信息来源于非申请人开展的研究;(3)505(j)申请,即申请人需证明拟申报药物与已经上市的药品有着完全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标签信息、质量、 特性和适应症等。第一种申请是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第二种申请很多是对已上市新药进行仿制,但有一定的创新,因此也被称为“改进型”仿制药。第三种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仿制药。第二类申请和第三类申请均属于基于先前获批的产品,因此,申请人不必证明已经通过I期临床试验,仅需证明已经至少通过一次临床试验,且有关主管当局不反对其开展第二阶段临床试验。
中国的药品注册路径与美国不同,许多药品属于化学仿制药或属于生物仿制药。如果核心产品属于这一类产品,申请人也仅需证明已经至少通过一次临床试验,且有关主管当局不反对其开展第二阶段临床试验。
&(3) 医疗器械(包括诊断器材)
如果核心产品是医疗器械(即咨询文件所指的医疗器材),申请人必须证明:(i) 该产品是有关主管当局分类标准项下的第二级或以上分类医疗器械;(ii) 该产品已至少通过一次人体临床试验,该试验将构成主管当局或认可机构所需申请的关键部分;及 (iii) 主管当局或认可机构同意或并无反对申请人开展进一步临床试验;或主管当局不反对申请人开始销售有关医疗器械。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医疗器械均按风险分为三类。在美国,第一类医疗器械指风险程序低,需要常规管理的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或高度风险,需要常规管理和特别措施管理的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高度风险,需要上市前全面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查的医疗器械。大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免于FDA审批,有些二类医疗器械也免于FDA审批。
在中国,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已改为备案制,不要求临床试验。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一般要求临床试验,但有些免于临床试验。
因此,只有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才能成为核心产品。
&(4) 其他生物科技产品
对于完全不属于上述标准的生物科技产品的上市申请,若上市申请人能证明有关生物科技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参照上述因素),并具备适合框架或客观指标可供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则联交所将按情况逐一个别考虑。决定接纳这样的上市申请需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同意。
& &&申请人是否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联交所要求申请人必须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即咨询文件提及的长期专利)或者其他类别的专利。在美国,专利主要是指发明专利。在中国,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只有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性审查才可以获得授权的。申请人只有在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享有市场独占地位才有较大的法律保障。因此,申请人在考虑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时,应着重考虑发明专利。
境内生物科技企业赴港上市的模式选择及架构搭建
联交所本轮上市制度的改革,降低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的上市条件,但对包括生物科技公司在内的境内企业赴港上市的模式并未有实质性的影响。境内生物科技企业赴港IPO的基本模式还是H股和红筹两种。其中,在红筹模式中,涉及到对外商投资限制的产业的,可以探讨用VIE结构。
& &H股模式和红筹模式的基本比较
H股模式下,上市主体为境内注册的公司,上市程序上需经境内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审核。H股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上市过程中一般不会涉及下文所述的红筹架构搭建需特别关注的事项,因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上市的进程;同时,H股模式赴港上市后,未来在符合A股上市条件后还可以择机直接申请A股上市,变为H+A公司。H股模式最大的缺点在于,上市主体的境内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目前依然无法在上市后转为H股股票并在香港市场交易,境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则经个案申请而有可能获得流通。虽然在2017年证券市场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试点,但鉴于试点名额只有三家且何时能结束试点尚不明朗,因此何时能真正实行H股全流通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红筹模式下,上市主体为境外注册的公司,境内实际从事业务的运营主体通过重组转为境外上市公司间接持有或控制的下属企业。红筹模式上市过程中,一般虽无需境内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审核,但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需要关注并解决下文所述的系列事项,部分事项的解决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与H股相比较,红筹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上市后所有股东所持股票可以按照联交所的相关规则流通交易。如前所述,联交所在咨询文件中要求拟上市企业至少已有一名资深投资者。为便于其自身能尽早通过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而退出,投资者有可能会倾向于建议企业以红筹模式赴港上市并投资于境外的拟上市主体中。
& &&境内证监会对H股上市的审核
自中国证监会于日实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以来,对H股上市的审核已大幅简化。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H股上市申请资料已减少为仅包括申请报告、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的纳税证明、境内法律意见书及招股说明书(草稿)共7份文件,且对不少拟上市企业来说,其中部分文件因不适用而无需提供。办理时限也明确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财务指标不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也不再要求递交审计报告,因此,对生物科技创新企业来说,无盈利无营收不会是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中障碍。中国证监会H股审核的重点已明显侧重于拟上市企业在资产及权益、业务及运营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值得一提的几点是:
