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要和部队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产问题怎么办

军队专项整治房地产和工程&剑指六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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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军队专项整治房地产和工程 剑指六类问题
  据《解放军报》15日消息,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在全军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集中纠治计划外工程、“三超”项目、违规租赁房地产等6类突出问题。据内部人士介绍,这次对基建营房领域违规行为的集中整治是今年全军开展的行业风气清理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量化指标确定违规与否
  据报道,在全军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集中纠治计划外工程、“三超”项目、擅自建设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超面积、军用土地纠纷、擅自处置房地产、违规租赁房地产等6类突出问题,推动基建营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内部人士表示,这6类集中纠治的内容覆盖了基建营房领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报道称,凡是与行业不良风气形成紧密相联、影响部队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问题,均被纳入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清理整治工作对整治内容通过量化设立标准。什么是“三超”项目?列入军队工程建设计划的单项工程,凡建筑面积超过计划规模5%、装修及设备超过规定标准、竣工决(结)算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项目,都属于“三超”项目,均在专项整治之列。
  哪些房地产属于违规租赁?报道称,凡是未批先租、越权审批,以及多租少报、长租短报、瞒报漏报和租赁期限超过18年的项目,均属违规租赁房地产,必须依法进行清查整治。
  十八大后违规项目从严查处
  “此次专项整治已在驻辽宁某地部队成功进行试点。”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介绍。
  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实施方案,对全军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作出部署,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整治范围、整治办法、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
  《解放军报》评论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军认真贯彻习主席和中央军委一系列重要指示,在查问题、严规矩、正风气上取得阶段性成果。然而,一些多年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军队基建营房行业中的顽症痼疾尚未根治。
  据报道,此次专项整治坚持于法有据、于法可为,采取拉单挂账方式,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对于十八大之后仍顶风违规违纪的项目,立即停止实施,从严从速查处。对于十八大之前的违规项目,按规定限期纠治。对于多年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按计划分步骤整改落实。凡是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干扰阻挠的单位和个人,将曝光警示、从严追责。
  2016年推动房地产管理正规化
  专项整治结束之后,总部将深化固化经验做法,研究出台加强全军工程建设项目与房地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推动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配套,在组织领导、项目审批、计划管理、招标竞价、建管模式、监督问效等方面,建立系统完备的长效机制。
  据悉,从2016年开始,军队各大单位每年组织自查自纠,总部每年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切实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岳菲菲)
(责编:娄杨宣(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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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09:56来源:中广网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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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若干法律问题
  
18:05  来源: 深圳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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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然后以出卖军产房使用权给地方居民居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部队转业人员出售军产房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发生,这类涉及军产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军产房买卖的有效性和安全稳定性缺乏透明有效的法律保障。
鉴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法院审理涉及军产房的买卖案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加大,购房者也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购房者在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立法机关尽快以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增进各方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
最近办理一起军产房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因继承其母所遗留的干休所的房产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因该套房产前身系军产房,后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个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在当事人第一次提起诉讼时,一审法院以遗产中的房产系军产,不属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遗产中尚有其余财产未予分割,裁定予以受理,后法院以调解结案。近年来,利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然后以出卖军产房使用权给地方居民居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部队转业人员出售军产房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发生,这类涉及军产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军产房买卖的有效性和安全稳定性缺乏透明有效的法律保障。在这类纠纷中,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认定军产房买卖的合同的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本文拟对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基于办理实际案件的理解和体会加以阐述。
一、军产房的界定
“军产房”和“小产权房”一样,目前尚无明确规范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房产证由军区提供的,不能抵押或贷款,因土地是部队的,地方政府亦无权干涉。
“军产房”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军队精简整编,调整出了部分空余土地,解放军总后勤部日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军产房”存在三种形式:
1、在军队依法转让整块空余军用土地之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2、军队以军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的房屋
3、军队自行在军用空余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部分出售的房屋。
二、关于军产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
军产房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解决军产房纠纷的焦点和难点。关于军产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由中央军委或其总后勤部规定的,如:
1、《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199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颁布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
