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服务,未开票收入税务处理理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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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货后收款开票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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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案例1]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日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尼克森(汉中)调控器制造有限公司,但3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尼克森(汉中)调控器制造有限公司约定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也就是奥理克(汕头)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日收款开销售发票。  [存在问题]  第一,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日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第二,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日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要求解答]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业务解说]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  [会计处理]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1)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难则――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案例2]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GT18电梯一台,售价5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贷款。每年收回货款=10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要求解答]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6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  (2)发票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解释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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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备报14年注税, 在233网校上做章节练习, 请问那些练习是根据14年的书出的吗
主讲:梁萍等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493题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0题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0题 第二章 增值税967题 第二章 增值税0题 第二章 增值税0题 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0题 第三章 消费税0题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1029题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0题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771题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0题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312题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0题 第四章 印花税279题 第四章 印花税0题
第一章 导论73题 第一章 导论0题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120题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0题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16题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0题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49题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0题
第一篇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65题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0题 第一篇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23题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0题 第一篇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7题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0题 第一篇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15题 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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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结束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然而,会计人员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困惑颇多。税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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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浅析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然而,会计人员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困惑颇多。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此也缺少明确的规定。文章就这个问题谈谈认识。 中国论文网 /1/view-5726989.htm  【关键词】提前或滞后 开具发票 财税处理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业务运营中并不少见。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如何遵循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原因分析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早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提前开具发票,晚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滞后开具发票。实务中,在一些行业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如下:   1.行业惯例。一些行业提前开具发票已延续多年,形成行业惯例。如报纸发行行业,往往在报纸征订时即收取一年款项并全额开具发票,部分款项属于提前开具发票。再如电信业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户预交款时就全额开具发票;同时还存在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客户延迟交款时,往往是在客户交款时才开具发票。这就形成了滞后开具发票现象。   2.业务模式。近年兴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模式,发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极少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才开具发票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有关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法规均要求:商业预付卡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还进一步强调:“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但是,商业预付卡业务在实际运营中,这些规定却因缺少可操作性办法而难以严格执行。   3.迎合客户需要。企业的业务客户经常会根据自己的财务需要,提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要求,这种情况在服务业尤其普遍。企业为了取得或不失去业务,往往迁就客户的要求。   4.故意违规。不可否认,也有个别企业为了达到减少税负或延迟交税的目的,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作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行为。   以上提前或滞后开票行为,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实属无奈行为,而有的属于故意违规。   二、提前或滞后开票的税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都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对于提前开具发票行为也经过了从一个严厉禁止到适度宽容的过程,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提前开具发票作出了认可性规定。对于滞后开具发票,历来作为一种违规行为而被严格禁止。   (一)相关税收法规综述   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第413号),除强调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外,没有对商业预付卡的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第587号令修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上相关税收法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不再属于违规行为,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仍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滞后开具发票均属违规行为。   (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缺少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存在较多不当之处。   1.常见的错误处理类型。(1)不开发票,收入冲抵。此种情形多发生在零售业、报刊发行业。这类行业日常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较多,往往只要不开发票或收入大于开具的发票收入,就将开具发票收入视为不开发票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处理。如报纸个人订户只要取得报纸发行企业自制的征订单据一般就不再索取发票了。(2)提前开具发票时不作处理。有些企业提前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不作税务处理,而是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才将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3)滞后开具发票,到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大部分企业滞后开具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不作处理,而是在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税收法规有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税收法规无规定的,应按税务管理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2.