&(1) 鉴于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领域一直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涉及到该类业务的企业自然无法谋求获得H股上市的批准。
&(2) 知识产权可能是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时最核心的资产,可以预期,中国证监会也同样会关注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权或争议,知识产权的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等。
&(3) 境内A股上市公司若拟分拆下属生物科技企业赴港上市,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的相关要求,这包括,A股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下属企业的出资而申请境外上市。
&(4) 对涉及有国有股东的拟上市企业而言,有关H股上市审核中原要求的国有股减(转)持批复文件及相关审核,也将随国务院于2017年11月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的落地实施而相应调整。
& &红筹架构搭建需关注的主要事项
若选择红筹模式赴港上市,则需要通过重组搭建红筹架构,将境内运营主体的股权转让至红筹架构中,这个过程中有几项值得关注的事项:
&(1) 向红筹架构转让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的税务筹划。虽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为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提供了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通道,但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出台并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并购规则”或“十号令”)第四章则要求此类交易须经商务部核准和证监会批准,加上有后文提及的“红筹指引”的限制,故此通道在搭建红筹架构的实操上已被拦截,导致向境外架构转让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环节的税务筹划空间有限。如果生物科技创新企业尚未实现盈利,则股权转让税负的压力相对可控。但鉴于联交所咨询文件中要求生物科技企业在拟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的相当数量的投资,而该类高估值投资有可能会影响到相关股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的认定,因此需要对红筹架构搭建和引进投资者在时间和步骤上进行合理规划。
&(2) 合理规避“并购规则”下的关联并购审核。“并购规则”第十一条要求,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搭建股权控制关系的红筹架构可能会构成典型的需要按此条报审的行为。因实践中无民营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获得商务部批复的公开案例,各企业在以股权控制的红筹模式赴境外上市时,均是结合自身的情况通过各种方式让重组变为不属于该条监管的行为,从而避开该条的审核要求。
&(3) 办理37号文下的外汇登记。代替了原来的“75号文”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要求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虽然于2015年6月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下放到银行办理后灵活性有所提高,但因各地外管部门和授权银行理解和执行力度不一,在个案中如何办理及能否及时办理完红筹架构搭建中所要求的外汇登记手续,依然是红筹架构重组中值得关注的事项。
&(4) 避开“红筹指引”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俗称“红筹指引”)的规定,如果以境内企业而不是个人为主体搭建海外架构并收购其他境内企业而海外上市,则“应先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这份老文件至今未见修改或废止,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红筹上市架构的搭建。民营企业为避开该文件要求的审核程序通常会由个人而不是境内企业作为搭建海外架构的主体。
&(5) 搭建红筹架构的资金筹措。海外架构在向境内股东收购境内生物科技公司的股权时,如果该境内公司的净资产或股东的股本投入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还将涉及到为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资金筹措问题。必要时,需要结合引进投资者,探讨设立境内WFOE以间接收购、实际支付对价低于股权转让报税价等组合方案。
&(6) 部分行业可以探讨以VIE结构(协议控制)赴港上市。涉及到对外商投资限制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既无法通过H股模式境外上市,也无法搭建股权控制关系红筹上市架构。结合个案情况,可以探讨以VIE结构赴港上市,当然,要符合联交所关于使用合约安排的上市指引的系列要求。
&&联交所以其胆识、前瞻和创新精神力推本轮的上市制度改革,获得了市场的广泛支持和好评。在同期的境内A股市场上,IPO审核趋严,被否率明显提高。中国证监会更于2月23日表示要加强对IPO被否企业与上市公司重组的监管,这将在客观上进一步压制一部分企业申请A股IPO的尝试。尽管近期也有媒体报道境内监管层密集调研“独角兽”企业,力争优质高科技企业留在境内上市,但如果短期内没有具体的实质性措施出台,随着联交所新上市制度预期于四月份正式生效,身处“跑步机”时代、经不起耽搁的包括大批生物科技企业在内境内创新企业无疑会更寄希望于香港资本市场。
来源:君合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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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答:投资者通过现有沪市A股账户持有港股通股票,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规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可以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
2.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使用哪种货币?