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如何看待这些规定对于军产房向地方转让的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于如何认定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的规定对于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无效。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见《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无法对应。使得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这是产生军产房法律适用及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根源所在。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属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而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因军产房买卖即涉及军事力量内部,又涉及军事力量外部的地方军产房购买人,此事如何适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以及如何认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为了解决涉及到军队与地方法律关系的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其效力,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军产房向地方转让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问题。
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军产房纠纷的问题
以下有个案例:2004年10月,武警某支队经房改后将房改房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现役干部杨某某等人,杨某某等人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国土局办理权属变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仍被曾某某等离退休干部占用。杨某某等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某等腾房。曾某某等以武警支队为被告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武警某支队房改程序不合规定,拒绝腾空。该法院受理了杨某某的诉讼,并依据最高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是否受理的复函》,裁定对曾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对此,颇有争议。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最高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是否受理的复函》是日对天津高院请示的批复。其核心内容是:“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上述曾某某等军队离退休干部已经由地方安置或由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现又以军队房改不符规定,拒绝腾退离休前原在军队的住房,而以军队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依照该《批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而法院受理了杨某某等人的诉讼,则是由于杨某某等人依照规定购买了军队房改房,并取得了权属证书,房屋性质由原来的军队房地产转为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要求原住户腾房是行使正当合法的权利,符合法院受理条件。该案中既不涉及军队房地产,又不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的遗留问题,上述《批复》不适用本案。
综上,军队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以经济适用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房产,并办理登记后,此类房产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如系未经房改产权仍然属于军队的房产纠纷则不宜受理。
四、军产房转让的合同效力分析
军产房的特殊性决定其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依据《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具体到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笔者的意见是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军产房向地方转让,依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规定,应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军产房买卖之前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或争议起诉到法院前经过总后勤部追认的,法院应认定为有权处分,军产房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应按无权处分认定处理,即应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涉及军产的房产时,应及其慎重,了解清楚所购房产属于何种性质,因为依据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方可通过准入制度进入市场交易,对此类房产方可购买。
五、风险建议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
鉴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法院审理涉及军产房的买卖案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加大,购房者也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购房者在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立法机关尽快以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增进各方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
编辑: 林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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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军地联手整治部队房地产遗留问题截至目前,已解决军用土地纠纷40余起,停止军事行政区内违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580余个
本报讯 孙刚、特约记者戴丹华报道:3月20日,从河南省军区传来喜讯:该省军区联合省、市、区三级政府的20余个部门成功关停一处位于闹市区、利用军用土地开展经营的海鲜市场,搬迁400余家商户,解决了10余年居民居住与商户经营之间的矛盾。这是该省军地联合整治驻豫部队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遗留问题带来的结果。
“要坚决把‘老大难’问题解决好!”该省军区司令员卢长健感慨地说:“专项整治会牵动利益奶酪,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小产权房等问题,属于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易扯皮,是个‘烫手山芋’。省军区处于军地结合部,有协调地方政府部门的独特优势,只要军地联合,同心协力,再难办的事也有解决的办法。”2015年以来,该省驻军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军地之间土地纠纷、小产权房开发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该省军区成立专项调研小组,深入驻军展开调研,并在2015年“八一”前将相关提案摆到议军会上。经过多方协调,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驻豫部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结合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委常委会精神,把支持驻豫部队“两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提供大力支持。
记者看到,《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整治范围、整治办法、实施步骤。同时要求各地政府重点支持驻豫部队开展整治工作的协调事项,明确领导责任,及时通报情况、实现现场办公、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军地加强协调督导,协力推动问题解决;同时明确,凡在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干扰阻挠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曝光警示、从严追责,确保整治活动按期取得成效。
通知下发后,该省各地政府迅速行动,将整治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安排,对军队提出的问题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采取拉单挂账方式,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按计划、分步骤整改落实。对问题较多的地方还明确一名领导牵头,对重大疑难问题,地方相关负责人出面搞好协调。截至目前,该省军地联合解决军用土地纠纷40余起,停止军事行政区内违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580余个,一批影响军事保密安全、超期租赁项目被废止,过去一些合作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在军地共同努力下也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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