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应将开具发票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款(或应交增值税);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也应在开具发票时视为发生纳税义务,计算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提前开具的发票需要单独进行税务处理,不能以不开发票收入冲抵开具发票收入。其中,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3.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滞后开具发票应在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税务处理,计算并缴纳流转税。滞后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商业预付卡与一般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售卡后至持卡人实际消费前不能明确具体的消费项目。这也就带来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因素:一是,无法确定是涉及增值税还是涉及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二是,即使能够确定是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也无法确定具体的适应税率;三是,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四是,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出售的商业预付卡无法确定具体的消费门店。对售卡即开具发票的商业预付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其税务处理应当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开具发票时间即为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售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在于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三是,根据实际消费项目,对已计提的流转税进行调整。   三、具体实现税务处理的认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增值税最高税率17%计提销项税。因为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消费项目所涉及的税率,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现行征收率3%计提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其经营范围涉及的最高税率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计提营业税。因为售卡时无法确定消费项目,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低于17%税率的。按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原按17%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3.增值税纳税人实际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的,将已计提的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4.增值税纳税人出售的商业预付卡,实际消费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按营业税的适应税率计提营业税。   5.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种和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对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根据内部结算单在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   6.营业税纳税人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并办理相关手续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按最高税率计提的营业税。   四、提前或滞后开票的会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应当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分离。   1.会计处理常见的错误类型。会计上常见的错误处理情况是,开具发票同时没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从而造成收入、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不匹配。尤其发生跨年度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会造成整个会计年度的数据失真。(1)提前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不少企业在提前开具发票时就确认收入,增加了当期收入和利润,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2)滞后开具发票滞后确认收入。很多企业滞后开具发票时才从会计上确认收入,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增加了开票当期的收入和利润。   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情况,会计人员应明确两个观念:一是,发票是收入确认的原始凭据而不是依据;二是,收入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   2.开具发票并收到款项的,在开具发票时,可将收到的款项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需要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3.收到款项前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同时作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的增加处理,并按规定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收到款项时冲减应收账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应收与预收账款抵消,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抵消后产生的差额部分即为应当向客户收回的提前开票产生的税款。   此类情况,应当设立单独的预收账款账户与未开票的预收款项相区分,并记录发票编号。   4.开具发票时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纳税人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开具发票时形成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计提的相关税费。   5.营业税纳税人因提前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缴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6.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1)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即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2)开具发票时不作会计处理,但应当在开票登记记录中注明确认收入的日期及相关会计凭证编号,以备查询;(3)因滞后开票交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1)纳税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计提流转税款。此类预收账款会计上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与未开发票的预收账款进行区分,并记录已开发票的编号。(2)按实际消费项目在满足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营业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3)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应税种、税率计提流转税。同时,用红字冲减原计提的流转税。因实际经营业务适应税率低于原计提时采用的最高税率而产生的差额,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4)实际消费项目涉及免税货物或劳务的,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将免税货物或劳务已计提的流转税额用红字冲减。其中,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5)实际消费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的,按实际实现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原已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调整营业收入;同时,按已实现的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账务处理。(6)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冲减原预收账款,并将应付消费门店的款项进行付款或转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8.流转税附加税费的处理。对于因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人认为,应当将其与收入确认时间相匹配,计提时作为递延损益处理,待确认收入时转作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累计留抵税额为基数计算附加税费的,当基数小于或等于零时并不产生附加税费;当基数大于零时计提的附加税费,无法确定其中多少是由于提前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会计上可根据重要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为财务处副处长、会计师、CPA、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S].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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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作未开票收入报税,等开票后再确认税金,不然很麻烦,因为金税卡里的税金资料跟报税的有差异,需要去税务局找专管员进行差异处理才行,手续很麻烦,税务局也嫌麻烦的。只有你确定对方不要发票的情况下再做未开票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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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企业客户不要发票,是违法的;其次,他不要发票,你也必须开,否则你也构成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有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现实中,只要你无票申报了税,税务一般不会处罚。其次,如果客户不要发票,你当初开了票(应该开普票,免得麻烦),两个月后他来索取,直接给他;其三,如果客户不要发票,最好让他留下不要发票的证据,以免他未来诬陷说是你不开发票而非他不要。其四,如果你当初没有开,现在客户来索取,你要是开了发票,属于延迟开票,也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有1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但一事不能二罚,最多罚一次1万元以下。其五,接其四,如果你补开了发票,应该在本月申报时,在“无票申报”栏,填写负数,冲回来,保证正确纳税金额。最后,接其五,如果你在“无票申报”中负数冲了,纳税上没有问题。只剩下因为延迟开票被罚款1万以下的风险(看税务执法时自由裁量了)。如果是专用发票,对方的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不准其抵扣,因为发票是延迟开具的,不符合规定,但对你们的纳税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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