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如果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息。事后还款的时候以年息36%.还款了 。后悔了 可以要回自愿支付的利息吗

个人借贷,未按时还款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_百度知道
个人借贷,未按时还款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个人借贷利息计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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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息借款的计算:
借款期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但当事人对逾期归还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支付的逾期利率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处理。对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处理。2、无息借款的计算:
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属于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如主张计算利息,则在约定借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对逾期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9条执行,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不定期借款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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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摘要: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大家多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也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大家不是特别的了解,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参考法条: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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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年息6%左右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不理他们哈
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是不用支付利息的
这个是约定有利息哪就要支付,,民间借贷如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得不到主张
没有写利息,一般就是按照银行利息来判的
你好,到期前不用给利息。到期后按年利率6%计算,没有约定利息,是不用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利息就无需支付利息,如果超过了约定还款时间还款,那么可以要求逾期还款的利息。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联系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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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案件简介:& & & &被告张某某与辛某某系夫妻关系。日,被告夫妻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日一次性还清借款,逾期利率按日3‰计算。后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80000元,双方约定预扣20000元算作借期内利息。& & & 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日前还款。同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定于日前全部付清(包括利息),4月10日前尽权全力解决一部分。被告张某某和保证人王某某分别在欠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字。& & &2014年被告张某某又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于日前全部付清(此款分多次付给)。此份还款协议未经保证人王某某书面同意。截至2015年11月,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共计20000元。& & & &原告多次催要后无果将被告夫妻和保证人王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夫妻和保证人共同承担本金180000元和借期内利息64000元、逾期利息96000元,合计340000元。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裁决结果& &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内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承担此款在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 &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案件评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情况的处理。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在赵某某借款给辛某某夫妻的时候,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仅仅是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后来在数次追款的过程中,借款双方又约定了存在利息,但对利息的收取方式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逾期利息日3‰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原告在起诉时关于利息的主张予以了调整。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于本案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借期内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对被告已经还款的4万元利息部分,视为借期内支付的利息,被告自愿给付,属于当事人自主合意的行为。法院同时也考虑到按原告的主张借期内利息24%支付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同时结算就是48%,超过《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借期内利息和续期利息同时存在不得高于24%的规定,所以仅仅支持了逾期利息24%的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双方数次修改借据的还款日期,法院认为原、被告自行修改了还款的日期,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案件思考债权人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好自己利益?大家可能都接触过银行的贷款协议,写了很多页,其实里面暗藏很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条款,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当然,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写的相当严密也是不现实的,但是,还是应该多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对自己的款项负责。借据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关键证据。一个借据设置了更多的武器,对借款人就具有威胁和震慑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了出借资金及时足额回收。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借据可以暗含的武器及武器运行机理和依据。一、约定利率利息利息有约定的,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则视为无息。约定的利息最高是年息24%(当然年息36%以内借款人自愿给付的除外,若发生争议需要证明是给付的利息),收益可观。高明的民间放贷人甚至可以使收益回报约定的远远高于年息24%,规避“高利贷”。二、约定还款日期如果出借人抹不开面子要利息,约定还款期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约定还款日期目的指向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约定明确具体地借款用途首先讲约定的借款用途应当明确具体,实践中出借人对借款用途不够重视,所以我们常见的借款用途表述“生意资金、资金短缺、资金周转”之类字眼,这是不可取的。借款用途的对出借人有三个积极的法律意义,一是可以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借款人更改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提前收回款项,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如果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利于出借人给借款人追究刑事责任震慑,有助于回收借款。四是,写明合法的借款用途对出借人也是一种保护,若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四、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如果有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将多一个偿还主体,将增强还款能力,将大大降低出借风险,最好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担保责任方式,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五、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不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抵押不是现实的。六、约定有利己方的争议管辖法院或仲裁委现实中经常上演管辖大战,选择一个对己方有利或避开对借款人有利的地盘的争议解决机构,就会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经常会致借款人无法招架、举手投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在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出借人仅仅想约定到己方所在地法院已无必要用约定管辖字眼刺激借款人。七、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最好能明确约定,如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关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这将有助于非诉追收,降低节省维权经济成本。根据司法实践,最好约定律师费用按当地官方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执行。八、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将债权文书到公证处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届时可以越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将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借据必须有的内容是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否则就不是一个借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较为重要,其中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较为重要,一旦打官司,有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查借款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信用信息,借款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有利于非诉追收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早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出借大额款项最好签订更为完备的借款协议,就借款如何提前收回等重要问题设置专门条款,碍于一纸借条内容有限,近期发布如何提前收回借款专题文章。当然,出借大额款项最好有专业律师对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由律师代书借款手续较为稳妥。“不要将支付律师代书费的机会交给对方”是出借人的智慧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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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息超36%不受保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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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钱被卷进非法集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对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新规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同时,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债权人仍有方法维权。
  民间借贷划两道红线分三区间
  年利率未超24%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区”不受保护
  日前,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开庭,案件中涉及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2011年,石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债务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贷?为何法院认可这个年利率的合理性?
  北京一中院曾在2013年发布调研结果,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新的司法解释中,有了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亦不得要求返还。
  借款涉及刑案债主仍可追讨
  涉及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债、赖账漏洞
  李某经文某介绍并担保,以年利率20%借给张某10万元,但此后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北京一中院曾发布消息称,5%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
  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相关法院表示,此举对出借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据《新京报》
  自然债务区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亦不得要求返还。
  司法保护区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无效区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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