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老年人保姆雇佣合同老人等相关非买房人员进行宣传造势,是不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国家应不应该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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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沙盘及宣传资料均显示小区内部是绿化项目,(来自连云港解放路商品房小区)
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沙盘及宣传资料均显示小区内部是绿化项目,但建成后是停车场,当初规划图虽是停车场,但未告知任何一名购房者,项目已经房产局验收,未交房,请问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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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 查处虚假宣传案件需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日通过了第一次修订,其中关于虚假宣传的条款也做了重大修订。本文就虚假宣传案件查处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做一些探讨。&虚假宣传行为的类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分为三类 :欺骗型的虚假宣传、误导型的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第一,欺骗型的虚假宣传。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鉴于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的类似性,借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欺骗型虚假宣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对商品的有关信息,即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三是宣传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二,误导型的虚假宣传。误导型虚假宣传的内容也许是真实的,或者部分内容是真实的,但是通过措辞、断章取义的引用等,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而藏有陷阱,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导型虚假宣传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这类宣传也可以称为重要性不实的宣传,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隐瞒关于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讯息;第二种是在宣传中故意强调产品和服务不具重要性的事实;第三种是做片面的对比。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用于商品宣传的,比如一些厂家宣传喝碱性水更健康的观点,其实并没有科学依据。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第三,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条款是针对网络刷单新增的条款。工商总局曾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试图作出规范,实际上已经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纳入原《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规制范畴,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面临着法律效力不够高的问题,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进一步打击网络刷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判定标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的后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何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执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对行政执法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可以视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判定的一般原则。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主体标准:相关公众。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首先要明确被欺骗、误导的主体是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从判断标准和后果要件的角度只规定了“消费者”,但是,虚假宣传并不限于误导消费者,还包括误导生产经营者,因此“相关公众”的方式表达更为准确。这个“相关公众”是一个建立在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基础之上的社会人、集体人概念,需要执法者根据自身的经验来假想。执法实践中,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根据商品(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成为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比如,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媒上进行宣传,判断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该以普通患者的认知水平为准;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进行宣传,判断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时则应以医生的认知水平为准。