答:对于参与港股通买卖的投资者而言,港股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与券商进行结算,券商也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换汇后用港币与香港结算进行清算交收。
3.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影响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变更?
答: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上交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若投资者沪市A股账户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当日有未完成交收的港股通业务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撤销指定交易;对于已经撤销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账户,当日不得再进行港股通交易。对于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因持有港股而产生的组合费,中国结算在该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向其最新的指定交易券商收取。
4.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何时可以取得证券权益?和A股有什么区别?
答:香港市场实行T+2交收,T日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例如,T+1日为某只港股通股票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买入该股的投资者不能享受该红利。与此不同,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T日买入即可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
因此,投资者在做出买入决定时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及除净日等信息。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T+2日,依此类推。
5.投资者卖出港股通股票何时丧失证券权益?和A股有什么区别?
答:香港市场实行T+2交收,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例如,T+1日为港股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仍可享受该红利。与此不同,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T日卖出即丧失对相关证券的权益。
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T+2日,依此类推。
6.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换汇安排是怎样的?
答:由于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而投资者实际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按一定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参考汇率和结算汇兑比率两个概念。
参考汇率是指,在港股通交易日每日开市前,由中国结算根据换汇银行提供、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向市场公布的汇率。参考汇率包括港币买入参考价、港币卖出参考价两项。境内证券公司可能利用该参考汇率控制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即,投资者买入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卖出参考价计算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卖出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买入参考价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应事先咨询指定交易券商了解详情。
结算汇兑比率是指,当日收盘后,中国结算根据全市场港股通成交的清算净额(单边,净应付或净应收),在香港与换汇银行换汇后,将换汇成本均摊至当日所有买入成交和卖出成交,计算出的对投资者当日成交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所实际适用的汇率。结算汇兑比率包括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两项。
根据分级结算原则,中国结算按照上述结算汇兑比率对结算参与人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结算参与人也根据该汇率对投资者进行清算。
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安排仅适用于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算,公司行为类结算资金(如,派发红利)一般采用逐笔全额换汇安排。
7.参考汇率与结算汇兑比率有何不同?
答:参考汇率不等于结算汇兑比率。由于采用净额换汇安排和成本全额均摊原则,结算汇兑比率一般都会优于前述参考汇率。即,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港股买入交易,按卖出结算汇兑比率所计算出的、实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一般将少于证券公司日间按卖出参考价所计算出的金额。反之,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港股卖出交易,按买入结算汇兑比率所计算出的、实际可以得到的人民币,一般将多于证券公司日间按买入参考价所计算出的金额。当然,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能有证券公司会在参考报价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比例来控制客户资金,投资者应事先咨询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了解详情。
提示投资者注意,极端情况下离岸人民币市场发生大幅度波动时,有可能出现结算汇兑比率劣于参考汇率的结果。因此,投资者需及时关注离岸人民币市场并查看资金账户余额,防止资金账户出现透支。
8.投资者可通过何种途径查询参考汇率和结算汇兑比率?
答: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站查询参考汇率、结算汇兑比率信息。
9.交易日与T+2交收日之间汇率发生波动,对投资者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投资者T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T日日终已经锁定交收日的换汇汇率。因此,T日日终至T+2交收日之间的汇率变动,不会影响投资者T日交易的人民币结算资金金额。
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2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
10.沪港两地节假日安排不同,投资者如何确定港股通的交易日、交收日?
答:沪港通业务交易日、交收日的确定,原则上将选取两地股票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进行交易,但由于双方市场节假日存在差异且两地结算公司的交收周期也不同,所以会出现在若干共同交易日也无法进行交易和交收的情况。因此,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交收结算安排时开通。
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每年年前共同进行研究确定并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清算交收安排已于中国结算网站公布。
11.确定港股通业务交易日、交收日的原则有哪些?