第二,情境标准:一般注意力原则。商业宣传常常是向一般消费大众作出的,而一般消费大众欠缺仔细分析宣传内容的注意力,只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化为整体观察原则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前者主要指判断宣传内容是否引人误解,应从宣传的整体进行观察,对于宣传内容的解释不做文字上的剖析,而以宣传等在整体上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进行判断。后者在于商业宣传等有主要部分与附属部分之分,主要部分是指宣传或广告中最醒目或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如果主要部分在外观、名称、观念上等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部分真实,仍应认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表示。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主要部分与附属部分的区分有时是困难的,需要统筹兼顾整体观察原则。比如很多卖家做“全场两折起”的广告宣传,“全场两折”字体很大很醒目,“起”字却很小很不起眼,不注意就看不到,根据整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这类宣传就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程度标准:足以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程度标准需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只要宣传内容足以让公众产生误解便可。为有效地禁止虚假宣传,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实际上上当受骗,只要商业宣传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就足够了,不必对确实受骗举证。二是必须能误导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如果一则虚假宣传的受害者仅局限于少数几人,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损害,则公共利益显然也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法律并无保护的必要。然而少于几个人的误解才不追究,现实中很难划一条泾渭分明的边界,很多专家认为导致20%左右的人误解即构成虚假宣传。三是引人误解的内容要有实质重要性。并非任何欺诈陈述和表示都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而必须是该陈述或表示本身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不利的消费选择时才是虚假宣传。比如《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是判定虚假广告的重要要求。实质重要的陈述或表示,一般指影响到产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的陈述或表示,或者是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进行的陈述或表示。由于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不同,即使是一般类型的广告在实质重要性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别,例如火腿广告中对原产地和生产者的陈述就特别具有实质重要性,因为消费者对“金华火腿”等已经形成品牌认识;又例如在服装广告中,对价格和质量的陈述具有实质重要性,而对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表示则作用甚少。虚假宣传认定需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形&根据上述三点判断标准,虚假宣传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使是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若消费者能正确理解其含义,就不属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在“王振宝诉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认为,用户在购买电脑、手机等商品时有实物样品作参照,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知识,屏幕的“寸”与“英寸”对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误解,误导受众的交易决定,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第二,“真实”但“引人误解”。内容真实但不全面的宣传在客观上造成或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这通常发生在字面上的真实陈述有虚假的第二层含义时。如某家具宣传手册注明“瑞士聚酯漆家具”,字面看来是全套进口家具,实际上第二层虚假的含义是仅家具漆是从瑞士进口的。第三,过度夸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宣称面条之弹性能与橡皮筋媲美,由于消费者能凭常识正确判断这一宣传的真伪,这一“虚假”的宣传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第四,注意区分功能性声称和情感性声称。功能性声称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优劣事实的声称。情感性声称一般与个人对产品和服务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而与产品和服务的品质优劣等并无直接关系。情感性声称一般不应被视为虚假广告,比如,“喝一杯××牌咖啡,保证让你爱上”,“xxx香水,使你更有女人香,更性感”,这些均是适度夸大化的情感表达,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消费者并不会真的相信或较真儿这种情感表达。&虚假宣传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一,经营者承担“证真”的责任。