答:港股通业务开展初期,交易日、交收日的确定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最小交集”: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2)内地放假、香港放假的均不作为交易日和交收日。
(3)香港市场规定,若圣诞、元旦及农历新年的前一日为工作日的,则该日上午半天交易,为非交收日,简称“半日市”。遇“半日市”,港股通交易半天,但当天为非交收日;
(4)对于内地放假香港不放假的情况,为避免无法完成资金交收,内地放假首日之前的两天不作为港股通交易日。
以月份为例(其中:H代表香港法定节假日,S代表内地法定节假日):
12.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港股通股票在半个交易日时,交收日怎样确定?
答:如果圣诞节前一天(12月24日)、元旦前一天(12月31日)和农历新年前一天(农历腊月三十)为工作日,则香港市场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不是港股通交收日。那么,半日市(L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交易证券的交收均在L+2日完成。
例如:12月22日、12月2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月24日为港股通半日市, 12月25日至12月28日为圣诞期间休假日。
12月29日将完成:12月2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3日及12月24日组合费、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12月30日将完成:12月23日、12月24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9日组合费、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13.除法定节假日外,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港股通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清算、交收安排?投资者如何知晓?
答:香港市场是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对此香港市场有一套既定成熟的做法。遇特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情况,香港市场会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作出特殊的安排,届时中国结算会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
14.投资者需查询持有的港股通股票并打印持股证明书,该如何办理?
答:投资者需要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时,中国结算参照A股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中国结算A股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15.港股通投资者的港股持有余额包含哪些信息?
答:投资者港股持有余额分为日终持有余额(Balance)、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未完成交收数量(Pending);如发生冻结,还记录冻结数量(Frozen)。
可交易数量(A)=日终持有余额(B)+ 未完成交收数量(P) -冻结数量(F)
16.投资者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时,如何收取查询费?
答:参照投资者查询A股标准收费。当投资者同时查询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中记录的A股和港股时,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查询收费根据证券账户与A股合并计收,不单独收取查询费。
17.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可否转存管至香港证券经纪商?
答: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不能跨境转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是否可以提取纸面股票?
答: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也不能在香港市场进行任何其他投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港股是否可以办理质押?
答:可以。港股通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港股,办理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均参照A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提示投资者注意,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申报净买入但尚未完成交收或已申报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港股无法用于质押。
20.港股质押期间,哪些孳息一并在中国结算质押?
答:港股通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港股,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
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出质人可在质押解除后卖出该股份。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派发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21.港股通投资者可以办理哪些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
答:港股通投资者可参照中国结算A股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示投资者注意,中国结算不办理港股通投资者因协议转让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22.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如下:(1)中国结算对港股通投资者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的,按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3)中国结算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税务局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中国结算;(4)中国结算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提示投资者注意,(1)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2)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需申请豁免的,中国结算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23.港股通投资者办理质押、非交易过户业务,该如何计算需缴纳的税费?
答:港股通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需缴纳印花税、过户费,办理质押业务需缴纳质押登记费,税费标准如下: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1‰计收,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港元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港元计算。(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转让双方投资者
非交易过户费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1‰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最高上限10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转让双方投资者
质押登记费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500万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1‰元人民币收取,超500万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0.1‰元人民币收取,起点100元人民币。
质押登记申请人
24.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质押、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受理日期是怎样的?
答:中国结算在工作日均受理并办理港股通质押、非交易过户业务。如香港为非工作日、内地为工作日的,中国结算也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质押、非交易过户业务。
25.港股通投资者是否会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答:不会。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港股,由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投资者名义持有并存管于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26.为什么港股通投资者不会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答: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一般会将纸面股票托管至券商,券商再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股票,是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也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
27.港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不显示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是否影响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答: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港股的名义持有人,将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利,中国结算通过投资者指定交易券商,在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后为投资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
28.什么是香港市场公司行为?什么是香港市场公司行为资金?
答:公司行为是香港证券市场对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投票、参与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公司收购、分拆合并等涉及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相关业务的统一用语。
公司行为资金是指因上述公司行为相关业务所产生的资金收付。如,投资者收取红利资金,或因参与供股业务缴纳供股款等。
29.港股通投资者如何参与香港市场公司行为?