经营者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宣传内容中对商品、服务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怀疑某宣传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在江苏AB公司与荆门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鄂08行终15号)中,二审法院认为:“从举证责任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故在工商分局认定AB公司宣称其抗菌技术21年领先全球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应由AB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经营者的“证真”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执法机关的“证伪”义务。从逻辑上来看,无法证明为真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认定宣传内容为假。行政机关要认定宣传构成虚假,要承担证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对比这两条规定,我们会发现经营者就算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新证据,也有被采纳的可能。执法人员如果只凭经营者无法证实宣传内容就定性处罚,行政诉讼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履职风险,执法人员在调查虚假宣传案件时需全面搜集证据,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对经营者无法在规定期限提供自证宣传内容真实的文件,需书面记录原因,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据此判断是经营者拒不提供还是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第三,“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外在证据证明吗?为有效地禁止虚假宣传,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实际上上当受骗,只要商业宣传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就足够了。因此宣传内容是否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经验判断,一般无需外在证据证明。外在证据只是一个辅助证据,弥补行政或司法人员对虚假宣传判定经验的不足,并非是必须采纳的意见。外在证据主要包括消费者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商业宣传达到的误解比例。(本文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何茂斌供稿,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1期)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注重交流执法经验关注消费维权动态同护市场公平正义共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月沙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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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造势促销花样翻新 消费者购房需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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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4日电(房产频道 张慧鑫)今年5月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复苏,多数城市成交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土地市场频现高溢价成交,楼市销量创历史新高,买房者“恐慌性购房”,一派繁荣景象。对此多位业内专家称,全国楼市回暖还言之尚早,部分城市的成交高位是开发商继续以价换量的结果。中新网房产频道梳理发现,在楼市成交高涨的当下,除了传统的打折优惠、购房送豪礼的方式外,众多楼盘营销手段花样翻新以求博得购房者关注。
  明星助阵 制造噱头 怪招不断吸引购房者
据今日早报6月28日报道,杭州萧山一开发商借清华搞楼盘促销,称业主子女考上清华就奖励50万元。因为开发商作出该承诺,萧山高运学林尚苑这个楼盘几乎一夜蹿红。据悉,高运学林尚苑最新一批房源于6月21日开盘,开发商同时也就推出了教育奖励计划。
“当然,这项奖励是有一些附加条件的。”高运学林尚苑项目总监陈凯告诉记者,首先必须是向开发商直接购房的业主才能享受,二手房业主不在此奖励范围;其次在时间上也有限制,从购房之日起计算10年之内有效。按照这一“游戏规则”,若购房者6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子女必须在日前参加高考并被清华大学录取,方可获得50万元奖金。
据青岛新闻网7月1日的报道称,青岛李沧万达广场邀请财经学者郎咸平做个人演讲,2000多人将举办场馆挤得满满当当,此举不仅为该项目赚足了人气,也使得该项目的投资价值备受青睐。此外,在5月该项目也曾邀请过备受争议的“性感女神”柳岩为其项目活动做主持,一时间成为青岛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
搞怪促销各地开花,成都一楼盘搞促销举行“摸宝马赢宝马”比赛,成都商报5月27日报道称,该比赛的规则是手摸宝马车时间最长者,可获得一辆价值27.8万元的宝马1系轿车的五年使用权。该活动吸引120多名参赛选手参加。比赛期间,有选手在休息时痛哭着倒下,离场时脚肿得走不成路,被姐姐背出赛场。经过87个小时的比赛,选手宋长江在比赛中胜出,但他很难高兴起来,他说:以后就算500万摆在面前,也不会这样做了。
此外,楼盘各种团购促销、打折优惠活动近期也在加大力度。在北京某房地产论坛上,楼盘抢购活动层出不穷,“昌平核心区域超低,8000元起;96平两居直降50万”“低总价,博洛尼精装空间,11900元/平起惊爆价”等信息充斥屏幕。对普通百姓来说,买房并不是一件易事,房款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购房者也很容易被这些“直减”价格的营销广告所吸引。
房企以价换量业绩增长 购房者需理性买房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联合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近日共同发布《2012上半年房企销售TOP50》排行榜显示,开发商以价换量实现业绩增长。报告认为,随着针对刚需购房者优惠政策的力度提升,今年下半年,市场刚需及改善需求将进一步释放,能否抓住窗口期,跑赢大市,在于企业能否顺应大市及时调整产品策略、营销策略,从而实现行业洗牌过程中的成功占位。