答: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港股通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代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投资者可向指定交易券商申报,由中国结算根据从指定交易券商处收集到的投资者指示汇总再向香港结算办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30.中国结算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答:目前,中国结算可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1)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服务;(2)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31.中国结算暂不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32.港股通公司行为的业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业务流程详见下图:
(1)香港上市公司在联交所的披露易网页公布公司行为信息。香港结算主动从披露易取得公司行为讯息;
(2)香港结算进行处理后将讯息发布在CCASS终端机上,中国结算在CCASS终端机得到相关数据;
(3)中国结算再将公司行为讯息发送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4)由结算参与人将上述公司行为讯息转发给港股通投资者;
(5)投资者发出指示给结算参与人;
(6)结算参与人申报给中国结算;
(7)中国结算将投资者指示汇总再转发给香港结算;
(8)香港结算汇总后转发给香港过户处;
(9)香港过户处代上市公司处理有关公司行为,发放权益给香港结算;
(10)香港结算代其参与者收取权益后,发放给中国结算。如权益涉及股份,香港结算从过户处收取股份后,将权益证券记增到中国结算的证券账户;
(11)如权益涉及资金,香港结算会将权益资金派发到中国结算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结算完成换汇后,将人民币资金从香港汇款给中国结算在国内的结算银行;
(12)中国结算将权益资金发放给内地券商及/或将权益证券记增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13)由结算参与人将权益资金发放投资者。
33.在港股通公司行为的时间安排方面,投资者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香港市场的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较A股多样。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香港市场发生的公司行为,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进行意愿提交,所以,为确保在香港结算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交港股通投资者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2)在港股通股票投票方面,投票可以没有权益登记日,此时以投票截止日的证券持有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投资者对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
(3)在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包括含选择权的红利派发业务)中,由于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中国结算要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多项业务处理,港股通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要略晚于香港结算公布的派发日。此外,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派发的红利资金可能是美元、港币等外币,但中国结算派发给投资者的红利资金均为人民币;
(4)送股业务及含股票股利选择权的红利业务派发的红股上市时间可能较香港市场延后。港股通股票发行人派发红股的,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在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这样,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可能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34.如果港股通投资者取得了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该如何处理?
答: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港股通投资者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如果港股通投资者取得了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该如何处理?
答: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等情形,港股通投资者取得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36.如果港股通投资者取得了非联交所上市证券,该如何处理?
答: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港股通投资者取得非联交所上市证券的,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中国结算商香港结算确定。
37.什么是“供股”行为?
答:“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提示投资者注意,(1)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供股,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供股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供股超额申报。(2)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中国结算设定的供股权申报截止日早于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三个沪市工作日。(3)供股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港股通投资者缴款结算时的供股权可用数量(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和已冻结数量)为限确定。(4)境内供股权交易截止日与香港市场相同。
例:H股03968招商银行的供股详情为每10股招商银行股票可认购1.3股新的招商银行股票,每股认购价为港币10.06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招商银行股票,将可获配195股供股权。计算方法:.3=195股供股权。在获得供股权以后,该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行使供股权:⑴选择行使供股权,投资者可以每股港币10.06元的价格获配195股招商银行股份;⑵在交易期间内通过股票市场出售供股权;⑶不采取任何行动,则供股权失效。
38.什么是“公开配售”行为?
答:“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只能行权申报。
例:港股01226中国投融资的公开配售详情为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1股发售股份,每股认购价为港币0.2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中国投融资股票,则该投资者可以以每股0.2元的价格获配750股股份。计算方法:=750股。
39.什么是“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
答:“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在中国结算设定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券商进行股利选择权的申报、查询和已申报选择权的撤销。申报的数量应为申报选择股票股利的红利权数量。
提示投资者注意,为确保在香港结算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汇总提交港股通投资者股利选择权的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设定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截止日早两个沪市工作日。
40.中国结算怎样汇总股利选择权申报结果,并进行后续处理?
答: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日终,中国结算对投资者通过券商提交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数据进行处理。若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可用余额(扣除被冻结的红利权数量),则超出部分作申报失败处理,未超出部分申报成功。投资者可通过券商查询其账户的有效申报数量和红利权余额。
香港结算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应收股利数据后,根据港股通投资者的选择权有效申报数量,将股票股利总额在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新增股票暂不能流通),并将股票股利数据发送给投资者指定交易券商。其中,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1股的零碎股舍尾。
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投资者分配的小于1股的零碎股,中国结算根据以股代息价格以现金方式发放。
在股票股利派发到账日,中国结算根据收到香港结算派发股票股利的到账时间,于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处理日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账户中相应的股票股利可上市交易。
41.什么是“精确算法”?
答:是指中国结算在送股业务中,为确保每个投资者所得的股票股利之和等于中国结算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账户中不足1股的零碎红股,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精确算法也适用于股份分拆与合并业务。
42.港股红利派发与A股相比有什么差异?
答:港股红利派发与A股相比,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红利可能派发除港币外的其他外币,中国结算将在换汇后统一以人民币形式将红利资金发给投资者。(2)港股红利可能有股利选择权,即,投资者可以申报不超过股权登记日所记录的红利权数目,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3)今年以来,上海市场实施上市公司红利R+1发放,港股因存在股利选择权等情况,红利登记日与红利资金实际派发日之间间隔较长。
例:港股00011恒生银行6月3日发布公告,权益登记日为6月11日,红利资金发放日为7月4日,每股红利0.5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21,可以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以股代息价格是10美元。某投资者6月11日持有200股恒生银行股票,其选择了100股红利权数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则其可以收到(0.5×100)/10=5股恒生银行股票,和0.5×100×6.21=310.5元人民币红利资金。
43.港股红利资金派发为何较香港市场可能会晚?
答: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需要与银行协商进行换汇并将资金调拨至境内,此后再派发人民币形式的红利资金给港股通投资者,因此,投资者收到红利资金的时间会晚于香港市场。
44.收到港股通股票现金红利后,中国结算如何进行现金红利业务处理?
答:中国结算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人民币红利金额和零碎股现金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1)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金额=每股红利金额×红利权余额,小于1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2)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整数)] ×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1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提示投资者注意,(1)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金额计算。(2)对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H股公司红利派发中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业务处理,中国结算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H股公司的安排办理。
45.港股通股票红股可卖首日为何会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答:中国结算办理送股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时间,到账时点早于中国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在收到红股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到账时点晚于中国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在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仍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因此,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46.港股通股票因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等业务产生的零碎股,是如何处理的?
答:因港股通股票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等业务,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可能产生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中国结算从香港结算获得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47.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可能对投资者账户中的港股通股票产生哪些影响?
答:中国结算在办理港股通上市公司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时,根据香港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结合上交所的交易安排,进行股份代码转换处理,调整账户持有数量。港股通投资者应关注股份分拆及合并时账户中的股份代码和持有数量的变化,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43709.pdf)参与相关业务。
48.港股投票业务与A股相比有什么差异?
答: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通投资者对于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2)港股投票业务存在无股权登记日的情形。无股权登记日的投票以投票截止日日终的持有为基数。
49.中国结算如何办理港股通投票业务?
答:中国结算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中国结算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投资者应当了解与港股通投票业务相关的以下事项:
(1)投票信息获取。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设立并发布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有关投票信息包括公告编号、证券代码、投票期间、股东会议类型、会议举行日期、会议地点、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如有)、议案编号、议案概述(不含议案具体内容)等。中国结算对从香港结算系统获得的投票信息进行登记,于维护日日终发送给证券公司,并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转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站查找相应股东大会通告,获取议案具体内容。
(2)投票申报。港股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申报投票意愿。投票选项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上市公司可不设立弃权选项)。提示投资者注意,境内投票截止日比香港结算设立的投票截止日提前一个沪市工作日。
(3)投票结果统计及反馈。对于同一笔投票业务,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每次申报的投票信息将会覆盖前一次的投票信息。对于校验成功的申报记录,中国结算于境内投票截止日日终进行处理,汇总生成港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后,代理港股通投资者向香港结算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三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中国结算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4)投票业务中途修改。对于在现有投票业务的投票期间发行人修改股东会议内容或议案的情况,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终止现有投票业务,并设立和发布一个新的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告知有关投票信息。新设立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一般同现有投票的登记日(如有)。中国结算将现有投票业务提前终止,登记新设立投票业务的相关信息,于维护日日终将现有投票提前终止以及新设立投票信息发送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转发给投资者。