此外据杭州日报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企人士透露,开发商“选择大幅度降价促销,还是因资金压力而起。7月份信托就要到期了。公司的确很需要钱。”他同时表示,选择以这样的方式来回笼资金的开发商,最近很多很多。开发商趁着火热的行情,果断杀价出货造势楼盘热销,其中也有房企自身的资金压力因素。
各种房价变动信息充斥市场,房价涨跌走势判断众说纷纭,购房者心理起起伏伏,但对是否应该出手买房仍深感迷惘。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五花八门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但再有创意的广告和营销手段最终还是要落到楼盘上,购房者要在购房时要谨慎选择。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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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在“世茂都”楼盘周围看到有“买冠军房送奔驰车”等字眼的广告内容。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吕家碧 摄“两室交6千抵9万”“户型南北通透”……这样的楼盘宣传,会不会让你动心。去年10月,20多岁的赵先生因为看到这样的广告便买下了凤城十路一套房,交了钱后却发现并非像开发商宣传的那样。赵先生觉得被“忽悠”了,要求退房也不顺利,从年前折腾到现在。昨日记者采访,开发商解释称是理解上的偏差,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去年开发商因虚假宣传曾被工商部门处罚过,但是该楼盘类似的广告内容目前在网上仍有发布。广告内容吸引人交钱后发现根本不是那回事咸阳的赵先生在北京工作,去年,他有了在西安投资买房的想法。去年10月份,赵先生通过网上了解到凤城十路有一个叫“世茂都”的楼盘,从宣传内容来看,楼盘位置不错,环境以及配套设施也没得说,赵先生心动了。当然,最吸引赵先生的还不是这些,而是开发商宣传的优惠政策。“‘两房交6千抵9万’,房子还是南北通透。”赵先生说,他没有犹豫,很快选定14号楼一个80多平方米的两房户型,总房款50多万元。为了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他还拨通售楼电话,“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说我选的是两房南北通透的户型,交6千抵9万。”选好房后,赵先生一共给开发商交了两笔钱,“第一笔交了26000块钱,其中有2万元定金,第二笔交了13万多元,两笔钱一共156464元。”赵先生说,剩余房款准备办银行按揭,就在办理按揭时,他发现了问题。“他们宣传‘交6千抵9万’,那意思是不是我交了6000元后,他们应该在总房款基础上减掉9万?但是开发商却不这么认为,说我交的6000元是什么电商团购费。”赵先生说,问题还不止这一个,由于买房时他只看了户型图,没看平面图也没有实地查看,后来拿到14号楼的平面图,他才发现所买的户型根本不是南北通透的。投诉后开发商答应退款至今还有6000元没有退问题产生后,双方难以协商一致,赵先生觉得开发商虚假宣传,自己被欺骗了,于是开始维权。后来赵先生投诉到市工商局经开区分局,日,经工商部门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工商部门出具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开发商答应退还赵先生所交房款。昨日,记者看到这份调解书明确写着:(开发商)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先生购房所交款项,共计156464元(其中6000元电商团购费,150464首付款),所有款项应在日前转至赵先生银行卡。赵先生说,调解结果当天,他就把购房合同、相关票据等都交给对方,以便对方退款,然而到了3月8日,开发商并没有按时将购房款转至他的银行账户。他多次打电话催促,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3月28日,才把15万余元转至他的银行账户,但是还差6000块钱没退。“他们说,剩余的6000块钱只能以礼品卡的形式给我,我坚决要求他们银行转账,他们不答应。”赵先生说,开发商的行为让他很气愤,另外,他还发现直到现在,网上还有该开发商发布的一些购房优惠广告,他提醒其他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开发商否认虚假宣传认为是理解上的偏差昨日中午,记者来到“世茂都”楼盘。开发商一位接待记者的负责人称,赵先生认为的“虚假宣传”不存在。对于“交6千抵9万”的说法,这位负责人承认有这样的宣传行为,在业主买房时开发商也落实了,并表示每个项目都会有这样的优惠形式。“6千是电商团购费,这是一种优惠方式,业主最终拿到手的房价就是优惠后的价格,给赵先生的最终成交价已经将优惠算进去了。当然要享受这个优惠是要付这6千块钱的,而且这6千块钱也是不抵扣房款的。”对于“户型南北通透”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赵先生提前看过户型图,否则不会贸然付款买房。“关于南北通透,大家的理解都不一样,存在理解偏差,并不是欺骗。赵先生付了首付,说明他对这些情况是清楚的,是他本人自愿签的合同。”记者提出看看14号楼的平面图,这位负责人称手头上没有。关于退房款的问题,开发商的一名财务人员表示,之所以没能按时给赵先生退款,跟赵先生有很大关系:“我们办退款的时候,要求赵先生提供银行卡号,但是赵先生并不配合。另外,我们退款需要收回当时的POS单,赵先生也对相关文件不愿意签字,文件里面并无任何对赵先生不利的东西,这些只是公司的正常内部流程。”这位财务人员还拿来两张类似购物卡的东西,一个上面写着1000元,一个写着5000元,“剩下的6000块钱在这里面,但是赵先生不接受。”至于是什么样的卡?能否提现?这位工作人员说自己不清楚。因虚假宣传该开发商去年被处罚过昨日下午,记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查询该楼盘开发商的有关信息。在“行政处罚信息”一栏,看到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被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处罚过,违法行为类型显示“虚假宣传”,处罚内容包括“罚款2万元”和“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日期和公示日期均显示是日。除此之外,直到昨日,记者在部分房地产网站上还能看到该楼盘的一些宣传信息,“两房交6千、三房交8千抵9万元”“交1万抵5万”“95平交5万减20万”等,内容可谓十分诱人,优惠幅度非同一般。而在楼盘周围的户外广告上,还印有“首付10万人民币买冠军房送奔驰车”等内容。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吕家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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