对提前终止的投票业务,中国结算不做投票结果汇总和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已申报的投票意愿视为无效。对新设投票业务,港股通投资者申报的投票意愿,中国结算按照上述(3)汇总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50.中国结算如何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
答:中国结算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公告,对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无需投资者申报。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提示投资者注意,若账户中股份有质押或者冻结,支付方式为现金的,收购资金暂不发放,待冻结或质押解除后再按照相应金额发放;支付方式为股份的,支付收购股份托管在相应证券账户后进行冻结。
51.中国结算如何办理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
答:中国结算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申报意愿,对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有条件的非强制性收购被取消的,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应股份。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投资者办理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相关业务,可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43709.pdf)。
52.投资者参与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港股通投资者参与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受收购建议的股份申报和撤回申报期限为中国结算发布的港股公司收购登记信息所载明的起始日至截止日(截止日为香港市场截止日的前两个港股通交易日);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每个沪市交易日9:00至16:00。
(2)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股份,以及已冻结的股份,均无法纳入有效申报数量;撤回申报的有效数量,不得超过投资者已生效的申报数量。
(3)中国结算在申报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办理有效申报股份的保管和有效撤销申报股份的解除保管,并于申报截止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办理申报期内累计保管成功股份的注销。在股份保管期内,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办理保管的股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过户。接受收购建议的投资者在未收到收购支付的资金或股份前,不能变更其指定交易关系。
(4)有条件收购转换为无条件收购当日,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变更原收购代码的收购类型,并相应延长申报期限。在有条件收购阶段申报的指令继续有效,投资者无需重新申报。
(5)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未满足,或部分收购股份未被接纳的,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退回股份的次一交易日,将返还股份记录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6)无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反馈的成功收购数量,按照投资者申报数量占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返还剩余申报股份。对于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按照精确算法在投资者账户中分配。
53.投资者如何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1)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披露易网站地址如下: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mainindex/sehk_listedco_datetime_today.htm
(2)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券商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有关信息。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摘要信息后,将相关信息通知券商,并由券商向投资者转发。
54.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答: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主要支付交易税费、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具体包括:
收费/计算标准
交易税费(交联交所或由联交所代收)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7%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双边0.00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交易系统使用费
双边,每笔交易0.5元港币。
结算收费(交香港结算)
结算及交收服务
股份交收费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计收,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港币及100元港币(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存管及公司行为服务
证券组合费
香港结算代理人
根据持有港股的市值设定不同的费率,详见证券组合费费率表。
55.对于港股通而言,证券组合费是什么费用?怎样收取?
答: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详见下表)。中国结算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持有港股的市值(币种:港币)
小于或等于港币 500亿元
大于港币500亿元,小于或等于2,500亿元
大于港币2,500亿元,小于或等于5,000亿元
大于港币5,000亿元,小于或等于7,500亿元
大于港币7,500亿元,小于或等于10,000亿元
大于港币10,000亿元
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证券组合费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市值以一定的比例按自然日进行计算收取,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港股通证券,即使不交易,也需每日缴纳证券组合费,投资者应避免因此发生资金透支。
56.证券组合费是不是投资者港股通交易的额外成本?
答:目前,香港结算针对香港本地市场收取的证券存管、代理人服务等收费项目有4、5项之多,计算标准比较复杂,而且收取时间不统一,香港当地也有简化收费标准的呼声。香港结算正在推动统一采取组合费代替现有收费标准。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证券组合费并非进行港股买卖的额外成本。
57.投资者为什么要在账户内预留一定的资金余额,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账户透支?
答:当汇率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大幅波动,或者由于香港市场相关交易、结算费用的收取(例如,交易系统使用费是按实际成交宗数而不是申报笔数收取;股份交收费按成交金额计收,注意对每笔成交有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印花税在收取时有取整到元的规定;又如,香港结算按日收取证券组合费),均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账户透支。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应关注其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做出必要的预留。
58.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哪些境内市场结算风险?
答:由于港股通境内结算适用分级结算原则,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2)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3)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9.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哪些跨境结算风险?
答: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跨境结算风险:
(1)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2)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60.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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